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罗洁琪《挪威的律师像李庄》有感

(转帖)在网上读罢罗洁琪的博文《挪威的律师像李庄》罗洁琪,看了很多挪威法院及司法界的先进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做法很是羡慕,但后来看到罗洁琪笔锋一转说挪威的律师在法庭上暗示当事人是合理而中国无此制度则有不懂法律常识之嫌时,心中却有一种说不出来的压抑感,不吐不快!

罗洁琪:读罗洁琪《挪威的律师像李庄》有感(转载)

  问题一:挪威律师在法庭上暗示被告人是好制度吗罗洁琪?

  博文中说“我看到了,那个律师注视着他的当事人,不但眨眼睛,而且眨了很多次,甚至还夸张地耸肩,有着丰富的肢体语言罗洁琪。”在这里我们不提那个律师到底是在教被告人说话的方式还是隐晦的提示被告人毁灭证据或更改口供,我们也不提什么中国特色,我只想问暗示被告人的制度除了有利于被告人辩护以外还先进在哪?是有利于还原事件真相帮助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还是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犯罪让公民更有安全感?《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就可以无视维护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吗?

  问题二:挪威律师在法庭可以做的事情我国律师就在法庭上面做吗罗洁琪?

  打个比方:如果你的小孩看见邻居家的小朋友可以看电视到11点,就告诉你他也要看电视到11点,你能怎么回答他?挪威律师暗示被告人,是当地法律允许或者是当地习惯使然,但这适用于中国吗?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内容,作为一个精通刑事辩护的律师明明知法、懂法最后经受不住某些东西的诱惑要自己选择去违法,这说明制度有问题?说明法律有问题?你在中国为被告人辩护,就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而不是对自己有利的他国法律罗洁琪。刑法就像高压线,不管你看或不看,它就在那里。

  问题三:设立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恶法吗罗洁琪?

  何为“良法”?何为“恶法”?法学家说区分二者潜在含义就是存在某种或某些评价法律好坏的标准,通常将这些标准称为 “良法标准”凡符合良法标准的法律被认为是良法,不符合或违反良法标准的法律则被视为恶法罗洁琪。判断法律的良恶的标准是它是否符合在那个特定时空的一般道德观念。但凡根据当时当地的一般道德观念被认为是保障每个人的公平权利和整个社会的发展的法律,就是良法。具体的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还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的补充规定。意思是说你主观上有毁灭、伪造证据的故意,客观也采取了相应行动,你才是犯罪,而且律师正当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还受法律保护,如果说这样的是恶法的话。那只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律师套上“黄马褂”再发一块“免死金牌”,规定律师可以采取任意方法摆弄证据而完全不必担心受到处罚才能算是保障每个人的公平权利和整个社会发展的“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