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

  我叫董福成,现年58岁,家住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林寨村,是河南省两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董爱华的父亲,现向你们反映河南省两级人民法院四次判处董爱华死刑,完全置案件事实于不顾,玩司法专横,肆意剥夺他人生命,违法裁判一事曹海鑫。

  事情经过

  很多人旁听了此案的公开审理,大家都听到了事情的经过:2008年4月份,董爱华(1978年7月4日生,以养猪为业)向詹保安借高利贷5万元(实际金额为2万元,詹将他人3万债权揽过来,强行并入借条打5万元),利息为一天1500元,期限为10天,十天后连本带息共还65000元曹海鑫。在借款后的第六天,还款期限尚未到,詹就催要利息,声称利息不给,就要利滚利。第九天,董爱华从自己家及亲戚处借款还给詹保安33000元,詹当时承诺余款再还30000元,利息可以不要了,还款期限可以宽限几天。之后,董爱华安排好自己的老婆徐艳,让她在几天之内将所养的猪卖掉,还詹的高利贷。

  随后,董爱华有事去了杭州,詹知道董爱华去了杭州后,立即打电话给董爱华,在电话中大骂董爱华,并扬言董爱华如不还钱,要杀了董爱华的孩子及全家,并说以前还的钱利息不算了,要重新计息,董爱华从杭州回来后,找詹保安要还钱,因詹保安狮子大张口,索要的利息远远高于当时自己的承诺,没有谈好曹海鑫。因为詹在当地是放高利贷的,有钱有势,打手众多。董爱华害怕与詹说不好还钱的事,詹会对其家人下毒手,中间不断找熟人说和给詹还钱及利息的事。

  2008年4月19日,董爱华在潢川银庄酒楼吃饭碰见詹保安,因还钱的事,詹拽着董的后衣领将董爱华拉到门口,要打董爱华,后被人拉开了曹海鑫。董回去后,非常害怕,一心要把钱还掉。2008年4月20日董爱华给詹保安打电话,欲还钱。詹开始没接,最后又打给董爱华,接通就问董爱华在哪里并让董爱华在那等他。董爱华就在黄都宾馆门口等,他本想詹来到后,与他心平气和的说还钱的事,钱已备好放在县后街父亲的租住房内(离事发地黄都宾馆门口不到200米)。谁知,詹保安及其同伴刚下车,便对董爱华进行一顿毒打,扇董爱华耳光并对其拳大脚踢,詹拽着董爱华头发,将他头往水泥地上按,另外,詹的同伙王保安、郑志伟(此二人均有犯罪前科,在当地是有名打手,董爱华认识)也向董爱华靠拢。因詹早有扬言,董如果不还钱,詹要将其弄死。而此时此刻,董爱华正遭受着两个人的毒打,如果王保安、郑志伟等人加入殴打自己,无疑自己会有生命危险。根据董的自述:有很多人向这边跑来,并且有人拿刀与钢管等凶器,因一直处于被打状态,未能看清。为了急于脱身,情急之下,从裤子口袋里摸到自己平时随身携带削水果用的水果刀,因水果刀当时不能打开,董在自己的衣服上蹭了几下,在自己上衣上被蹭开几道口子后,才将刀子打开,胡乱地朝自己的上方划了几下,只听见“哎呦”一声,才得以逃脱殴打,逃脱后急忙向离黄都宾馆50米远的北城派出所寻求帮助并投案。这时还听见后面有人追喊:“逮住他,弄死他。”依然对董爱华不依不饶,包括在董爱华跑到派出所后,詹等人依然在派出所门口对董爱华大骂。詹保安最后被民警送到医院治疗,由于送医院时间较晚,不治身亡。

  案发过程,董爱华至始至终都处于被动地位,开始是陷入他们设圈套的高利贷,然后是被逼债,再到光天化日之下遭几个人暴力殴打,再到跑到派出所曹海鑫。无论从目击证人描述,还是公安局调查的情况来看,董爱华都属正当的防卫行为;詹保安的死亡是任何人都无法预料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正在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然而,法院无视案件事实,判决简单而蛮横,对案卷中的对方先进行殴打董爱华一事只字不提,对詹保安有重大过错这一重要因素避而不谈,对控方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方证据视而不见,对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词干脆不提,说明法院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中立性。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满足对方的报复行为,保护了詹保安放高利贷、暴力逼债等违法行为,对詹保安带人暴力殴打董爱华的事实视而不见,对董爱华的正当防卫只字不提,违背事实的真相判处董爱华死刑。四川邓玉娇自我保护的行为免于刑事责任,而董爱华却因自我保护被河南省法院判了死刑!这是不公平的!这是草菅人命!是不负责的!该案件历经四年多,曾经两次发回重审,然而2011年11月,河南省高院竟荒唐的将其维持原判,目前此案正在最高法复核。现在,我要就此案件如何被操纵;信阳司法部门公然无视国家基本法规,在金钱的驱使下草菅人命的情况向您们如实的反映。

