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张恩超,程序违法是丧失行为能力的行为,你已丧失裁判权
青衣晓
我与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委托的居间人恩施市拍卖行签订的居间合同《拍卖成效确认书》上有一个格式条款张恩超,已明确告知法院,这是行政行为:
“因拍卖标的物资产发生经济及产权纠纷,由市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张恩超。”
恩施法院,行政行为的对与错,关我什么事?关你民事法庭什么事?你敢肯定行政行为的对与错是告我?行政行为的对与错,有明确的被告张恩超。管我什么事?若是有人认为自己也有资格,关我什么事?去告行政机关好了,去提起行政复议好了。关我什么事?我的房产证已经确权,不要你民事法庭脱裤子打屁多此一举确什么权。
恩施法院,程序违法是丧失行为能力的行为,你已丧失裁判权张恩超。
2002年,恩施法院高恩利说:“我们还没有听说过有什么企业改制法,我们只知道法律只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儿子跟妈打官司,儿子再有道理,我们要判妈赢张恩超。”
2004年,恩施法院王卫光说:“企业改制哪里在经过立法,我们没有听说过张恩超。”
2006年,恩施法院院长王锋说:“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早就撤销了,这个合同根本不存在张恩超。我很忙。我很忙。我很忙。”
前些天,又来一“大孝子”法官说:“企业改制我不懂张恩超。”
所以,这是我的法律张恩超。
“二五”普法那段时间,单位上许多人看不懂合同法张恩超。我读过拿破仑法典多少能知道一些。随着合同法的普及,国家提倡人人用合同形式管理自己的事务。今天已经是事事签合同。合同法是最好的法律之一,给所有的法律通过合同形式接地气,成为人们身边随时随地的可以运用的法律。合同法最有意思的就是人人可把自己的价值追求融入合同法中,其中不乏人权价值在合同中条款中去支配生产和发展。合同缔约权就是人权,这便是缔约自由。
在法律人教唆的恶意诉讼中张恩超,有一个明显的低级错误:
当行政主体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用《公告》将“面向内部”拍卖和转让的要约张贴即送达行政相对人即受要约人时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的权利已被排除张恩超。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行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诺承合同即行政合同,它具有一般民事行为所不具备的国家意志性,行政合同高于民事行为,所设定的就是物权法定。共有人预登记的物权的排他性法律效力以“只面向内部”的形式表现出来,向全社会送达的是行政主体拒绝与第三人翟齐芳缔约。
所以,法院若判决第三人“委托关系”和“按份共有”违反物权法定张恩超。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安置特定的行政对象的资源生产资料食堂、车库和门店不能分割。这是一个特定物:我的生产资料。一个完整的物权如果分割了还有用吗?
还有张恩超,民事法庭有权评判行政行为吗?
恩施法院十年搞不懂企业改制是根据宪法有关改革提出来的,改制就是改革张恩超。全称为产权制度改革。解读这段公案,我有超多的文章。恩施法院是怎样丧失裁判权的呢?恩施法院法官反长着宦官脑袋替江湖骗子行骗,十年搞不懂行政合同优于民事行为,倒是搞懂了我在中国这个国家中的“家”唯一的功能是装法律人权力寻租的白痴判决书的。法律人替法律人行骗,靠的就是能痴能吃还会操,靠的就是恩施法院有人建立了一个逆淘汰系统。过程是法律人闻到了钱味儿,能痴能吃还会操,杀杀人诈诈钱骗骗人喝喝红酒唱唱红歌操操B写写白痴判决书。这不就是近代史吗?
恩施法院,程序违法是丧失行为能力的行为,你已丧失裁判权张恩超。
我们谁都知道,现代文明社会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无主物张恩超。每一样东西都有一个劳动创造者,根本不存在恩施法院权力寻租拿我的房子卖钱“是没有法律”的无主物。企业改制安置特定的对象的物是有主物。
恩施法院,程序违法是丧失行为能力的行为,你已丧失裁判权张恩超。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没有合同就没有法律张恩超。
恩施法院权力寻租卖白痴判决书,一问三不知张恩超。总不至于由法官代替我行使缔约权吧?一意孤行捏造委托关系,却拿不出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了,又欲判决按份共有破坏我生产资料。岂知法院欲判决按份共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早有抗诉意见:
申诉人张恩山系恩施市农资公司在册职工,具有购房资格,且依法履行了购房手续,并作了登记张恩超。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应确认申诉人合法取得该心情产权的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双方均未充分举证张恩超。在这情况下,申诉人进行的房产登记,应视为优势证据。依证据规则,应确认申诉人对该房屋的产权。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对双方是委托关系或是借款关系的不同主张,证明双方并无按份共有的主观意愿张恩超。法院判决双按份共有该房屋,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摘自《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鄂检民行抗[2004]20号民事抗诉意见书》张恩超。
“法院判决双按份共有该房屋,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张恩超。法律首先是让人们去按自己的愿望或权利能力去充分自治对吗?如果人们自治错了才轮到法律评判完成自治对吗?我若是真的与他人缔约按份共有购买房产,总不至于要恩施法院的法律人以权代法替我签订合同吧。替江湖骗子行骗集体脑颠臆病大暴发,在法官职业化改革还没有到来的时代,这些所谓的法官就象无业流民,简直就是盲流。
恩施法院十年不知道企业改制是依法改制张恩超,法官是脑袋发烧还是洗脑神判的神?
