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和邻居明明看到死者身上多处外伤很深,死者家属对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公安局办案人员却将尸体偷偷火化林大元。这就引起家属更大的疑问:要求依法查办弄虚作假,销毁证据的违法者立案追究的申请。
申请人:林晓霞林大元,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源县松山镇选屿村179号,系死者林大元长女,现将事实综述如下:
案情回顾:2004年10月21日清晨林大元。福建省罗源县选屿村76岁的农妇邱雪莲一天来没见大儿子了。大儿子林大元,现年45岁,因夫妻不和早已离婚,一对儿女也在外面打工,只有一人在家。
邱雪莲进入林大元的房间后发现,林大元已死在床上,向身上早没了热气林大元。死者的堂兄林大云、林大照邻居等闻讯赶到。他们看到死者身上多处外伤。且这些外伤有的在背部,于是他们一边给死者穿衣服,一边派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林大元亲属很快了解到,林大元的死亡被林智强毒打致死后,便派人到林智强家协商处理后事事宜。
林大元的堂兄林大云向有关部门介绍了“打人者”林智强的一些情况:2004年10月19日下午2时许,林大元在旧厝遇到林智强骂他下流话,林大元在选屿村旧厝被林智强等人毒打致死林大元。也就是从旧厝一直打到厕所下面的公路旁边,有100米多远的地方,林智强把林大元活活打倒公路边,林大元遭殴打后爬到了家里。林智强是我们村有名的“料仔外号老猪”生性蛮横。2003年6月24日林智强在外洋中学门口用马刀将北山村于孙镯砍伤多处。于孙镯就到选屿村卫生所做简单缝合包扎后送医院抢救。看到了于孙镯被砍伤的惨状。林智强父亲有钱,本来请改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却以调解完事。而负责这个案子就是时任松山镇派出所所长林凌峰。
为证实我们伸冤的证据,现附上于孙镯的住院病历,该病例诊断为:多处皮肤挫裂伤,右肩胛骨线形骨折,具有经验的法医讲,此伤确已构成轻伤林大元。
林大元亲属诉,2004年10月21日下午,已从松山镇派出所所长升任先刑侦队队长的林凌峰带法医吴伊磷等人赶到现场林大元。
“我一看林凌峰来了心里就犯嘀咕林大元。林凌峰与林智强父亲算是老交情了。但人家是刑侦队队长,是来破案的,尽管嘀咕,也没敢往坏处想。”
办案人员看了现场,听了我们介绍情况,林凌峰说,打背部是不会打死人的林大元。我们要求尸检,林凌峰说,要求尸检家属要出5000元,如是凶手殴打致死,尸检费由凶手负担,如部署殴打致死,由死者家属负担。
当天,按我们公安局的要求将尸体送往殡仪馆冷藏林大元。“当夜凶手林智强父亲林开喜及其堂弟林开进找到林大云和林大银商谈私了之事,林开喜答应赔2万多元,因双方在赔偿数额上达不成一致,谈判破裂了。”
林大元早已离婚,孩子尚小,家里一贫如洗,实在拿不出5000元尸检费,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林大元。
林大元亲属多次找公安机关捉拿凶手,但办案人员一拖再拖林大元。我们找过县政府、政法委、检察院、人大、市公安局等多家部门,但案件没有任何进展。
法医鉴定:
直到案发一个多月后的2004年11月24日,县公安局委托市局法医进行“解剖”林大元。那天,林大元的弟弟林大泉、堂兄林大云、林大照等亲属均在现场。
直到2005年1月5日,林大云亲属收到了法医鉴定书林大元。
该鉴定书称:“据罗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介绍:2004年10月21日7时许,当日下午4时许,罗源县公安局法医对尸体外表进行检验林大元。我们于2004年11月24日在罗源县殡仪馆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病理诊为:脑水肿、脑淤血水肿、肾淤血等林大元。“林大元系扩张型心肌病猝死。”
接到该鉴定书后,林大元亲属大为震惊林大元。林大元堂兄林大云亲眼看到大元的背部有一长五、六厘米的伤口,并有一定的深度,太阳穴部位有以红枣大小的凹陷,鉴定书却说是表皮剥脱,这怎能叫人信服。
“我哥从来没有什么心脏病,家里也没有这个病史,现在说死于心脏病,我不相信林大元。最大的疑点是,我们明明看到伤口很深,我们家属不负这个鉴定结论。”死者大弟林大泉表示了上述看法。
还有邻居77岁的老汉林顺元作证明林大元。2004年10月21日在给林大元换寿衣时,林顺元也在现场,他亲眼看到林大元身上有外伤,大元背部有一约七、八厘米的外伤,伤口还有一定的深度。我是48年入党的老党员,我讲话是实事求是的。我对公安局(鉴定书)有看法。
康高水,女,62岁,松山镇上坑村人,林大元原来的岳母林大元。2004年10月21日去选屿村走亲戚,听说林大元死亡,也过去看望。她也亲眼看到林大元背部的伤口有一虎口长,并用手比划着深度。
