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凤凰卫视今年五月四日播出的《冷暖人间》和南方人物周刊十二期的说王磊在申宇的组织指挥下的在吉林市热点舞厅持刀伤害张猛荆魏一案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的地方,让所有关注本案的人认为张猛的死是王磊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其实张猛的死与王磊的犯罪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下面我就把案件的全过程以及案件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仅仅凭着其他几位被告人事先定好攻守同盟的口供来认定王磊的犯罪,显然有失法律的公正公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案长达三年之久但最终也没有明确致死张猛的五刀到底是谁刺的,究竟各被告人都刺了张猛几刀?刺的又都是什么部位?将持刀伤害张猛的各被告都以主犯论处,可在王磊的量刑上却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量刑畸重关鑫。本文由当事人王磊本人自诉,他的朋友代为整理上传,希望看过本文的执法机关予以重视,法学界的专家人士能够给本案一个界定,同时也还王磊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

  案件的真实过程:2005年2月3日晚,我(王磊)与朋友陈三强,李国欣到本市热点舞厅跳舞时遇到申宇一伙人(有七男三女),也就是本案中我另外的几个同案犯,申宇先是请我们到舞厅的二楼喝酒,当时在场的人(除女孩外)都喝了不低于两瓶的啤酒,喝酒过程中申宇提议去挑逗舞厅里其他女孩后,就带着关心,曹可欣,单雨佳几人去了舞池,当时申宇非要和一个女孩交朋友却遭到了那个女孩的拒绝,申宇对那女孩说如果不把手机号告诉他(申宇),他就抢她的手机,那女孩趁申宇等人不注意的时候离开了舞厅,以上申宇挑逗女孩的过程是申宇几人见那女孩离开舞厅后返回酒桌上说的关鑫。酒喝完之后,申宇对我们这些人说一起去楼下跳会舞就都回家吧。也就是我们都在舞池跳舞的时候,张猛来到申宇面前并告诫申宇说:哥们,消停儿玩会儿,别在这里聊识(挑逗的意思)小姑娘了。申宇回话说:你是干他妈什么的,别没事找事。张猛没敢说话转身往舞池外面走,因为我(王磊)与申宇离不到半米的距离,所以我(王磊)听到了他们二人之间的对话,在张猛遭到申宇辱骂后转身走出舞池的时候,申宇对我说:你看那逼头一点一点的,好像是骂我呢。申宇又对关鑫几人说了刚才的事,关鑫说:要是让他(指张猛)找完人把咱们堵这里就完了。这时,申宇招呼其他人一起下楼,到了楼下也就是芭娜娜门前申宇先是让我们准备好刀一会打架又让曹可欣和姜杨把张猛叫出来,曹可欣向关鑫要了一把卡簧刀(关鑫在给曹可欣刀的时候也给了单雨佳一把折叠式的卡簧刀)后就带着姜杨返回舞厅去找张猛,这时申宇让四个女孩先上他的车(当天申宇开的是捷达),并从他车的座位取下一个手包又从包里拿出一把卡簧刀,然后问我(王磊):你刀呢?我(王磊)便拉开申宇车的车门对李国欣说:把兜子给我。我(王磊)接过李国欣递过来的兜子并从里面拿出来了一把刀和一包烟,申宇走到我(王磊)身边要了一根烟后拿着他的那把卡簧刀对我(王磊)说:一会打架你就给我上,只要不捅死人,我家拿钱都可以摆平。就在这时曹可欣和姜杨回来对申宇说:对方找人了,在二楼厕所那呢,能有五六个人,说了马上就下来。陈三强对申宇说:我在天津街的食杂店有东西(指打架用的东西),我去取一下,几分钟就回来。申宇让姜杨陪他一起去取,并嘱咐陈三强和姜杨快点回来。等了几分钟之后没见对方的人下楼,申宇又派曹可欣和单雨佳两人到迪厅里面找,之后又吩咐关鑫把车开到吉林大街的另一侧,怕热点迪厅的监控录像把车牌录下来。迪厅的录像可以看的到我们(当时在场的各被告)当时在楼下的一举一动。也就是三分钟的时间曹可欣和单雨佳跑回来对申宇说:他们(张猛一伙)下来了,对方大概有十来个人手里有应该有刀,还有个人好像手里拿着电棍。刚说完,对方就下来了六个人(其中有张猛,荆魏,赵欣,耿强,姜建龙,于亮)。其中一个穿白毛衣的(赵欣)对申宇说:胖子,多大个事啊差不多就得了。申宇用刀指着张猛说:你装什么啊。张猛回话说:你拿个刀还敢攮我啊。正是这句话激怒了喝醉酒的申宇。