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京山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杨正军徇私枉法裁判的控告
我是个农民杨正军,现控告京山法院审理我案件的杨正军枉法裁判的
行为杨正军。民办京山外国语中学借了我的钱,因邓万胜擅自撤校霸占校
产经营其个人的汽车驾校,每年收入一百多万元杨正军。按我国《民法通
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杨正军,我起诉邓万胜的案件是法院民二庭杨
正军庭长审理,他百般刁难,而且心术不正,歪曲事实,“意然以我出借给京山外校的借款是否在外校领取过款未举证明为由”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故意对我的借条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的错误判决!如果说杨正军不是业务水平极其低下的话,就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杨正军。因为债权人凭借据收款、起诉,借据就是证据,还要举什么证?如果说我有证据收了款,那么我又何必起诉?我是否领过款应由被告邓万胜举证。特别是在我起诉邓万胜借款案之前,已经有了和我是同样的事实、同样身份的何春梅之诉在民一庭和荆门中院审理判决何春梅胜诉,我把该终审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杨正军,他的水平再低下,照着生效的终审判决书审理总该会吧。但其身为庭长,且是法院审委会的专职审判委员,且又有同样案件的生效判决,他决不会连这个案件都不懂的。他明知原告有理,他就是要故意歪曲事实,故意不采信原告的证据,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这里面一定有腐败!不然,杨正军为什么要那样昧着良心枉法判决,欺压一个农村人呢(附京山法院判决书)。
更为可恨的是,我不服他的判决,上诉到荆门市中级法院后,开庭那天我亲眼看见杨正军到中院民二庭为邓万胜帮忙活动杨正军。杨正军身为人民法官为什么就这样为被告卖力?这不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官,法官被有钱人买通了,老百姓那里还有说理、申冤的地方?看看杨正军作的判决书,看他哪里有一点公平、正义和人格?后来得知杨正军和邓万胜是亲戚关系,而且邓万胜在驾校内兴建了一座高档宾馆,经常把法院的人请到宾馆吃喝玩乐。
尽管杨正军为邓万胜那样非法活动,但中级法院依法撤销了杨正军的错误判决,判决我胜诉(附荆门中院的终审判决书证实)杨正军。这样的法官还是个庭长,法院审委会的专职审判委员,难道共产党的法官就是这样不清白、执法枉法的人吗?
我看到公示杨正军要当法院的副院长,我更加不能理解,如今社会真的是没有是非,没有公道,没有正义了?这样的人怎么不但不处分,反而还要提拔,让其更加为非作歹,祸国殃民?杨正军审理此案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本想在网上曝光其枉法裁判的事实让社会评判的,现向您们控告,强烈要求您们按《刑法》和《法官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杨正军的民事枉法裁判的罪行杨正军。以上事实可调取一审二审案卷宗核实。如不立案惩办,我将一直控告!
(附一审二审判决书[(2011)京民二初子第17号][(2011)荆民二终字第杨正军。0120号])律师解答:原告与被告邓万胜的借款案是一件十分简单的债权纠纷案,主审法官在一有明确的诉讼证据;二有同样案件的判决;三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其明知原告诉请有理有据,却故意对原告的借条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判决。是明显的民事枉法裁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其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 3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向党政部门检举、控告。
