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北京方政告官律师团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在襄阳市襄州区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范坚。因襄州区旭东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位于该区域的房地产。因政府补偿标准极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15年5月27日,襄州区旭东片区改造指挥部在没有对原告进行补偿,且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范坚。原告至今未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

  原告认为,襄州区旭东片区改造指挥部实施的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范坚。该指挥部是由被告襄州区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建,其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襄州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由被告组建的襄州区旭东片区改造指挥部组织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的强拆行为范坚。

  首先,原告房屋被拆除的时间是2015年5月27日,在此前的2015年5月21日,襄州区旭东片区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就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公告》称,被拆迁户限于2015年5月23日前与指挥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否则将实施强拆范坚。因此,可以证明指挥部在实施强拆行为之前已经就强拆行为进行了公告。

  其次,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两名证人可以证实是指挥部范坚带队组织各部门以及施工人员几十人到现场强拆了原告的房屋范坚。

  最后,原告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并且是在拆迁过程中被强拆的,因此,原告房屋被强拆与被告存在必然联系范坚。结合以上证据,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且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是被告组建的指挥部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该指挥部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二、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交付被告拆除范坚。

  被告提供的两份涉案《安置补偿协议书》,一份是征收部门与梁全签订的,另一份是梁全代替梁景成签订的,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梁全得到了梁景成的授权,梁全代替梁景成签订的涉案《安置补偿协议书》对梁景成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被告拆除范坚。因此,在原告没有得到补偿安置,并且没有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情况下,被告工作人员带领几十人到现场对原告房屋进行封锁,最后将原告房屋拆除,完全可以说明对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是强制性的。

  三、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范坚。

  在原告没有得到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告未经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就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范坚。

  综上所述,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事实明确、证据确凿,被诉强拆行为明显违法,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