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大上海,男子真毒歹上海杀妻案吴丽君。只因夫妻闹,解剖书籍买,还有大冰柜,拖回家中摆。随后妻子带,辞职称出外。
一日又吵架,男子就做怪,恶毒脖颈掐,妻子成尸块,被套紧紧包,冰柜里面塞。掩人耳与目,藏匿在阳台。
为免人疑猜,男子又使坏。妻子电话用,微信称还在,目前人在外,玩得还爽快。足足三月余,瞒天又过海。
一日母亲来,男子把口开,承认杀了妻,天天魂在外。母亲一把抓,就将孽子带,派出所里行,自首法律裁。
法律开庭审,罪行很明白,依律死刑判,押往断头台。男子被处死,往事化尘埃,众人饭后议:活该真活该。
夫妻同林鸟,宽容本应该,不爱可放手,岂能做狼豺。道德良心败,法律底线踩,自己掘坟墓,自个把己埋。
血债血来偿,自古如此待,没得空话讲,做人要自爱。冲动有如魔,终将自己害。教训何其深,时刻记心怀!
男子给妻子买3000余万保险后杀妻,你怎么看
有人问,本案是凶手在泰国杀人,我国司法机关是否可以管辖?可以。
只要是中国人,不论在世界何处,都受我国刑法管辖。也就是说,像这种中国人在泰国杀人,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并且也应该管辖。
本案为何以诈骗罪而不是以故意杀人罪立案?
如果公安机关能确定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且具有相关证据证明,就可以刑事立案。
根据媒体报道,我国公安机关已经对本案以诈骗罪立案。很多人会疑惑,为什么我国公安机关不以故意杀人罪立案?这是因为本案杀人的具体实行行为是发生在泰国,因此相关的物证证据的采集,主要就发生在泰国。比如国外司法机关所收集到的相关尸检报告,物证和鉴定意见等等等,这些都是域外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5条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根据媒体报道,本案嫌疑人在国内时还涉嫌诈骗死者父亲钱财,这些证据应该都发生在国内,所以公安机关以此罪名立案。
但这些还不是最关键的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引渡。
因为即便中国警方立案,因为现在,凶手仍在泰国,其已经被泰国警方扣押,其如果不回到国内,刑事程序根本无法推动。因此,如果我国司法机关要审判此案,就必须先把被告人引渡回来。
引渡本身其实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中国和泰国之间是签订了引渡协议的。
其次,中国和泰国之间在签订引渡协议之后,也的确成功开展了相关的引渡工作,近几年有不少外逃到泰国的犯罪嫌疑人,被成功引渡回中国受审。
但是,多数成功引渡的案件,都是因为案件发生地在中国,被告人也是中国人,案件的性质也不是故意杀人,等暴力恶性的犯罪。
因为在国际引渡原则中,有一条原则是死刑不引渡原则。即被告人如果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行,所在国应该上不予引渡。比如,中国与西班牙和法国签署的引渡协议中,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中泰两国之间的领土协议中没有对,对死刑不引渡原则进行规定,但泰方在作出引渡决定时,这可能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
为什么不是保险诈骗罪立案?
而对于嫌疑人在出国前为其妻子购买购买大量人身保险,之后又涉嫌谋杀其妻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问题,主要看其是否真正实施了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比如在作案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所以是否涉嫌保险诈骗罪,除了购买保险,还需要在虚构理赔事实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才能认定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
最让心寒和恐怖的,其实来自枕边人的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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