以上事实,我已向京山县委、县人大领导举报一个月了杨正军。我到法院问处分杨正军的结果时,法院的人告知,县委已经任命杨正军是京山法院的副院长了,他只要把县里的某某领导搞通了就是有问题照样提拔。法院的人还告诉邓万胜不但有钱,而且和杨正军都是曹武老乡沾亲带故。可以肯定,杨正军就是典型的徇私枉法办案。这样的人如果不处分,说明京山没有公正公道,坏人当道,百姓遭殃。我到纪委投诉,他们说举报要有证据。一审二审的案卷就是铁证.根本就不用找任何人核实。说是要找人核实,其实就是不负责任地推脱和包庇。向县委组织部投诉,他们置若罔闻照提拔。我已把一审二审判决书寄给了县委、人大领导,事实证明杨正军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不但不查处,反而要提拔。党中央明确指出:任何损坏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必须“零容忍”, 书记说:公平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我希望上级领导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否则,我将逐级举报控诉或在网上公开,直到依法追究杨正军民事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董晓枫13339763479
2013年7月26日
关于京山法院包庇徇私枉法法官杨正军 一再追查举报人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各级党政领导:
举报违法法官本无罪,包庇违法法官更是错杨正军。本人为借款债权起诉被告邓万胜,案件遭到京山法院主审法官杨正军徇私枉法裁判,向上级领导举报要求依法追究杨正军徇私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见对京山法院审委会专职审判员杨正军徇私枉法的控告)。奇怪的是违法人杨正军至今不但未受到任何惩办,反而京山法院为包庇杨正军,2013年9月中旬四处追查举报人。他们称是京山法院纪委的,一男子开口就质问“你告了人家的状没有?…”让人莫名奇妙,拿出举报文书‘‘这是不是你写的?不是你写的你签名”名为核实举报,实为兴师问罪。那男子叽哩哇啦的,像说的日本话,听不懂。我怕谋生做的小生意受冲击,被迫按他们
的意思在他们准备好的纸上签了名;我不知道他们写的是什么内容杨正军。
2 01 3年1 2月1 8日京山法院再次到武汉我经营的商店,要我按他们的意见写东西证明杨正军的什么杨正军。我不肯就范,那女的说不写就不走,说允许一个法官一年办一两件错案,等等。扰乱我正常的经营。我要求他们把允许法官一年办一两件错案的规定给我看看,他们不肯。无奈之下,我在只好在他们写好的纸上签上名字,他们才放过我。他们两次要我写的和签名的东西,是什么内容我根本不知,不是我的真实意思。
令人不解是:1、他们根本不提杨正军徇私枉法裁判的事:2、这是向上级组织举报的文书怎么会到了京山法院的手里?老百姓能到哪里申冤?能跟他们说实话吗?敢跟他们说实话吗?3、因受到不公正的侵害而举报,向上级反映情况是鸣冤,是呼求公道正义,怎么被他们说成是告人家的状?4、杨正军徇私枉法裁判的事实有生效的判决书为铁证,不是哪个写没写举报信就能否认他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杨正军。举报是否真买,查看一下审理案卷就一目了然了,为什么要追到武汉威逼质问?一个人的犯罪t舌-不是由哪个人一举报就能成为事实的,而是他本身就已经犯罪所决定的。杨正军徇私枉法裁判的行为是铁的事实。人民法院本是持公正,断是非,惩恶扬善的机构,但京山法院的作法有悖常理。5、我是个农民,当然写不出举报来,但是我就不能让人写吗?除了我,难道别人就不能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吗?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向党政机关检举,揭发。只要举报属实,何罪之有?京山法院这样包庇违法人,难道就没有人管?不怕百姓骂娘吗?
二、违法者逍遥法外,举报人誓不罢休杨正军。1、我作为原告,在诉讼中把与我同样身份、同样事实的何春梅已经胜诉的终审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杨正军,他的办案能力再差,业务水平再低,照着葫芦画瓢总该会吧,可他竟然欺负我这个农村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他与被告邓万胜有亲戚关系,邓万胜是有钱的大老板,他若不徇私情,不枉法会这样判决吗?难道原告不该收回自己的债权吗?更不能接受的是,一审他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上诉后,在荆门中院二审开庭当天,杨正军竟然带着被告邓万胜的代理律师在中院为邓活动。实在气愤,我向中级法院的领导反映了其行为。2、不管是原告举报,还是知情人举报,还是伸张正义的人举报,只要不是诬告,都是合法的,举报人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是谁举报不重要,重要的是举报的事实是否真实,只要查看一审二审[(2011)京民二初子第l7号][(2011)荆民二终字第00120号]的判决书就清楚了,为什么要追查举报人?这是什么目的?3、京山法院已经追查了举报人。那么,对被举报人杨正军徇私枉法裁判的行为该怎么查办,也该给个说法。
