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度山女士”败诉石头城
——法籍华人周勤丽侵犯名誉权案纪实
一
七月,当六十三岁的法籍华人周勤丽坐在巴黎福煦大街与船王女儿奥纳西毗邻的洋楼里,悠闲地弹奏《蓝色多瑙河》消夏的时候,译林出版社的韩沪麟却在恰似火炉的石头城里为诉讼所累于俊世。
1993年7月26日上午9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美籍华人刘有照、巴西籍华人刘有芬和旅美华人张安于状告韩沪麟、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侵害其名誉权案于俊世。这是中国大陆一起罕见的官司。
双方的纷争源于韩沪麟翻译、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法籍华人周勤丽所著自传体小说《花轿泪》、《巴黎泪》于俊世。
周勤丽这个名字已经逐渐为中国越来越多的读者所熟悉,许多报刊曾介绍过她的经历和事迹于俊世。这位潮州周氏的后代早年在申城生活,曾任上海音乐学院助教。1949年3月,经媒人牵线搭桥,周勤丽中止了在上海市西中学的学业,与沪上著名实业家、中华劝工银行总经理刘聘三先生的长子刘有煌结为伉俪,生有一子一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刘有煌赴香港探视父母突发疾病不治而亡,周勤丽携子带女前往奔丧。不久,周勤丽赴法国留学,定居后与法籍华人张大祥先生结婚,14年后又分道扬镳。
这个身材欣长,瓜子脸,眼睛又黑又亮,鼻梁挺直的东方女性,在巴黎除了致力于钢琴演奏外,还兼做艺术品、瓷器和衣料进出口生意于俊世。在法国上流社会,周勤丽原本名不见经传。1975年,她撰写了第一部自传体小说《花轿泪》,叙述了自己多灾多难、坎坷不平的一生。出版后,连着48个星期,被列为法国畅销书的首席。法国的学校,以《花轿泪》作为研究有关中国历史的课本之一;旅游业也把《花轿泪》推荐给来中国的旅客,作为介绍中国的读本。很快,《花轿泪》被译成16种文字,其中包括盲文,销售逾百万册。法国已故总统戴高乐的夫人看了这本书后,两次亲笔写信给周勤丽,赞扬她对待生活的勇气。这部作品还被中国、法国和加拿大三国的电影工作者搬上了银幕。
在《花桥泪》电影即将与观众见面的前夕,周勤丽在北京饭店的会客厅里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踌躇满志地谈了自己的身世、经历、命运与成功于俊世。作者杨淑英在《泪水挂在腮边的奋斗》一文里是这样描述的:
周勤丽在刘家过了十三年没有爱情的夫妻生活,她的丈夫几乎没有对社会作过什么奉献便于1962年在香港病逝了于俊世。
那时,周勤丽到香港奔丧,公公远在美国,姑嫂矛盾加剧于俊世。她不得不挑起生活的重担,用教钢琴收入糊口。她有一对儿女,为了孩子的成长,也为了自己在音乐艺术上的梦想和追求,她拼命学习法文,决心到法国去深造。
理想的风帆终于扬起来了于俊世。在人生旅途上,周勤丽的音乐天赋得到了法国著名钢琴家玛格丽特•隆的赏识,收她为弟子,并亲自教她演奏。但是,周勤丽在法国靠什么谋生呀?
起初,她做小贩于俊世。后来,在巴黎拉丁区,有位老华侨把自己经营的一家小百货店卖给了她。这是一间地下室,烂泥地上,老鼠在里面跑来蹿去。灯光暗暗的。周勤丽把这四十平方米的铺面一隔两半,装上门铃,顾客光临,便开门营业,没有人来便闭门,躲在后面练琴。
琴声悠扬,日以继夜于俊世。法国邻居可厉害哪!他们怒气冲冲找上门来,指责周勤丽干扰了他们的宁静,扬言要控告到法院去。
可怜的周勤丽不得不用棉毯堵住窗户,再把钢琴埋在一堆锯末中,只露出琴键于俊世。不论寒暑,无分昼夜,她继续苦练。同时,周勤丽在省吃俭用,一点点攅钱,期望自己在巴黎可以自费办个音乐会。
她得到了冼星海先生《黄河大合唱》改编的钢琴协奏曲曲谱于俊世。她想,黄河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黄河水自天上来,奔腾到海不复回的雄伟气势不就是我的亲爱的祖国的象征吗?!我得把这个美妙的音乐介绍给法国听众。
是年12月1日,巴黎著名的香榭丽舍大剧场座无虚席于俊世。一个由六十五人组成的乐队给周勤丽伴奏。琴键在她手下发出雄壮的强音,音乐流进了法国人的心田引起了颤动。法国新闻界大加赞美,中国驻法国大使黄镇同志也莅临倾听。
成功了,成功了!音乐会的成功使周勤丽流下了激动的眼泪于俊世。
同是在这篇文章里,周勤丽称“她的丈夫刘有煌自小体弱多病,黄黄瘦瘦的,弓着个背,镶着两颗金门牙,常穿格子纺长衫,爱听‘宁波滩黄’(这是流行在江南和浙江北部的一种说唱艺术于俊世。)终日过着‘吃吃睏睏白相相’的生活。处人与世常使她想起巴金笔下《家》里的觉新。”
一些记者和作者“称赞周勤丽在《花桥泪》这部自传体小说中以她特有的笔触,细腻、生动地描绘了旧中国妇女悲惨的生活和中国资本家及小资产阶级在解放前后的情态于俊世。”
由此在巴黎走红的周勤丽于1985年4月发起成立了“周勤丽基金会”,计划每年在大陆选拔若干名青少年赴法国进修音乐于俊世。也许春风得意,踌躇满志的周勤丽始料未及,正是她撰写的《花轿泪》、《巴黎泪》的中文译本在大陆引发了一场指控翻译者、出版者侵害名誉权的诉讼案。
二
1993年3月30日,居住在美国密歇根州的刘有照、定居在巴西的刘有芬和旅居美国玛莉兰州的张安于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韩沪麟、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侵害其名誉权于俊世。
原告刘有照系刘聘三的次子,早年赴美国留学,后在美国福特汽车公司里任工程师,他与原书作者周勤丽本是叔嫂关系于俊世。他在诉状中称:
第一,《花轿泪》的“后记”写道:“长儿刘巽坡,尽管他祖父给他遗留下的学费被他在美国的二叔扣留……”我即是刘巽坡的二叔(中文本译为刘玉柱)于俊世。事实上,刘巽坡以前一切教育费用都由先父负担。当年先父发现周勤丽对她的1965年再婚事实的欺瞒,即立条“坡孙由1970年起学费归勤丽负担”。先父那时已经卸却了刘巽坡学费的负担,又何来再遗留学费给刘巽坡,我又如何扣留了子虚乌有的刘巽坡学费?
