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腐败与不公、致拆迁安置十七年未果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如同废纸

  一、起因

   90年代初、原所在单位分配给本人一间平房、后与他人对换、并经房管部门办理了正式换房手续、迁入了东城区铜厂子胡同赵世浩。93年北京市危旧房屋拆迁安置改造,与东环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然而94年底发现东环公司已将本应安置本人及家属的安置房给予了与本人素不相识的张金香并为其办理了《准入证》。于是本人一纸诉状将拆迁公司及相关人员告上法庭,万万不曾想到这一告、竟让我踏上至今十七年之久的维权之路。

  二、 艰难的维权之路

  上诉东城法院后、由于被告之一的曹某利用其在所在单位负责建审计这一要职、以“打官司需要钱”为名、以“停止基建项目”为威胁、敲诈了东城区房管局修建工程公司傅某三个停薪留职个体承包基建项目人员共计18万元、并以其中钱款贿赂法院高管赵世浩。导致法官提取证据时违反“必须是原件、或原件的复印件”的有关规定、居然是其书记员的手抄件、不但公然执法犯法、而且有与拆迁商共同炮制伪证之嫌、后来便以所谓“不闻不问”、“几经换房现已无法追回”的借口驳回本人上诉。(1996东民初字第2041号)、后有知情人告知:“此《判决书》由该法院一高官拍板,即使上诉也难以翻案。’’(当时该院院长便是大贪官郭贵生)、 本人又上诉至北京二中院、法官坦率地对本人说:“这个官司翻不了,否则弄不好会吃不了兜着走”,并最后以“调解”为名让拆迁公司及其它被告“补偿”本人共计6000元,并对本人说:“你可想好了、多一分钱都没有、别犯傻”。一套安置房的补偿价值仅仅是6000元?这分明是协助拆迁商明火持杖的公然打劫,被本人拒绝后再次被驳回上诉。(1997二中民中第255号)、后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复审庭再遭驳回。又上诉至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该院的何检察官经过一年的调查、准备对本案提起《民事抗诉书》时却突然接到“提前退休”通知。其告诉本人:“有关抗诉材料我已让书记员放入案卷之中”。然而约三天后、新来的检察官便宣布不予以抗诉。这才让本人突然感到北京市二中院法官那句“这个官司翻不了、否则弄不好会吃不了兜着走”的预言果真灵验了、一身正气的何检察官被“提前退休”了、他“吃不了兜着走了。”

  三 、维权十年后曙光初现

  本人又申诉至北京市检察院,经过该院详细的调查,在约三年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书》、北京市检察院《民事抗诉书》中明确指出:“东环公司作为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一方承担着履行协议的约定的义务及相随义务赵世浩。东环公司应当依照协议预定,将安置房屋的相关情况告予原告本人,并联络原告办理入住手续、安置原告入住、且对原告委托的人也应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而张金香即无原告的受权委托书、亦无其它证明其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东环公司为其办理了入住手续且将《准入证》的名字改为张金香。东环公司未尽到对张金香身份审查职责,其过错是重大的。这一过错导致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侵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本案原判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2006京检民行抗字第3号)

  四、胜诉

  后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发回市二中院再审,市二中院又发回东城法院重审赵世浩。东城区法院重新调查后作出以下判决:“东环公司应按照原诉争房屋的标准为原告另行安置房屋一套”、“原告按本市相关公有住宅规定进行承担”。(2007东民初字第01376号)此时大贪官郭生贵以被双规、东环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被驳回并维持原判。本案历经十五年后终于胜诉。本人为此制作了“枉判错案十四载、今朝拨乱重见天”两面錦旗、以表示对北京市检察院王珍检察官和东城法院赵世浩法官秉公执法的感谢、至此本案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

  五、风云突变

  拆迁公司败诉后又以十七年前拆迁前的《国家建设用地分户调查表》中注明:“本人在拆迁地区不具有正式户口”为所谓“新证据”、以此证明本人不属于被拆迁当事人,从而欲推翻十七年签定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赵世浩。而万万没有想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竟然对此认可,其《民事裁定书》宣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进行再审。”并最终作出:“因原告在原拆迁地范围内不具有正式户口,故不属于被拆迁人”,“其要求东环公司将其作为被拆迁人,为其安置住房的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的判决(2009高民提字第154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彻底的否认了本人“承租人”身份的合法性,彻底推翻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拆迁安置协议书》、这不仅是司法的腐败与不公、这是道德的沦丧、良知的泯灭。

