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2日,原安徽省委副书记、政协副 王昭耀,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潘广田。

  这又是一个因受贿数百万元,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得以保命的大贪官潘广田。

  看到这个判决后,我在网上找到1999年以来部分省部级以上高官,因受贿被法院处以刑罚的案例,发现法院对大贪官的判决越来越“宽容”潘广田。不知这是为了控制死刑适用,还是另有什么“隐情”?真使人有点看不明白。

  受贿数百万以上潘广田,被处以死刑的大贪官

  1999年,全国刮起了反贪风暴,大贪官胡长清,就是死于这场风暴之中潘广田。

  胡长清,江西省原副省长潘广田。他在1994年上半年至1999年8月,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和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4.25万元,另有161.77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他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副省级官员。

  在胡长清人头落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又紧随而去,被一针毙命(他是被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潘广田。成克杰在广西任职期间,通过批项目、要贷款、提职级等多种方式,伙同李平或单独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成克杰受贿数额高出胡长清近八倍,理应处死,他成了建国后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国家领导人。

  事隔三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也因受贿犯罪,被推上了断头台潘广田。他在任时受贿达517万元,另有480万元的财产来源不明。王怀忠的受贿金额与胡长清不相上下,据媒体报道,由于他“有索贿等从重处罚”情节,2003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是,王怀忠就“有幸”列为建国后被处以极刑的省部级高官第三名。

  受贿高达数百万以上潘广田,得以“宽容”留命的大贪官

  除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被处以极刑外,还有一批大贪官,由于有各种各样的情节,而得以死里逃命,在监狱“安度”晚年潘广田。他们是:

  李纪周,原公安部副部长,他利用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赖昌星的贿赂,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美元五十万元、港币三万元,收受广东开平建安公司董事长周民兴贿赂一万美元潘广田。2001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纪周的受贿数额与胡长清旗鼓相当,但他的罪孽应比胡长清更深,他收的钱主要来自特大走私犯赖昌星。

  慕绥新,沈阳市原市长(沈阳市是副省级城市)潘广田。他从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受贿661.4万余元的财物,并有人民币269.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1年10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慕绥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的受贿数额比胡长清多百万元。慕绥新之所以能“死里逃命”,据报道称,他“主动交待了320多万元的受贿金额”,另一个原因,他患有肺癌且已扩散,癌细胞会很快夺去他的生命。判他个死缓,也体现了司法“临终关怀”。

   丛福奎,河北省原副省长潘广田。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36万余元。丛福奎与胡长清、王怀忠都是副省长,但丛福奎比他们会捞钱,多收了个几百万也没有推上断头台,得以在监狱“安享晚年”。2003年4月27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丛福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丛福奎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

  李嘉廷,云南省原省长,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潘广田。李嘉廷身居一省之长,官职比胡长清、王怀忠、李纪周、慕绥新、丛福奎都大。省长是实职,“官大好捞钱”。“捞钱多”的也能保命,贪官们这下可以“安心”了。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嘉廷成了建国后第一个被判处死缓的省长。

  韩桂芝,黑龙江省原政协 潘广田。1993年至2003年期间,韩桂芝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在人人想当官的年代,管干部的好捞钱呀!韩桂芝受贿数额比胡长清、王怀忠多百万之巨,但也“死里逃生”。2005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国健,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潘广田。其非法收受贿赂631万元、美元1.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640万余元。徐建国也是一个管官的官,不过与韩桂芝当年的省委副书记职务相比,还是小了些,所以捞钱比她少。但他受贿数额却比胡长清、王怀忠多百万元。在法院的“宽容”下,2006年1月24日,徐国健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昭耀,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协副 潘广田。1991年2月至2005年2月,王昭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44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王昭耀另有近650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王昭耀受贿数额比胡长清、王怀忠也多个数百万,与韩桂芝基本持平。韩桂芝能判死缓,王昭耀又为何不行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2007年1月13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受贿数十万至数百万潘广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省部级高官

  徐炳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 潘广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五十五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利,1999年8月27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人民币;追缴的港币一万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高档电器、数码照相机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他是建国后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第一个副部级干部。

  潘广田,山东省原政协副 、工商联合会会长潘广田。共收受贿赂31次,收受11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总价值157万余元。2003年4月2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潘广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8万元。他是建国以来山东查处的级别最高的贪官,也是全国查处级别最高的非党领导干部。

  田凤岐,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潘广田。其在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0万余元。2003年5月15日,法院以受贿罪被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方仁,原贵州省委书记潘广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7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04年6月29日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

  田凤山,原国土资源部部长潘广田。1996年至2003年期间,田凤山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6万余元。2005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方仁、田凤山受贿金额比徐炳松多达十倍以上,潘广田的受贿金额比徐炳松也高达近三倍,田凤岐比徐炳松多六倍,但他们还是象徐炳松一样,落个同样下场潘广田。也许是经济发展了,潘广田、田凤岐、刘方仁、田凤山、刘方仁之流出事时,物价比徐炳松当年“捞钱”时要高很多,货币贬值了嘛!也许“折算”一下,相差不大了哦!