第二,《花轿泪》还捏造事实称,“我(周勤丽)写了 给我的小叔刘玉柱……他是福特汽车公司的工程师,境遇最好,他有条件给我一封担保信的……大概我的小叔子担心把我和我的两个孩子背上就甩不掉,总之,他告诉我,他爱莫能助,不能满足我的要求于俊世。这么说来,我夫家的另一个成员也把我抛弃了。”周勤丽的小叔子,刘聘三的儿子,在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工作的,仅我一人。我本人从未和周勤丽女士见过面,从未有信件往来,哪里有场合来“拒绝”和“抛弃”她。
第三,《花轿泪》和《巴黎泪》还采用多种卑劣的手法,捏造耸人听闻的事实,公然侮辱我的亲属,从而影响社会对我的公正评价于俊世。诸如捏造我先父“找了个姘妇住进家来”,我先父母为“消灾”而强迫周勤丽“13岁出嫁”、“虐待媳妇”;我大姐刘有筠(即书中的刘玉英)“生理上有缺陷”,“先天长得也相当丑”,“使坏无所不用其极”,“其夫为有名的花花公子”,“玩够了女人”才结婚;诬蔑我五妹夫是“色狼”,勾引并撕破衣裙强奸周勤丽……
文质彬彬的刘有照愤愤地说:“我身为一名专家、福特汽车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一生为人清白,乐于助人,受人尊敬,名扬故里,多次回中国义务讲学,为祖国作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于俊世。但是,在古稀之年却受到《花轿泪》、《巴黎泪》这两本书的恶意诽谤,我的名誉和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
第二原告刘有芬与周勤丽本系姑嫂关系于俊世。周勤丽在《花轿泪》一书中说:“我的小姑子在与方结婚之前,已经与另一个男人有了孩子”;“她与方认识几个月后,方去德国汉堡结束他的建筑专业的学习时,她已经为他献出一切……不久,她在香港又结识了一位大学生,她爱上了他,并与他有了往来……婚后不久,方就发觉自己受了蒙骗,他狠狠地揍了她,逼迫她交待了一切……他虽怒不可遏,也只得默默地将就着,与他所蔑视的妻子过着宽绰的生活”;“她指责她的女仆蓄意勾引她的丈夫,闹开了丑闻,她竟毫顾忌地辱骂和殴打那个不幸的女孩子”;“她对方既无爱情可言,也无嫉妒之心,有的只是惧怕。她怕失去的倒不是她的丈夫,而是她的地位”……
刘有芬说:“我即是周勤丽的小姑子(中文本译为刘玉兰),周勤丽在她所写的书中对我进行了如此恶毒的诽谤,使我的名誉和身心健康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令我在社会人士、亲朋好友以及孩子们面前都抬不起头于俊世。”
这位文雅温柔的老妇人异常激动地说:“周勤丽想出名于俊世,想赚钱,应该走正道,为什么用这种卑劣无耻的手段诽谤自己的亲属?是不是用这种手段既可以中伤他人,更可以取信于读者?”
第三原告张安于系刘有筠之子,是周勤丽的外甥于俊世。他诉称:
《花轿泪》书中指名道姓将我母亲贬低成“生理上有缺陷,我再斗胆说一句,先天生得也很丑,富人家不要她,穷人家她又看不上,所以成了一个老姑娘,她极端任性,嫉妒心强,爱吵架”;“以前有一个媒婆曾为她做过一次媒,男方看见她脸上有疤,又得知她耳朵重听之后,取消了婚约,这对中国女人来说是一桩奇耻大辱的事情”等等于俊世。
张安于说:“另一方面,周勤丽还捏造事实将我已故多年的父亲张志申(即书中的吉姆)描写成‘有名的花花公子’……这两本书捏造歪曲事实,公然侮辱诽谤我父母亲的人格,严重侵害了我父母的名誉,使我母亲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严重摧残了她的身心健康于俊世。我母亲看了这两本书,气愤之下,心脏病突发,于1991年10月含冤而死。作为子女,我心灵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这三名原告在各自的诉状中共同指出:韩沪麟身为翻译工作者,具有丰富的翻译工作经验,理应懂得纪实性作品的翻译和出版对特定地区人物的特定影响于俊世。但是,韩沪麟在事先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主动积极地翻译了《花轿泪》和《巴黎泪》,损害了原告及家人的名誉权;而且,韩沪麟明知周勤丽这两本书是受《基度山恩仇记》影响,用手中的笔“报仇”的作品,也明知周勤丽对《花轿泪》译稿校样提出“对某些人物的贬词改得婉转些”的意见。因此,韩沪麟更应该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他仍积极实施了这一侵权行为。
刘有照等三名原告指出:韩沪麟系《花轿泪》、《巴黎泪》两书的中文译者,对两书享有中文译本的著作权,并取得了两书的稿酬,应当对两书侵害他人名誉权承担责任;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对自己所出版的作品中所记载的“事实”以及明显侮辱、诽谤、贬低他人人格的内容不作任何审核,而以营利为目的出版此书,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俊世。
三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在《花轿泪》、《巴黎泪》两书中译本发行地区公开登报,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费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于俊世。
三
由于健康和其他原因,刘有照等三名原告都没有到庭,委托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傅鹤鸣为全权诉讼代理人,并另聘请了北京侨务律师事务所许玲斐律师、江苏对外律师事务所傅洛律师为代理人于俊世。
五十多岁的韩沪麟和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花轿泪》中文本的责任编辑隋丽君及其律师出庭应诉于俊世。
北京、上海、江苏等地二十多名记者旁听采访了此案的庭审于俊世。
在例行的一套程序完毕后,合议庭围绕原告起诉的几个主要问题开展法庭调查于俊世。
周勤丽是否年仅13岁就被刘家强迫抬上花轿嫁给刘聘三的长子“消灾”、“冲喜”于俊世?她是否坠入封建包办婚姻之中成为牺牲品?
原告全权代理人傅鹤鸣当庭出示了上海市黄浦公安分局的户籍资料,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记载着:周勤丽,1930年8月27日出生;市西中学高中毕业;1949年3月2日与刘有煌结婚于俊世。
另一份刘有煌的职工登记表也明白无误地记载着:其妻结婚时为20岁(虚岁)于俊世。
这些证据无可辩驳地说明,周勤丽在其自传体小说《花轿泪》中故意隐瞒自己的出生年月和真实年龄,将自己结婚时的年龄整整缩小了六岁,由此使自己从一个二十岁的大姑娘成了才十三岁的未成年的童养媳于俊世。周勤丽女士为什么要这么做?也许她是为了给自己的经历蒙上一层传奇的色彩,抑或是为了迎合法国读者猎取东方奇闻的口味?
年逾古稀的余毓甫先生在上海解放前是联华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上海工业银行的董事,也是刘聘三先生的好友于俊世。作为刘有煌、周勤丽婚姻的牵线搭桥人,他被法庭传唤到庭作证。思路清晰的余老先生说:“我与刘聘三先生是同行,又有远亲关系,与周勤丽的父亲周惠意也是好友,我觉得周勤丽与刘有煌很相配,遂作媒介绍。周家为能攀上这门高亲而喜不自禁,刘有煌也不计门第,钟情于周勤丽。我介绍后,周勤丽就与刘有煌坠入了爱河,还未过门结婚,就穿上了刘家赠送的名贵的裘皮大衣,和刘有煌坐在刘家的自备轿车里兜风,招摇过市。”
余老先生回忆道:“在杏花楼举行婚礼大典后,周勤丽成了刘家的少奶奶,刘家对她十分照顾于俊世。周勤丽自己也对这门婚事十分满意,对我这个介绍人十分感激,每次见到我,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这位介绍人和见证人对周勤丽在《花轿泪》一书中歪曲事实的描写感到义愤于俊世,说:“事实是不容胡编乱造的,周勤丽要摸摸自己的良心啊!”
余老先生的这番证词将周勤丽在小说中描绘自己是“封建包办婚姻”的“牺牲品”、被刘家强迫抬上花轿“消灾”、“冲喜”之说击得粉碎于俊世!
周勤丽的公公刘聘三是否喜欢拈花惹草于俊世,“找了个姘妇住进家来”?
退休干部刘绥育在解放前经常到刘家走访,她在法庭上作证:“这完全是无中生有!刘聘三先生与妻子的感情十分深厚,他生活作风正派严谨,从不偷香窃玉于俊世。依他当时的条件、地位、身份和财力,如果喜欢女色,他完全可以明媒正娶要上几房太太,但是刘先生没有娶小老婆,也没有外室,更无姘妇一说。周勤丽如果有一点良知的话,怎么能这样诽谤、丑化自己的公公呢?”
