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吴小兰律师罗志祥周清扬,针对您提的问题,我想从法律角度谈谈我的看法。
相信有很多人罗志祥周清扬,看到这个问题的第一反应就是他们是情侣关系,又没有领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分手了周扬青肯定分不了罗志祥的房子。
我要说的是:不一定罗志祥周清扬!不一定!不一定!
假设在以下情况下罗志祥周清扬,周扬青是可以分到罗志祥房子的:
第一罗志祥周清扬,罗志祥购置的房屋系罗志祥和周扬青共同出资购买。虽然他们不是夫妻关系,但是,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他们两人对所购买的该房屋为按份共有关系。因此,周扬青对该房屋可以分到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二,罗志祥购置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周扬青名下,登记在周扬青名下的部分可以视为对周扬青的赠与。因此,周扬青也可以享有应得的份额。
以上是我的个人看法,当然根据客观事实的不同也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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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寻梦草原的疆郎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今日,早饭后百无聊赖,拿过手机信手一翻,一行字映入我的眼帘,“在一起九年的感情小猪一定是很认真的,但就这样分手,真的是浪费人家起青春”.乍一看,心觉可笑,又是一个娱乐圈的出轨花式,似乎已经没有什么新意,没有什么特别之事了,但忽又想来,九年的时光在人生中不短不长,而至于恋爱之际,似乎又与其他出轨似有差异,疆郎觉得这个问题处理解决要审慎,既不能过之,亦不能隔靴搔痒,要拨开云雾见真章才有利于一劳永逸地解决。
如今的社会不管电视、电影、小说,甚至街头巷尾都能听到“出轨”这两个字,从以前的避而不提,到现在的无所谓,真的不知道现代的人是怎么了,是经历了什么文化的洗礼,居然可以对“出轨”这样的状况大而化小,小而化了了。
我作为近耳顺之年的年纪,不能说是一个传统保守之人,毕竟也经历了改革开放大潮的熏陶,对各类文化和思想也略有知晓,自忖所秉持的也是兼容并包,倡导思想自由的,但是这要在人之纲常的前提下。到底是以前保守的不好,还是开放的超乎,均应视情而定了。
疆郎作为一俗人,以前偶有听到精神出轨,但细想一下,生活总是不那么称心如意的。距离产生美的另一面是,零距离产生丑,产生恶。远香近臭,是符合人性的一个描述,那只是一个念头和小火苗而已,只要防线和理性够坚固,只要对他人没有实际伤害,作为一种自娱自乐可勉强而为之吧!
而罗志祥和周扬青九年之恋,毕竟是有一定的感情做基础,也是双方互为对方依恋、着想,但是也不能将这作为理由和借口,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将恋爱出轨合理化,无论男女,既然选择了恋爱,就要遵守恋爱规则,否则就远离恋爱,做一个永远的局外人。
周扬青曾长文控诉在与罗志祥恋爱的九年时间内,罗志祥不止一次出轨,被爱情伤到的女孩子做事最决绝,分手也干脆利落,这番“炮轰”罗志祥已表默认,毋容置疑,渣男的帽子罗志祥是戴定、戴实了。
纵观人世间,世俗的出轨,贬低了说就是偷腥。满园春色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大家大都会怪“满园春色”的不好,但我认为偷腥之人更要痛斥。
也许是真的伤透了,在手撕完罗志祥后,周扬青社交平台取关了这个她爱了九年的男人,她也大声说出自己终于如出笼的小鸟放飞了,感觉她真的解脱了。从周扬青发现罗志祥出轨后的一段时间内,大家能够感受到她也是做了很久的思想斗争的,也多次在社交平台上发言以表感伤,感觉她爱的时候是真爱了,伤的时候也是真伤了,如今彻底放下了,也但愿她彻底能放下,远离这原不该沉迷的感情之圈。
话又会转来,恋爱生活也是如此,常言道,恋爱是爱情的坟墓。激情如潮水,感情如空气。浪花再好,终有回归于水之时。激情归于平淡,说是遭遇九年之痒,不如说是遭遇不痛不痒。终而收获“人就是人,只是人”的感念,唯有伤感和长叹相随。
恋爱之中,出轨之前,男女互为知己,互为贴心,都深入到对方的心境之中,无论什么出生高贵之人,恋爱之中,最该境界莫非如此,更何况认识还局限在“性情不分家”的众生俗人,周扬青心中的罗志祥还没能达到超脱与此的至高境界吧!
一岁年龄一岁心,或许岁月中有真知,也只能等待时间一分一秒的流逝,去抚平那岁月,那云烟笼罩的恋爱伤痛印记吧!
俗语云:清官难断家务案,更何况这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剪不断理还乱的恋爱纠葛,在千头万绪中,寻梦草原的疆郎也是凭二十多年生活和社会经验有感而发,三人行必有吾师,如有不妥之处,敬请网友批评指正,亦或推心置腹的交流意见,疆郎将秉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之诚意,虚心纳之!
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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