徇私枉法裁判,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杨正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后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情节轻微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 3条的规定,强烈要求对于杨正军的徇私枉法裁判行为依法惩办。以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如果官官相护,追查威胁主持正义的举报人、控告人天理难容。党中央明确指出:任何损坏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必须“零容忍”, 书记说:公平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举报人坚信我们党是公正公道的。若不将杨正军徇私枉法的行为绳之以法,任何举报人都不会罢休的。并将逐级上告或在网上公布,让世人评判,直至讨回公道,看到依法处理杨正军的结果为止。
举报人:董晓枫电话:13339763479
京山法院副院长杨正军徇私枉法铁证如山 百姓一直控告不惩反提拔
一、简介 我们与邓万胜合伙办的民办京山外国语中学,邓万胜任董事长后,其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8年未经合伙人同意,擅自撤销外校并霸占外校260余万元的资产,办他个人的万通驾校,每年获利230多万元杨正军。我们在法院起诉均遭邓万胜的亲戚杨正军徇私枉法审判,在一审都败诉,到二审皆胜诉。因此,我们不断举报杨正军,可结果是,杨正军未被惩处反被提拔;举报人遭追查。
二、杨正军的姑舅老表顾守军与被告邓万胜是儿女姻亲,杨正军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违反法定程序,徇私枉法铁证如山杨正军。1、原告董晓枫诉被告邓万胜7万元借款一案,杨正军时任民二庭庭长,见董是农村人,明知依法应当回避而故意不回避,亲自独任审理该案,徇私枉法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而不回避,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以原告是否在京山外校领取过债权,未举证证明为由(应该由被告举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中院,在二审开庭当日,杨正军带着邓万胜的代理人何大林在中院为邓万胜活动,中院吴庭长说京山法院的杨庭长来说情,要求支持下面的工作,将此案维持原判决等。但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董胜诉。
2、原告姚明三82岁,为64000元的债权起诉邓万胜,杨正军是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分管民二庭,为徇私将该案交他的表妹田先波审,在开庭前,田就对姚说你与邓万胜是合伙关系不能起诉邓万胜杨正军。未审先判欺压80多岁的老人,果然判决驳回了姚的诉讼请求。姚上诉后,二审胜诉。
3、我们合伙人按县法院判决书认定的,邓万胜对我们已经构成侵权,于2011年1月起诉邓万胜侵权赔偿,要求自07年8月起每年赔偿20万元损失或是按照资产出租的租金收益(以评估为准)计140万元,庭长杨正军为徇私情,亦将该案交其表妹田先波审杨正军。田按杨的指示,一是将案压着不通知我们;二是我们起诉的是侵权赔偿,而在办委托评估时把案由定成“转让合同纠纷”。我们发现后要求纠正,但田说是立案庭定的案由不能改。我们书面说明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但至今仍不改;三是我们于2011年9月申请查封外校的全部资产,后又申请查封邓万胜的万通驾校,但田至今未采取任何财产保全措施;该案已四年无动静;四是当我们得知田与邓是同乡,且在邓的驾校学的汽车驾驶证申请田回避,因有杨撑腰不回避;田已调出民二庭仍不放手该案。我们向县委胡书记投诉后,2014年4月8日才听说要开始搞损失评估鉴定。但田不是按我们的申请而委托评估。
4、合伙人起诉邓万胜在二审胜诉,判决生效申请执行邓万胜时,杨正军当了法院副院长分管民二庭,就为邓万胜策划以外校亏损为由,邓万胜于2013年10月起诉我们杨正军。合伙是否亏损应当进行清算,但法院将案由定为企业合伙纠纷。邓万胜除了霸占外校全部资产260余万元办其个人汽车驾校每年净赚230余万元外,还把他办驾校的开支拿到外校,把外校做成110万元的亏损账,要我们为他买单。而外校交邓万胜管理时,每月都有现金结余,更有固定资产260余万元(以评估为准)。岂有亏损?杨正军是分管院长,一是指示办案人送起诉书时,因黄登明从小离家长期在外,硬是把起诉书强行塞给黄八十多岁且是盲人的母亲;董晓枫已出嫁十五年了,硬把起诉书塞给她的父亲;袁 卫连起诉书的影子都没见过,从邓万胜起诉不到两个月,就天天催着要开庭。二是合伙人提出如要开庭应当是合伙清算,而清算应当等到侵权赔偿案审结后才能审理此案。杨正军指示办案人为我们指定了代理律师(我们至今未委托律师)。三是我们起诉邓万胜侵权赔偿案在民二庭四年无动静,而邓万胜起诉我们的也在民二庭,才两个月就催着要开庭。有杨正军这样徇私枉法的人把持法院,哪有公道、公平、正义可言?
