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广西某县国土局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是否合法罗云光?
罗云光有三女一子,分别为罗琳、罗立(男)、罗碧、罗宇罗云光。 93年罗云光与前妻离婚;同时潘金菊与其前夫离婚。随后罗云光与潘金菊结婚,潘金菊带了小女儿罗乐入住罗云光家。 次年罗云光在城郊购得一块面积约190㎡的土地,建了一套带后院的房子。其房产证记载:“产权人为罗云光,建筑面积258㎡,土地使用面积190㎡”;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者为罗云光,用地面积190㎡,其中建筑占地80㎡”。由于双方均为再婚,为避免今后子女为房产纠纷,罗云光与潘金菊协商,一致同意将全部房产赠与罗立。并于98年办理了房产赠与公证。
赠与书内容: “赠与人罗云光、潘金菊建有私房一座,其房屋座落于******,占地面积约为80㎡左右,房屋砖混结构,共建叁层罗云光。为便于管理、使用该房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现赠与人罗云光、潘金菊自愿将该房屋产权赠与给受赠与人罗立,今后该房屋产权全部归罗立所有”。公证书附有罗云光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
2002年罗云光与罗立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罗云光。2003年罗云光去世,遗言罗立留潘金菊在该房屋至少居住两年,之后房子任意处置。2008年初,潘金菊反悔,以公证书中只记载80㎡土地面积为由,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国土局于2002年为罗立核发的190㎡的土地使用证。要求撤销原土地证,重新划分土地权属。
请问国土局的行政行为有没有错罗云光?潘金菊的请求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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