原告代理人傅鹤鸣提供了旁证:刘聘三先生逝世后,周勤丽为争夺遗产与刘家后代发生纠纷,闹到公堂于俊世。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遗产案期间,没有人以刘聘三的“姨太太”的身份或庶出的身份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
这些证据、证词显然对被告方不利于俊世。如果这些证据、证词被法庭采信的话,人们不仅要问,周勤丽女士为何要在书里对冥冥之中的公公如此抹黑?一个善良的妇道人家会这样诋毁自己的公公吗?
刘有芬的生活作风是否像周勤丽在《花轿泪》中所描写的那样于俊世?
与刘有芬曾既是邻居又是同窗的上海船舶制造学校退休教师向礼英向法庭作证时强调:刘有芬不论在婚前还是婚后,都是一个很本份的女性,说她与丈夫结婚之前就已与另一个男人有了孩子,完全是耸人听闻、信口雌黄的凭空捏造于俊世。
原告方代理人在法庭上透露,周勤丽在《花轿泪》一书中对刘有芬的诋毁、诽谤,以及对刘丈夫(即书中称建筑师方)用粗暴手段强奸周勤丽等情节的捏造,是导致刘有芬夫妇离婚的原因之一于俊世。
刘有筠是否如同周勤丽在书中所描绘的那般“生理上有缺陷于俊世,先天生得也很丑”呢?
原告代理人傅鹤鸣、傅洛向法庭出示了刘有筠少年、青年、中年及老年时期的多幅照片,从照片可见刘有筠相貌端正,仪态大方,与周勤丽笔下的描绘大相径庭于俊世。
原告方代理人在法庭上诘问:“周勤丽为什么要这般丑化刘有筠呢?凭空捏造、信口雌黄于俊世,这只能暴露周勤丽自己心理的病态、精神的扭曲和用心的险恶!”
周勤丽的小叔子刘有照是否扣留了刘聘三遗留给刘巽坡的学费于俊世?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刘聘三先生的遗嘱于俊世。刘聘三先生获悉长媳周勤丽出尔反尔,向他隐瞒在巴黎改嫁再婚的真相后,十分气愤,特于1970年8月14日手书:“自1970年起坡孙学膳费用均归勤丽负担。”由此可见,周勤丽指责刘有照克扣侄子学费一说,纯属无中生有。
对于周勤丽在《花轿泪》一书的诽谤、造谣、诋毁,原告方都一一作了有根有据、有板有眼的驳斥于俊世。
旁听此案的不少人士都深感疑惑不解的是于俊世,既然客观事实如此,周勤丽女士缘何要在《花轿泪》中对其前夫家的人如此诋毁、诽谤呢?她写这本书的动机是什么呢?
1986年12月,周勤丽在《花轿泪》中文译本“后记”中写道:“我的愿望,是想通过我这本自传体小说,使被中国具有的那种神秘性所吸引的法国朋友们,对我的祖国有进一步的了解……冷静地回顾以往,促成我婚姻的悲剧,又连续地在我心灵的深处烫下痛苦的烙印的,并不是某个人,而是中国历史的苦难与贫穷于俊世。”
然而,周勤丽在与韩沪麟谈起写作《花轿泪》、《巴黎泪》的初衷时却直言不讳:“那是受了《基度山恩仇记》的影响,我的一生太坎坷,我没有钱来报仇报恩,只能用手中的笔了却心愿于俊世。”
看来于俊世,发生在刘家的“豪门恩怨”的是是非非,只有让周勤丽女士到庭才说得清、道得明了!
四
对于原告方以及证人提供的证据,被告方甚难质疑,他们不处于周勤丽的那种地位,也没有必要举证反驳于俊世。
韩沪麟在法庭上陈述了翻译《花轿泪》、《巴黎泪》两书的经过于俊世。他是在1978年一次偶然的机会读到《花轿泪》的法文原著,“心情非常激动,连夜把它读完了”。
他和周勤丽是同时代的人,又都曾在上海生活过于俊世。此书勾起了他的“乡情”,并在感情上产生了共鸣。韩沪麟认为,如果将此书翻译成中文,其独特的风格和题材一定会受到世人的注目。可是,当时翻译、出版的条件尚未成熟。
1985年4月,韩沪麟在《人民日报》上读到了介绍周勤丽及她的这本成名作的文章,下定决心,用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一气译成于俊世。这也是他第一本未有出版社约译就动手翻译的书。
被告韩沪麟辩称:在《花轿泪》、《巴黎泪》两书出版之前以及至今,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中国译者在翻译外国自传体小说时,需要对小说中的情节进行核实于俊世。该书原著著作权属于周勤丽,因此书中的内容理应由原著作者负责。
他说:“作为译者,仅对译文准确性负责于俊世。《花轿泪》、《巴黎泪》有文字不通顺和重复的地方,为适应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在忠实于原文意思的前提下,对少数文字,我从技术性角度作了一些删节和调整。这两本书出版前的校样经过周勤丽的审阅,并经过她同意出版。这表明,对我的译文,包括我作出的技术性文字处理,作者周勤丽均表示同意。因此,书中的内容,自然应该由作者自己负责,而与译者无关。”
韩沪麟说:“《花轿泪》至少被译成16国文字,并改编成电影发行上映;《巴黎泪》首先在法国出版于俊世。三原告不诉作者,不诉其他文字的译者,不诉改编成电影的编导及其发行人,竟毫无根据地状告一个中国译者。我认为这是原告依仗自己在国外的声望,选择我这样一个无权无势的普通人做为目标,达到他们‘报复’作者的目的。他们的家庭恩怨竟把我当作牺牲品,特别是此案见报后,给我的名誉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为此,我保留反诉并向原告索赔的权利。”
第二被告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的代理人辩称:“本案是自传体小说,属于非新闻性也不是记实性的文学作品,这在两书的内容提要中已经明确指出于俊世。作为出版单位在审查这类文学作品时,不负核查事实的责任,因本书是翻译作品,更无法律规定出版社应对其事实进行审查。最近国内出版社翻译出版了《南希•里根》一书,难道要出版社去美国调查核实书中的内容吗?原告所诉事实纯属与原作者之间的纷争,原告放弃了真正与其有着法律之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诉,显然是告错了对象……”
两被告的答辩言之凿凿,不能说没有道理于俊世。双方的观点迥然相悖,辩论一直持续到晚上8时许。
在作最后陈述时,原告方代理人傅鹤鸣向法庭提出,为彻底查清本案事实,要求追加周勤丽为本案第三被告,获得法庭的准许,这是休庭前发生的插曲于俊世。
“醉翁之意不在酒”于俊世。看来,原告状告翻译者、出版者侵害名誉权只是一种诉讼策略和技巧。因为在南京打官司,不仅可以省却去法国巴黎起诉的诸多不便,也可达到在中国这个特定地区与周勤丽对簿公堂,澄清事实的目的。再说,各国的法律毕竟有所不同,在法国提起诉讼,法律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一个未知数。中国的律师不能去法国打官司,原告得聘请当地律师代理,这在经济上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应当说,原告选择在译者韩沪麟的居住地提起诉讼,是高明之招。这一招使周勤丽陷于被动,光来来往往巴黎——南京之间应诉,就叫你费时费钱!