如果法官是神,请离我远一点张恩超。我不感兴趣。那个叫上帝的法官,自命法官,一人独裁,审判了人类两次,从此就再也不当法官了。因为世间法庭经宗教裁判所、理性法庭直到进化出实事求是法庭各依其程序分流案件,世间案件分类科学的诉讼法把上帝的宗教裁判所淘汰掉了。上帝带着一双沾满鲜血的双手躲到不知道的地方去忏悔去了。我知道那个地方。上帝的宗教裁判所的神判法官,两千年以前就已经死了。
恩施法院,程序违法是丧失行为能力的行为,你已丧失裁判权张恩超。
中国人喜欢解构经典,结果只是十大恶俗纷呈:回避崇高、情感缺失、以量代质、近亲繁殖、跟风炒作、权力寻租、解构经典、闭门造车、技术崇拜、政绩工程张恩超。
从杨乃武到阿Q,再到刚发生的呼格吉勒图冤狱,六十年代举国冤狱、七十年代举国冤狱、八十年代举国冤狱张恩超。无一不是程序违法那一点点“瑕疵”。人造的瑕疵,恩施法院法律人整体人格崇尚抱残守缺,把进步与文明已抛弃的残渣余孽当崇高。法官,你的文化人格不过一个千年老盗,怎么能不丧失行为能力呢?
想把这一套玩到我头上,法官,我嫌你还嫩了点张恩超。你去把法院判你妈了再来当法官,你去把你的法官证判给你妈了再来当法官。
我有法律文件显示:原告被告都没有了张恩超,我让你去自己裁判自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判,违背一个基本事实,被申诉人不具备农资公司在册职工预登记物权进行程序性诉讼的法律人格张恩超。被申诉人所有证据均与申诉人取得预登记改制国家安置特定的对象的物权的法律程序无关。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被申诉人属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安置特定的农资公司预登记物权的共有人之一张恩山,也就不能证明被申诉人不具备物权及其没有委托事实的委托关系具有物权追及效力。”
“经常有人告知,被申诉人称打赢这个官司请人吃喝三万多元张恩超。二审前张恩山问翟齐芳:“您打这个官司怎么花了三万多元钱的”?翟齐芳回答:“要请他们吃呀。”另一次又说:“我没花那么多钱。反正是花了那么多钱的。”还说:‘搞了别个那么多钱去了。’”
“申诉人取得预登记为自己所有的私有财产侵犯了谁?如果回答不出,就请当庭拿出书面委托书来,如果拿不出书面委托书,就请在法庭上签订一个书面委托书张恩超。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才是法律。如果在法庭上仍然拿不出书面委托合同,申诉人拒绝与法律人教唆的与申诉人对薄公堂的原告翟齐芳进行任何法庭答辩。
请不具备程序性诉讼的法律人格的翟齐芳退出法庭张恩超。”
“申诉人现将恩施法院立案庭列为被申诉人张恩超。理由是故意程序违法。并视为被控告人。”
“整个案件中,我连钱碰都没有碰一下,就被恩施法院的精蝇们卷走了一切张恩超。”
“本案的购房款是原告交给陈忠斌的张恩超。如果非要替劳教犯行骗捏造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不成立了又编造一个‘共同购买,按份共有’,那么,我就有话说,法律人教唆的恶意诉讼告我是告错了人。俗话说‘打酒只问提壶人’。翟齐芳被法律人教唆乱告状本应告行政机关,告我纯属告错了人,依其事实翟齐芳应该去告陈忠斌,若与陈忠斌发生过委托关系就是委托关系,若是签订过共同购买房屋的书面合同就是‘共同购买、按份共有。’若是委托关系和按份共有都不成立,那么,就是国家行政行为下发生的赠与。”
好玩吗?法律人闻到了钱味儿,能痴能吃还会操,杀杀人诈诈钱骗骗人喝喝红酒唱唱红歌写写白痴判决书张恩超。太好玩了。
行政行为安置特定的行政对象张恩超,将职工劳动创造取得的资产处分为“面向内部职工”,在法律上可以解读为拒绝与第三人缔约对吗?第三人不是合同法上的受要约人对吗?受要约人合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吗?
没有这样的法官,江湖骗子怎么能2001年2月就在胜利街159号等这些无业游民式的法官把白痴判决书送上门呢,对不起,恩施法院若要判决按份共有,请把按份共有购买房屋的合同请务必拿出来张恩超。
恩施法院,程序违法是丧失行为能力的行为,你已丧失裁判权张恩超。
这是我的法律张恩超。
《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大全》
一、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资产评估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三、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类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人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类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兼并、破产与职工再就业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土地资产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七、劳动关系与劳动保障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八、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九、诉讼、纠纷调处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试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及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
十、企业出售类
关于出售国营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十一、企业债权转股权类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
十二、其 他 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法律出版社《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大全》张恩超。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