申宇上前照对方的一个人(赵欣)就是一刀,我(王磊)看见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荆魏)上身敞怀左手放在怀里,当时认为他有刀,就想别让他把申宇再给攮了,所以我跑过去就是一脚将他(荆魏)踢倒,也正是怕他回手给我(王磊)一刀所以蹲在地上就照他的右侧腰部刺了一刀。就在他刚刚起身的时候申宇照他的右后背部攮了一刀。这时我(王磊)便往迪厅的胡同里面追刚跑几步就追到了那个穿白衣服的人(赵欣),我(王磊)一把抓住他,他(赵欣)很害怕的对我说:哥们,是我。我(王磊)当时愣了一下回了一句:没你事就赶紧走。就在这时,我(王磊)听到胡同外面申宇喊:别让他跑了。就跑了过去,刚跑出胡同就看到张猛拼命的向绿色家园方向跑,他身后追他的是人的顺序是王磊(与王磊同名的另一被告),曹可欣,单雨佳,关鑫。申宇离他们四人大概二十米左右,我在向张猛那边跑的时候在芭娜娜门口停车的位置超过了申宇,这时看到另一个与我(王磊)同名的王磊将张猛扑倒后,曹可欣站在张猛的头部左侧踢已经倒地的张猛头部,关鑫在张猛的右侧臀部位置踢已经倒地的张猛,单雨佳在踢张猛的左腿,我跑到张猛身边的时候,看到曹可欣拿刀照张猛的头上砍,单雨佳看我跑过来就对另外几个被告喊了一句:都靠边。我(王磊)蹲在张猛的右侧肩膀处看到张猛嘴在动,但不知道他在说什么,便朝他的右肩虎头肌肉扎了一刀,因为我(王磊)是右手持刀,刀尖朝下,由外向内扎的第一刀,所以至今这一刀我(王磊)都不知道是否扎在被害人张猛的肩上,而第二刀我(王磊)清楚的记得当时是刀把朝上刀尖朝下,直上直下扎在了被害人张猛的右肩背部,刀拔出来的那一刻我看到了血,也就是这时我(王磊)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所以转身就跑,因为张猛被害的地方正处于吉林大街于北京路交汇旁的绿色家园下凤凰彩印门前的人行道上,所以没有跑几步就有一辆黄色的捷达出租车停在北京路路口我(王磊)前面,我(王磊)拉开车右侧后门迅速的上车,坐在车的后排座位上,随后上车的是曹可欣直接上了车的前排坐在了副驾驶位置,最后上车的是单雨佳坐在了后排座的副驾驶位置,上车后我告诉司机快点开车,车子开动的时候我看到关鑫和申宇在攮张猛,我立即让司机开到松北二区,到达松北二区的居民楼时我要求司机停车,因为车的左侧车门上锁了所以我只能等单雨佳下车后我才能下车,因此我(王磊)是第一个上的车最后一个下的车,也是我付的车钱,为了不得罪出租车司机五元钱的车费我给了五十块钱,我(王磊)坐在车上付车费的时候我(王磊)对在车外单雨佳说:你把车牌号记一下。也是特意说给司机听的,怕他报案。等车开走后我们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在车上申宇打电话给单雨佳问他都跟谁在一起,并让单雨佳带我俩到铁合金与他会合。到铁合金小区后,申宇先问了问我们有没有受伤的,又给我(王磊)讲了:我们打车走后,他去开他自己的车,车在芭娜娜门前刚要开走的时候对方(张猛一伙人)的一个人手里拿着大锤砸他的车,他(申宇)开车撞,没有撞到那个人,又带我们看了他的车,被大锤砸的左侧前后玻璃全碎,车匡子也砸了个大坑。后,申宇问我(王磊):你打算去哪?我(王磊)回说:我也不知道。他又对我说:要不跟我一起去山东吧,等我(申宇)家把事摆平再回来。我(王磊)没有同意。申宇又把所有人都叫到一起,先是吩咐单雨佳和姜杨把王磊(扑倒张猛的那个王磊)带回九站住几天,并嘱咐单雨佳务必安排好王磊。后又对我们说:事既然出了,我会让我家尽力摆,等到真犯事那天,就自己打好自己官司,谁要是咬他不放他就把那人嘴撕开它。听完他(申宇)的话我拦了一辆出租车就带着李国欣和陈三强走了。

  这就是本案的全部过程,我(王磊)可以对此次自诉的案件全部过程,如有半点虚假愿付一切责任并遭受社会的谴责!我(王磊)为何当初接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时没有再次上诉的原因很简单,大多不知道真相的人以为我是捡了条命,其实事实并非那样!我是不想再让我(王磊)那年近八十岁每天要靠捡破烂为我还债的祖母再为我担心,再为我的事到处奔波,更不想让她那善良慈爱的刚刚有些微温的心再次经历那冰天雪地,所以我选择了接受不公的判决,来换取祖母的一份安心——我(王磊)身知我能保住这条性命就是祖母全部的期望!但得知中央电视台《新闻实录》,凤凰卫视《冷暖人生》,南方人物周刊《拯救》以及齐鲁网《打开你的心结》,天涯社区,星辰在线等媒体和网站都以我(王磊)的实名进行报道了大多与事实不符的节目和文章,让所以看过此类报道的人都认为我是杀死张猛的罪魁祸首,但事实并非那样关鑫。