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礼勇陈雄杰,是一名专职治安巡逻队员,编号是xj2226

  2009年2月7日凌晨1点左右,因防止社会上混混罗亚南等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前去制止,罗亚南等人听劝阻,反而来殴打我,因误伤自己人,恼羞成怒,穷凶极恶,把我殴打致残陈雄杰。

  罗亚南等人通过关系,我在医院开刀动手术的当天晚上,政法委刘黎明副书记出面和酿溪镇派出所所长曾海江到医院,在我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时,曾海江所长讲:“具体查不到打我的人是谁,还说要关的话最多只能关他们三个月,到时人放了,钱也不会赔,”两位领导要我和对方和解,我不同意接受和解,第二天,医院就要停我的药,我住院时听派出所领导讲,他们和院长打过招呼,可以欠医院的钱,不用担心医院停药,可是在我不同意和解就要停我的药,那也只能是这些领导再次和医院打招呼的结果,要以此来胁迫我同意和解,和犯罪分子达成协议,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且在我刚开刀动手术神志不清楚的情况下,用“刑事和解”签调解协议这种手段,最容易达到目的陈雄杰。我因公负伤住院,单位也没出一分钱医药费,我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要钱救命的情况下被迫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由于头部才开刀动过手术,头懵懵懂懂,神志也不清楚,协议的内容当时也看不清楚,我不知道上面写了些什么。对方仅仅赔了贰万贰仟元钱。协议是派出所治安队长陈雄杰和一个干警拿到医院来要我签的字,从头到尾也没有和罗亚南等人会过面。这些领导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自愿原则。第五条公平原则。

  我是2009年2月16日开刀动的手术,以下有医院的手术记录,协议时2009年2月17日签的陈雄杰。调解协议内容歪曲事实,说我是和罗亚南口角发生冲突,说我和对方是亲戚关系,可是我负伤是因为制止他们追打别人,被他们打伤。我和罗亚南也不是亲戚关系,以前也不认识,把整件事当纠纷调解,而且要我放弃对罗亚南等人的一切诉求,并不再向本人单位提出任何要求。签完协议连份协议也不给我。直到一年多后,2010年11月22日酿溪镇派出所才给了我一份复印的协议给我。

  这份调解协议否定了事实,在给我找过错陈雄杰。协议和手术记录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和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关规定要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陈雄杰。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要侵害人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致残了要赔残疾赔偿金。

  新邵县政法委领导和酿溪镇派出所领导如果依法处理,秉公执法陈雄杰。就会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并带民事赔偿,致残了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依照以上法律规定的办理,就会让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根本就不要去签什么协议。可是这些领导用非常手段欺骗和胁迫我签这份调解协议,就让犯罪分子免于受到法律的制裁,免于赔偿残疾赔偿金,侵害了我的合法权利,保护了犯罪分子的利益。国家刑事和解政策的规定是以被害人利益保护为核心的。实行这样的“刑事和解”等于拿国家的规定变相的包庇犯罪分子。

  在没有胁迫或神志清楚的前提下陈雄杰,我会去签这份让我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和解协议吗?

  为什么陈雄杰?他们究竟是什么关系?

  我是为政府做事,做的是有意义的事,是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陈雄杰。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去制止他们打人,被犯罪分子打伤,我没有受到保护,犯罪分子通过所谓的“刑事和解”签调解协议,反而受到领导们的保护,到现在还逍遥法外,刑事和解在这些领导手里变相为以加害人利益保护为核心了。

  寒心陈雄杰! 悲哀!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执行职务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赔偿陈雄杰。

  在这起事件中陈雄杰,我受到法律保护吗?这样“刑事和解”是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吗?

  罗亚南等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寻衅滋事,手拿砖头追打他人陈雄杰。我去制止,被他们随意殴打致我伤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陈雄杰。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罗亚南等人随意殴打前去制止他们打人的专职治安巡逻队员陈雄杰,殴打致柒级伤残,情节还不恶劣吗?

  新邵县公安局给我的书面答复是属于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不属于寻衅滋事案件陈雄杰。因为寻衅滋事案件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刑事和解,而故意伤害的案件,轻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按照国家刑事和解政策,可以刑事和解。

  我明白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此“刑事和解”就可以为这些犯罪分子开脱陈雄杰。新邵县安全机关继续这样“刑事和解”下去,人民还有安全感吗?

  我因公负伤,一开始都没有给我按工伤处理,单位也没按国家有关规定给我们买工伤保险陈雄杰。我负伤之后,马上就把专职治安巡逻队从派出所转到酿溪镇镇政府,还找我的麻烦,要开除我。后来我多次上访,领导迫于压力,才给我按工伤处理。后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

  就是一纸空文,到现在连医药费都没报销陈雄杰。

  我因公负伤后,头部就一直留有后遗症,如果做事辛苦劳累一点或者没休息好头就发晕,有时也头疼,有时头也懵懵懂懂,人也容易疲劳陈雄杰。罗亚南赔偿的贰万贰仟元钱在两次开刀手术住院和治疗后遗症的过程中早就用完了,自己为此也花了钱,到现在也不知道花了多少钱。因此,生活也陷入了困境。

  2011年3月8日,我与新邵县公安局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新邵县公安局单方面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陈雄杰。

  通过新邵县酿溪镇派出所签订这份刑事和解协议是经过精心准备的,全偏袒那些犯罪分子陈雄杰。我找过并咨询多位律师,律师看过协议说很难再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能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就让犯罪分子免于法律制裁,而且我的民事赔偿柒级伤残要赔十多万元钱,以他们的关系,也不能赔偿到位。这份刑事和解的调解协议,全心全意的在为犯罪分子服务,让犯罪分子免于法律制裁,免于赔偿残疾赔偿金,侵害我的合法权利。实行这样的“刑事和解”等于拿国家形事和解政策的规定变相的包庇犯罪分子。

  就是一条狗被人打了,主人还要袒护它陈雄杰。我作为一名专职治安巡逻队员,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他人被打致柒级伤残,还被组织抛弃。

  公平陈雄杰?正义?道德?秉公执法?

  本人电话:0739—6963726 15084942556

新邵县公安局为保护犯罪分子 在医院胁迫受害人进行“刑事和解”

新邵县公安局为保护犯罪分子 在医院胁迫受害人进行“刑事和解”

新邵县公安局为保护犯罪分子 在医院胁迫受害人进行“刑事和解”

新邵县公安局为保护犯罪分子 在医院胁迫受害人进行“刑事和解”

新邵县公安局为保护犯罪分子 在医院胁迫受害人进行“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