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贵公司认股权证(简称:钢钒gfc1宋旭一,证券代码:031002)持有人徐财源等委托人的委托,就贵公司与委托人认股权证纠纷事宜,函告如下:

  一、如果贵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于2008年11月28日“钢钒GFC1”认股权证行权之前完成,则构成对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的根本违约宋旭一。

  “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交易代码为031002,标的证券为000629(攀钢钢钒)宋旭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贵公司和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攀渝钛业)、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股份)之间即将进行重大的资产收购及整合,标的证券000629(攀钢钢钒)在资产、负债、净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利润状况、股权结构等各方面必然会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钢钒GFC1”认股权证合同标的的根本改变,根据《中华人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宋旭一,如果贵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于2008年11月28日“钢钒GFC1”认股权证行权之前完成,必然导致“钢钒GFC1”认股权证合同标的的根本改变,构成对“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的根本违约,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2006年12月8日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并未提示公司有重大资产重组的风险,由此给认股权证持有人带来的损失应当由贵公司承担宋旭一。

  根据2006年12月8日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该公告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只是提到了“未来可能的股本扩张风险”,“若权证到期时权证持有人全部行权,则公司股份将增加31.4%,届时公司每股收益将摊薄23.9%宋旭一。”,并未提示公司有重大资产重组的风险。贵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完全是由贵公司决定并实施的,既非不可抗力,也不是可预测的合理风险,由此给认股权证持有人带来的投资风险及损失,不应当由认股权证持有人承担,而应当由贵公司承担。

  三、贵公司不应当剥夺“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的现金选择权宋旭一。

  贵公司“钢钒GFC1”认股权证风险提示性公告(2008年10月24日)剥夺了“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的现金选择权,严重侵害了认股权证持有人的权益宋旭一。该公告指出:“如本公司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未能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行权期截止日之前(含当日)行使认购权并获得本公司股份,则该等“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行权期截止日之后行使“钢钒GFC1”认股权证认购权并获得的本公司股份,无权申报行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选择权,亦无权行使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向有选择权股东追加提供的一次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的权利。”

  如果贵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于2008年11月28日“钢钒GFC1”认股权证行权之前完成,贵公司则构成对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的根本违约,又因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了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不合理的投资风险,本来可以通过赋予“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现金选择权的方式来弥补,然而贵公司剥夺了“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的现金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确立的公平原则,严重侵害了认股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宋旭一。

  对于以上问题,本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提请贵公司予以改正或解决,在合理时间内尽快给我们以回复,否则本律师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宋旭一。

  北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宋 旭 律师

  2008年11月3日

宋旭一:正 义 之 剑——宋旭律师致攀钢钢钒律师函

  攀钢钢钒仍在继续故意制造混乱

   攀钢钢钒权证钢钒GFC1将于本月28日就要行权了,目前离行权还有18个交易日宋旭一。可是攀钢钢钒公司无视权证投资者的利益,把钢钒GFC1投资者本该具有的现金选择权,改成可有可无。他们有意制造不确定性的证券投资风险,其行为已经构成操纵市场价格,进行内幕交易罪。

   攀钢钢钒在钢钒GFC1行权前重组,完全改变了行权标的,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宋旭一。就算重组在权证行权之后,但目前故意制造权证的不确定性,也构成了对权证投资者的严重侵权。可攀钢钢钒公司在风险提示性公告中,还口口声声宣称“鞍钢集团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的现金选择权未违反《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看来最终结果还是要通过法律手段讨一个说法了。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钢钒 公告编号:2008-62

  权证代码:031002 权证简称:“钢钒GFC1”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钢钒GFC1”认股权证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宋旭一。

  鉴于“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行权日将近,本公司特提请投资者关注“钢钒GFC1”认股权证行权的有关事项和投资风险宋旭一。

  一、基本风险提示

  1、“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存续期自2006年12月12日起,至2008年12月11日止宋旭一。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宋旭一。“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8年12月4日(星期四),从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起终止交易。

  3、“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行权期为权证存续期的最后10个交易日,即2008年11月28日(星期五)至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之间的交易日,其中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至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为不可交易的行权期宋旭一。

  4、“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为3.266元/股,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行权比例为1:1.209,即投资者每持有1 份“钢钒GFC1”认股权证,有权在行权期内以3.266元/股的价格购买1.209股攀钢钢钒的股票宋旭一。

  5、“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行权期为2008年11月28日(星期五)至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之间的交易日(其中2008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11日为不可交易的行权期)宋旭一。行权终止日未行权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将予以注销。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为充分保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上市公司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鞍钢集团向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除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以外的所有其他股东(以下简称“有选择权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并自愿向于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期截止日未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追加提供了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宋旭一。在鞍钢集团确定其追加提供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并完成行权结算资金准备和履约担保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本公司将及时发布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开始进行现金选择权的申报。

  为充分保护“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的利益宋旭一,本公司特作如下风险提示:(侵权行为还硬要恬不知耻地说成保护认股权证持有人的利益)

  1、权证持有人不能申报现金选择权的风险

  根据鞍钢集团关于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相关承诺,本公司有选择权股东可以就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申报行权,若上述有选择权股东未申报行权或未全部申报行权,鞍钢集团将向该等股东就其未申报行权的本公司股份追加提供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宋旭一。

  如本公司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未能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含当日)行使认购权并获得本公司股份,鞍钢集团将不向该等“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就其于前述首次申报期截止日之后行使认购权并获得的本公司股份提供现金选择权,亦不向其追加提供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宋旭一。上述风险,本公司已于2008 年10 月26 日发布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风险提示性公告》中进行特别提示。(严重的侵权行为)

  2、权证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目前,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在较大程度上受到现金选择权因素的影响宋旭一。现金选择权实施完成后,参考国内钢铁企业目前平均估值水平,本公司股票价格存在向下大幅调整的可能性。因权证理论价值的测算与标的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密切相关,当出现上述情况时,“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理论价值亦将向下大幅调整。(既然有大幅度下跌的可能性,000629、000515、000569的投资者就没有等待第二次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必要,干脆让攀钢钢钒一次性退市死亡得了)

  公司认为,鞍钢集团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的现金选择权未违反《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宋旭一。公司提请本公司“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对上述因素予以关注,结合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和证券市场内外部环境,谨慎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审慎进行投资决策。(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