我(王磊)必须要纠正这些不正确报道,维护我(王磊)的合法权益,我虽是一名罪犯,但不需要别人的同情和怜悯,我要的只是一个公正,一个公平公开的判决。下面我(王磊)想说一下案件审判的中一些问题,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3日作出2005吉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我(王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王磊)不服此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吉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吉林市中法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吉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又一次判处我(王磊)死刑,我(王磊)再次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6吉刑终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同样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我(王磊)上诉一案中能够先后两次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处我死刑的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足以说明这起案件的事实尚未调查清楚,判处我死刑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以下我(王磊)叙述一下本案多处事实没有查清和认定事实错误的地方以及可以佐证我(王磊)并非在此胡言乱语的证据。第一,事实尚未调查清楚:1,被害人尸检报告:全身八处刀伤,其中左肩胛两处,左肩胛下方两处交叉刺创,右后背可见交叉刺创,右后背可见刺创及胸腔,左肺下叶背侧可见四处破口,右侧下叶可见刺破口……分析说明张猛后背刺伤造成左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为直接死亡原因。据卷宗记载和庭审确认,先后有五位被告人刺被害人张猛。因为被害人是趴在地上所以都是从后背刺的,但是我(王磊)仅刺被害人右肩胛处二刀,充其量只能刺伤被害人右肺上叶,而被害人张猛的八处刀伤中没有一处是贯穿左右肺上下叶的,综上,我(王磊)的行为,与法医鉴定分析和结论,左右肺下叶刺创口造成被害人死亡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所以究竟是谁刺在张猛的左右肺下叶,尚未查清,却判决认定我(王磊)负全责,没有证据。2,被害人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左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左侧下叶背侧可见四处8公分—13公分的刺破口,右肺下叶可见一处刺破口。我(王磊)仅刺右肩胛处两刀,那么左肺下叶的四处致命伤是谁刺的呢?也尚未查清楚!第二,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于省高法发回重审的判决有不一致的地方,判决中,关于被告人王磊否认其用刀刺被害人……从现有卷宗的多份笔录中没有一份否认这一事实,都承认刺被害人右肩胛处两刀。2,判决中王磊供诉:其照对方穿黑衣服的人(荆魏)踢一脚,又拿刀照那人右肩背部扎一刀……在本案的五份以上的笔录中我从始至终都供诉刺荆的魏右侧腰部,刺张猛右肩胛,但为什么变成我(王磊)供诉的扎的荆魏右肩背部???3,经查,“其同案犯在各自的供诉中,均能证实被告人王磊又向张猛腰部猛刺两刀”我(王磊)刺两刀肩胛始终承认,但所谓其同案犯都证实刺腰部是错误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吉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申宇供诉:在2005年2月3日晚,在吉林市热点迪厅纠集多人持刀将被害人张猛刺死,将荆魏刺成重伤,其向对方穿黑衣服的人(荆魏)身上划一刀,这人跑时,其攮这人后背一刀。