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全国人大申诉四的附件2:关于李玉珍报案情况说明
请领导们审查
东岳的“情况说明”是不是包庇罪犯的又一证据李玉珍?
(东岳公安分局)关于李玉珍报案情况说明(原文)
2007年1月15日李玉珍到我队报案称其子常向阳(男,年龄38岁,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职工)于2006年12月5日上午从湖北郧县城关镇东岭街116号的家中出走,其工资卡存款被人取走,请求我队协查其子下落及常向阳的工资存款下落李玉珍。
现调查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常向阳失踪调查情况:我队接报后,立即派人查找李玉珍。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得知常向阳从湖北郧县城关镇东岭街116号的家中出走的消息也立即派人、派车陪同常向阳的母亲及常向阳叔叔到处查找并一同到湖北郧县城关派出所报案,同时在各种媒体上刊登寻人启示,查找常向阳下落。(笔者注:这一段话是在为作案人“擦粉”,现在证明常向阳出走当天晚上就被曹炎华派人绑架。后面说明)
常向阳患“精神分裂症”在湖北郧县城关镇东岭街116号的家中出走,根据管辖分工规定,应属湖北郧县公安局管辖,经了解,当事人已向郧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报案李玉珍。
二、常向阳银行工资存款被取调查情况:
常向阳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东汽支行张湾分理处储蓄所的存折系临时工资账户,由于常向阳不能正常上班,其原所在单位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按出勤为常向阳办理了临时工资账户,准备等常向阳办完劳动解除手续后,再对其工资核算后发放李玉珍。
常向阳出走后,应常向阳母亲李玉珍的要求,补发常向阳的相关工资,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相关财务人员在单位领导安排下,将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东汽支行张湾分理处储蓄所为常向阳建立的临时工资存折上的22264.45元(含利息和利息税)取出,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根据相关规定,按患病待遇补发常向阳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相应的工资共计9819.70元并存入常向阳的工资存折上,剩余不应发工资款,现在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李玉珍。
综上所述:
1、常向阳出走,应属湖北郧县公安局管辖李玉珍。
2、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从常向阳临时工资存折上取款,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李玉珍。
3、常向阳临时工资存折是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东汽支行张湾分理处储蓄所被取走的,也不属我局管辖李玉珍。
特此说明李玉珍。
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警大队(覆盖该队公章)
2007年3月14日
敬请领导们审查李玉珍,东岳公安分局的“关于李玉珍报案情况说明”是不是他们包庇罪犯的又一证据?
我的看法是,此说明是他们徇情枉法、包庇罪犯的又一证据李玉珍。下面事实证明:
一、此说明“一、常向阳失踪调查情况”是废话、不存在,也和控告人的要求无关李玉珍。说他们“查找”是想掩盖“不予立案”错误,称单位查找是打算隐瞒曹炎华已经派人绑架了常向阳的事实。(详情另行说明)
二、此说明“二、常向阳银行工资存款被取调查情况”,依据“东风“伪造的“取款说明”,企图证明“从常向阳工资存折上取款不属犯罪”,但是他们为罪犯开脱的目的达不到:1、根据《储蓄条例》的实名制规定,“工资进入个人账户就是私有财产”; 2、“质量部”领导派人悄悄取走的是常向阳银行账号上的存款、取款单上签名“常向阳”,进一步证明是私有财产李玉珍。质量部领导派人盗取私人存款两万多元,并胁迫精神病人、盗用本人姓名、证件……,已经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证件、姓名等诸多个人权益,根据“法释〔1998〕4号”的规定是盗窃数额巨大;依据《宪法》等条款,侵权情节严重属于恶性案件。
执法人用“临时账户”狡辩“无犯罪事实”的荒唐,在“附件1”中已经向领导们说清楚,不再重复李玉珍。再补充一点:07年1月17日看完“取款录像”我强烈要求“立案”时,“东岳”为什么不说是单位“临时账户”、钱被单位取走了?当时我向“东风”领导们通报并请求帮助“立案”,为什么也不告诉是他们取款?一个月后,出现了“向常向阳逼要存折密码的信号”,我请求“立案”有望了,“东风”不得已才承认取款。编造那个取款“说明”(见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4)谎称“临时账户”欺骗受害人家属。“东岳”依据那个伪造的“取款说明”(它既是伪证,又是单位领导虐待、摧残精神病人,绑架员工的证据)承认“临时账户”,只能进一步证明他们和作案人串通(这是第4例),在徇情枉法、隐瞒真相、阻挠案情查处,企图保护罪犯不受惩处。他们为什么不查查这账号的开户时间、两万多元是怎么存入的、从这个工资卡上转到那个工资卡上为什么要写“汇入”、取款使用什么证件、取款单上签名“常向阳”是否本人笔迹?因为这些问题弄清了,罪犯就难逃法网,所以不敢触及。
上述事实证明,东岳公安分局“不属管辖”、“无犯罪事实”的说法是错误的; “情况说明”申述“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李玉珍。从此“情况说明”看到:他们违反国家法律、无视事实、有法不执、不讲道理、和作案人串通、阻挠恶性案件查处,意在包庇罪犯不受惩处。《检察日报》评论他们是“可气的公安”是道理的。
我的想法看法对否李玉珍?敬请批示
申诉人:李玉珍 201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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