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家里出了些事情孙亚丽!
一位亲人因为遇到一个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人导致生命终结孙亚丽!
彻底的远离了我孙亚丽!心情很悲痛!
但直到现在亲人入土孙亚丽,驾驶者以及家属从未出现过!
(仅赔付了三万元的丧葬费孙亚丽,还是分四次支付!)
前些日子交警的责任认定下来了孙亚丽!但是很出人意料!以下是我们根据责任认定提出的问题!希望能给予我们帮助!
顺带提醒各位:酒后切勿驾驶!珍惜自己孙亚丽,也珍惜别人!等于珍惜你的家人!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对事故认定书提出的几个问题
提出人:
联系电话;
1提出依据;银公交【2010】第00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理由:
申请人认为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所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孙亚丽,认定事项有误,判定负同等责任有失公正,理由如下:
一、肇事方章学军无驾驶证、醉酒驾驶(血液乙醇含量1.81毫克/毫升)套牌、无保险标志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肇事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孙亚丽。
(一)现行法律规定“饮酒、服用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这是强制性规定,其立法是确保安全行驶,防止驾驶员在大脑受到麻痹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孙亚丽。在本案中,肇事方已是醉酒程度,大脑完全失控,其存在重大过错。
(二)肇事方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其驾驶行为违法孙亚丽。因为机动车其自身的无智力性,且速度快的特征,一旦发生事故,必然造成公民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失,这就是要求驾驶员具备国家认可的驾驶执照,具有相应的驾驶技能。而在本案中,肇事方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路,无法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过错。
(三)肇事方驾驶套牌且无保险标志的车辆,本身就违反了行政法规,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过错程度孙亚丽。
二、西夏区交警一大队在划分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时存在以下错误:
(一)做出事故认定书时依据不足孙亚丽。首先没有对肇事方涉案摩托车的安全性能予以测试,违反《交通安全法》第21条的规定,由于宁A38219号摩托车系套牌车辆,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需要检测,但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其次没有对涉案车辆的速度进行测试,对车辆撞击前后部位没有明确说明。明显袒护肇事方;尤其重要的是案发当日,肇事方并没有开启大灯,西夏区一大队多次提出必须进行大灯检测,后又多次提出对大灯不需要检测,在没有任何鉴定的情况下,只是根据肇事车辆大灯开关开启,就认定肇事方开启灯光,并不能确定事发当时肇事人车大灯开亮,认定草率,不符合程序。
(二)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调查取证孙亚丽。案发后,提出人积极向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提出证人名单,但西夏区交警一大队并没有予以调查核实,而是以肇事方的笔录下发认定书,肇事方住院后第三天才作笔录,肇事方交通肇事当时已醉酒,神智不清,三天后所作笔录其真实性无法令人信服。
(三)适用法律有误孙亚丽。西夏区交警一大队认定申请人违反《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人认为该条款系“万能性”条款,其本身不具有可操作性,任何交通肇事都违反安全行驶原则,西夏区交警一大队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提出人违反该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认定事实错误,西夏区交警一大队认定提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人认为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没有事实根据孙亚丽。提出人在路过十字路口时,先是减速行驶,再左右瞭望后,确定再没有发现其他车辆及机动车灯光时才通过十字路口,如果右侧有车辆行驶时,那么是提出人将对方撞倒,而不是对方撞到提出人车辆后部,肇事人应将路权让与已过路口的提出人,因此西夏区交警一大队认定提出人违反右侧通行原则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五)根据西夏区交警一大队出据的银公交【2010】第00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人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停车瞭望孙亚丽。”无责任人孙亚丽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对方车速过快,通过十字路口时,没有停车瞭望,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直接撞击申请人车辆后部而导致的。
综上所述,提出人认为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所作出的事故认定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判定不合理,请求有关领导依法予以纠正,望支持提出人的合法权益孙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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