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检方决定不起诉刘强东,为什么呢刘强东被起诉?

因为证据不足刘强东被起诉。所以不起诉,意味着刘强东不会被推上法庭了。这个就类似于民事案件中的原告撤诉或者不起诉了。

检方表示刘强东被起诉,在对所有的监控录像、短信、警方随身摄录视频和证人陈述进行审查后,检方认为无法提出指控。类似于我国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因为这种状态下,强行起诉,结果极有可能就是法院判决刘强东无罪,检方白忙活一场,浪费纳税人钱。所以,检方会在做出起诉决定前,审核案件的证据,不足就知难而退。

不过,刘强东出轨是板上钉钉了,这不赶紧道歉了么刘强东被起诉。

刘强东的律师表示,房间里发生的一切都是自愿,女方曾反复索要钱财刘强东被起诉。

这个案子最有趣的细节是,从始至终,除了官方声明,刘强东基本对媒体保持沉默,但是女方却不断通过各种媒体释放案件细节,什么“折磨四个小时”等等,这种媒体报道不会影响检方的立场,但是可能成为要求高额赔偿的砝码。 越想获得的,越是得不到。 今天最高兴的,除了刘强东,应该就是京东的股民了。

"一事失足千古恨",就是刘强东一个"失礼"动作就陷入了一滩淤泥之中,难以自拔。这次刘景尧女大学生重启起诉程序,肯定会给刘强东一个致命打击,刘强东肯定又要度过一段时间的"不眠之夜"。上次刑事诉讼刘强东得以脱身,这次是民事诉讼,女方也只要五万美元赔偿,没有狮子大开口要求"天价赔款",如有幸胜诉那5万美元请律师也不够开销,如从这件事分析,刘强东侵犯刘景尧一事似乎是坐实了!如果事情真是这样发展,那就可够刘强东同志喝一壶的!

综上所述,这段时间刘强东真是"焦头烂额",京东那摊事还未摆平,现又摊上这件事,"一波未平一平又起"。现在这段时间是真正考验刘强东同志的时候,看刘强东同志是否能"危难之处显身手"。挺住啊强哥!最后用尼釆一句话作结束语:人是一根绳索,驾于超人与禽兽之间。

依我之见:原告(当事人)起诉刘强东,与检察官是否起诉刘强东,在证据的要求上是否‘’证据不足‘’是有本质区别。

一,根据各国法律,均赋予了原告认为自己遭受他人非法侵害获得司法救助丶制裁侵害人的‘’起诉权‘’,也叫控告权。而原告行使该权利时,只要不是伪造证据丶捏造事实,任何公民均可以行使该起诉权,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得非法剥夺,也不得以‘’证据不足‘’为借口而拒绝受理。

二,作为原告当事人控告刘强东性侵案,在美国也属于由警方立案侦查管辖的案件,固然当事人控告刘强东强奸,当然‘’证据不足‘’,但是一一如何由‘’证据不足‘’,成为‘’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呢?一靠当事人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另一面还须由警方对该案件进行讯问丶询问丶核实丶勘验获取大量充分的证据,是否警方侦查终结就可以认定刘强东有罪了吗?不!还必须移送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审查该案作是否起诉的决定。

三,该案件移送检察官办公室后,在美国也属于由检察官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而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其证据标准较高,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合理怀疑被排除‘’。而证据标准中的‘’合理怀疑是否排除‘’在检察官审查案件丶决定是否起诉具有决定意义。如果‘’合理怀疑‘’没有排除,该案件就属于‘’证据不足‘’,一旦起诉到法院可能冒败诉的风险;如果‘’合理怀疑‘’没有排除而该罪案‘’证据不足‘’而判决当事人有罪的话,有可能办成冤假错案。所以,现代各法治国家以‘’保障人权‘’为法治要义均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处理时按‘’疑罪从无‘’原则予以撤销案件丶不起诉丶罪名不成立等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