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有史以来的特大离奇冤案

  或单身母亲开博为子喊冤

  请大家救救这位被陷害而又无处喊冤的小伙子潘小华!!!

  现被关押在新疆监狱中!!!

  这是上海的一起命案潘小华。

  十一名案犯中,三名在逃、二名另案处理潘小华。被告人也就是苦命母亲的儿子叶剑被警方第一时间列为主谋后进行侦查,后被一中、高院判处故意也伤害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无期徒刑。其余案犯有期不等刑。

  叶剑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无有罪供述潘小华。案发前一年,叶剑曾得罪一个开赌场名叫张峰的人,并被其雇佣的打手砍了十几刀,此后叶剑退出松江改居住于莘庄,并从事烟草玉石生意。

  “梅千”被害前,在松江的广丰人赌博圈子里也有相当的名望潘小华。案犯刘燕平一伙,原先也一直在江西广丰地区开赌场,为翻本在2007年6月初才赶往上海,7月初因赌博场子开不下去,刘燕平着急了,当即就回上饶雇佣打手来沪,至7月23日凌晨1时许命案发生,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起诉书指控叶剑授意刘燕平雇凶报复张峰潘小华,为什么被害人却又是梅千?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起诉书指控“叶剑寻张峰未果,又与刘燕平等人预谋变更报复对象为梅千”,难道报复是一种很容易变更主体的游戏?这一连串的问号表明案件复杂,耐人寻味,难道就光凭那些串供人的一些说词就足以定论???

  官官相互、草菅人命、喊冤无门!上帝都无法改变历史、改变事实潘小华,但现实社会中的“某些人员”可以,他们可以颠倒黑白、可以撕破真相、可以诋毁善良,甚至可以将事实“微妙为悄”的精装一番,于是,信了,大家都信了!!但是!!我们相信,真正公平的法律总有一天会用真相撕破邪恶的面具,总有一天!

单身母亲开博客为子喊冤:潘小华

  对于这位爱子的母亲来说潘小华,自打儿子在机场被抓知道后,活着就是受罪!就是折磨!或许这个世界是另一个星球的地狱!以前乌黑的秀发,现在慢慢的、慢慢的变白了~~~

  但她心中有希望,正如一句话说的好:人对待希望就像对待家禽那样;砍去它们的翅膀,让它们无法飞出院墙潘小华。迫切希望正义者能听到这件事并能解决此事!

  当您阅读了《律师意见书》后,您会发现这位曾经担任过警官学校学生会 的年轻人是无辜的潘小华。

  律师意见书

  同案犯叶剑、刘燕平(绰号“水牛”)、郑以伟、潘小华、毛志生、陈利华(又名“陈华”,另案处理)、汪德根(另案处理)、郑光强(在逃)、“阿东”(在逃)、蔡徳俭(在逃)、徐鑫(另行处理)等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童志丰(绰号“梅千”)死亡一案,被告人叶剑不服(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7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沪高刑终字第17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委托本所唐建立、李珊律师代为提起再审申请潘小华。

  乍看本案一、二审生效判决书潘小华,足以让所有人相信,叶剑就是罪

  犯,而且是罪犯中的主谋潘小华。但是,经过本所辩护律师反复比对所有侦

  查阶段各同案犯口供、证人证言、一二审庭审记录潘小华,可以发现本案谁

  是主谋的真相远非判决书所言潘小华。

  如果二审庭审潘小华,叶剑委托辩护律师收集到的证据能够被依法不受

  阻挠的当庭出示;

  辩护律师已安排恭候在法庭外的数位重要辩方证人都能够被依

  法允许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庭前特别申请的应由法院依职权调取案件中关键证物

  (包括各同案犯通话、汇款记录凭证)能够呈堂供证;

  辩护律师提出的应由法院提审另案处理的同案犯陈利华、汪德根

  出庭接受对质的建议能够得到采纳;

