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杜国良男,汉族,1958年12月2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村红星屯因合法领取自己承包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60万元被黑社会人员刘忠海、李洪斌及李庆东父子等人诬告而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3日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2月28日由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指定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公诉,宁江区检查院把案卷打回公安局三次,现在在看守所刑拘已经七个月了,和大案要案的时间相同了,至今案子没有着落,检查院不起诉,也不驳回杜国华。更可笑的是,公安局控告杜国良诈骗电业局,而电业局确也证明地上附上物是杜国良所有,请问松原市公安局到底是告的什么?一般的民事纠分,怎么成了刑事案件,检查院为什么不给结果?
二、嫌疑人杜国良无罪杜国华,理由如下:
1、杜国良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地上附着物(大棚)系杜国良所建,卷宗内有杜国良建大棚的邻居证明、红星村证明、征地方电业局的补偿合同,评估方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录像资料,足以证明地上附着物系杜国良所建杜国华。
2、侦查机关也承认地上附着物属于杜国良所有,但却依据证人证言和刘忠海的一个假合同,认定杜国良将大棚建在了刘中海的承包地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这是及其荒唐的结论,事实上杜国良将大棚建在了自己的承包地内,有承包合同,且此合同的地块与刘忠海合同的并非是一块地,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有误,退一步说,即使杜国良将大棚建在了刘中海的承包地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也应该归杜国良所有,而杜国良与刘忠海间只能存在民事纠纷关系,不可能是刑事关系,且此案已经有民事案件在先审理,公安机关就不应该以刑事手段非法插手民事纠纷,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先认定大棚所有权归杜国良所有,杜国良领取补偿后,由认定其行为是诈骗行为,这是自相矛盾的荒唐结论杜国华。
3、征地方电业局虽然将土地补偿费(俗称地板钱)支付给泥家窑村,但这不影响杜国良依法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诉争土地无论属于泥家窑村,还是红星村,只要地上附着物属于杜国良即可,卷宗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地上附着物(大棚)系杜国良所建杜国华。兴原乡、泥家窑村、前郭镇、红星村有书面协议在卷宗内,以上四个单位一致同意征地方将土地补偿费(俗称地板钱)先支付给泥家窑村,然后两个村委会自行处理土地补偿费归属问题,而杜国良依法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行为没有侵占两个村委会的土地补偿款。公安机关不能够依据征地方电业局将土地补偿费(俗称地板钱)支付给泥家窑村这一事实,就认定杜国良构成诈骗罪。
4、卷宗内红星村原书记杜国华、村长马守权、前郭镇经管站站长曾庆海、副站长(征地办主任)王海龙等人的证人证言说杜国良为了将诉争地块争取到红星村而与红星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事实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有红星村公章、红星村原书记杜国华、村长马守权、前郭镇经管站站长曾庆海、副站长(征地办主任)王海龙、24名村民代表签字或该章,缴纳承包费收据在在卷为凭,合同合法有效杜国华。至于合同是否在前郭镇经管站有备案,那是前郭镇经管站的事,与杜国良无关,同时合同不备案,不能证明杜国良与红星村签订的合同无效,公安机关这样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安机关不能够依据以上证人证言证明诉争合同无效,以此来认定杜国良有罪,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定机关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公安机关没有权利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同时,以上证人当年既然在原合同上签字了,公安机关调查时又反悔,这是不符合常理的,背后一定有人在干扰证人作证。
5、控告人李洪斌、刘忠海在侦查阶段提出的建房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建在了杜国良承包地上,李洪斌、刘忠海所说的建房位置与诉争地块根本不是一块地,两块地的边界四至均不一样,且该地块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仍然存在杜国华。
刘忠海与泥家窑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村民代表签字,也没有缴纳承包费,也没有在兴原乡备案,当天签订,当天即转包给李洪斌的行为令人生疑,是一份假合同杜国华。公安机关如果认定杜国良的合同是假的,那么,刘忠海与泥家窑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定也是假的,其转包给李洪斌的合同也一定不成立,可公安机关却明知其是假合同,却故意予以认定来给杜国良定罪,明知杜国良合同是真的,却故意认定是假的,也故意不核实刘忠海与倪家窑村的合同、刘忠海与李洪斌之间的转包合同的真伪,而直接以此来认定来杜国良有罪,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令人费解!
刘忠海、李洪斌便利用虚假合同,故意捏造事实,先通过前郭县法院民事程序索要补偿款未果,后通过刑事控告程序,达到使杜国良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从而瓜分杜国良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目的,其行为应该以诬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国华。
纵观公安的侦查证据,凡是证明杜国良合同是真的证人证言均不采纳,证人只能够说杜国良合同是假的或不知道真假才能作证,反之不可作为证人取笔录,证明杜国良无罪的刘忠海合同无效的事实及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故意不调查,简单罗列了一些证据就证明杜国良有罪是错误的,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令人费解,请公安机关主动纠正错误杜国华。
最后,无论杜国良承包土地所有权归属是红星村还是倪家窑村,被松原供电公司征用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是杜国良的,杜国良当然可以取得补偿杜国华。
6、公安机关侦查和补充侦查期间,家属数次向公安机关提供证人和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均不采纳,就一味地搜集证人证言千方百计地证明杜国良合同是假的,避而不谈刘忠海与倪家窑村的合同、刘忠海与李洪斌之间的转包合同的真伪,也不搜集证据予以证明,以此来蒙骗嫌疑人家属杜国华。取证的时候公安局对证人说要不说不知道,要不在他们写好材料上签名。
松原市公安局这么不按法律程序办案帮的到底是什么人、?最终目的是什么?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只能忍受吗/?没有办法杜国华,中国的法律是给谁定的?中国还是不是法治社会?请正义人士帮助联系记者,请网友帮助举报,转帖,发微博,共同揭露真相,清除腐败官员及保护伞,还社会良好的环境!!! 还年迈的老父亲一个清白!!
电话:132043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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