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3岁的浙江商人朱建洪做梦也没有想到朱建洪,他倾其所有,花费4年心血来到安徽省著名风景区黄山市投资房地产时,先是因股东的恶意竞争发生内讧,先后十几次被同一原告告上法庭,就在这一连串恶意诉讼败诉或撤诉时,被迫离开了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的他,却又因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章罪而锒铛入狱,投资的千万资金也成了水中泡,其中的诉讼过程和“犯罪事实”曾一度扑迷离,众说纷纭,此案在皖、浙投资商中引起了较大反响,人们不禁要问——
到底是内部纠纷朱建洪,还是刑事犯罪?
特约记者:江湖
经营好景风光不再
前董事长被迫离职
朱建洪系浙江省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在浙的生意做得红红火火,2000年2月,杭州久大积极响应黄山市委市府旧城改造开发对外招商号召,与淳安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淳安西园”)一起赴黄山参与黄山旧城改造重点工程——原屯溪罐头食品厂的改造朱建洪。这两家公司共同注册了黄山西园(下称“西园”)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300万元,其中杭州久大出资400万,淳安西园出资900万。朱建洪从2001年1月22日至2003年10月8日任黄山西园总经理,2002年2月7日至2003年10月8日任黄山西园董事长。
尽管杭州久大是作为黄山西园公司的小股东来投资的,但为支持“黄山城市花园”项目的建设,朱建洪几乎把公司所有的资金都投在了黄山,除注册资本400万外,额外投资1420万元,累计投资额1820万元;而作为大股东,淳安西园只投资注册资本900万元,其他分文未投朱建洪。
公司成立后,朱带领公司全体员工,按照黄山市委市府提出的有关要求,勤奋努力,成绩很好,一度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朱建洪。
谁知就在此时,与其合作的股东做出了一系列令他措手不及的行动朱建洪。
2002年7月1日,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淳安西园,单方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选举方某某、候某某、周某某三人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朱建洪。但朱建洪当即指出该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了黄山西园公司章程第16条的“本公司设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由各合资方委派,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规定,淳安西园只是单方选举自己的三名代表为董事,而杭作为股东之一的杭州久大没有一名代表为董事,其委派程序、选举人员均不合法。但对方毫不理睬。
2002年10月10日,淳安西园依据临时股东会决议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和朱建洪,其诉讼请求:①请求确认2002年7月1日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②请求被告履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立即向方某某、候某某、周某某三人组成的新一届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财务帐册等公司资料,并移交公司经营管理权朱建洪。同时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2002年11月22日,西湖区人民法院扣押了“黄山西园公司”公司印章和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朱建洪。身为董事长的朱建洪认为内部股东的行为是无理诉讼,他与公司一起当即与法院的同志紧急协商,并指出:公司的公章一扣,发放民工工资、签订工程合同、销售房屋等工作都得停下来,这样损失太大,后果不堪设想。2003年5月,尽管有黄山政法委有关领导多次出面协调,但公章保全事宜还是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此时,身为公司董事长的朱建洪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在得到公司的其他董事同意后,决定委托员工邵红云以公司的名义,又到指定的合法刻印点刻置了一枚公章,没想到此举为他埋下了祸根。
2003年10月,淳安西园接管了黄山西园公司,最后迫使朱和久大委派来的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余友何及其公司员工离开了曾经工作生活4年多的黄山朱建洪。
在朱被迫离开后,淳安西园接管公司的一年多里,淳安西园不顾及城市花园、新街购房户和经营户的利益,赶走了城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新街经营管理人员,并赶走了新街的大部分经营户,造成了城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新街经营管理的瘫痪,导致城市花园业主纷纷上访,对此,身为大股东的淳安西园却把一切怨气指向前董事长朱建洪的头上朱建洪。
在此期间,久大公司和朱建洪多次要求西园公司共同对黄山西园进行全面审计以及黄山新街的后续的经营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沟通,但一直无果朱建洪。
据朱建洪的律师称,为了赶走朱建洪,淳安西园公司未经黄山西园董事会同意,先后以新成立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为由,在内部的诉讼纠纷有20多起,其中起诉杭州久大和朱建洪的案件有10起,所涉诉讼金额高达上亿元朱建洪。经历了两年多的诉讼,最后都以黄山西园败诉或撤诉而告终。
合作股东缘何反目为仇
撤诉民事案陡成刑事案
据了解,淳安西园原是杭州市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改制时,因当时职工资金不足无力完成改制企业注册,于是该企业主管领导邀请方某某以其名义参与改制,注入资金200万元,占注册资金66.67%;自然人叶元剑及职工占股33.33%朱建洪。完成注册后,方某某就以借款方式全部抽回200万元注册资本,但在工商注册中仍是该公司股东。
