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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茂名市人口计生系统腐败窝案;省下拨的独生子女专项资金被截留,地区内的自由职业者、待业居民、失业居民、下岗工人的群众独生子女权益受到侵犯;计生行政人员以权寻租,违法行政,严重渎职;官员利用裙带关系互相包庇,行政不作为邓海光。

    涉案人: 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原茂名市长邓海光;茂名市计生局局长张冠达;茂南区官渡街道计生办邓主任;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计生办办事员林女,李贞主任,居委会党委书记邓海光。

    涉案单位: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计生办,茂南区官渡街道计生办,茂名市计生局,茂名市政府邓海光。

     我是一个外企离职高管,2007年金融风暴前,由于珠三角出现大量企业关闭,离职回茂名,家中有一独生子,所以是不折不扣的离婚失业家庭邓海光。返回茂名地区之后,2007年由于待业无经济收入,适逢茂南区劳动局局长罗国华(原茂名市委落马贪官罗荫国的妹妹)违法行政,长期纵容大量企业违法劳动合同法在茂名劳动局大楼内行骗招聘,不可能合法就业!由于带着孩子,生活压力巨大,我向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申请低保,该居委会李贞主任(女)违法行政,意图“卡”“拿”“要”索贿,拒绝审批我的低保申请。2010年4月我再次申请低保,居委会的人竟然通过偷换低保申请政策内的“家庭”的概念,扭曲、抬高低保申请人收入,遂后我求助于年老退休双亲,靠借款度日至今。

     2010年3月4日,我持独生子女优待证和劳动就业手册,向官渡街道驻官山社区计生办工作人员林女,口头申请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对方竟然说无相关政策,并当场开口索要费用邓海光。据查询茂名市物价局公布的《茂名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居民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并不收取行政费用。

     2010年3月5日,我亲自复印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版),出示给官渡街道驻官山社区计生办工作人林女,对方称仍然无该政策邓海光。在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党委书记提供该居委会全体工作人员都人手一本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版),并与其对质后,林女极不情愿地从其办公桌抽屉拿出同样的一本文件。我亲自向她指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版)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她才口头答应接受我依法申请。

     2010年3月9日,我该社区居委会分别向两位计生办工作人员(包括林女)书面提交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书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对方答复已经向上级部门递交了书面申请邓海光。

     2010年3月14日,15日,我亲自向茂石化官山生活区居委会计生办两个人员征询申请结果,对方不提供任何书面答复,并称由其上级亲自电话联系我,但实际后来我并未收到电话通知,计生办人员明显行政不作为邓海光。

转帖: 南方日报上的茂名计生腐败黑幕--违法行政,以权谋私,互相包庇(转载)(转载):邓海光

     2010年3月16日,我向茂石化官山生活区居委会计生办主任李贞提起行政复议并要求给予答复,对方以只负责茂石化公司员工计划生育工作为由拒绝履行责任邓海光。

     2010年3月18日,我向茂名市计生局政策科反映过居委会行政不作为情况,并咨询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并无失效邓海光。

     2010年3月26日,我向茂南区官渡街道计生办再次书面递交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书,茂南区官渡街道计生办接受书面申请,并开出收据证明收到申请邓海光。

     2010年4月2日,我再次向茂石化官山生活区居委会计生办林女征询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结果,对方称上级无指示并称她只是执行者,并要我去联系她的领导邓海光。

     而且在向茂名市官渡街道办计生办邓主任提出行政复议时,开始该主任百般抵赖没收到任何申请,经驳斥提出有人证,书证后不得不承认收到我的申请邓海光。

     录音之中,开始时邓主任狡辩茂名市无相关实施细则,也无法执行邓海光。被驳斥后,又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2009年实施,声称只能申请2009年之后的独生子女补贴。

     无视本人持有政府颁发的独生子女优待证,后来竟然歪曲粤常法函〔2009〕101号)中对独生子女的定义,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企图否定我的合法申请邓海光。

     当时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竟然又对我的未来婚姻状况张贴“犯法标签”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请参考提交的对话录音,时间已过一年,茂名市官渡街道办仍拒不履行职责邓海光。