看见王磊用刀往被害人后背和后腰各攮了一刀。曹可欣,单雨佳,关鑫手里都拿刀捅张猛后背了。被告人曹可欣供诉:其在被告人的纠集下,先伙同单雨佳,姜杨找的被害人,后持刀对被害人张猛实施伤害行为,证实王磊朝被害人的后背下方连刺两刀。单雨佳供诉:其在申宇的纠集下,伙同曹可欣,姜杨找到被害人,持刀对被害人张猛实施伤害行为。在逃的王磊将张猛扑倒之后,到案的王磊喊:“都靠边”。就上来刺张猛右侧腰部一刀,其刺张猛右侧上方一刀,关鑫刺张猛后背下方一刀,申宇曹可欣也都上来,刺没刺没看到,在其逃跑时,看见到案的王磊又刺张猛后背一刀。被告人关鑫供诉:其在申宇的纠集下,持刀对张猛实施伤害行为。申宇和对方发生口角以后,申宇告诉准备好刀要打架,曹可欣管其要了一把卡簧刀,申宇让曹可欣,单雨佳姜杨把对方找来以后,申宇和到案的王磊先动的手,到案的王磊说“我来”就向被害人背部猛刺两刀,申宇和单雨佳都用刀扎了。

  其扎张猛后背一刀关鑫。被告人孟祥雨供诉:申宇告诉要打架,并让曹可欣等人去找对方,申宇先持刀划一个穿浅衣服的人,这人跑了后,申宇又划一个穿深衣服的人。综上,各被告供诉中王磊刺被害人的位置不同,但却认定王磊刺张猛的腰部是错误的。3,判决中,被告人王磊提出其没有喊“让开,我来”的辩解,因有被告人单雨佳,关鑫证实王磊喊过这句话,故对王磊的辩解不予采纳。在单雨佳,关鑫二人的供诉中所证实的这一情节都不一致,一个说王磊喊:都靠边。一个说王磊喊:我来。就认定王磊喊了一句:让开我来。这样的认定充分吗?第三,民事原告,被害人的父亲在庭审的时候说过,其家中有打架经过的录像十五盘,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多次请求法院调取这一重要证据,进行质证,可以证实案件事实的视频是属于证据七项之一,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不做回应。在吉林市检察院移送卷宗至吉林市中法的时候还有这一重要证据,可为什么到中法之后就不见了?齐鲁网5月15日讯 吉林省吉林市的一位张先生(张猛父亲张宝玉)给《打开你的心结》栏目组打来电话,说了本案之后,《打开你的心结》报道了本案,报道中的第一段是:事情发生在2005年的2月3日,那天晚上九点左右,张艳伟的儿子张猛在一家舞厅给一个从深圳工作回来的朋友接风。舞厅里人员混杂,张猛和朋友看到一个男青年骚扰一个漂亮姑娘,强行要她电话,便上前制止。在警察事后取证时可以从舞厅的监控录像上可以看到,5个男青年追打着张猛和他的朋友,张猛从厕所逃到楼道,可最终也没逃过这群人残忍的8刀,倒在了血泊中,当场死亡。

关鑫:还王磊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

  ……文中的“在警察事后取证时可以从舞厅的监控录像上可以看到”证实了录像的存在以及这句话的来源出自张猛父亲张宝玉关鑫。为何不让能够证实本案事实经过的视频作为证据呢?我可以解释为,1,这盘录像作为证据出现在本案,第一可以清楚的看到对方(也就是张猛一伙人)并非案件中所认定的三个人,他们来到我(王磊)与申宇面前的是六个人把我俩给围住了,这才促使申宇先动刀,我动手。也可以证实这起案件只是一起典型的聚众斗殴引发的伤害致死案件,因为斗殴前双方都不相识,而造成今天这样的结果是双方之前都没能预见,斗殴后出乎意料之外的。假如当天斗殴中死的是我(王磊),那么张猛一伙下来的六个人其中除张猛荆魏外就不会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张猛一伙手持镐把,锤子没有打到我们这伙人,反而砸烂了申宇车的这一情节就会出现在案件当中,这样的情节为何删去?这样的举动是说张猛一伙正当防卫吗?手持镐把,尖刀,锤子一同下来六个人把我(王磊)和申宇围起来难道要见义勇为吗?2,视频中完全可以证实在芭娜娜楼下的斗殴全过程,荆魏到底是谁刺重伤的,一看便知晓。更重要的是被告人单雨佳关鑫的恶意污告我的:单雨佳供诉在他逃跑时,看到我(王磊)又朝张猛后背部刺了一刀。因为我是第一个也是在单雨佳、曹可欣之前上的出租车,看过视频后立即可以揭穿他在恶意的污告我(王磊)。四,申宇与其他被告串供,让把责任都推我身上。