  受贿数十万、百万潘广田,被判处有期徒刑副省级高官

[法治时评]对大贪官的判决为何越来越“宽容”?:潘广田

  有的副部级大贪官,受贿数额并不小,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潘广田。不一一列举,只举几例。

  石兆彬,福建省委原副书记潘广田。他在担任中共厦门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于1994年7月至1999年8月间,非法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599897元。2002年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

  张国光,湖北省原省长潘广田。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572288元。2004年12月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侯伍杰,山西省原省委副书记潘广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款物计人民币88万余元。2006年9月1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张恩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潘广田。他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419万元。2006年11月3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对大贪官越来越“宽容”了吗潘广田?

  如果仅从受贿金额与量刑幅度来看,法院确实是对大贪官们越来越“宽容”了潘广田。但我知道,经济犯罪的数额只是一个主要标准,同时还要考虑是否有“自首”(没有发现那个大贪官是主动投案说自己收钱了,而被抓获判刑的。不过有些贪官被抓获后,为了保命会如实交待受贿犯罪事实)法定从轻情节,这可是保命的“法宝”。还有什么“认罪态度好”、“真诚悔改”、“积极退脏”等酌定从轻情节。从判处死缓的大贪官的情况看,之所以不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大多数是靠酌定情节来保命,这个事实可以从媒体报道中知道。

  三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大贪官,据从当年的媒体报道,胡长清是认罪的,他还“天真”的提出,如能留下一条命,可以用自己笔为国家赚外汇潘广田。据说,胡长清曾拜某书法大师学过书法,胡长清字写的不错,属于书法大师级,国外有人收藏过他的作品。胡长清在江西任职时,有些企业的牌匾就是他题写的。

  被处死的王怀忠潘广田,与李嘉廷、丛福奎都是2003年被判刑的,但李嘉廷、丛福奎比王怀忠早几个月判决,而王怀忠的受贿金额又很李嘉廷、丛福奎少很多,为何处死了呢?

  在王怀忠被执行死刑后,2004年2月12日新华社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任卫华潘广田。下面是记者与法官的一段采访谈话(全文见《王怀忠罪当其刑——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谈王怀忠案》):

   问:王怀忠受贿5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潘广田,而过去法院曾对一些比王怀忠受贿数额更大的受贿犯罪分子没有判处死刑,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和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这是为什么?

  答:刚才已经讲过,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是要以受贿数额为条件,但不是单纯以此为条件,而是要兼顾犯罪情节等其他量刑条件潘广田。简言之,数额不是量刑的惟一根据。以李嘉廷、丛福奎案为例,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此,法院认定李嘉廷罪行极其严重。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条件。但是,适用死刑不等于都要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李嘉廷在法院审理期间,检举了两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经查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立功,这是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另外,李嘉廷还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法院认为对李嘉廷判处死刑,不需要立即执行;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情节特别严重”中除含数额特别巨大外,尚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大部分受贿数额是丛福奎自己坦白的,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认为对丛福奎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而王怀忠罪行极其严重,不具有任何不必立即执行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为此,法院把王怀忠与李嘉廷、丛福奎的判决在量刑上加以区别,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除了以上几个省部级高官因受贿数额巨大,被处以死缓、无期徒刑外,还有一些厅局、处级贪官,贪污受贿数额更大,也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潘广田。由于厅局、处级官员贪污受贿的人太多,无法一一列举,只举五例:

  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其用职务之便,先后23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1497万元、美元48万元、港币3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00多万元潘广田。2005年12月21日湖北省荆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异地审理)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毕玉玺,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因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潘广田。2005年3月16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杨祥云,湖南省吉首市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一个处级干部,贪污数额竟高达1495万元潘广田。2006年8月3日,杨祥云被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雷渊利,郴州市原副市长潘广田。这个玩钱、玩权和玩女人的“三玩干部”因受贿721万余元、挪用公款2650万元,于2006年9月6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罗耀星,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这个“抗非”英雄,收受疫苗经销商所送的贿赂共计1118.5万元潘广田。2006年9月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罗耀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贪官受贿数额越来越大潘广田,令人吃惊!法院判决越来越看不明白,令人费解!