     茂石化官山生活区居委会计生办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的第一责任人,既为基层政府的行政职权受委托人,对于执行该社区的计划生育政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一开始办事就非法索要钱财邓海光。后来接到书面申请但又怠于行使职权,屡次不予答复、卡着不办理拖延了事,被告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依法实施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法定职责的事实。茂南区官渡街道计生办主任同样先推搪未收到书面申请,被否定,最后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其共同违法行为导致该辖区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奖励金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据调查该社区区约有2万人口。

     我的住处离居委会仅50米,并且与该居委会党委书记住处相距不到15米,自从向两个基层行政机关正式书面提出申请已过一年,但均不履行职务,已不电话,或者书面通知,本人认定被告林女索贿不成,又行政不作为,认定茂石化生活官山北东区社区居委会林女、李贞主任、和茂名市官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邓主任有意包庇基层人员的行政不做为的行为邓海光。曾向居委会党委书记反映过此情况,但该居委会计生组成员收到书面申请,虽然知悉,均怠于履行职责。

     计生局,街道办,居委会等直接行政人一年以来未答复,不履行职务,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表现,很明显地侵害该辖区内的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邓海光。

     据我的寻访调查,茂名市区,包括茂名石化社区很多居民,包括部分的居委会工作人员、部分茂南区官渡街道办作人员都是编外人员,自由职业者,其独生子女保健费也从未发放过邓海光。独生子女保健费拖欠不发成为茂名市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官渡街道驻官山社区计生办的行政不作为,激起过民愤邓海光。除此之外,有社区居民反映低保户申领救济金也被索贿,敢怒而不敢言。

     我曾向茂名市政府网站()的市长信箱(当时是巨贪市委书记罗荫国执政,邓海光为市长),反映过此事,并且,透过茂名市政府网站向茂名市妇联投诉,均无反馈意见邓海光。

     我曾通过茂名市政府网站发起投诉邓海光,向茂名市审计局要求对该地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老年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进行审计,毫无回应,匪夷所思的是,茂名市政府还将我本人在茂名市政府网上用身份证号码注册的ID封掉!

     昔日茂名群贪(市委书记罗荫国邓海光,2个副市长杨光亮陈亚春)可以既然敢授意手下把我的在茂名市政府网上的注册的ID给封掉,并且本人去屡次行政复议,各级计生办既不不书面答复也不履行职务,甚至罗荫国同乡,高州籍市计生局局长张冠达也一样!

     据计生局某些官员介绍,此地全省计生工作倒数第一,反倒成为各级计生办人员(包括公务员编制,和大量编外人员)以权寻租,贪污腐败的理由邓海光。

     此地区的自由职业者,失业群众,下岗职工人口众多,按照此类家庭一个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计算,整个地区每月累积被违规截留,不明去向的计生专项资金可以达到数十万! 多年来这大量弱势群体的独生子女补贴,甚至被用来计生局的基层编外人员的工资邓海光。

     2011年春节,百年一遇的茂名群腐,群贪见诸报刊(见正义网,)邓海光。 此时我才不得不信此地各级行政机构腐败之极,虽然众贪官被查处,但当地司法机关腐败现象仍未肃清。

     为何此地区的自由职业者、待业居民、失业居民、下岗工人的群众独生子女权益这么容易受到侵犯?同时提起公益诉讼邓海光。所以本人不得不申请最高检察院监察茂名计生局和街道基层行政机构! 申请提起对茂南区官渡街道办和茂石化居委会这两个国家授权后行使公共管理和行政的组织进行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我保留着所有的证件邓海光,书证,录音,记者需要了解详情的话,请联系我的邮箱:steven_leungcn@sina.com

    附相关法律、法规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其现行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版)邓海光。 最早的法律依据则可追溯到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独生子女保健费是我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组成部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各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则是独生子女家庭的法定权利。

     有关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的时效问题:在计划生育政策没有改变、相关法律没有废止的前提下,因义务人自身原因没有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其行政义务依然存在、权利人有权追索欠享权利邓海光。因此,如果各级政府或单位因财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独生子女保健费没有及时发放的,独生子女家庭有权要求补发。该市计生局应补发对所有独生子女家庭欠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政府应依法履行职务发放自由职业者、待业居民、失业居民、下岗工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邓海光。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第五条、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邓海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邓海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十五条,可确定涉案人进行了民事侵权邓海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邓海光。” 茂名计生局、基层政府(街道办) 居委会负有保障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邓海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邓海光。”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应追究茂名市市委,街道办,计生局,居委会负责人渎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邓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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