  六、违法立案、枉法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竟犯有如下重大错误

  1、 其故意混淆“使用人”、“被拆迁人”、“承租人”的定位关系赵世浩。

  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赵世浩。故本人无论在拆迁范围内有无正式户口,显然不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自然不属于“被拆迁人”、但不能因本人不属于“被拆迁人”而否定本人是合法的“承租人”、并进而剥夺“承租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彻底推翻《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是犯了一个根本原则性的重大错误。

  2、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拆除出租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市高级法院的《判决书》既然歪曲的引用了国务院78号令,那么对该条例不可能看不到,显然主审法官有意视而不见、其“认定主要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赵世浩。

  3、北京市危旧房屋拆迁安置改造工程是市政府的重大惠民工程,是否属于“被拆迁当事人”是经过市政府及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经过周密调查、逐级审核批准的,核准后责令拆迁公司与本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其主体是政府赵世浩。而作为拆迁公司根本没有任何资格就本人是否属于“被拆迁当事人”的问题、在本人所住房屋被拆十七年后向法院提出再审,而法院理应只有监督该《拆迁协议书》有效履行的职责、而没有对是否属于“被拆迁当事人”资格的审查权力,其公然超越法院权限以司法干预行政。

  4、《国家建设用地分户调查表》是拆迁前的一项主要调查工作,虽在其中注明“本人在当地不具有正式户口”,但政府及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仍责令拆迁公司与本人签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已然证明有无户口并不是决定是否能被安置的唯一标准,户口只是作为今后安置房屋大小的一个因素赵世浩。作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不可能连这最起码的拆迁安置政策都不懂,唯一的解释只能是其将本案作为手中利益交换的筹码。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面对原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单位所出示的本人的《换房证明》,《房屋管理分户手册》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国务院第78号令、第305号令《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视而不见,并无视北京市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及后来东城法院、市二中院的《判决书》中所罗列的大量事实赵世浩。这一切均已证明其所谓“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不能成立。市高级法院显然已构成违法立案,枉法判决。

  七、 观点截然相反却同时生效合法的“阴阳”法律文书

[亲身经历]司法的腐败与不公、致拆迁安置十七年未果 老人无家可归:赵世浩

  本人不服市级高法院判决后,又申诉至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其审理后并作出了裁定赵世浩。众所周知:房屋买卖有“阴阳合同”、但最起码其中只有一个是合法的。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全国最高法院的《裁定书》居然在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依据这一重大问题上出现了二个观点截然相反、但又同时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不妨将其摘录如下:

  市高院《判决书》:本案再审认为:“因原告在原拆迁地范围内不具有正式户口,故不属于被拆迁人,其要求东环公司将其作为被拆迁人为其安置住房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赵世浩。

  全国最高法院《裁定书》摘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分户房屋管理手册》,和《国家建设用地拆迁分户调查表》,可以确定原告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虽然其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但其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199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侧》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对《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效力予以确认赵世浩。”(2009民再申字第88号)

  由此可见全国最高法院《裁定书》中已完全推翻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立案再审的所谓“新证据”、其以此作为“新证据”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那么由此证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违法立案、枉法判决赵世浩。全国最高法院本应撤销市高院《判决书》、但万万不曾料想其又以无中生有的所谓依据维持了原判决,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并由此惊现了对原判决依据出现了观点截然相反,但又同时合法生效的二份法律文书,通过文字游戏把司法不公竟能演释的如此淋漓尽致、实在让人鄂然。面对二份观点截然相反,但又同时合法生效的阴阳法律文书,本人不禁要问:本人到底是否属于合法“承租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是有效、还是无效?本人要求拆迁公司履行《拆迁安置协议书》到底有无法律依据?

  八、偷换概念、无中生有

  1 、全国最高法院《裁定书》中指出:“东环公司误以为曹凤云是原告的代理人合乎情理,并且也实际上安置了一套房屋,故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东环公司另外安置一套房屋并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赵世浩。”《裁定书》采取了十分巧妙的偷梁换柱的手法,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本人诉讼请求即不是“误以为......合乎情理”、更不是“并且也实际上安置了一套房屋”,而根本是认定本人“在原拆迁地范围内不具有正式户口”、“不属于被拆迁人”及“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可见全国最高法院《裁定书》之所以用词良苦目的只有一个,即其尽管否定了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的判决依据,但仍要千方百计维持其极其错误的荒唐判决。连拆迁公司的错误认为、即“误以为”都被视为“合乎情理”、这样的司法还有什么“公正”可言。