  原告是如何操纵公安局取证的

  当地百姓可证,詹保安出事前在伞陂镇长期以开赌场放高利贷为业,手下长期雇讨债打手十余人曹海鑫。所以,詹保安一伙人在当地的作为完全是带有黑社会团伙性质的违法行为。时任伞陂镇派出所所长的单俊礼(现任潢川南城派出所所长)做其保护伞,詹出事前与单俊礼长期合伙经营赌场。2008年4月20日詹保安死后,单俊礼于4月24日夜里将潢川刑警大队主办董爱华案件的刑事侦察员雷震等几个人请到南城的饭店和几个办案人员交待:要求办案人员不要追究案发时参加殴打董爱华的雷子松、王保安、郑志伟三人的责任,不然这几人不敢出面给詹做目击证人。

  经单俊礼指点,事后几天三人陆续去公安局给詹做现场证人,并且串好口供说董爱华捅人在先,(现场目击证人与参与殴打人员描述的事实严重不符,另外两位目击证人为附近的宾馆保安,对事情经过的证词与董爱华的供述完全一致,证明詹保安等人先打董爱华,董爱华在被抓住头发按倒在地情况下掏刀挥刺曹海鑫。但信阳中院为判董爱华死刑,采信对方三人的证词)。下面来说说三个证人的基本情况:证人王保安;曾经是潢川县黄岗乡马大塘打死人事件的组织与参与者,入狱八年,做证时刑满释放不到一年,做证后不到半年又因持刀伤人被潢川县公安局再次逮捕,现关押在潢川看守所。证人郑志伟;几前年因抢劫罪入狱五年,做证时刑满释放不久。证人雷子松;系詹,王,郑团伙在赌场追讨高利贷的打手,做证后因涉黑案现关押在潢川看守所。在现场其他两位目击证人与以上三人证词不一致情况下,法院均未要求证人出庭。

  控诉方是如何改变起诉定性的

  詹保安的哥哥詹保同,伞陂镇甲鱼养殖大户曹海鑫。在事件发生后曾在大街扬言:“为了詹家的面子,花掉一百万也要对方偿命!”潢川县检察院对董爱华的起诉罪名是故意伤害,移交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后,詹保童买通了负责此案的信阳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周勇军(现已调任检察院纪检办)。周在收受詹家钱财之后,亲自做詹家公诉人,并且在信阳中级人民检察院的审理阶段,利用关系将潢川县公安局及潢川检察院的起诉罪名由“故意伤害罪”改为“故意杀人罪”。

  信阳中级人民法院是如何草菅人命将董爱华判处死刑的

  信阳中级人民检查院将《起诉书》送达信阳中级人民法院之后,詹保同又买通了信阳中级法院承办案件的相关人员以及主管刑事的相关领导,还成功的和审委会其他几位成员打上“招呼”曹海鑫。在以上的综合背景下,董爱华的判决结果是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四年共经历了以下判决:

  1、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3日(2008)信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董爱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曹海鑫。

  2、 2009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曹海鑫。

  3、 2009年12月5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信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董爱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曹海鑫。

  4、 2010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曹海鑫。

  5、 2011年4月8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信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董爱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海鑫。

  6、 2011年11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厅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曹海鑫。

  2009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2008)信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信阳中院在重审时,应纠正事实不清的认定曹海鑫。但遗憾的事2009年12月5日,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9)信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依然与2008年第(75)号判决相同。

  2010年8月10日,河南省高院(2010)豫法刑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董爱华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曹海鑫。那么信阳中院在重审中应予纠正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但是信阳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信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仍然与2009年第47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判决书内容没作任何更改,继续复制2008年及2009年的刑事判决书,判董爱华故意杀人罪死刑。

