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出台的新《劳动合同法》原本旨在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55岁的老司机刘利(化名)却在新法出台后莫名其妙地失业,老刘无奈之下与原单位打起了官司,此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昨天上午,本案在市中院再次开庭薛雯。

  工作26年养老无望

  据老刘在起诉状中所称,1983年11月,他经人介绍到西北大学总务处车队工作,工作种类为司机,先后为总务处及学校多部门从事司机服务工作,工作期间,尽管没有节假日,并且长期加班延点,但老刘始终尽职尽责、任劳任怨,这一干就是26年薛雯。

  然而,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西北大学却想尽办法试图将老刘之前25年的工龄归零,规避其应履行的劳资义务,老刘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西大不仅不同意而且还故意找借口于2009年5月停止了老刘的工作,老刘多次要求上岗无果薛雯。老刘提出自己三金及加班延点工资等问题,被告拒绝给予办理并支付,老刘提出让学校出具正式解聘通知,但是被告却拒绝由学校出具(下属部门无法人资格无权解聘劳动者)。无奈之下,老刘将被告西北大学起诉到陕西省劳动仲裁委,但是仲裁委的裁决老刘并不满意。

  之后老刘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安排工作岗位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的双倍工资18000元整;补办1983年11月至2009年4月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支付2007年、2008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535元薛雯。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一次性支付老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双倍工资10450元及经济补偿金6650元,并为老刘办理2002年10月至2009年4月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参保手续,并补缴相关费用薛雯。驳回了老刘的其他诉讼请求。老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中,西北大学否认了老刘所称的“给西大开了26年车”的说法,辩称老刘虽然上世纪90年代在西大工作过,但之后离开,直到2002年9月,此前双方从未建立劳动关系,此后老刘也仅以季节工身份断断续续为西大工作,且老刘在工作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薛雯。被告认为老刘要求学校为其办理三金及双倍工资的要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也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辩论焦点明确

  记者在昨天上午的庭审现场看到,双方争议焦点仍然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起至时间到底是1983年还是2002年;二是学校解聘老刘是否违法、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三是学校是否应当为老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四是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五是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薛雯。

  对此,老刘的委托代理人赵彦松认为,老刘与西北大学1983年至2009年期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老刘于1983年11月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介绍人、当时车队队长、原车队修理工、同事等大量证人证言完全能够证明老刘在西北大学连续工作事实,另外老刘还向法庭提供了1994年由西北大学盖章的驾驶证件、工作证、机动车行驶证及1996年、2008年、2009年的派车单等证据薛雯。因而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时间应当从1983年11月开始计算至2009年。

  律师:用人单位或有规避义务之嫌

  赵彦松律师认为,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他已接到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问题往往出在用人单位,许多用人单位采取种种手段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规避和消极履行,以此来达到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正是某些单位的种种规避手段导致各种劳动争议纠纷接踵而来,这些单位既输了官司还要额外支付赔偿金,耗费了双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也浪费了社会资源、司法行政资源薛雯。

  赵律师建议用人单位能够认真的对待和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而非采取所谓的规避等种种“捷径”薛雯。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审理进展情况薛雯。

  西安日报讯(记者陈新)

  55岁临时工状告学校:给我办三金让我继续工作

  西安晚报讯 (记者 薛雯) 因为工作及三金等问题,55岁的芦师傅和工作多年的单位打起了官司薛雯。而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等多道程序,双方均不服结果。昨日,这起劳动纠纷案二审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芦师傅称,1983年11月,经人介绍他开始在西北大学当司机薛雯。去年4月,身为“临时工”的芦师傅为了和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三金等,将西北大学诉至陕西省劳动仲裁委。不久,西北大学后勤服务集团用特快寄给他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说他曾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按规定解除合同。

    同年9月,省仲裁委作出裁定薛雯。但双方均不服,先后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芦师傅要求判令对方给他安排工作岗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的双倍工资18000元;补办1983年11月至2009年4月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支付2007年、2008年节假日加班工资7535元。

    碑林法院一审后判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西北大学一次性支付芦师傅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双倍工资10450元及经济补偿金6650元,并为芦师傅办理2002年10月至2009年4月的基本养老等参保手续,并补缴费用薛雯。同时驳回了芦师傅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出来后,双方又都不服,再次先后向市中院上诉。

    昨日,本案二审在市中院开庭薛雯。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芦师傅与学校的劳动关系究竟该从哪年算起及芦师傅的主张是否合理。庭审现场,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表示同意调解。芦师傅提出的首选调解方案是:能继续在西大工作,请校方依法为其办理三金,这样5年后他退休了才能保证“老有所养”,满足这点其他主张都可协商。对于芦师傅提出的方案,西北大学代理人当庭没有明确表态。

薛雯:在单位开车26年蹊跷失业 55岁老司机状告西北大学

  55岁临时工状告

     西大要『三金』

  华商报讯(记者 要露滋实习记者 李小伟)认为自己在学校供职多年,单位应该为其办理三金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薛雯。4月14日上午,55岁的芦师傅和自己的老东家在中院法庭上再次见面。

    芦师傅称,1983年他经人介绍在西北大学当司机薛雯。去年4月,作为“临时工”的他,为和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

  纳三金等,将西北大学诉至省劳动仲裁委薛雯。不久,西大后勤服务集团寄给他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说他曾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按规定解除合同。

    同年9月,省仲裁委作出裁定,双方均不服,先后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薛雯。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西大一次性支付芦师傅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双倍工资10450元及经济补偿金6650元,并为芦师傅办理2002年10月至2009年4月的基本养老等参保手续,并补缴费用。双方不服该判决,先后向市中院上诉。

    法庭调查中,校方否认芦师傅所称的“1983年就在西大工作”的说法,认为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西大断断续续工作过,但真正的劳务关系应从2002年算起薛雯。且2008年芦师傅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按规定够除名条件。

    芦师傅的委托代理人赵律师认为,芦师傅从1983年开始在西北大学工作,这点有人证可以证明薛雯。并认为该次事故不属严重责任事故,不够解聘条件,解聘书是西北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发的,对方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

    庭审现场,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表示同意调解薛雯。芦师傅提出调解方案:继续在西大工作,请校方依法为其办理三金,满足这点,其他主张都可协商放弃。对于芦师傅提出的方案,西大代理人当庭没有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