企业改制后,方某某从淳安西园借走了1300万元,并以淳安西园的资产抵押贷款了500万元朱建洪。2001年9月,方某某同意将淳安西园名义股份转让给叶元剑等人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在叶等人按协议付清了转让款后,又以转让款过低拒绝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最终引起了诉讼,方某某眼看官司的胜诉希望不大,便向杭州市、淳安县公安举报叶元剑等人涉嫌挪用资金,并迫使叶元剑退出董事长职务,接管了该公司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半年后,方某某又用淳安西园公司为自己的公司担保贷款2000万元,变卖了公司几乎所有资产,将西园公司几千万资金转移到其个人公司名下,至使淳安西园公司很快就变为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最后连税都缴不了,据淳安税务公告,目前欠税就高达800多万元。
时值朱建洪领导的黄山西园项目建设的中后期朱建洪,他当然没想到淳安西园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会很快波及到黄山西园公司,并使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和变故
取得了新的法人代表身份的方某要求接管黄山西园朱建洪。其时,黄山西园开发的“黄山城市花园”项目运作最为关健的时候,也是项目资金投入最大的时候,久大公司、朱建洪拒绝了方的要求,直坚持到有关工程顺利完工。该项目也被安徽省列为旧城改造的示范工程。工程完工后,久大公司曾多次函告方某某,就黄山西园公司的顺利移交等有关事项要求双方协商,但方某某对此只字不理,只是要接管黄山西园,由其当任董事长,此要求又遭到了杭州久大和朱建洪的拒绝。
方某某为实施接管黄山西园的计划,利用杭州久大个别股东和朱建洪的矛盾,向淳安县公安举报朱建洪挪用资金等,在2003年6月,当地警方对朱建洪实行了强制措施,因证据不足,被关了70多天的朱建洪这才被无罪释放朱建洪。
2003年10月方某某变更了黄山西园的法定代表人,接管了黄山西园朱建洪。但他没想到“黄山城市花园”属一个综合的型项目,其中有大部资产抵押在银行,公司还要负责黄山新街的配套设施的后续建设、物业的管理、商场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新的黄山西园认为这一切都是由朱建洪引起的朱建洪,为了出气,就向“黄山城市花园”的住户、经营户称,朱建洪卷走了几千万资金,致使黄山公司不能正常运转……
2004年10月13日,黄山西园董事长方某某以法人代表,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和淳安千岛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诉讼请求中请求确认2001年4月21日“关于黄山城市花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合作协议”无效;判令两被告返还款项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20120元朱建洪。但在2005年1月17日,原告却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淳安县法院于第二天准许其撤诉。
但谁也没有想到朱建洪,这宗撤诉后的民事纠纷却很快升级为刑事案,并最终导致朱建洪遇受牢狱之灾……
离任老总突遇两罪
身陷牢狱有苦难言
2004年12月16日,朱建洪突然被黄山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拘留朱建洪。12月23日,以职务侵占5万元宣布逮捕。2005年3月17日和4月20日屯溪区检察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为:朱建洪在担任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房地产有限公司组建的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虚构了《关于黄山城市花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合作协议》(下简称“合作协议”),骗取了黄山西园财产70万元,据为已有,用于个人买车等朱建洪。同时,起诉认为,在“黄山西园”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被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扣押期间,被告朱建洪指令公司员工邵红云于2003年5月去黄山市防伪印章制换中心隐瞒公司印章被法院扣押的事实真相,刻制“黄山西园”公司公章一枚,并利用刻制的公章签订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使“黄山西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针对检方的指控,朱建洪的辩护律师、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王勤保律师认为:这是“黄山西园”公司的另一股东淳安西园在滥用诉权朱建洪。
据了解,2002年7月,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和杭州久大的意见,朱建洪把黄山西园应付给杭州久大的部分合作费70万中的46.5万元,汇至萧山购买丰田佳美轿车一辆(牌照号为浙AV0017),为节约汽车过往杭州市区的费用,久大公司决定上杭州汽车牌照,因考虑杭州久大注册地就在千岛湖,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同意把丰田佳美轿车挂在朱建洪个人名义办理有关手续,与该车发生的有关费用均由公司承担朱建洪。后来,此车一直为公司使用,并纳入公司的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而剩余款项的23.5万元,是分两次汇至杭州久大公司的,其来往财务帐目都反映在杭州久大和淳安久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帐内。也就是说,黄山西园付给杭州久大的70万元钱归杭州久大公司所有,朱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只不过是履行自己的职责,是职务行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04年5月28日,黄山市公安局委托黄山光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第7页第条“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2002年在管理费用中累计支付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70万元”也证实指控的70万元是归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而不归朱建洪所有。
关于“伪造公章”更不存在,当时法院查扣“黄山西园”公司的公章后,使公司陷入困境,为防止造成严重后果,保障公司的经营和整体利益,身为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朱建洪经公司董事协商并慎重考虑,是通过合法途径让员工刻制“黄山西园”公司的公章,使公司避免了巨大经济损失朱建洪。作为法人代表他完全有权指令公司员工去刻制印章。
