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人 隋 莉
被控告人 王海林
职 务 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当时职务)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隐匿回避、篡改伪造证据、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渎职不作为枉法裁判宋宁宁!
控告请求: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官法》《宪法》之规定,对其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宋宁宁。
二、按照纪检监察相关条例规定,对其予以惩戒宋宁宁。
事实和理由:
我是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法院(2016)鲁0692民初33号一审原告宋宁宁,此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海林隐匿回避、篡改伪造证据、滥用职权、渎职不作为枉法判决事实如下:
一、法官王海林隐匿回避涉案被告售房欺诈房价面积户型严重不符
1、隐匿涉案被告以“建筑面积”与控告人签署的购房认购单、购房协议 一审判决书第2页第9行记载:(三)原告认购房时,被告市按建筑面积出售,购房合同载明被告是按套出售宋宁宁。被控告人法官王海林隐匿回避控告人庭审前提交的涉案被告以“建筑面积”与控告人签署的购房认购单、购房协议,以及控告人在付购房全款后,涉案被告再胁迫控告人签署以“套”售房的正式合同。
2、隐匿回避涉案房物价批复是以“套内面积”销售
(1)涉案小区 “中海银海熙岸”楼盘山东烟台物价局批复是以“套内面积”销售;
(2)烟台房产交易中心给市长热线回复第2页清晰记载: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上,我市实行按“套”或“套内面积”计价的方式宋宁宁。
(3)山东烟台政府职能部门也早在2010年就发文:烟台售房以“套”或“套内面积”销售商品房宋宁宁。
3、隐匿回避涉案被告欺诈超收控告人房款113853元 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10行记载:“签约单价6677元,签约总价725056元”宋宁宁。被控告人王海林隐匿回避“认购单”“购房协议”是建筑面积签约,建筑面积108.59平米。
《公证书》中第21页:“中海银海熙岸”7号住宅楼开盘宋宁宁,7-3-1201 房“套内面积”销售价格每平米7790元;
《购房合同》烟台中立房产测绘“套内面积”是78.460平米宋宁宁。
按物价局批复该房售价:7790*78.460=611203(元)
被告按“建筑面积”6677元*108.59=725056(元)
被告欺诈超收房款 725056 - 611203 = 113853(元)
而这“建筑面积”与“套”售房宋宁宁,涉案被告中海地产就欺诈超收控告人房款113853元,且不含缩水面积 7.127平米!
二、法官王海林篡改伪造证据为“枉法裁判”铺路
1.判决书第3页第15行“签署正式合同时,原告愿意一次性付款”宋宁宁。
事实是在签署《购房意向协议》(按建筑面积计算)后被告要求原告必须一次性付清付款后再给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王法官的“签署正式合同时”宋宁宁。
2.判决书第5页第15行“对此次增加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宋宁宁。
事实是原告多次要求补交增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均遭到王法官“善意”拒绝宋宁宁。
3.判决书第6页第6-8行“原告主张涉案房7号楼3单元1201号公摊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异,但提供的却是10号楼和11号楼户型图上标注的数据和文字作为证据”宋宁宁。
事实是:被告售房员宋宁宁当初告诉原告“没有7号楼的户型图,7号楼和10号楼、11号楼户型一样”宋宁宁。并拿10号楼和11号楼户型图进行7号楼售房宣传、标注数据和文字。这数字和文字恰恰与原告签订的涉案房认购协议一致。这难道不是被告欺诈售房的有力证据?
4.判决书第6页第16-19行“(三)原被告签订认购协议时,双方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是按套还是按面积进行销售,被告在事先没有与原告沟通磋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按套销售,原告拒签合同,被告行为有一定过错宋宁宁。”
好一个“双方未明确约定”宋宁宁,好一个“被告行为有一定过错”,将一个明显的欺诈行为就这样轻描淡写地掩盖了!
5、涉案被告擅自在控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的为控告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其涉案被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被控告人的笔下,轻描淡写的成为“过错”宋宁宁。
三、法官王海林与涉案被告为伍挑战法律无底线
1、被控告人王海林违规多次私下与控告人谈话(录音)
2016.7.20私下谈话:
隋莉:在公证书里显示很清楚,烟台物价局批复的是套内面积售房宋宁宁。
王海林:按照最高院规定宋宁宁,超出的你可以解除合同
隋莉:如果是正常的售房可以,但是他这个是之前按建筑面积,之后是按套宋宁宁。这是非正常情况下出现的欺诈,是违规。
王海林:违规了以后是可以解除……宋宁宁。
王海林:导致合同法无法实行你觉得是公摊宋宁宁。
隋莉:不是公摊,是欺诈宋宁宁。
王海林:我们研究不止一次,欺诈不成立宋宁宁。
隋莉:户型、面积我们可以到实地去测量宋宁宁。物价局批复的是套内面积。他们按建筑面积计算,他们是非正常的售房
在房产部门给市政府的答复:烟台市实行的是套和套内面积售房宋宁宁。
王海林:市政府的答复和这个案子不是特别大的关系宋宁宁。
多次的谈话中,被控告人反复说“这个《售房协议》是你们双方签字宋宁宁。是有约束力的。要么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要么双方按这个履行。”
王海林一边“依法”保护被告,一边企图说服我原告宋宁宁。如果都按王海林说的欺诈售房协议签订后都以解除来解决问题,那置国家制订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何地?
2、被控告人王海林隐匿、回避一审被告中海地产售房文字游戏:违反物价批复此房“套内面积”销售,其违规以“建筑面积”销售宋宁宁。“套内”与“建筑”两字之差欺诈、超收房款113853元,其再按“套”签约合同,规避欺诈超收房款113853元,房屋缩水面积7.127平米之事实证据!
3、被控告人王海林在庄严的法庭上说:“协议不能作为合同宋宁宁,既然未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控告人即时驳斥法官王海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为“要约合同”视为正式合同!
4、枉法法官王海林在一审判决之前来电:“如果你不接受我的调解方案宋宁宁,判决款很低……”(录音)
5、原告遭遇购房欺诈不仅仅是房价,户型、面积严重不符宋宁宁。一审庭审中,原告多次提请被控告人法官王海林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对涉案房进行实地看户型、测面积……遭到王海林拒绝。
上述被控告人王海林始终隐匿、回避、歪曲、篡改伪造证据渎职不作为的做出了枉法判决宋宁宁!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隋 莉
代理人 谭长建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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