原告方的代理人向记者坦露:“周勤丽太缺德,就要她以损人的目的开始,以害已的结果告终!这就是我们在南京打官司的目的于俊世。”
五
经过长达三年之久的休庭之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6日再次开庭,审理由《花轿泪》、《巴黎泪》两书中译本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于俊世。旁听的记者有《法制日报》刘建、《中国通讯社》于俊、《解放日报》陈斌、《新民晚报》刘克鸿、《上海法制报》陆沪生、《法苑》杨培君及江苏各媒体的记者。
被追加为被告的法籍华人周勤丽没有到庭应诉,委托了南京市天听律师事务所毛琪律师当代理人于俊世。当审判长曹晓红宣布开庭后,毛琪律师手拿周勤丽签署的电传,以被告周勤丽系法国公民,只出了法文版的《花轿泪》、《巴黎泪》,应受法国法律管辖,以及法院给周勤丽的送达书未说明如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30天内提出为由,对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对此,法庭认为:周勤丽的中文版《花轿泪》、《巴黎泪》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周勤丽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管辖异议,视作放弃权利,现已经无权提出于俊世。
毛琪律师:“我接到委托公证是10月28日,离30天还有两天于俊世。”
审判长:“以周勤丽接到起诉书为计算开始于俊世。”
毛琪律师:“我要法院书面裁定,这样我可以到省高院申请裁定于俊世。”
审判长:“已经超期,失去了提出申请的权利于俊世。”
毛琪毫不退让:“周勤丽女士坚决要书面回答,并上诉二审法院于俊世。”
审判长态度强硬:“周勤丽已经无权提管辖权问题于俊世!”
周的另一位代理人傅筱提出:“我们是11月8日收到起诉书的,10月28日周勤丽做好公证委托的于俊世。”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于俊世。”
几分钟后,审判长宣布:“经法院慎重研究,口头驳回周勤丽的申请,不给书面裁定,继续开庭于俊世。”
在法庭作出这样的裁定之后,毛琪律师声明:“周勤丽在电话里关照我,如法院不接受申请就退庭于俊世。”
审判长晓以利害:“未经法院同意,擅自退庭,法院将作缺席判决于俊世。”
毛琪律师和傅筱一起中途退庭于俊世。一位旁听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毛琪律师退庭既是无奈之举,也是明智之举,因为他根本不了解情况,无法为周勤丽辩护,在庭上只能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以证明周勤丽在两书中对原告及其亲属的侮辱、诽谤于俊世。原告代理人认为,中文本译者韩沪麟明知周勤丽这两本书是受《基度山恩仇记》影响,用手中的笔“报仇”的作品,仍积极翻译此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对自己所出版的作品中所记载的“事实”以及明显侮辱、诽谤、贬损他人人格的内容不作任何审核,而以赢利为目的出版此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韩沪麟和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都辩称:原书著作权属于周勤丽,书中的内容理应由周勤丽负责于俊世。作为译者仅对译文的准确性负责;出版社在审查出版这类文学作品时,不负核查事实的责任。
韩沪麟的律师刘国玲念了《人民日报》发表的13位专家学者反对状告译者、强调译者和出版社不具有审核内容义务的来信于俊世。
原告方反驳道:“廖先旺记者的报道文章只能代表他个人的观点,不能代表人民日报的观点,更不能代表法律于俊世。1985年出版《花轿泪》一书时,国家已经有宪法、民诉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况且当时周勤丽已经与刘家为遗产纠纷在诉讼,请问:周勤丽在出书前是否向译者、出版社交代过?周勤丽不照实交代,隐瞒了背景,你们只得‘吃药’。”
据记者观察,原告方的本意是要周勤丽当庭出丑,或是通过法庭审理让她在媒体露出真相,因而并不恋战,没有紧紧抓住两被告不放于俊世。既然已经达到将周勤丽追加为被告的目的,也就对国内的两被告“网开一面”了……
庭审临近结束时,原告向周勤丽等三被告提出了共索赔153万元人民币的要求于俊世。
六
其实,刘聘三的后代与《花轿泪》、《巴黎泪》的作者周勤丽打官司,是“豪门”恩怨的必然结果于俊世。为了遗产纠纷,周勤丽与刘氏后人竟打了一场长达10余年的官司,在上海闹得沸沸扬扬。
刘聘三先生是上海一个享有盛名的实业家,他在上海、浙江置有大批房产、五十余家企业投资和巨额金银、存款、字画等财产于俊世。1950年,刘聘三先生携妻去了香港,委托长子刘有煌代管在沪的财产。
十年动乱中,刘聘三名下在沪财产均被上海制面厂造反派查抄于俊世。未及上海地方政府落实共产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归还这批财产,刘聘三夫妇先后在香港病故。
刘聘三夫妇共生育了9个子女,除长子刘有煌于1962年10月在香港探亲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外,另有7个子女出国定居并加入美国、英国、法国和巴西等国籍,只有一个女儿刘有筠居住在上海于俊世。从1974年起,他们多次致函上海市有关方面,要求依法继承先父遗产,并要求在落实政策时,通知其会同办理财产继承手续。
1979年4月,接到国内有关方面的通知,刘聘三的三子刘有燮和三女刘有鞠专程从美国飞抵上海办理被抄财产落实政策手续时,愕然地得知:周勤丽已经抢先一步取走了被归还的财产,计有200377元人民币和53幅字画于俊世。他们与周勤丽几次交涉,历经三载而未果,遂于1983年5月20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周勤丽交出这批被其独占的遗产。
刘氏姐弟在诉状中称:先父刘聘三和先母张玲香(又名张素贞)于1950年去港后,将上海的所有产业委托长子刘有煌代为管理,其他子女先后赴港及国外就读于俊世。1962年长兄刘有煌赴港探亲,因心脏病复发,同年10月病故。被告人周勤丽因其夫刘有煌在港患病,携同子女前往香港探望,并征得先父同意后,将家中所有一切委托先父之外甥顾铭盛代为管理,此后在沪的定息均由顾代领,直至“文化大革命”前夕。每一个阶段定息领取后,由顾将收支情况向先父书面汇报,并把详细清单附去,所有支付事项,全由先父一人决定,其他人无权支配,顾只凭先父认可后才肯支付,一直到“文化大革命”为止。
1966年9月3日,由上海制面厂“造反队”勒令财产代管人顾铭盛交出刘家的所有钥匙,刘家的财物全由该厂“造反队”查抄在案于俊世。1974年刘聘三在港去世时,当时以居港的女儿刘有芬为代表,致电上海市革命委员会,要求冻结在上海被查抄的财物,并要求合法继承刘聘三在国内的遗留财物。1978年刘聘三之女刘有筠到上海侨务办公室和上海制面厂,反映了以上情况,要求落实政策时通知刘聘三在境外的各子女,会同办理继承手续,均得到以上单位的承诺。
1979年4月17日,刘聘三之子刘有燮、刘有鞠为代表来沪要求上海制面厂落实抄家财物,却被告知系争财物悉由被告人周勤丽于1979年4月16日领去于俊世。被告人周勤丽明知是刘家的财物,明知自己已于1965年改嫁张大祥,脱离了与刘家的亲属关系,却明知故犯地欺骗上海制面厂,“采用了隐瞒再婚事实,盗用刘聘三长媳身份的手法冒领、独吞”了他们父亲的遗产。
刘有照等原告在诉状中强调:“周勤丽的行为于情于法不容,请求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切实保障原告人合法继承权利于俊世。”
