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回答丹东事件,楼主所问的是对辽宁丹东一家加气站内的车辆遭到钢珠袭击,嫌疑人被抓后对这件事的看法,这个能有什么看法,违法了就接受处罚就完了,我也不是辽宁人,也不知道这个新闻,邀请提问过来了我才去查阅了一下,才知道这么个事情,反正也就是很危险,在加气站内万一打到加气机的哪里导致起火爆炸就完蛋了,篓子就捅大了。以后这种事情还是不要去做,要打弹弓找个没人的空旷地方去打。下面还是具体说一下这个事吧。
10月13日下午,丹东铁路加气站的加气车辆被飞来的钢珠击碎挡风玻璃,事发后丹东铁路公安处的民警同志经过一昼夜的奋斗,一名男性嫌疑人现已归案!经过对案件的初步调查,该名男子因喜好射弹弓,在距离事发现场100多米的地方放置标靶进行击打,没想到部分的钢珠“滑靶“飞到了远处的加气站内,造成了车辆损失。当警方找上门时才知道自己惹祸了。目前该名男子已被丹东铁路公安处处以治安拘留5日,并对被打碎的车辆玻璃进行赔偿。也算是没出什么大事情,嫌疑人年纪也大了,也受到了该有的处罚,以后肯定不会继续这样做了。
这就是我对这件事的看法。有什么不同的意见在评论中说出来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图片是盗的二三里的图
辽宁丹东新区房价均价会过万吗
丹东新区房价近期由于省住建委政策打压,略有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未来下降空间也不大,不可能再回到今年4月以前!新区房价分江景房和学区房,江景房新房目前最低也得7000起,二手房6000起,学区房炒的欢,但是和江景房相差不大。别看卖房网站价格低,那只是为了吸引眼球随便写的,你亲自咨询就不是这个价格了。
目前丹东新区就等国门湾大桥开通了,今年如果不行,恐怕就得等明年上半年了,美国如果再不合作,朝鲜会让俄罗斯和中国抢先进入,俄罗斯可不吃美国制裁不制裁那一套,真等俄罗斯和朝鲜合作了,美国的利益空间就被挤压光了。
按照目前朝韩情势,双方都迫切希望统一,应该会不断有利好消息,必然会刺激丹东新区房价逐渐升高。
等到朝韩铁路通过新义州联通丹东高铁,到时候丹东到韩国首尔高铁不超过2小时,丹东将成为中国人去韩国旅游,或韩国人来中国的最佳出发地,未来价值绝对可期!
如何看待偷鱼溺亡家属向鱼塘主索赔60万法院判鱼塘主赔5万
这是一个真实案件,发生在辽宁丹东,今年3月30日刚刚终审。
2019年9月14日,王某与妻子及两个朋友,未经主人允许,私自到他人鱼塘捕鱼。王某在游泳过程中溺亡。事后,王某家属向鱼塘主和村委会索赔6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鱼塘主未设立警示标志或护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村委会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判决鱼塘主与村委会共同承担5%的责任,4万余元。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结果,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情理角度,家子都觉得不是很合适。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一个侵权案件。
一审法院以鱼塘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鱼塘主与村委会承担责任。
但在判决中并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而目前网上公开的判决中,也没有说明其判决依据。
检索《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基本内容一致。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与原《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并无太大不同。
从这个法律条文来看,安全保证义务是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特定义务。
而这个案子中的鱼塘显然不是这类公共场所或者营业性场所,鱼塘主自然不是安全保障的义务人。
退一步而言,即便鱼塘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也就是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他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这个案子中,王某的死亡显然与鱼塘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显然不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中认为鱼塘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以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围栏的方式来履行。确实,鱼塘主的可以考虑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围栏,来避免造成他人损害。但这种设立警示标志或围栏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不慎跌落、滑落。
而这个案子中,王某进入鱼塘是为了偷偷捕鱼,是故意进入鱼塘的。即便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围栏,也不足以阻止王某进入鱼塘。
因此,王某的溺水行为是其偷鱼行为所致,与鱼塘主是否设立警示标志,是否安装围栏无关,不能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判决鱼塘主承担责任,要求鱼塘主承担赔偿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二、从情理角度而言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对于盗窃行为,一般老百姓深恶痛绝。虽然现在法律规定,不能对偷盗行为实施私刑,老百姓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也能够理解。但要求失主对小偷的安全也要尽安全保障义务,显然是强人所难,也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
王某家人在上诉中,堂而皇之地称:“王xx到涉案鱼塘抓鱼(而绝非“游泳”及徒手“捕鱼”),又何来自行承担95%的过错责任?”公然承认自己是抓鱼溺水,而不是游泳。又公然称:“王xx就算属于故意“碰瓷”而溺亡,一审判决及主审法官出于同情、怜悯及博大的人道主义,也不应该做出5%的赔偿判决。”这不就是“谁死谁有理”的逻辑吗?只要人死了,连死亡原因,基本的公序良俗也不讲了,要求失主给因偷盗行为导致的死亡承担责任,显然是有悖伦理的。
而这种“谁死谁有理”的逻辑竟然能在一审得到一定的支持,更是让人难以理解,这不是“谁闹谁有理”了吗?
要知道,最高院在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中,曾经特别指出:“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让司法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善良风俗。”
而这个判决显然与最高院目前倡导的分清是非,不和稀泥的理念相悖,也与老百姓朴素的道德感相悖。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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