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名誉权成功告倒报社
整理人:韩一村
“反腐英雄”于瑾认为报社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将中华工商时报社、中国商报社和评论员魏文彪一并告到法院周银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2009年6月15日和2009年6月24日三次开庭,公开审理了该案。庭上,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互不让步,唇枪舌剑,上演了一场“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争辩战。
我国关于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周银校。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周银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周银校。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周银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周银校。
本律师的几点思考与主张:
言论自由和新闻评论所涉及的三大范围:
⑴公事、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周银校。公民和媒体有权在“公”的领域内加以评论。
⑵新闻人物周银校。公民和媒体有权对所报道的新闻事实展开评论。
⑶普通人周银校。公民和媒体不应将个人的“私”事放在公共平台上进行评论。
言论自由和新闻评论应当奉行三原则:
⑴依据事实发表评论原则周银校。评论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尊重事实,不可主观臆断、歪曲事实。
⑵禁止使用侮辱和诽谤性言词原则周银校。应当文明说理,不许人身攻击。
⑶无恶推定原则周银校。刑法上奉行“无罪推定”,在民事和道德层面上应当奉行“无恶推定”。即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恶的,人们就应当推定他是善的。因为人性向善,社会需要文明。
2009年10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朝民初字第13816号民事判决书周银校。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于瑾的名誉权”,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文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于瑾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书﹙道歉书内容由本院核定﹚周银校。
二、被告中华工商时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中华工商时报》同等位置刊登向原告于瑾赔礼道歉文稿﹙道歉文稿内容由本院核定﹚周银校。
三、被告中国商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中国商报》同等位置刊登向原告于瑾赔礼道歉文稿﹙道歉文稿内容由本院核定﹚周银校。
四、被告中华工商时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于瑾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周银校。
五、被告中国商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于瑾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周银校。
六、被告魏文彪就被告中华工商时报社、中国商报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周银校。
三被告服判,未上诉周银校。
附: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于瑾周银校,女,满族,﹡年﹡月﹡日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振兴街9-5号2-3-2室
委托代理人:韩一村周银校,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工商时报社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高庆林 职务:社长
被告:中国商报社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报国寺1号
法定代表人:石肖岩 职务:社长
被告:魏文彪周银校,男,汉族,39岁,住江西省南昌市阳明路190号信息日报社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两报社在其报纸第一版面显著位置刊登与侵权文章同等篇幅致原告的道歉声明,恢复原告的名誉周银校。
二、判令被告魏文彪向原告出具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的致歉书周银校。
三、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人民币周银校。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周银校。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瑾曾是一名辽宁籍的房地产开发商,因实名举报抚顺市原市委书记的腐败问题,遭到打击报复,蒙冤入狱长达509天周银校。正是因为原告的举报,最终导致了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案的案发。原告的义举被诸多国家级媒体竞相报道,在社会中产生很好的反响,享有一定的美誉。原告本人也十分珍视这来之不易的声誉。