  辩护律师当庭提出的控方证人韩庆发、潘求顺、周金华、刘兵军、

  冯小兵证言、《警方关于案发经过》书证、主犯刘燕平口供、打手郑

  以伟口供之间已形成证据链的颠覆性观点不被曲解……

  那么案件各环节上的事实不仅会越来越清晰潘小华,而且谁是主谋的真

  相也将会浮出水面潘小华。

  本所认为潘小华,这是一起同案犯中的几个主要案犯在命案发生前就预

  谋栽赃、命案发生后又串通嫁祸于叶剑的案件;同时也是一、二审法

  院个别承办人急功近利办案潘小华,彻底违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仅以

  同案犯互相矛盾甚至完全虚假的口供为定罪唯一依据而酿成的一起

  重大冤案潘小华。其结果是把一个无辜的人判成了无期徒刑。

  本所认为本案完全符合再审条件潘小华,特依法请求撤销(2008)沪一

  中刑初字第171 号刑事附带民事生效判决书、(2008)沪高刑终字第175 号刑事附带民事生效裁定书,裁定重审或改判叶剑无罪潘小华。

  上海高院尊敬的刘华法官: 我们是叶剑申请再审案的辩护律师潘小华。 非常感谢您电话通知,让我们在今天上午有一个面对面的沟通机会。考虑到我们讲的比较多,可能记录员来不及记录,故书面再予补充。 一、叶剑参与预谋的时间节点子虚乌有 公检法在无其他旁证的情况下,仅根据个别案犯的口供,一致认定叶剑参与密谋的时间节点是2007年7月22日晚饭间,这是明显重口供定案的表现,是违法的。而且这一认定与控方提供的证人韩庆发、潘求顺、周金华、冯小兵证言及警方书证《案发经过》证明的7月22日晚饭前刘燕平等罪犯已在打听、跟踪、准备凶器砍杀被害人梅千事实相矛盾(详见《再审申请书》第34~39页)。 由此说明,刘燕平等人作为不速之客,于当天晚饭间赶赴叶剑家,并在晚饭间听叶剑说要“打听梅千下落、教训梅千”的话,不仅不可能是事实,而且明显是一个巨大的阴谋。由于控方这一连串证人的证据效力明显高于案犯刘燕平的虚假口供,因此叶剑被刘燕平等人诬陷是铁板钉钉的,也由此证实公检法认定叶剑在上述时间节点参与密谋是子虚乌有。 二、警方在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1. 抓获第一名打手郑以伟后,郑以伟在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就供出通知打手赶赴火锅城砍杀梅千的人是案犯陈利华,这么重要的口供,在郑以伟此后的讯问笔录中,警方居然没有追问,让人匪夷所思。 2. 到达命案现场的车牌是被摘下的,事后案犯刘燕平供认了车牌号码,但这一供认是否属实而车主究竟是谁,为何要摘下车牌再运送打手,是否与幕后主谋有联系,居然都一头雾水? 3. 犯罪用的刀具至今仍然下落不明 4. 刑卷内居然没有各嫌犯之间的通话记录,但警方《案发经过》却透露出是通过案犯间的通话记录抓获案犯并破案的,这一切让人感到很蹊跷。 5. 既然带领打手逃跑的案犯陈利华已交代系通过银行汇款拿到5000元逃跑费,那么为何不去银行查证相关凭证?特别是已有证人反映了汇款的银行和时间的情况下。 6. 两名案犯当庭翻供的情况,明显可推断出有事实依据,反映警方对郑以伟、潘晓华两名案犯进行了诱供;同时也反映出各案犯间串供保护刘燕平而陷害叶剑的事实。 三、补充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存在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主文中人为制造被告人口供,有欲加罪叶剑有雇凶动机和行为(详见《再审申请书》第24页~26页) 四、补充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存在的问题 1. 审判长以与本案无关为由,竟然不允许律师事先提供的证据当庭宣读、不允许多名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允许调取被告人间的通话记录及汇款凭证、不允许提审另案处理的重要被告人陈利华等人出庭对质; 2. 二审庭审程序中,审判人员知道被告人潘晓华又当庭翻供及摸清了辩方律师辩护观点后,审判法官居然到看守所做了被告人陈利华、潘晓华笔录。笔录的结果是让潘晓华又翻供了回来,让陈利华增添了新的说法,把所谓叶剑预谋的时间提前于7月22日晚饭间。这些笔录中,个别内容看上去是事后补写的,明显不是同一支笔。该笔录在未当庭出示的情况下,就夹入卷宗归档,要不是申请再审让我们有机会复印到,否则这一企图再次锁定叶剑罪名的阴谋足以误导今后的阅卷人,这充分说明二审审判人员对判决叶剑有罪是十分心虚的。 此外二审裁定主文中引用陈利华系叶剑的亲戚,来证明陈利华口供的正确性,这显得十分荒唐。陈利华与叶剑的亲戚关系只是祖宗八代以上的关系,二审法官却如此重视,但纠结在一起最紧密的主犯陈利华与刘燕平之间是连襟关系却一字不提,类似这样的夸张和认定事实的混乱在二审主文中比比皆是,可以说二审法官甚至连卷宗也未看过就作出裁定(事实上,二审开庭前的所有卷宗全部在市检察院,直到开庭的前一天,我们还在检察院复印卷宗)。总而言之仅凭个别被告人的口供对叶剑定案是本案的一大特色,而铁板钉钉的是,口供加证言形成证据链证明的却是叶剑以外的被告人犯罪,不能佐证叶剑犯罪。这就是叶剑在深圳飞回上海途中,在机场被抓的原因,因为叶剑根本不知自己是罪犯,更不知道自己是主谋,而本案连打手都知道在逃跑时不能乘坐飞机。如果说本案受害人是张峰,那么叶剑可能被怀疑参与预谋,但变更受害人为梅千的说法,实在是办案人员跟随着真正的犯罪分子的指挥棒,掉进了陷阱之内,或者说办案人员求功心切,急于结案,在长时间关押韩庆发而不能锁定其为主谋之后,既然有案犯刘燕平供述叶剑为主谋,其他被告人也听刘燕平说过叶剑是主谋,于是在做讯问笔录时也就人为操作了。而真正的主谋正是利用叶剑与张峰的矛盾,转移警方视线,结果诡计得逞。这种在命案发生前就设局栽赃,在命案发生后又串通嫁祸,证明犯罪分子确实十分狡猾,但遗憾的是,毕竟公检法系统在一、二审程序中均未能识破,造成了无辜的人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这个教训是深刻的。 在此,我们恳请上海高院在复查本案中能够高度重视,尽一切可能恢复案件本来面目,将无辜者予以拯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