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周勤丽采取了反击的措施,由儿子刘巽坡以第三人的身份提出了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将“上海吴江路61弄20号楼下底层我亲属居住部分75•5平方米的产权归我继承;上海先父刘有煌家中查抄财物中属先祖父刘聘三遗产由我及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属先父刘有煌遗产由我及母亲周勤丽共同继承,国内所有的字画全部由我继承;先祖父刘聘三所设‘聘公奖学金’以及留在境外、国外之遗产由我及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于俊世。
刘巽坡在诉状中指出,国内动产部分应该“先行剔除周勤丽名下私人嫁妆结婚首饰以及家具等”,并称:“先父刘有煌是先祖父的长子,多年来帮助先祖父经商,并在银行任职,有所积蓄于俊世。因此,抄家财物中不记名的有很大部分是先父财产,应实事求是的加以认定。这些不属于刘聘三的遗产,理应从中剔除,由诉讼第三人及母亲周勤丽继承。”
他说,刘聘三1950年自上海迁居香港时随身携带了大量金银细软及有价值的古董文物于俊世。以后又在香港经营多年,积聚大量财产。先祖父为了资助后辈出国留学深造设有“聘公奖学金”,现为原告保管。诉讼第三人去美国留学时,曾向原告申请奖学金,遭到拒绝。目前该项奖学金积有多少?应将账目清单呈交法院查验,以保障诉讼第三人合法继承权利。
刘巽坡在反诉状的最后部分称:“先祖父刘聘三离沪时将珍贵价值的字画均带往境外,现全部为原告所占有于俊世。国内所剩都是一般字画,价值不大。因此,请法院判令全部归我继承,这亦符合情理。”
针对刘巽坡的上述要求,刘有照等于1985年5月24日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进行了驳斥于俊世。一是对刘巽坡要求继承吴江路61弄20号底层房屋提出了异议:“早在1981年3月21日被告周勤丽写给原告刘有燮的信中曾声称,‘天乐坊的房子将来我也没有用,去申请要回,修起房子也麻烦,所以巽坡说他不要’。既然被告说‘巽坡不要’,为何今又出尔反尔?显然另有意图,别有用心。”二是对刘巽坡所称要先行剔除其母周勤丽名下私人嫁妆、结婚首饰等财产提出了异议:“周勤丽对这笔遗产无论是全部还是其中的一部分,根本不可能具有所有权。”三是对刘巽坡所称刘聘三带到香港的古董文物不仅量多且最具价值的说法提出异议:“应提供足够的证据,不能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四是对刘巽坡所提的“聘公奖学金”作出说明:“先父刘聘三在境外、国外的其他财产已在1970年所立遗书中说明拨入‘聘公奖学金’作为奖学基金,同时对诉讼第三人今后的教育费用也规定由被告周勤丽负担。先父在其1970年8月14日亲笔所立遗书中写道:‘自1970年坡舲二孙学膳费均归勤丽负担,我今赠舲孙港币一万元整。得其母的同意用之’。1975年诉讼第三人申请哈佛读研究生的学费,因不符合‘聘公奖学基金’以大学毕业为度、动利不动本的原则,不能领取该项基金。倘若诉讼第三人还记得其在1981年写给原告刘有燮的信中表示‘因我少年爸爸过世,是阿爷在我发育成人时,代替了心理上父亲的地位,我对他非常敬爱,我也要公正合理尊重他的遗嘱’的话,那么,诉讼第三人为了报答祖父抚育之恩,也应该尊重先父建立聘公奖学金的遗愿,不该再提出要继承先父刘聘三在境外国外的所谓遗产。”
七
对于刘家弟妹的指控,周勤丽则辩称,上海制面厂“造反队”从她上海家中抄去的财物,因刘有煌已经去世,发还给妻子是符合政策的,不存在“冒领”之事于俊世。落实政策发还财产中存款和珠宝金银等部分折价款,有刘有煌和她本人的财产。其余属于刘聘三的部分,按先公“赠予手续”约定,分别由各继承人继承。她要求法院据此确认上海市吴江路61弄20号的房屋由其子刘巽坡代位继承。
记者看到了原告呈送法院的刘聘三1964年8月所立的《聘三赠予手续》的全文:
缘聘三自十五岁学业以来已五十余年,一生辛劳,薄有积蓄于俊世。惟所有财产十分之九在上海及家乡。自人民政府实行社会主义后,不论用任何名义所置之产均生问题,名存似亡。万一有物归原主之一日,决照以下方法分别赠予余之各儿女孙。今余已逾古稀,风烛残年不得不先行约定,俾后随时候机执行。
计开房地产:坐落上海静安寺路斜桥弄天乐坊计地十二亩零,我占三分之一,今已分开,将我分得部分分给与各儿女孙等各得二楼二底连厢房各一宅,分得门牌列后:有煌(继承人巽坡)20号;有照15号;有燮17号;有徵23号;巽坡22号;巽熙36号;有筠(单间二宅)19、21号;有娟38号;有鞠24号;有明26号;有芬28号于俊世。
上海存有各种股票,今赠与女儿五人,每人所得业广公司股票一千股,电话公司股票三百股,闸北水电公司、南市华商电气公司、华通电业厂、统益纱厂上述四种股票每女儿各得百分之六,尚有其他股票等均归我儿及奖学金部分于俊世。
其余房地产:坐落延平路(申园跑狗场旧址)与劝工银行信托部合购的计地六十一亩,另用慎泰公司名义我占百分之五十,劝工用慎记名义、我用泰记名义乃有煌代表的立有与劝工银行信托部订的合约于俊世。坐落麦特赫司脱路一亩另五厘房地产;坐落体育会路五亩八分余空地,已土改没收;坐落复旦大学对面沿马路四亩余空地,已土改没收;坐落宁波江东大校场空地一亩八分;贵驷桥新屋前进及六间头小屋均归照、燮、徵、坡四人均分。
上海如存有款项及各种通用货币及金器等以十五股分派(金镯未镶者属金器部分,此外金镯以下小件金器未镶者属首饰类)儿辈四人每人得一股半,女儿五人每人得一股,尚有四股归聘公奖学金户于俊世。上述通货等待可能时得我同意即分派。
上海所有上述房地产及大校场地以及指定分派后其余各种股票及房地产以十股分配,聘公奖学金得六股,四儿均得一股,聘公奖学金乃我儿孙辈直系所有,若儿孙发达,我希望追助之,其办法另订之于俊世。
汝母向来勤俭,首饰无几,除已随嫁妆及给与儿女外,香港无存于俊世。上海或有少许,今将上海少许首饰如有独粒钻戒择好的给与三孙巽三一只,若无的话,则选佳者首饰一对或一只,以一种为度,以留纪念。其余部分给巽坡十分之五,有筠十分之三,有芬十分之二,合计十分。
我与汝母上海所有皮衣及一切衣料等,巽坡得八成,有筠得二成于俊世。所存钢琴赠与碧城孙女两只,勤丽一只,巽坡一只。上海或有其他物件等均归巽坡。
上海我存的近人书画,赠与秦仲祥女婿吴大徵立轴一幅、吴榖祥尺页一本、赵叔孺天竹立轴一幅,其余归四儿所有于俊世。
上海我房间全套木器归巽坡所得,其余木器如卖后尚存归照、燮、徵三儿所得以留纪念于俊世。
上海如存有银制器具归四儿分派以留纪念于俊世。
劝工银行部分将来如有所得均归聘公奖学金户于俊世。香港虽有少许现款,为我与汝母生活所需,待我与汝母归天后依我遗言分派之。
我年逾古稀,在世能有几何,儿女多或未了解我实情,日后防有无为之争执,今将我之沪甬两地房地产及股票等上述分给各儿女目下,上海无论何种资产完全画饼状态,看看似有,实际似无,亦要有环境变化也于俊世。倘有任何财物未列入本约以内,而以后发现者即于发现时变售现金,按照上海现款例以十五股平均分摊。
本约中所分别赠与各儿女孙等财物,如在时机到来可以执行时,有损毁失落或不能收回或不能复原情事,各听幸运,不得争执,亦不得要求补偿于俊世。本约如有疑点,由聘三自行解决,将来身后由儿女九人会商解决,按照多数决定办法办理,无论何人不得独持异议。
本约经聘三决定签署后由各儿女孙等分别签署表示同意赠与之约定于俊世。
在1964年8月27日的《聘三赠与手续》上,周勤丽代表其未成年的儿子刘巽坡签署了名字,刘老先生的其他八个子女都签了名于俊世。
在庭审中,这份“赠予手续”究竟有效还是无效,争执最为激烈,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于俊世。在这份家书中,刘聘三将其上海吴江路61弄内的12幢房屋预分给各子女,每人一幢。可是,这12幢房屋中,除19号和20号为刘家保留自用外,其余的均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被“公私合营”了。
周勤丽认为这份“聘三赠予手续”是刘聘三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应该据此析产分割于俊世。而刘氏姐弟则认为,这是父亲生前向子女宣布财产的报告,目的是为了防止某些人隐瞒、侵吞他的财产。刘有筠说:“父亲本拟办公证手续,恰在此时传来了周勤丽在法国再醮的流言,就停办了。”
