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案件性质和审判程序代字适用范围:
(一)“刑初”刑睿,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刑事案件,包括发回重审的重审案件;
(二)“刑终”刑睿,适用于所有第二审程序的刑事案件:
(三)“刑复”刑睿,适用于死刑(包括死缓)复核案件;
(四)“刑核”刑睿,适用于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刑事复核案件和依法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假释案件;
(五)“刑再初”刑睿,适用于对经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一审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刑事案件:
(六)“刑再终”.适用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一审和本院的二审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的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刑事案件刑睿。
(七)“刑再”刑睿,适用于对“刑再初”案件不服,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八)“刑抗”刑睿,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再审案件;
(九)“刑监”刑睿,适用于没有提起再审程序,需要立卷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
(十)“刑执”,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案件刑睿。
五、民事、经济纠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案件性质和审判程序代字的适用范围:
(一)“x初”、“X初”、“X再初”、“x再终”、“x再”、“x抗”、“x监”的适用范围刑睿,分别按刑事案件相应套用,“x”为案件性质的代字,分别为“民”、“经”、“知”、“行”;
(二)“民特”刑睿,适用于特别程序案件;
(三)“民督”刑睿,适用于督促程序案件:
(四)“民催”刑睿,适用于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五)“民破”刑睿,适用于破产案件;
(六)“诉初”刑睿,适宜用于此四类案件不予受理起诉裁定;
(七)“诉”刑睿,适用于对“诉初”案件上诉的案件;
(八)“诉保”,适用于诉前财产保全刑睿。
六、赔偿案件的案件性质和审判程序代字的适用范围:”、
(一)“法赔”刑睿,适用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的赔偿案件;
(二)“法检赔”刑睿,适用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为办理机关时的赔偿案件;
(三)“法委赔”刑睿,适用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
(四)“赔监”刑睿,适用于没有进行重新审理的赔偿申诉案件;
七、执行案件的案件性质和审判程序代字的适用范围:
(一)“执”刑睿,适用于对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包括行政非诉、仲裁、公正债权、司法协助等)的执行;
(二)“执监”,适用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刑睿。
八、因下级人民法院请示而形成案件的案件性质和审判程序代字适用范围:
(一)“刑他”刑睿,适用于对于刑事请示案件;
(二)“民他”刑睿,适用于民事请示案件;
(三)“经他”刑睿,适用于经济纠纷请示案件;
(四)“知他”刑睿,适用于知识产权请示案件;
(五)“行他”刑睿,适用于行政请示案件;
(六)“赔他”刑睿,适用于赔偿请示案件;
(七)“执他”刑睿,适用于执行请示案件;
考虑到法院内部不同分工,为了便于识别各庭请示案件,可以在“刑他”中增加应由刑二庭处理的请示案件代字“刑二他”,应由告申庭处理的各类请示案件代字“申他”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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