在我上诉后第一次发回重审中法的庭审中,审判长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魏力对在提问被告单雨佳时这样问过:单雨佳假如你不如实供诉你的罪行,那么你将不能作为投案自首进行处罚。单雨佳答道:打架的当天晚上关鑫的父亲教我(单雨佳)和关鑫投案自首后应该怎么供诉。另外,在吉林市看守所申宇传纸条给我(单雨佳)和关鑫,让我们把责任都往王磊身上推,因为我们几个是原帮的,王磊和我们平时没有什么来往,所以我(单雨佳)就照做了。审判长魏力听后让书记员记录在案。这一情节,和所说的内容,在吉林市中法2006年10月份的庭审记录中可以得到证实。另外,因为其他被告人的心里有愧,眛着良心的供诉与事实不符的口供所以在2005年10月3日的庭审中,在被告人质证这一环节,我向其他几名被告人提问,问题就是:请他们每个人当着我(王磊),法院的办案人,原告人,以及那么多群众的面说说我(王磊)到底怎么刺的张猛时,各被告均回答了与原口供不同的答案。其中申宇,关鑫说当时喝酒,记不清了。曹可欣,单雨佳回答说办案单位在录口供的时候有刑讯逼供的原因在其中所以之前的供诉并非案件的事实。以上的话有2007年8月的庭审记录可以证实。五,王磊不应当对本案的后果负全案责任,有下列依据:1,本案的纠集者是申宇,不是我(王磊)—在各被告的供诉中均能证实申宇在和对方发生口角后,被纠集到楼下。证人李国欣证实在热点舞厅申宇招呼人要打架。2,本案的挑起者是申宇,不是王磊—有证人陈三强证实,申宇提议去挑逗女孩,有证人王春苗证实,申宇向她索要手机号,否则就要抢手机。3,本案的指挥者是申宇,不是王磊—?法院审理查明,申宇将一起跳舞的王磊,曹可欣……孟祥雨等人叫到楼下告诉他们准备好刀要打架。后申宇分别让单雨佳曹可欣姜杨等人将对方叫出舞厅。??陈三强证言:“其知道要打架,就和申宇说去取刀,申宇的朋友跟其一起去天津街的一个食杂店去取的铁管。”而陈三强和申宇是初次见面,而陈三强却要向申宇说去取刀,还有姜杨通过申宇的指派后就和初次见面陈三强去取刀。这些侧面反映了申宇是本案的策划者,领导者,假如我是本案的首要份子那么陈三强和姜杨走的时候为何不告诉我??在本人(王磊)的供诉中,提到打完仗后申宇通过手机指挥各被告到铁合金小区与他会合,在会合时申宇问完我们(各被告)的去处后,又吩咐单雨佳和姜杨将王磊(同名,在逃)带回九站,并让单,姜二人照顾好他。4,本案的先动手动刀的是申宇,不是王磊—证人赵欣证言见小胖子(申宇)一伙在楼下等张猛,其进行劝解。“小胖子”拿刀就照于亮前胸一刀,于亮就跑了。5,本案刺被害人左右肺叶下部的是申宇等人,不是王磊。6,法院认定申宇在本案中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是主犯。这是存在问题的,刑法中明确了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组织作用的人是首犯,按照其案件的全部责任进行处罚,可本案中申宇被认定为起组织指挥作用但却没有将他以首犯,第一被告进行处罚是什么原因?是金钱的作用吗?是起初各被告都赔偿被害人,而我没有能力赔偿的原因吗?7,被害人张猛全身八处刀伤,共有五位被告人实施了不法侵害,我(王磊)仅刺右肩胛处二刀但刺右侧,另有四位被告人也刺了六刀刺的是左右侧,是造成张猛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却没有查清是谁刺的,可是却归责于我(王磊),显然没有证据,也严重显失公平。8,尽管我(王磊)没有赔偿能力,但我的祖母赔偿了民事原告人81600元。法律的真实足以证实我(王磊)不应对本案负全责,综上所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事实左右肺下叶五处刺创到底是谁的行为所造成的,尚未调查清楚,五位持刀伤害被人张猛的被告人在判决中均被认定为持刀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行为系主犯,但在量刑上却有着天地之差别,假如我与几名被告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我只能说这是法律中视情节轻重的量刑伸缩性而已,我认罪。