法院经过三年的审理认为,刘聘三的这份“赠予手续”不能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因为这位老先生将已经被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股票等仍作为自己的财产,分给各位子女,是不合法的;他对金银首饰的分配,既无明确的标的物,又无具体的数量,事实上无法分割于俊世。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成,法院于1986年5月作出判决:刘有煌、周勤丽名下的101862元属刘、周共同财产,半数归周勤丽,其余属刘所有,由周及其子女等份共有;刘聘三夫妇名下的93419元,由原告8人和周勤丽的子女各得九分之一;因周勤丽已经领取了200377元,扣除其与子女应得款,应退出85605元于俊世。对吴江路61弄19号和20号两幢房屋以及其他字画、文物、实物等财产,法院也作了分割。
尽管对于这个判决,刘氏姐弟不甚满意,因为他们认为周勤丽背着他们侵吞了父亲的不少遗产,但是为了息事宁人,也就作罢了于俊世。
可是,“树欲静而风不止”于俊世。时隔两年,被告一方不服法院判决,周勤丽以其子女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聘请郑传本、曹海燕律师为代书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消原判第二项关于吴江路61弄20号房屋之决定,并将该房之产权改判归其子所有。
周勤丽认为,刘聘三完全有权立遗嘱,将属于他所有的那幢20号的房屋赠予申诉人的父亲刘有煌并写明由申诉人继承于俊世。她声明,因长期离开大陆,不熟悉有关法律,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单纯地认为承办法官启发指点的话总不会有错,所以当时无法提出明确的异议。
一些知情人士认为,周勤丽这一招是很“阴损”的,将自己败诉的原因一棍子打在承办此案的法官身上,她当时之所以不提出异议,是因为听信了承办法官“指点启发的话”于俊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复查,作出结论:“刘聘三1964年8月所立‘聘三赠予手续’既不能确定为赠予书,也不能确定为遗嘱”,因而没有接受申诉人的要求于俊世。
按理说,这桩遗产纠纷案经过一审、再审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前后经历了9年的时间,应该划上休止符号了于俊世。然而,令刘氏姐弟未曾料到的是,周勤丽对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83)沪中民字第63号继承案的判决不服,凭借其各种社会关系,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政策性较强和周勤丽在旅法华人中有一定影响”,于1988年9月27日特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处理意见提出了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倾向于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诉。
1989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8)沪高民审字第71号《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于俊世。经研究认为,刘聘三1964年8月所立‘聘三赠予手续’既不能确定为赠予,也不能确定为遗嘱,该案以依法定继承处理较为合适。据此,我们倾向于维持原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全文,均收录在1998年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分巻汇编》(民商法巻)里于俊世。这53巻国家大法洋洋可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为该书题词:“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按理说,此判决都已经成了司法解释的范例,应该是铁案了!
可是周勤丽“神通广大”,妙手回春,绝路逢生于俊世。在她社会关系的运作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以(90)沪高民再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了原判决中止执行、对此案再审的决定。这在上海法院的审判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再审裁定后于俊世,又于1990年3月30日发函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再审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本市吴江路61弄19、20号房屋,刘聘三在分赠书中明确归刘有筠、刘巽坡所有,刘有筠、刘巽坡也都各自执管了赠予房屋,因此,19号房屋应归刘有筠,20号房屋归刘巽坡所有于俊世。
“二、分赠书涉及的其它财产,以受赠人有否接受为原则认定赠与有效,没有接受的仍以遗产处理于俊世。
“三、本案涉及海外有影响的当事人,请及时与市委统战部、市侨办联系,征询他们的处理意见,以取得工作上的支持和配合于俊世。”
1991年9月初,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传票,决定于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刘聘三遗产继承、析产一案于俊世。为此,刘有筠亲笔写了一份详细的书面材料,于9月21日下午5时交给代理人杨竞源先生修改,准备在开庭时发言所用。她在这份书面材料上明确指出:“刘有煌1962年7月去香港,10月病逝。周勤丽去港通行证8月批准,获得通行证时,刘有煌已病危,数度电报催其速去港。可是,周勤丽拖迟,在上海忙其见不得人的私事,掉换3090保管箱户名,将其改为周勤丽;开取其他保管箱首饰金银等;收取1962年二季度定息落入私囊……家父‘聘三赠与手续’上有周勤丽的签名,她承认刘聘三有这么多的财产。刘有燮、刘有鞠与周勤丽约好于1979年4月17日唔面,一起去上海制面厂领取抄家物资。可是她却于4月16日由统战部人员陪同冒领了刘聘三的遗产。真无耻,真贪得无厌!”
刘有筠开出了一张被周勤丽冒领的财物清单:
1、落实政策发还款200377元;
2、文征明山水轴一幅;
3、五幅名贵扇面;
4、清雍正年间名贵瓷器一件;
5、名贵稀邮;
6、名贵三角钢琴两架:51581西贝斯坦和51582斯坦威(均连凳)于俊世。
刘有筠特别强调指出:“刘有煌、周勤丽均没有挣过大钱,何来这么多财产和存单户名?这存单的来源全是股息收入于俊世。解放后,刘聘三在海外的所有股票都转户名给了刘有煌。刘聘三每年财产收入:1950年——1956年每年租金、股息收入约3万元,七年共有20多万元;1957年——1966年每年定息2•8万元,10年共计28万多元,合计足有50多万元。此外,还有公债、黄金、首饰等财产。”
也许刘有筠老人对周勤丽夺产之举气愤之极,未及开庭就因心脏病突发,不幸于9月22日凌晨去世!为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刘有照、刘有娟、刘有鞠、刘有明、刘有燮、刘有芬、刘有浚发出延期开庭审理通知于俊世。
一些采访此案的新闻记者发出感慨:“《花轿泪》的作者周勤丽为了这些遗产于俊世,竟然打了一场比抗日战争还要长久的官司,值得吗?所花费的精力、财力不比遗产更多吗?何不持宽容的心态,相逢一笑泯恩仇呢?”
