我的一位女同学,在某地看守所做领导,接触过很多女犯,她们其中有一些人,现在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了女杀人犯。

小鹿是一个看起来很温柔的女孩子,她犯的罪大家能猜得到吧,对,杀人,就是杀人,温柔的女孩子不会犯小罪,比如打架斗殴,偷鸡摸狗,黑社会团伙,她们犯了死罪,一般是因为杀人,补充一句,杀男人,尤其是走近了她生命里,并改变了她一生的男人。小鹿就是因为忍受不了家暴,而杀死了男人的女人,这似乎是个司空见惯的理由,但总有这样的事发生,以前有,现在有,将来也可能有。

生意失败可能是一个男人自尊底线被摧毁的第一步,负债累累的生活会让人失去自信,失去善恶的尺度,打乱了做人的逻辑和框架,小鹿的男人就是这样。他不知道什么时候的有了吸毒的恶习,每日醉生梦死,性格颓废而暴躁,从开始说话大声,到动手,到习惯动手,用了半年,而小鹿从心疼,到宽容,到忍耐,到忍无可忍,用了半年。她想过离开,但他走了一天,娘家所有的玻璃都烂了,街上男人的嚎叫引来了半条街的围观,她像是个被展览的木乃伊,被挖到尘世上来,围观者的目光刺得她睁不开眼,那时候的她披头散发的站着,清清楚楚的听见那个人说:我要杀你全家。

夜里,小鹿所在单元里围了很多人。

几个小时前小鹿开了煤气,反锁了门,那个醉鬼无声无息的死掉了,小鹿也想死掉,她吐了一地,破门而入的消防队员把她背出了房间。

故意杀人加危害公共安全。小鹿的命运可想而知。

那一年中秋恰好也是国庆,阖家欢乐,举国同庆的日子里,她要上路了,因为,头一天下午,看守所安排了她和父母见面。这是悲伤。小鹿说妈妈记得吃药,不要两次的药合起来吃,注意看说明书,说爸爸散步也不可以走太远,那个水塘边有点儿滑你可不要去。爸妈走了,小鹿留在尘世里的一点念想也走了,父母佝偻的样子,像一个问号——他们怎么活下去?

夜里小鹿睡不着,问值班的干警:大姐,你说,要你,你怎么办?

怎么回答呢?女警说,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她说的对。小鹿点点头。而小鹿一定知道,世界的某些角落里,法律离人们很远,而罪恶却离人们很近,近到无法呼吸。

小鹿想穿裙子,让警察姐姐们给拿个主意,虽然北方的秋天很冷,狱警们还是说:你穿裙子一定好看。她说嗯嗯,拿出裙子来比,说自己应该多吃饭,胖点儿会好看,现在皮肤不好,人也太瘦了。大家说,正好,现在正好。

小鹿看着门外的天空,月光如水,她喃喃自语:嗯,正好,正好。月光正好,青春正好,小鹿正好,而这一切都将消失,这此生最新的时刻,也是此生最后的时刻,该是多么美好,多么绝望。脚镣冰冷,明天就不用了,她自由了,会飞起来吧。

看守所的规定,即将上路的犯人需要24小时值班守候,犯人单独关押,有时会有别的犯人陪伴儿。小鹿身边总有人,大家轮流睡觉,守着她,她也睡了。她会不会想,如果睡着了不醒,一切会不会重来?

女死刑犯在看守所的吃喝拉撒怎么解决

现在的死刑犯没有独立号或死刑专用号,看守所一般都是选择几个普通号每个号子安排1—3个死刑犯! 这样混关一起的好处是利于监管死刑犯,可以有效降低死刑犯自杀或行凶的概率,一旦出现紧急情况狱警可以随时掌握。

女死刑犯在看守所的生活待遇和普通在押人员是没有区别的,吃喝拉撒都需要在彼此可视的室内进行,唯一不同的就是死刑犯被判以后是要带“脚镣”的! 这种情况一些看守所会安排号子里一个专人作一个生活协助,即号子里安排一个人帮助死刑犯打餐。

女死刑犯的个人生活用品是需要花钱买的,这钱如果进看守所的时候身上有钱会记在看守所账上,然后可以自己买东西用! 入看守所没有账的,那需要家里打点钱!否则在看守所是没有生活用品可用的!这生活用品包括牙膏、牙刷、毛巾、香皂肥皂、卫生纸卫生巾等。

吃饭是看守所免费提供的,但可以自己花钱买加餐,也可以买一些市面上的时令水果,这当然需要自己的账上有钱!看守所方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安排采购的,在押人员需要自己可以根据单子上有的商品自己选择!一般来讲看守所买的东西会比市面上贵一些。

女死刑犯如果怀孕了,孩子还能生下来吗

审判时女犯人怀孕了不适用死刑可以生孩子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怀孕妇女古今中外都不适用死刑,我们国家的法律也不例外。因为胎儿是无辜的,他有出生的权利。尽管这个妇女犯的是滔天大罪,既然怀孕就是准母亲。只有保她一命,胎儿才能出生。执行死刑,胎儿也会随着死刑的母亲夭折,这是对胎儿的不公平。因为胎儿没犯,也不可能犯死罪。

妇女审判的时候,不适用死刑。而不是在她犯罪的时候怀孕,不适用死刑。比如她毒杀了丈夫而潜逃,过了2年或者过了20年捉拿归案,早过了怀孕期并把孩子生下来了。审判她该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时不再不适用死刑了,而是适用死刑。因为她不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即审判时怀孕,己经消失或者己经过时。

既然审判时怀孕的女犯人,不适用死刑。在审判时,就一定由负责的医生,用先进的技术手叚,给女死刑犯认真检查,确定怀孕无疑,绝不可弄虚作假,欺骗法律。谁出假证称死刑女犯人怀孕,使女死刑犯逃避死刑,就涉嫌伪证罪。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处于刑罚。

既然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就允许她生孩子,给她生孩子的机会。就要把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二年期满,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大家可能关心本是死刑犯的妇女在那生孩子,哺乳问题。在哪生?我猜测应该在监狱医院生。如果监狱医院不具备接生的条件,可送地方医院生,但一定做好武装押解工作,防止逃脱。在医院生过几天后,有可能把孩子委托家人用乳品喂养。该女犯仍回监狱服刑,不可能婴儿一年哺乳期在监狱人乳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