  2、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既然认定了拆迁公司为本人“实际上也安置了一套房屋”,那么不知所安置的那套房屋在哪里?《准入证》是否写有本人或家属的姓名?北京市检察院为何要在“已安置了”的情况下、向市高级法院提起《民事抗诉书》?之后东城法院及市二中院又为何判决拆迁公司“应按原诉争房屋的标准为原告另安置一套房屋”?而实际情况是拆迁公司未尽审查责任、将《准入证》写上与本人素不相识的张金香名字后,在不到一个月内又以十六万元从其手中回收了该房、后又非法转手安置了另外一个被拆迁户赵先生、为了掩人耳目东环公司在张金香与赵先生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他们二人的所谓《换房协议书》犹如“洗钱”一般将该房“洗”了一遍、将非法变成“合法”、原给赵先生准备的另外一套安置房就富裕出来、以供拆迁公司再次倒卖谋取暴利赵世浩。这难道就是全国最高法院《裁定书》中所称:“实际上也安置了一套房屋”吗?《裁定书》不去谴责拆迁商未尽告知有关拆迁之事的义务、反倒责怪本人“对拆迁不闻不问”、《裁定书》还让本人“可向相关责任人提出诉讼”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本人与拆迁商签定了《拆迁协议书》、拆迁商应安置却未安置、本人理应将拆迁商告上法庭,无论拆迁商“未尽审查义务”也罢、“相关责任人”欺诈也罢、那是他们之间应解决的问题。而所谓“可向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是在为“未尽审查义务”、“一房二主”、“并负有重大责任”的拆迁商推卸其应负的所有责任。 按《裁定书》的这种裁定推理、如若拆迁商将该房给猫或狗办了《准入证.》、那么是否就得让本人将猫或狗单独告上法庭、向它们索要应属于本人的合法权益吗?

  九、司法界中“潜规则”下的法官与魔术师

  众所周知影视界有“潜规则”、各行各业似乎都有“潜规则”赵世浩。最近网上说做官也有“潜规则”、那么司法界中有“潜规则”吗?在当今体制中,司法界不可能独善其身、只要是高官参与拍板定案的官司、即使法官明知原判决有原则性错误也不敢断然翻案、这就是司法界中的“潜规则”。难怪市二中院法官曾说:“此案翻不了,否则弄不好会吃不了兜着走”、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的何检察官因其没有遵守“潜规则”被突然通知“提前退休”。北京市高级法院本次立案再审是其院长批准的、作为全国最高法院的主审法官当然不敢逾越雷池一步。领导的权威、长官意识、自然要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要的多、为了他们得来不易的仕途、作为法官只能选择前者。于是法官变成了魔术师、法律条文成了其手中的魔杖和变幻莫测的扑克牌、手中的案子成了利益交换的筹码,他们是那样的为所欲为、避重就轻、有法不依、他们的文字游戏令人眼花缭乱、甚至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司法腐败与不公的制造者们在全国各地不断的制造着错案冤案、他们比恐佈分子的危害要大十倍百倍。他们不断的将善良的人们推向政府和党的对立面、他们动摇党和国家的执政根基、摧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是中华民族最大的悲哀。每天竟有成千乃至上万来京上访者、这本身已然说明了一切。

  十、在维权的道路上已无路可走

  全国最高法院裁定后,本人曾上诉至该院要求复审被拒赵世浩。后又先后三次前往全国最高检察院请求提起民事抗诉、却均因“最高法院是《裁定书》而不是《判决书》”这个莫名其妙的“內部规定”的理由被拒收材料、问其为什么此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百八十七条相违背时被告知:“我们只是普通员工、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但单位内部规定我们必须执行”。 欲找其领导、被告之:“我是处长就是这里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竟成了摆设、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竟然有法不依。

   在这维权的十七年中、不但应安置未安置、被他人冒领的国家给本人及家属的拆迁安置补偿费4800元、法院都未依法給本人伸张正义、反而让本人上缴了8000元的所谓“标的费”赵世浩。这小小的官司竟反反复复打了十七年、并最后竟是如此荒唐的判决与裁定。听说过社会腐败、但没见过如此腐败的,听说过司法不公、但没见过不公到如此荒唐地步的、这是司法界的耻辱。

  这场官司让本人从四十余岁打到六十岁有余、身心早已疲备、太累了、更何况在维权的道路上本人已无路可走赵世浩。希望有关中央国务院领导能否给本人指出一条可走之路并能过问此案、还给本人及家属一个公道、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汶天(化名)

  20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