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原集体企业辽阳市灯塔减速机厂债台高筑,已是资不抵债.在国家企业转制的大形式下,灯塔市政府决定对灯塔减速机厂实行企业转制.由于是负债经营,在灯塔市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主持下,经灯塔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出售,以55万的保证金将企业整体出售给该厂工人胡学东,2001年1月16日胡学东与灯塔减速机厂职代会签定了<辽阳市灯塔减速机厂整体出售合同书>.条件是买方承担债权债务及安置工人.工商局为其颁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由于当时工商局没有按照一废一立的原则,只是做了一下法人的变更.

  由于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工作的失误,两年后前任灯塔减速机厂厂长李学清告工商局侵权,理由是给胡学东颁发的营业执照是沿用了他使用过的执照号,他最后将灯塔工商局告上了高法.辽阳市工商局法制科科长张新方和灯塔市工商局副局长李程颜等人找到了胡学东,请求协助工商局完善营业执照的办理手续.要完善这个手续很麻烦,要将现在胡使用的执照废弃,恢复以前的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后,再从新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当时胡有顾虑,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人保证对胡绝对没有任何影响,他就同意了协助此事.在办理手续过程中需要场地证明,而当时企业的土地/厂房/设备乃至整个企业的资产都在工行做抵押,无法取出原件孙书阁。工商局的人告诉他可以做个假的租赁协议,只是为了完善手续而已。

   2005年9月28日胡学东就自己拟了一份与经济局的“租赁协议”孙书阁。这份“协议”不具备合法协议的一切要件。双方签字都是胡一手签的,由于当时经济局领导和有关人员都了解此事就给他盖了章.三个月后工商局完善了手续,并为胡学东颁发了新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由于是负债经营,在经营期间胡学东只能维持工人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无力偿还银行的巨额贷款,工商银行将灯塔减速机厂的债权卖给了长城资产公司,长城资产公司与2006年6月29日在辽宁省均诚拍卖行将灯塔减速机厂的债权拍卖给了此案的第三人——杨桂清.于拍卖成交之日起,原辽阳市灯塔减速机厂的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随债权的转移已全部移交给了杨桂清.

   2007年灯塔市经济局以虚假的<租赁协议>起诉胡学东.在经济局局长和张副市长的特权下,灯塔法院竟然以一份不具备任何法律要件甚至连原件都没有的所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孙书阁,判处胡学东反还原企业的所有设备.以一个没有经济实体、不具有财产保全资格的灯塔环保局为经济局做财产保全,并以胡学东的名义查封了企业的设备.胡学东不服上诉中院,在经济局局长和灯塔张副市长的特权活动下(鞍山大酒店一条龙服务),在权利和利益面前,中院竟然无视证据(时任局长孙书阁和工商局法制科长张新方的证词以及杨桂清的拍卖手续)的存在,违返法律程序,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持原判.

   此案的案外人(第三人)杨桂清以出示拍卖手续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和执行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两审法院拒不受理.胡学东和杨桂清共同到省高院申诉.高院已经立案,并下达了立案通知书.可灯塔这位副市长却迫不及待的利用特权将此案转到了刑警队,以转移查封资产罪将胡刑拘.不是他的东西他怎么可以卖?不是他卖的为什么要抓他?真是欲加之罪何唤无词!.而且扬言绝对不能让胡翻案.刑警队和看守所的人都告诉 我们说,上面有话,不要考虑取保候审的事了.我们真不明白法院是为民伸张正义的还是残害百姓的?法律究竟是为谁服务的?难道法院是个别特权领导的工具吗?我们灯塔的人都惧怕这位领导,难道就没有人能管得了吗? 辽宁还有包青天吗?天下公理何在?!辽阳地区的特权就一定要凌驾于法律之上吗?可悲!可叹!辽阳的前途在哪里?!灯塔何时能见日?!

还百姓一个公道:孙书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