三、百姓举报杨正军遭追查,杨正军违法不惩反提拔杨正军。1、我们自2013年6月起不间断地向县市省党政组织举报杨正军徇私枉法,并要求将其绳之以法。但举报材料竟都到了京山法院的手上;2、杨正军徇私枉法,均有案件的卷宗为铁证,可是京山法院竟然一而再,再而三的追查举报人,并要董晓枫写东西,董不写,就威胁说不写就不走。还说允许一个法官一年办一两件错案…。被迫按京山法院写好的东西签名和笔录签名,均不是董的真实意思;3、李德荣在网上披露了杨正军的徇私枉法行为,法院立即向李追究质问,并将李的信息拦截删除;4、我们是向上级机关举报的杨正军,可是京山法院自2014年3月起不断地找姚明三、袁 卫、李德荣,但就是不提杨正军徇私枉法的事,更没有对杨正军的徇私枉法作丝毫的惩办。更不可思议的是在我们举报杨正军的期间,竟然在2013年9月提拔杨正军为京山法院的副院长;5、我们到县纪委,纪委说是在县委领导下的纪委,县委决定提拔的他,有无违法乱纪都要按县委的决定办;6、我们到县人大,人大说杨正军一直被许多人举报,可就是一直被提拔。县委决定提拔的人,人大任命只是走个过场。县委组织部长张斌到人大人事任命会上说,经调查杨正军没有问题。请问他是调查的谁?为什么要掩饰是非,包庇徇私枉法者?
四、违法者逍遥法外,举报人何处申冤?杨正军把人民法院当成自家黑店,利用其职权与亲戚合谋利益,欺压损害百姓的权益,竟将亲戚的案件自己审!将亲戚案件交他的表妹审!这可能是全国首例!闻所未闻!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其行为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杨正军。我们不断向上级组织举报,可这些材料不是被拦截石沉大海,就是都落到了京山法院并一再追查举报人;而杨正军依然逍遥法外。我们如何才能讨回公平公正?为什么违法者得不到惩处?
(附相关材料 份)
控告人:黄登明、姚明三、袁 卫、董晓枫、李德荣
电话
2014年4月11日
控告法官杨正军徇私枉法为亲戚谋利杨正军,坑害欺压百姓的事实
各级党政、纪委、监察:
我们和邓万胜合伙办的民办京山县外国语学校(简称外校),我们选举邓万胜当董事长后,其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于2007年7月将外校撤销,并霸占外校260余万元(以评估为准)的资产,开办其个人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杨正军。合伙人于2009年11月起诉邓万胜,县法院已经判决邓万胜对合伙人构成了侵权。
可京山法院民二庭庭长杨正军与顾守军是姑舅老表亲戚,2009年下半年,顾守军的儿子当兵后做生意不成功,从杭州回到京山与邓万胜的女儿定婚,2012年10月举行婚礼,杨正军与邓万胜就成了亲戚,此后,杨正军利用职权,徇私枉法为邓万胜出谋划策,坑害欺压起诉邓万胜的人杨正军。凡是在京山法院起诉邓万胜的都败诉,就是到中级法院二审胜诉了也得不到执行。去年11月杨正军当了法院副院长主管民二庭,更是变本加利地为邓万胜的利益徇私枉法,坑害欺压百姓。
1、董晓枫诉邓万胜借款案,杨正军独任主审,以董未举证证明是否领取了该款为由(依法应该被告举证的)驳回了董的诉讼请求,董上诉后,二审开庭时,上诉方去的三人看见杨正军带着邓万胜的代理律师何大林在中级法院为邓万胜活动杨正军。但董在二审胜诉。
2、原告姚明三82岁诉邓万胜债权一案,杨正军安排其表妹田先波审,在开庭前,田就对姚说你与邓万胜是合伙关系不能起诉邓万胜杨正军。未审先判欺压一个风烛残年的人。果然判决驳回了姚的诉讼请求。姚上诉后,二审胜诉。