  2011年4月,我再次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刑四厅审理该案,在开庭后的10月23号,主审法官王军来信阳找我们进行调解工作,在赔偿问题上,除了我方在被抢的猪的经济价值之外,前两次的开庭调解时我们已拿出了五万赔偿款曹海鑫。当王军法官和我们谈及赔偿一事时我积极表示,卖掉家里所有财产以及和亲戚东拼西凑,力所能及范围内还能凑十万元左右。虽然这些赔偿不能弥补我儿子的过错,但我愿竭尽全力!随后问及法官对此案的看法时,法官王军说:“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所以此案要经我院审核委员会开会讨论决定,发回重审,改判和维持原判的三种可能性都存在,不是我厅能决定的,我知道你们双方都在上访,上访是你们的权利,但你们行为不要过当!”然后就结束了调解工作,然而在维持原判后我从裁定书上看到此案没经过审核委员会,由刑四厅直接裁定,于是向法官询问,法官王军竟然对我说:“你这个案子由于原告家属来高院上访,原告说如果不判死刑他就跳楼,我们没办法,只能这样判!”我当时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中国的法律在他的口中竟说的如此没有尊严!

  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废除了许多罪名的死刑,这表明国家对判处死刑是慎之又慎的!因正当防卫被执行死刑,曹海鑫的悲剧成为河南司法史上洗刷不掉的耻辱,难道在14年后的今天还要再次在河南重复这一悲剧吗?董爱华的行为是否能构上判死刑,其实做为专业执法的法官非常清楚曹海鑫。我儿子夫妻以养猪为业,在邻居乡亲之间口碑很好,养猪赚了钱还捐资修过村里的路。出事后我村1000多村民联名写信要求法院对董爱华从轻判决,然而河南省两级法院都视而无见。如果真的能够像信阳中院判决董爱华的那样,那么为什么河南省高院两次将该案发回重审?又为什么有那么多的群众联名要求轻判董爱华?是河南法院真的在依法办事,还是丧失了起码的是非观和独立性?信阳中院针对董爱华案,三次复制相同的判决书,置上级法院的纠正错误裁定书于不顾,严重损害了河南司法机关的形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要跳楼,只能这样判!”:曹海鑫

  前不久,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不顾上级法院裁定复制判决书事件,已经深深地刺痛了广大群众的神经,在董爱华案上,河南法院却更为恶劣曹海鑫。三次复制判决书却得到省高院维持原判的做法,的确令人吃惊!

  四年多的时间,董爱华本人及我们所有家属承受的心理压力、生活压力,只有我们自己才能体会曹海鑫。中国自古就有“耻讼”的传统,虽然现在人们的法治意识有所提高,但在农村,一连打了四年多的官司,到现在还没有一个结果,对一个家庭来说,这是很不幸的。父母、妻子、儿女所招受的恐惧、无奈,是可想而知的,如今我与老伴年岁已高,老伴也因此事卧床不起,我不相信,在共产党领导的天下,和谐社会的今天,如此黑暗之事会无人管问。我们不求法外开恩,只求公平公正!如今我实在走投无路,决定将此案发布网络让社会各界评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监督纠正这起草菅人命的案件。还我们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正义!若得不到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全家人将继续上访,誓死不休!!!

  另,出事的第二天詹家以张学军(当地黑社会)为首,带人将我家私有财产74头生猪抢走,那时生猪售价为17元每公斤,所抢生猪价值20万元以上,当时有我村村民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两位警察在他们实施抢劫的过程赶到现场,在我家要求警方制止他们的行为时,他们以警力不够为由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曹海鑫。张学军等人就当着派出所两位警察的面拉着我家74头猪扬长而去,实施抢劫过程还殴打我家在场人员。2009年1月,我去信阳见到了政法委书记高俊峰同志,高书记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当即批示,责令潢川县公安局立案侦察,然而一直没有结果。后来在我方不断的申诉下,在信阳中院的第二次庭审中,突然出现了一份评估书,信阳中级人民法院将詹家暴力抢劫我家生猪一事变成了合法行为,在信阳中院的第二次判决中支持詹家把抢来生猪抵赔民事赔偿,支持詹家单方面评估我方被抢生猪,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4.5万元,在这之前我方对评估一事全不知情,信阳中院却支持了这一违法行为。为此我强烈要求追究詹家属抢劫董爱华家猪的刑事责任,同时撤销不公正的评估,给抢劫董爱华家生猪的行为一个明确的说法,董爱华及家人在此叩谢!

  董福成 携全家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