2005年5月11日至12日,屯溪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朱建洪。朱的辩律师认为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并向法庭递交大量证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05年6月6日上午,当记者电话采访黄山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时,对方称此案已移交法院,与他们无关了朱建洪。当记者打通屯溪区人民法院电话时,对方一位工作人员称,此案在当地影响的确不小,但目前他们不可能向外界透露有关情况。
在采访期间,一位王姓浙江商人不解地说:朱建洪是很有事业心的人,他东借西凑去世黄山投了千多万元资金,现在不但分文未收,反而成了阶下囚,真令人想不通朱建洪。朱的家人哭着说:作为在黄山的投资商,老朱四年来,背井离乡,顶着巨大的压力,几乎把所有的资金都投在黄山项目上,成功开发了“黄山城市花园”,本应享受投资带来的成果,想不到换来的是牢狱之灾……
朱建洪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地方政府应保障投资商切身利益
朱建洪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印章罪呢?作为一名到异地投资创业的投资商,不但千万资产无法收回,其本人反而还因此而成为阶下囚,这会对社会将造成怎么样的影响呢?记者为此走访了有关法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朱建洪。
中国著名刑法学专家、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朱建洪。本案中的朱建洪是代表黄山西园公司和杭州久大公司签订一份《关于黄山城市花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合作协议》,之后按协议进行履行义务,朱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虚构《合作协议》的行为
朱建洪当时是黄山西园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问题,比如签订协议等,完全有权作出决定,他代表是的公司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朱建洪。特别是,该协议签订后,杭州久大就派本公司的余友何前往黄山西园有限公司担任物业公司副总经理并负责日常工作,直到2003年10月离开,杭州久大在收到黄山西园的费用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黄山西园接协议支付杭州久大合作费70万元,系物业费用,并非为朱私人所有。既然双方在认可协议后杭州久大派人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从事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活动,即使合同没有盖章,存在问题,也应以有无履行合同业务为主;黄山西园的70万元物业费是支付给杭州久大公司的,并非朱本人,不能以其在该公司占有50%的股分而指向他本人,这是公司与公司之间按照合约的业务往来,至于久大公司如何支配这笔钱(比如花46万元买车),则与黄山西园公司无任何关系。再说,杭州久大购置新车是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有决议有证明,仅是为工作和使用方便挂在朱的名下,车子还是久大公司的财物。退一步讲,即使无决议,朱也没有侵占黄山西园的钱财,因为这笔钱只是浙江杭州久大方的。所以说,朱的行为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谓“伪造”,是指制作单位以外的人在无权限的情况下冒用制作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印章的行为,是用假冒手法,侵犯的客体是使单位的信誉受损,使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失,而朱建洪作为黄山西园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有权指令员工刻制公章,于是其行为不符合伪造印章罪的客观要件朱建洪。
朱是在公司无印章开展业务特殊情况下才让员工刻制了公司印章,此行为是为了避免公司的利益受损,对公司没有任何危害性,相反,他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朱建洪。当然,朱在明知公司印章被法院查封并没声明作废的情况下又去刻印一枚公章,违反了印章的有关管理条例,只是一种错误行为,他是在公司其他董事同意下让员工凭公司的合法手续前往指定印章部门刻制的,并没有隐瞒事实,同时手续合法。朱有权让员工刻印自己公司的印章,并非伪造行为,他并没有使自己的公司产生任何危害,更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其印制公章没有任何恶意,完全是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转,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再说,黄山西园公司与人交易商品房时是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并非公司印章,检方称其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根本站不住脚,检方指控朱犯有伪造罪,不符合刑法的有关条款。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王震宇教授:这宗原来连民事都败诉或撤诉的纠纷,现在竟然上升为刑事案,这显然令人费解,也与地方执法部门有关系朱建洪。发展中的企业内部难以避免矛盾,但企业内部的矛盾应由他们自己去协商解决,地方政法部门不应插手。对于前来贫困地区投资发展的开发商,地方政府理应大力出台有关措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保障这些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他们人身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要,否则就会大大挫伤投资商的热情,产生一系列负面的连锁反应。我认为在黄山西园内部纠纷这件事上,地方政府没有掌握好分寸,对这种投资企业的内部纠纷,政府部门理应冷静,不能有冲动性的处理。其实对于朱建洪这件事中,不仅仅是个案,而是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会引起其他投资商的关注,对该地区的投资历环境和发展有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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