3、我们合伙人按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邓万胜对我们已经构成的侵权结论,于2011年1月起诉邓万胜侵权赔偿一案,时任民二庭庭长的杨正军将该案安排其表妹田先波法官审杨正军。田按杨的意思,一是将案压着不通知我们原告;二是我们起诉的是侵权赔偿,而田法官办委托评估时把案由定为“转让合同纠纷”。我们发现后立即提出要求纠正为侵权赔偿,但田说是立案庭定的案由不改正。我们书面说明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但田至今不改;三是我们2011年9月申请对外校的财产保全,2012年5月申请查封邓万胜的万通驾校经营权,但田至今未采取任何保全措施;四是该案已经四年了,至今毫无动静;五是当我们得知田与邓是同乡,且在邓的驾校学的汽车驾驶证申请田回避,田理当自行回避,但因有杨正军撑腰不肯回避;六是田已调出民二庭仍不放手该案,继续压制原告不审。
4、当合伙人起诉邓万胜在二审胜诉,判决生效申请执行邓万胜时,杨正军当了法院副院长分管经济审判时,就为邓万胜策划以外校亏损为由,邓万胜于2013年10月起诉我们合伙人杨正军。合伙是否亏损本当进行清算的,但是法院将案由定为企业合伙纠纷。邓万胜除了霸占外校全部资产办其个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赚大钱不算,还把他办驾校的开支拿到外校承担,把外校做成亏损账,要我们合伙人为他买单。杨正军作为分管院长,一是指挥办案人送起诉书时,因黄登明从小离家长期在外,硬是把起诉书强行塞到黄的八十多岁且是盲人(现已去世)的母亲;董晓枫已出嫁十五年了,硬把起诉书塞给她的父亲;袁 卫连起诉书的影子都没见过,从邓万胜起诉到立案不到两个月他们天天催着、逼着要开庭。二是有的合伙人提出如果要开庭应当是合伙清算,而清算应当等到侵权赔偿案审结后才能审理此案时,杨正军指挥办案人为我们合伙人指定了律师为我们的代理(我们至今未委托代理律师)。那律师是我们当原告委托过的。三是我们当原告起诉邓万胜侵权赔偿案在民二庭四年无动静、无结果,而邓万胜起诉我们的也在民二庭,才两个月就催着、逼着要开庭。京山有杨正军这样心术不正的人把持法院,哪有公道、公平、正义可言?
以上事实说明杨正军就是批着人民法官的外衣,徇私枉法,利用职权,把人民法院当作自家衙门,疯狂地为自家亲戚邓万胜谋取不正当利益,坑害无辜百姓杨正军。他们都是亲戚关系,谁敢说这里面没有腐败?谁敢说他们不是合谋损害我们的利益,共同分赃?对这种徇私枉法,品质恶劣,欺压百姓,坑害人民利益的害群之马,我们强烈要求将杨正军绳之以法,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法院的公平正义形象。
控告人:黄登明、袁 卫、姚明三、李德荣、董晓枫
电话:
2014年3月1日
揭露京山法院庭长法官杨正军原告被告通吃被拦截
前几天在网上看见,说是京山法院副院长杨正军徇私枉法,他和顾某是姑舅老表亲戚,顾某的儿子在2010年就与邓万胜的姑娘定婚,邓万胜霸占合伙人的财产开办汽车培训学校赚大钱,大发不仁不义之财,与邓合伙的人在京山法院起诉邓万胜,没有谁能在京山法院打赢官司杨正军。起诉邓万胜侵权赔偿的案子,杨正军交给他的老表田先波审,此案三年多无动静。……。本人看后跟一贴,揭露杨正军在当民二庭庭长时审的原告刘和平诉被告吕杰借款一案中,原告被告通吃的事实,也被网络“黑客”拦截删除。本人不服气连发几次都被那个“黑客”删除。本人写信揭露不知道是不是又会被“黑客”拦截?
2012年原告刘和平为数十万元的借款,在京山法院起诉被告吕杰,吕杰曾在法院工作过,请杨正军喝酒吃饭,为杨正军买了高级钓鱼杆赠送,并安排杨正军钓鱼杨正军。杨正军当时满口答应为被告吕杰帮忙的。可是原告的胞弟在法院工作,杨就派人给被告作工作,说不能完全按被告的意思搞。不要想不通,我天天都有人请我吃喝,安排玩(指钓鱼、打牌、唱KTV),他请我,我去了是给他面子……。在京山法院没有公平正义,老百姓完全是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诉,杨正军的文化低,办正事不行,他的特长就是很会搞关系,很会忽悠平民百姓,是领导的红人,他的问题随你么样告,他都能摆平。这样的行为难道就没有人管吗?
2014、3、11 联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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