可是同被认定为主犯却在量刑上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指挥组织并持刀对三人实施伤害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本案的首犯申宇被判无期徒刑,其他没有确定究竟是谁刺死被害人的几名被告人分别处于11年,9年,3年缓期5年执行的有期徒刑,而我却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样的审判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认定事实我(王磊)一直供诉刺被害人右肩胛二刀和现场视频录像没有提取,没有质证错误!本案的纠集者,挑起者,指挥者,先动手动刀者。刺被害人左右肺下叶者等等都不是我(王磊)但却归罪于我一人,以我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进行处罚,即没有证据,也显失公平,我的祖母已经尽全力赔偿被害人81600元所以我不应当对本案负全部责任。相信看完本文的人,能够依着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本案的被告人王磊一个界定,到底这样的判决是否公平公正?文中所提到的质疑,谁又能够给以解答?存在诸多没有调查清楚的审判谁来给以解释和纠正?多次提及的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为何在吉林市船营分局还有,到了检察院,法院就莫名的不见了,庭审中民事原告张宝玉提到自家有这个视频光盘十五盘可法院为什么不调查取证?我(王磊)虽是一名罪犯,但却不是本案的罪魁祸首!倘若张猛的死是我(王磊)一人造成或是我的行为直接造成的,那么杀人偿命,我即使被枪毙也是罪有应得,但事实并非那样,所以请还王磊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以下我(王磊)还想说的是各大报道我(王磊)伤害一案的媒体,杂志,网站,我(王磊)在此想声明一下你们的错误报道导致所以关注本案的人误认为张猛的死是我(王磊)一人所造成的,例如节目以及文中你们是根据什么来说——已经被刺左右肺数刀的张猛,在极有可能死亡的时候,王磊又大喊:让开我来。后又向张猛的右背部腰部猛刺两刀致张死亡……法院都没认定我刺在张猛的身体具体什么部位,你们从何得来的我刺张猛腰部的呢?也是那存在窜供和恶意污告我的其他被告人的不一致的口供吗?还有我(王磊)想说些心里话,很多媒体都报道见义勇为的张猛的母亲是多么的伟大,原谅了我,是她拯救了我的生命等等,在此我想说,法律之中不存在原谅二字。所谓张猛母亲原谅了我(王磊),同意调节我才得以从死刑改为死刑缓期执行,其实在本案的民事部分有着别人所不知情的一方面,下面我就简单的说一下,本案在办案单位吉林市船营分局移送吉林市检察院,吉林市检查院移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是以我(王磊)为第二被告人所逐步移交,吉林中法在审理民事部分因为我没有能力赔偿,而其他被告都进行了赔偿,所以这也导致我推上了第一被告,所有人都可以看得出本案完全是钱大于法,我的祖母为了进行赔偿被害人,先是卖掉了房子,又把我一个远房亲戚的死亡抚恤金拿出来交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七万元,但民事原告张猛父亲张宝玉主要是因为钱少始终不同意调解,可原审判决在民事赔偿中判处我(王磊)以及其他四位被告人对民事部分应各自承担2万9千元,在2007年8月的庭审中,原告张宝玉的律师要求在我祖母所交到高法的七万元之上在追加一万多元元,我的祖母去没有办法借了1,2利的高利贷才凑够这八万多元,我(王磊)的祖母年近八十岁至今还在到处靠捡破烂捡饮料矿泉水瓶子卖钱来还这八万多元的债务,也正是这样才同意的调解,至于张猛母亲原谅我一说更多的也是看在钱的份上,倘若她真能那样伟大,我(王磊)希望她能把在他家存放的现场视频录像向外界公开。我(王磊)在重返社会的那天,对待张猛的父母更会向对待自己父母一样尽我所能的尽一份孝,请您还本案一个真实的事情经过,还王磊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在此王磊跪求关注本案的所有人可以以事实为依据给我(王磊)一个界定,倘若以扭曲事实的真相来界定我(王磊)罪有应得,那么我无话可说,也甘愿承担一切责任。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同时也坚信在我会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