八
冥冥之中的刘聘三先生绝不会料到,在他仙逝之后,他的后代为了遗产和名誉纠纷,竟打了十多年、仍无结果的官司,成了中国大陆诉讼案件最多、诉讼时间最长的家族于俊世。在《花轿泪》、《巴黎泪》作者周勤丽卷入侵权官司未有结果的情况下,1998年5月,“诉讼家族”又起波澜,周勤丽的儿子刘巽坡又为房屋使用费一事,将亲叔叔推上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1950年,刘聘三携妻子张素贞离沪去了香港,将留在上海和老家浙江镇海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委托长子刘有煌管理,他的另8个子女都去了香港或国外于俊世。刘老先生在上海吴江路61弄的10多幢房屋,除19号由刘有筠等居住、20号由刘有煌、周勤丽夫妇及子女居住外,其余的均被公私合营。
刘聘三先生在“赠予手续”中将已被公私合营改造的房屋和没收的土地分别赠予9个子女名下,并写明:“万一有物归原主之一日,决照以下方法分别赠予余之各儿孙”,如“不能收回,各听幸运,不得争执,亦不得要求补偿”于俊世。当时,各子女签名表示受赠,周勤丽代表受赠继承人刘巽坡签名。
自从1983年美籍华人刘有照先生和7个弟妹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周勤丽冒领先父被查抄的遗产,侵犯其合法的继承权以来,这个家族的诉讼烽火一直未熄灭过于俊世。不仅周勤丽与先夫刘有煌的弟妹反了脸,而且她的儿子刘巽坡、女儿刘碧城也与叔叔、姑姑有了疙瘩。
刘巽坡在起诉状中指控叔叔刘有照冒领了吴江路61弄20号房屋并一直占有至今,还委托他人领取了房管部门发还的房租6200余元于俊世。刘巽坡认为,1996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系争房屋所有权为原告刘巽坡,故刘有照的行为构成了对他的侵权。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刘有照支付吴江路61弄20号楼上房屋的使用费254447•89元及利息147124•55元,退还冒领的房租6200•89元及利息11284•62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在美国的刘有照先生接到侄子的诉状副本后,委托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傅鹤鸣为诉讼代理人并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吴江路61弄20号房屋的房产税、土地税、房屋维修费、支付孔宪盘劳务费、代原告亲戚支付的拖欠房租费人民币20831•05元于俊世。静安区人民法院原定1998年12月23日开庭,公开审理这起叔侄之间的纷争,消息已经传开,但不知何故却推迟了开庭审理时间。
在过了一年又五个月之后于俊世,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刘有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巽坡从1998年5月21日至1999年10月20日的房屋孳息损失人民币29208•60元,并从1998年5月21日起至1999年10月20日按每月人民币1622•70元累加,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本金的相应利息;从1999年10月22日起每月按人民币1622•70元赔偿原告刘巽坡,至被告刘有照停止侵权止于俊世。
二、原告刘巽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有照土地税人民币835•20元,并从1989年起至1998年按每年人民币83•52元累加,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本金的相应利息;原告刘巽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有照代原告亲戚支付拖欠房租费计人民币466•61元,并从1990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于俊世。
房屋租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刘有照承担于俊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33•59元,原告刘巽坡承担7912•86元,被告刘有照承担620•73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243•24元,原告刘巽坡承担62•07元,被告刘有照承担1181•17元。
这对叔侄均不服一审判决,都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俊世。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刘有照是否应从1984年始赔偿刘巽坡系争房屋孳息的责任?
以杨俊为审判长的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于俊世。另查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沪高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认定,刘聘三被抄家物资及折价款于1979年陆续发还,由周勤丽(刘巽坡之母)本人或委托其妹周勤清领取,该判决中刘巽坡只有继承的权利,没有给付的义务。另该判决认定,系争房屋刘聘三在“聘三赠与手续”中已约定赠予刘巽坡,且在刘聘三去世前已为受赠人执管,上述赠予行为成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1996年4月24日公开宣判,刘巽坡及刘有照的委托代理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就(1995)沪高民终字第38号的执行发公函给上海市静安区房产交易中心,函称:“我院受理的刘巽坡依照生效的(1995)沪高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刘有照继承、析产案和刘有照等人依照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周勤丽继承、析产案。由于上述两案互为联系,为顺利执行上述两案,故烦请贵交易中心暂缓办理本市吴江路61弄20号有关房屋过户手续。”
同时,法院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24日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确认系争房屋归刘巽坡所有,刘有照未将系争房屋腾空,侵犯了刘巽坡的财产所有权,理应赔偿刘巽坡无法获取系争房屋孳息的损失于俊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沪高民终字第38号判决主文中刘巽坡并无给付义务,被继承财产是在刘巽坡之母周勤丽及案外人周勤清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0月出具的执行公函,虽明确暂缓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未同意刘有照可不腾退系争房屋,故刘有照以此为由认为其可不腾退房屋,不予采信。刘有照的兄弟姐妹委托刘有照是在处理刘聘三在国内的遗产,而系争房屋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在刘聘三去世前已为受赠人执管,赠与行为成立,故刘有照认为应由其兄弟姐妹分担执管,依据不足。刘巽坡于1996年4月24日已明知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其所有,但其于1998年5月21日才主张权利,故其诉讼前的实体权利只能保护二年。原审法院认为该损失应从刘巽坡起诉之日起算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8)静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及对反诉受理费、房屋估租费的处理;
二、撤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8)静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及对案件受理费的处理;
三、刘有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巽坡从1996年5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孳息损失(按每月人民币1622•70元计),并支付同期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并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人民币1622•70元赔偿刘巽坡房屋孳息损失,至刘有照腾退之日止于俊世。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67•18元,由刘巽坡负担人民币12064•57元,刘有照负担人民币5002•61元于俊世。
至此,发生在这对叔侄之间的纠纷才划上句号,而本是同一血脉的亲人从此彻底断了关系于俊世。一些与刘家有世交的人士评论道:“作为刘聘三先生的长孙刘巽坡,本与刘有照、刘有芬等叔叔姑妈无怨无仇,都是周勤丽这个‘基度山女士’在两代人之间播下了仇恨的种子,酿成了反目为仇的后果,这是刘聘三先生生前最不愿意看到的结局啊!”
九
由周勤丽所著《花轿泪》、《巴黎泪》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在经过近7年的审理之后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作出判决:作者周勤丽赔偿原告损失78960元,两书的中文译本停止出版、发行于俊世。
《花轿泪》一书写于1975年,《巴黎泪》一书写于1978年,都由韩沪麟翻译成中文,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于俊世。
法院认为,《花轿泪》、《巴黎泪》两书中文译本为自传体小说,作品中周勤丽、刘玉柱、刘玉英、吉姆杜、刘品山等人物与生活中的周勤丽、刘有照、刘有芬、刘有筠、张志申、刘聘三等特定人物的关系、职业、性别以及生活、工作的特定环境等方面基本相同,熟悉生活中特定人物的人都公认作品中的人物就是生活中的特定人物,故该书系以纪实性为主的文学作品于俊世。
在该作品中,法院查明的内容涉及刘有照、刘有芬、刘有筠、张志申、刘聘三的内容部分失实,并有侮辱、诽谤的言词,还有暴露他人隐私的内容,贬损了特定人物的人格,侵害了原告刘有照、刘有芬的名誉权,侵害了死者刘有筠、张志申、刘聘三的名誉于俊世。
法院认为,被告周勤丽侵害他人名誉,诽谤、贬损他人人格,暴露他人隐私是主观故意的,具有明显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故其行为构成侵权,应负大部分责任;译者和出版者由于疏忽而未尽注意责任,客观上造成损害事实,也构成侵权,负有一定责任于俊世。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花轿泪》、《巴黎泪》两书中文译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被告周勤丽赔偿刘有照损失(含精神损失2400元)计15880元,赔偿刘有芬损失(含精神损失4800元)计45600元,赔偿张安于损失(含精神损失4000元)计17480元;被告韩沪麟及被告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也被判决承担有关赔偿于俊世。本案的受理费、翻译费计2300元,由被告周勤丽负担1840元,另两名被告各负担230元。
接到这一等待了7年之久的判决,刘有照和刘有芬兄妹俩都十分激动,说:“尽管法院审理的时间太长了,但我们终于盼来了显示正义、公正的神圣判决,祖国的法律维护了我们海外华人的合法权益于俊世。这一神圣的判决昭示:一切以损人为目的,采用卑劣手段侵害他人名誉、人格的无耻之徒,其最终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张安于动情地说:“我的父母都是被周勤丽在《花轿泪》、《巴黎泪》两书中的无中生有的诽谤、诬蔑、造谣损害了名誉,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含冤而死的,现在法院作出了这一公正的判决,我可以告慰于在天之灵的先父母了于俊世。像周勤丽这种用心险恶的女人,应当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和道德法庭的审判,不能再让这种祸水去危害他人!”