  从上述贪官的受贿金额可以看出,在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贪官中,如单从受贿金额来看,他们都远远超过了胡长清、王怀忠潘广田。

  而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贪官中,除了徐炳松外,其它几个人受贿金额与胡长清、王怀忠不相上下潘广田。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副部级贪官,他们的受贿金额都比徐炳松的数额要多潘广田。张恩照受贿高达419万元,竟然还被判了个有期徒刑十五年。

  而厅局级贪官石发亮、毕玉玺、罗耀星的受贿数额,处级贪官杨祥云的贪污数额,都超过了千万,比胡长清、王怀忠受贿额高两三倍,而“三玩干部”雷渊利受贿金额也比胡长清、王怀忠多百万元,可是他们都得以保命潘广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潘广田,个人贪污受贿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潘广田。

  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潘广田。

  上述贪官,除了徐炳松外,其它都是高达三百万以上,成克杰、石发亮、毕尔玺、杨祥云竟然高达千万之巨潘广田。金额特别惊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

  为何法院竟然越来越“心慈手软”了,从这些判案中看,法院在量刑中似乎不太重视受贿数额,更多考虑的是“悔改表现”了潘广田。

  由于《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没有可以量化的详细指标,这可能是那些受贿数额特大得以逃脱死神的“救命符”潘广田。因为,是否“特别严重”,此时就由法院(要判处省部级高官死刑,法院真的有决定权,而不是走法律程序吗?答案就不好说了)人为认定了。

  虽然我不太赞成多判死刑、多杀人,但是在死刑制度没有取消前,对待贪污受贿的高官,在适用法律上也该考虑“平等”的问题,做到“一视同仁”了潘广田。

  能“宽容”大贪官潘广田,是否也能“善待”抢劫犯?——我的胡思乱想

  近年来,有专家在呼吁要取消死刑制度潘广田。有的还提出,在一时无法取消死刑制度情况下,可以先取消经济类犯罪的死刑。

  对专家的呼吁,在此暂且讨论潘广田。我想,如果真的取消了经济类犯罪的死刑,感到高兴的应是大贪官们,没有了死刑的威胁,等于有了“安全感”,不用担心捞钱会掉脑袋。

  在此,我突发奇想,将贪官与抢劫犯作个对比,至于有否可比性且暂不论,就算是瞎说吧(请专业人士千万不要从法律角度看这个问题)潘广田。

  我不知贪官的贪污受贿行为与抢劫犯的暴力抢财产行为之间,有多少本质上的不同,当然形式上的不同那是很多的哦潘广田。

  我们知道贪官捞钱是用职务便利,用人民赋予的职权潘广田。他们“捞钱”容易呀,坐在家里或者单位上,行贿者就会“乖乖”送上门来。他们捞钱不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而是为了更好的享受生活。表面上看,贪官收的是别人钱财,但最终受损的还是国家。

  抢劫犯“抢钱”(也可认作中一种用暴力手段捞钱),可不是那么“容易”了,不担要“起早摸黑”,还得有“力气”潘广田。受害人也不可能将钱“送”上门来。遇到个力气大的主,不但你“捞”不上钱,自己反而还会遭暴打。他们“捞钱”,有的是为了享受生活,可能更多的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我可不赞成用这种暴力方式,来解决生存问题哦)。

  贪污受贿最高可以判死刑,抢劫犯罪最高刑也是死刑潘广田。但贪官们贪污受贿百万甚至千万,不一定能死,司法机关一般会留他们一条活路。而抢劫犯要想“捞”个数万,或者再多一点,就得以生命作代价,就得走上断头台(那也是应该,“敢做敢当”嘛!)。

  有人提出,只有减少死刑才有利于产生威慑力,才能真正减少犯罪潘广田。理由是如死刑太多的话,人们对死刑已没有恐惧感了。杀一个人是死,杀十个人也是死;贪十万是死,贪千万也是死。反正都是死,还不如死前多杀几个,多贪一点。如没有死刑的威慑,他们也许就会少杀、少贪了。这个逻辑,也符合“辩证法”。

  我不知道,司法机关懂不懂这样的“逻辑”潘广田。但我从法院对贪官们越来越“宽容”的判决来看,猜想他们是懂的。少判死刑,贪官就会少贪,这可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呀!

  我不知抢劫犯有没有这样的想法,抢一万是死,抢十万也是死,还不如多抢一点潘广田。

  对抢劫犯处以重刑,有钱人呼吁最强烈,司法机关也一贯坚持“严打”方针,保社会一方平安嘛潘广田。法院对此也是严格依法判案,决不“心慈手软”。

  如果有一天国家真的取消了死刑制度,我不知,大贪官和抢劫犯们,会不会因此少贪一点,少抢一点潘广田。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