然而,在2008年7月30日,被告的中华工商时报刊登了一篇署名魏文彪的文章,标题为“于瑾:是反腐英雄还是未遂腐败合伙人”周银校。此文无中生有地对原告的行为进行诽谤,妄加指责,竟然给原告扣上“行贿商人”的帽子,在社会中造成极坏影响,好的社会评价随之降低,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2008年8月5日,第二被告的中国商报也刊载了这篇文章,只是文章的标题换为“民营企业家拯救灵魂才能拯救命运”。两篇文章的内容完全一致,作者均系被告魏文彪。经查,被告魏文彪系江西省南昌消息日报社的一名职工,与本案中的报社没有工作关系。
原告发现此事后,曾委托代理人找到三被告,愿了结此事周银校。但均因三被告拒不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致使事情无法解决。无奈,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于瑾
2009年 3月17日
报社发表的评论员文章:
于瑾:是反腐英雄还是未遂腐败合伙人
魏文彪
2003年5月,辽宁抚顺市市委副秘书长秦某将市长王某的情人王东霏介绍给女开发商于瑾,称其可以以很便宜的价格拿到地,于是于瑾与其合作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周银校。但是于瑾在给了王东霏巨额介绍费后,发现王东霏拿来的拿地文件都是假的,王东霏对其实施诈骗,而且于瑾后来还发现,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因为于瑾曾向媒体举报过抚顺市政府开发的一个劣质楼盘而有意与王东霏合伙陷害她。于瑾于是向有关部门举报周银校,结果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6月21日,于瑾被无罪释放。辽宁省纪委处理此案的专案组人员认定,正是因为于瑾等人的举报,最终导致了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的案发。(7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在发现抚顺市市长王某情人王东霏的诈骗行为与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的陷害行为后,开发商于瑾选择了对周银校进行实名举报,并最终导致周银校的案发,可谓为反腐败立下了“汗马功劳”周银校。而且于瑾因举报贪官而遭受打击报复、被陷入狱,其中折射出的权力不受制约,公民权益必定难保的深重命题令人深思。但是,与此同时也须看到的是,于瑾是因为王东霏对其存在诈骗行为及周银校有意陷害她而才举报的,显而易见的是,如果王东霏与于瑾“合作”拿地开发房地产是“富有诚意”的,则于瑾就不但不会举报王东霏与周银校,反而事实上成为对王东霏与周银校的行贿人。就此而言,于瑾的“反腐败斗士”形象无疑要大打折扣。
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尽管像这样开发商出钱、官员“出权”“合作”开发项目并最终反目,商人因此而遭受官员打击报复并非没有先例,但是相比于大多数此类钱权交易的配合默契、“合作愉快”,类似于瑾这样的遭际只能说是不具普遍意义的个例而已周银校。绝大多数钱权交易的结局还是行贿商人与腐败官员因为“各得其所”而皆大欢喜。所以,类似于瑾这样的个例遭遇难以遮蔽当下腐败高发且因分赃均匀而未被发现的事实,难以遮蔽其他竞争者利益,民众、国家与社会利益因为腐败而遭受严重损害的现实。
正因为通过行贿手段可以轻易从竞争中“脱颖而出”,并牟取通过正常经营所难以获得的巨额暴利,事实上不少商人不但不反感腐败,反而乐此不疲地参与到腐败当中去,为腐败推波助澜周银校。他们或许有时会因为部分腐败官员“狮子大张口”而在背后痛骂,但是另一方面又愉悦地享受着除去“腐败成本”之后的巨额剩余价值,可谓是“痛并腐败着”。所以,如果不是出现巨大的利益争执乃至最终反目为仇,类似于瑾这样行贿商人举报腐败官员的现象不太可能会出现。
尽管类似于瑾这样商人举报腐败官员的现象更多的仅具个案意义,但是有一点同样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如果于瑾不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而是秉持干净做人、做生意的原则,不去“主动招惹”那些贪心的腐败分子,其所遭遇的诈骗与陷害也就不至于会落到她身上周银校。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说,于瑾事实上也是其自身渴盼通过腐败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腐败心理与行为的受害者与牺牲品。正是类似于于瑾这样一些商人渴望通过腐败手段牟取暴利,而才使其最终受到腐败分子的无情倾轧与戕害。
另外还需看到的是,即便是那些因分赃均匀而未被发现的腐败行为,事实上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迟滞、妨碍了我国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原本可以达到的发展速度与质量,所以,腐败注定只会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天敌而非福音、盛宴,注定只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最大祸害,惟有铲除腐败才能为我国民营经济与整体国民经济营造最好的发展环境周银校。而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固然是根本,但是民营企业家洁身自好,戒除渴盼借道腐败谋取非正当利益的腐败心理,拒绝与腐败同流合污,树立与培育自己的企业家精神与社会责任感,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因素。民营企业家惟有先拯救自己的灵魂尔后才能拯救自己的命运,冀望借道腐败获取发展空间无异于是饮鸩止渴,最终只会断送民营经济的前途与命运,开发商于瑾的人生波折与惨痛遭际可谓再一次对此提出了深刻而凝重的警示。
2009年11月25日整理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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