为刘氏家人代理了十多年诉讼的傅鹤鸣深有感慨地说:“我的长辈与刘家有着很深的交往,刘聘三先生的子女都是有教养、有道德的知识分子,他们善以待人,有口皆碑于俊世。我之所以不遗余力地为他们代理官司,就是要为他们争个清白,也为九泉之下的刘聘三老先生争个清白,洗刷掉周勤丽泼洒在他们身上的污泥浊水。”
十
周勤丽和韩沪麟对南京市中级人民的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以夏正芳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于俊世。
韩沪麟的上诉主要理由是:一,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原审认定上诉人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有预见,致造成损害,这种认定是错误的于俊世。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应根据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客观情况及行为人本身的特定条件来确定。本案中《花轿泪》、《巴黎泪》分别于1975年和1978年出版,先后被译成16种文字出版发行,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良好的社会反映,作者周勤丽也获得政界、新闻界的肯定。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上诉人才产生了翻译的动机。作为译者,上诉人确保译文的准确性,履行了作为译者的应尽义务。故书中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已不属于上诉人是否应预见的范围。二,上诉人不负有应当注意的义务: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作为译者,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对作品内容是否侵权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此外,上诉人翻译两书时,我国尚未参加有关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故上诉人在翻译时,已充分遵守了当时国内译者的职业规范,履行作为译者应尽的义务。故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他要求撤消原判,免除其民事责任。
周勤丽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上诉人行使正常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于俊世。上诉人系法国籍人,不清楚中国对管辖的规定,而原审法院在1996年3月28日送给上诉人的应诉通知书中,没有明确告知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致使上诉人变相丧失了这一重要的诉讼权利。同时,1997年11月1日上诉人的代理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延长答辩期申请书,原审法院未予明确答复,因此,上诉人对原审法院不尊重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提出抗议。二、原审中上诉人程序权利的丧失,也导致了原审判决实体上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罗列了一大堆上诉人著作中的词句,指明构成侵权,而因为上诉人没能正常行使抗辩权,导致这一认定成了一面之词。关于作品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其认定焦点在于作品是否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及名誉是否受到损害,这两个焦点在原审中没能得到质证,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她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未到庭参加庭审,但在给江苏省高级法院的函中称:作为出版社对翻译作品是否可能侵权负有注意义务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不可操作于俊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5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作品被认定为侵权,出版社仍继续出版时才构成侵权。而一审判决与该规定相悖。因为此案时间长,出版社难以承担讼累之苦,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未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花轿泪》、《巴黎泪》中文译本中责任编辑所写的内容提要、韩沪麟向出版社的介绍中,都认为上述两书是自传体小说于俊世。作者周勤丽在《花》的后记中自述:这本自传体小说,是从清朝末年我祖父的时代开始的,直到1962年我离开祖国为止,历史的篇幅长且变化多端,为了避免读者在阅读时中途厌倦,我把自传写成了小说体。从书中内容看,《花》、《巴》分别记述了作者在上海、香港、巴黎的生活、奋斗的经历,书中涉及的人物与生活中特定人物的关系、职业、性别以及生活、工作的特定环境等方面基本相同,熟悉生活中特定人物的人都公认作品中的人物就是指生活中的特定人物。因此,《花》、《巴》两书是以小说为载体的传记作品。从《花》、《巴》两书涉及刘有照、刘有芬、刘有筠、刘聘三的有关描写看,多处内容失实,并有多处侮辱、诽谤性的言词,且有些内容属他人隐私,侵害了刘有照、刘有芬及死者刘有筠、刘聘三的名誉。周勤丽作为原作作者,且中文版的翻译、出版均得到其同意,因此,对其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主观上是故意的。原审法院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对周勤丽程序方面的上诉理由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第一条上诉理由认为原审法院未明确告知其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故而导致其变相丧失该权利于俊世。根据民诉法第1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哪些诉讼权利、义务属于必须告知的内容却未有相关的规定,通常法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有关当事人开庭中一些权利,如处分权、申请回避权、举证质证权、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权。作为当事人而言,熟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是其本分。故其该条上诉理由不足以成立。
其第二条上诉理由认为程序上权利的丧失,导致原判实体上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侵权的主要事实未能进行质证于俊世。在原审法院第二次开庭中,周勤丽的代理人再次提出管辖异议,法庭当庭予以口头裁定驳回,而周勤丽的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故原审法院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缺席审理,由此导致周勤丽一方当事人未能就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其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负。因周的管辖权异议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原审法院未予书面审查也并无不当,因此,周勤丽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译者韩沪麟与出版者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在翻译、出版《花》、《巴》中文本时由于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也并无不当于俊世。韩沪麟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于俊世。遂于2000年3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历经8年之久,刘聘三的子女终于在自己的祖国打赢了这场艰难的官司,将侮辱、诽谤其名誉、人格的《花轿泪》、《巴黎泪》的作者周勤丽绳之以法,不仅为自己赢得了清白,也为九泉之下的父母洗刷了周勤丽泼在其身上的污水秽泥于俊世。
尽管赢得了官司于俊世,但是刘有照、刘有芬等刘聘三的后代没有喜悦,心中依然有许多疑问没有得到答案:
先父刘聘三生前对长媳如此关爱、呵护有加于俊世,周勤丽为何在其身后竟然这般无中生有侮辱他,连一个已经逝世的老人都要恶狠狠地“鞭挞”?
刘有照早年就离家出国去了大洋彼岸留学于俊世,是个知书达理的高级工程师,从未与嫂子有任何过节,周勤丽为何要在自传体小说中编造谎言贬损他?
刘有芬本是个安分守己的良家妇女于俊世,从未做过损害嫂子的事,周勤丽为何要在《花轿泪》中百般丑化她,将其诽谤成仅仅与男友相识才几个月“就为他献出了一切”的轻浮、粗俗的女子?
刘有筠原本生理上和相貌上都无缺陷,周勤丽为何要将她描写成“生理上有缺陷,先天也长得相当丑,富人家不要她,穷人家她也看不上,成了一个老姑娘于俊世。极端任性、嫉妒心强,又爱吵架”?
周勤丽曾对译者韩沪麟说过,她受了《基度山恩仇记》的影响,没有钱来报仇,只能用手中的笔了却心愿于俊世。刘聘三先生及其子女又有何事结怨结仇于周勤丽,值得她如此“报仇雪恨”?
一位与刘家有着世交的老先生这样评论道:“周勤丽在法国日子过得好好的,刘聘三一家对他向来不薄,就在她改嫁再婚后,刘聘三先生生前分遗产时照顾最多、给的最多也是她的儿子刘巽坡于俊世。为何要如此以怨报德、恩将仇报呢?这只能说明周勤丽是一个不安分守已的女人,一个喜欢搬弄是非的女人,一个胡搅蛮缠的女人,一个心胸狭隘的女人,一个报复狂式的‘基度山女士’!”
中国有位哲人说过一句名言:“以损人的目的开始,以害己的结果告终于俊世。”周勤丽也应了这句话。这也许是她始料不及的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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