林大元亲属聘请的律师说,该鉴定书效力问题有待依法确认,因按法医鉴定程序,法医应在鉴定书上签字盖章,而该鉴定书上没有法医的签字盖章林大元。任何法医应该知道这一规定。
一位资深的律师说,这是办案人员布下的玄机,这样做可以一箭双雕:鉴定做出来了,与委托单位有了交待;与当事人有了交待林大元。当事人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反正鉴定书没有签字盖章,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死者家属于2005年1月6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不服该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林大元。公安局不但未进行重新鉴定,反而急着火化掉尸体。2005年2月7日,殡仪馆按照县公安局的指令,在没通知家属,没有家属参加的情况下,林大元的尸体被火化了。
公安机关称:
公安局称:“林大元亲属反应我局办案人员未通知对尸体进行火化不是客观事实林大元。在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后,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的办案人员多次通知林大元亲属林大泉、林大云等人。县殡仪馆先后6次挂号信、书面通知林大元亲属,并由林大远亲属签收。林大元亲属反映我局办案人员偷偷火化尸体不符合事实。”
对于通知殡仪馆火化尸体一事,林大元尸体2004年10月21日存放殡仪馆,2004年12月29日我局刑侦大队书面通知殡仪馆对林大元尸体可以活化,殡仪馆按规定对林大元尸体进行火化林大元。
对于如此解释,完全捏造事实,欺上瞒下,死者亲属林大泉、林大云颇为不满:我们没接到公安局的任何通知,公安机关不通知家属,没有死者亲属的签字,就火化掉存有争议的尸体,这不是偷偷火化尸体是什么?罗源选公安局办理信访答复书中还称:“2004年10月21日林大元死亡由选屿村委会出具证明,在死亡原因栏内填写病故,”请问,为何偏偏林大元被林智强毒打致死,由村委会代替出具证明,而不是亲属到村委会开具呢?这完全是说明了公安局办案人员心中有鬼,明目张胆交接村委会,出具作假证明林大元。包庇罪犯,敬请上级机关派人填清此事,追究法律责任。公安局不是讲究证据吗,说通知了家属,请把证据拿出来。办案人员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销毁死者身上受到严重伤害的证据,把案子搅混,以让凶手逃脱法律的追究。
林大泉说:“我们家属得知尸体被火化掉是2005年2月21日,那天是正月初四,我接到了县殡仪馆的挂号信林大元。信中说‘本单位决定于2005年2月7日对林大元尸体进行火化,骨灰暂寄存在骨灰楼’。我们接到通知时,尸体已经火化五天了。这个通知是通知我们领取骨灰的,我们仅仅接到领取骨灰的通知,哪里有公安局所说的‘六次通知’”。
公安机关说口头通知了死者亲属,死者亲属说没有接到过任何通知,看来火化尸体时,公安机关有没有通知死者家属,这件事不好说清了林大元。
但能说清楚的是,死者却被火化了,死者身上的伤,是“伤很深”再也无法鉴定了林大元。
将公安局、殡仪馆告上法庭:
林大元亲属得知尸体被火化后,多次到县、市、省有关部门上方,控告办案人员偷偷火化尸体,销毁林大元伤很重证据的违法行为林大元。半年多的上访没有任何答复和结果,无奈,近日林大元亲属一纸诉状将县公安局、殡仪馆告上法庭。
公安机关有无权利处理林大元的尸体,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依法,我们请教了有关方面的专家林大元。
据专家称:本案涉及两个问题值得探讨林大元。一是林大元之死是心肌病猝死还是林智强殴打致死,林大元亲属与公安机关对此有不同看法,死者家属对法医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按法律程度确定死因,确保该案正确处理;二是林大元遗体不是无名尸体,况且死者家属对法医鉴定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处理尸体。
本案中,县公安机关认为已多次通知死者家属,且尸体存放超过有关规定的期限,将死者火化符合程序林大元。但死者亲属否认多次通知的说法。即使通知了,火化过程也应有死者家属到场,才符合有关程序。所以专家认为县公安机关在执法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事发生纠纷的焦点,确值得执法部门认真反思。
最后,敬请上级青天一定为民女作主,让我父亲在九泉下才能瞑目,不胜感激林大元。
县状人:林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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