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状
答辩人:郑福洋(系受害人王福新的妻子)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5205181544王福新。地址: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紫泽村顶西亭11号。 现就王福新替罪犯王福星坐牢一案作出如下答辩:本案的《委托书》为虚假证据,事实和依据如下: 中国福建卧龙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书》是伪造的证据,该《委托书》未注明档案编号,如公司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公司的基本信息,没有王福新本人的手写签字,日期填写的手迹是用打印的形式出现王福新的名字,不具有《委托书》的合法的真实性。该公司实际只收取27人名额的27万元押金,卧龙公司收进27万元押金,除了退还给8名员工每人1万元共计8万元押金外,公司股东陈林山共计二次支付给海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先富定金15万元(其中,1999年6月22日5万元,同年7月11日10万元,这一事实有海华公司出具的二份《收据》为证)余下4万元由副总郑训厚负责收支,可证收取27万元押金,用途分配完毕,以上有经过庭审当庭质证。因此称王福新是收取42人的押金42万元人民币,明显是公司副总陈应腾指使李榕生、李好平、周元孝、周位金、周勋恩、周明玲、林信贤、薛吓弟、周华莲、陈钦华、周勋等42人所谓“被害人”作伪证的结果。此明显与事实不符,因此法官不能定王福新的罪,从而捏造了本案的被告人王福星,以王福新曾用名王福星(即同一个人)为由将其加害。二、本案纯属诬告陷害,事实和依据如下:
(一)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王福星共骗取人民币62万元,而在2006年6月28日《海峡都市报》刊登的“贪财做假证,害人终害己”的一文中称王福新擅自收取境内员工出国(柬埔寨)保证金,造成90人上当受骗而获得90多万元的保证金(每人1万元)被王福新一伙大肆挥霍王福新。(作者:陈金光、易健榕)。可以证实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无辜的合法公民进行诬告陷害的事实。(二)在判决书中的仙游县榜头镇紫泽村顶西亭32号的罪犯王福星同合法公民仙游县榜头镇紫泽村顶西亭11号的王福新的身份明显不符,答辩人在王福新服刑期间因答辩人的结婚证和户口本不是罪犯王福星而无法探监,被害人王福新在出狱后也因其身份不是罪犯王福星而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拒收申诉材料。在一审判决认定罪犯王福星出资为8.5万元,二审认定罪犯王福星仅出资8.5元的事实存在矛盾。在公安网显示王福新是位无犯罪记录的合法公民,又在王福新服刑期间,没有将王福新的户口移到服刑单位,证实王福新同所捏造的罪犯王福星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公民身份,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罪犯王福星同合法公民王福新系同一个人而将王福新服刑,明显存在滥用职权对王福新进行加害。(三)在二审辩护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以下九份证据证实了卧龙公司在柬埔寨投资项目客观事实的存在:(1)柬埔寨国家农业部批文及附件;(2)柬埔寨王国政府农业部与柬埔寨海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开发原始森林的意向协议书》;(3)柬埔寨海华国际贸易开发实业公司(下称海华公司)与卧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柬埔寨渔业资源合同书》及附件;(4)海华公司与卧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柬埔寨多基里金矿合同书》;(5)卧龙公司与江西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签订的《柬埔寨原始森林资源开发项目勘察、规划、设计合作意向书》及附件;(6)王福新与萧镜如博士的会见备忘录;(7)萧镜如博士《对中国福建卧龙投资有限公司之战略发展计划和商务计划的评价与建议》;(8)证人庄大生和孔凡祥的书面证词;(9)海华公司负责人宋世明给王福新的传真。以上证实王福新拥有中国福建卧龙投资有限公司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本案应不存在所谓的罪犯王福星,故意让王福新进行服刑,明显是在滥用职权进行诬告陷害。综上所述,本案是因福建卧龙公司副总经理陈应腾为了侵吞公司的资产,勾结不法警察、不法检察官、不法法官捏造罪犯王福星,然后把王福星与合法公民王福新系同一个人进行敷衍塞责,让无辜的公民王福新服刑达到谋财害命的目的,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零四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法再审,还给王福新清白。此致 控告人:郑福洋 2020年 05 月 26 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