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针对汪涵代言的某网络金融平台爆雷事件汪涵被声讨,网上一片声讨之声,我认为“该”也“不该”。
首先:客观来讲作为公众人物的汪涵代言某一产品时需要审慎,要考虑代言收益同时也要考虑未来会不会影响个人形象,很不幸,这次汪涵中招了汪涵被声讨。所以,千千万万被骗的人把矛头指向代言人汪涵也情有可原,这是“该”。
其次汪涵被声讨:汪涵作为湖南卫视的知名主持人,这些年的主持能力是被大家认可的,其个人日常口碑也不错,为人低调,推广传统文化,这些都要被大家看到。况且,以前汪涵代言的“老坛酸菜面”也不错啊!所以,这次是看走眼了,希望这次给他一个教训,以后一定要珍惜自己的羽毛,口碑是观众给的。这是“不该”咱不该把汪涵当做主攻击对象,他也没圈大家的钱,侧面上也是受害者。
总之,近几年明星代言事故频出,这也给明星们提个醒,一定要明白“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脱离了老百姓的口碑,自己也就丢了饭碗汪涵被声讨。
我认为不需要这样讲汪涵被声讨,汪涵同志也会这样做。汪涵同志是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湖南省政协常委,湖南省政协文教卫体和文史委副主任,湖南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是一个年纪虽小却是"德高望重"的全能主持人!
这次汪涵同志代言的"爱钱进"不幸进入世纪大骗局,汪涵同志也深感内疚和充满歉意。现准备拿出一支专业律师队伍,将骗大家的钱追回,这也是汪涵同志负责任表现的地方。
综上所述,汪涵代言的"爱钱进"需要负责任不是我们说了算,应由银监会和政法部门来定论。这也是充分体现了法治社会的严谨和公平性!最后用《荊棘鸟》里的一句话作结束语:最美好的东西,只能用最深痛的巨创来换取。
汪涵作为明星代言人,究竟是否需要向投资人所称的承担责任呢?
首先,行政监督层面,我们认为,明星代言理财平台产品的,需要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注意义务。
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从这一点来看,不知道汪涵当时是否尝试入金投资以做到自身体验?
根据《广告法》第62条规定: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由此可见,当“爱钱进”平台被立案侦查后,如果汪涵在前期代言时未按照该规定履行注意义务的,可能会涉及到退还代言费和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其次,从刑事层面,我们认为,明星代言违法理财平台产品的,需要分情况看待。
如果明星既代言平台产品,又作为股东或者平台高管参与平台运营,由于其在该平台非法集资过程中作用较大,此类情况是需要该明星承担相应非法集资的相关刑事责任的。
而如果明星仅仅是合作代言,不参与公司经营或后期的相关理财收益的,那不能由此推断该明星有与违法平台存在违法“合意”,明星可能需要参与调查,并按照相关处罚退还或支付相关代言费、罚款等费用。
最后,从民事层面,我们认为,明星代言违法理财平台产品的,如果不存在明知违法故意代言的情况,一般不需要向投资人承担损失退赔责任。
开门见山的回答:不可信!无论是什么产品都不能百分百的相信,毕竟明星们只是代言,他们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赚钱,并不参与产品的研发和设计,以及以后的事情似乎都和他们无关。
近日,有媒体爆料p2p网贷平台“爱钱进”疑似暴雷,共有37万人的230亿元资金可能血本无归。很多受害者纷纷声讨代言人汪涵,让他承担该承担的责任,而最后汪涵也发表了道歉声明。先抛开要不要担责的问题,汪涵的态度还是非常值得称赞的。
其实娱乐圈明星代言翻车的又何止汪涵,杨幂,成龙,范冰冰,郭德纲等众多明星代言的产品都曾出现过问题,尤其是当年邓婕代言的三鹿奶粉出现了问题,也有很多人声讨邓婕。
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产品出问题,代言明星会有连带责任,但是作为代言人,难道真的能撇亲关系吗?
产品为什么会找明星代言?不就是看中了他们的知名度吗?明星们利用自己的粉丝效应来为产品打广告,很多粉丝也是宠着明星代言才去买的该产品,最后出问题了却投诉无门!而明星们也只负责拍广告和拿钱,其余的都与他们五官,要知道粉丝是因为喜欢某位明星,所以才去买的他们代言的产品啊 。
不过话又说回来,明星们也有点委屈,毕竟当时代言的时候产品证件手续齐全,谁也不会想到后面会出问题。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好的选择就是不要相信明星代言,他们只是为了自己的口袋着想,而为我们健康和安全负责的只有我们自己!所以无论是投资还是购买明星代言的产品,都要仔细甄别,千万不要上当受骗,否则吃亏的只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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