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严重错误,再审法院应依法全面再审公正改判】关于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诚物业公司)滥用诉权诉高桥大市场业主孙芳、刘国甫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雨花区法院【2011】雨民初字第1770、1771号民事判决和长沙市中院【2012】长中民三终字第2595、2596号民事判决均严重歪曲本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在确定案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严重错误(如将非前期物业歪曲认定为前期物业,将单一的清理垃圾服务与全面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混为一谈,将不法分子无权代理实施的越权委托、逾期选聘和代签合同均枉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帮助不法分子以10余万元/年的付出牟取1000万元/年左右的暴利,受害业主孙芳、刘国甫因不服原审错误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后认为判决确有严重错误,依法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罗映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9日以湘检民抗【2014】7号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已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受害业主孙芳、刘国甫申请抗诉,旨在期盼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和省高院再审,依法做出客观公正的改判。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开庭均明显避重就轻,流于表面形式,审案范围局限于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根本没有触及原审判决的多处实质性错误,之所以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是因为不分分子的不正当干扰所致。据反映,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抗诉以来,天诚物业公司下属皮包公司负责人周某为继续寻求司法保护在四处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不正当手段为案件打招呼,并公然叫嚣:省高院我已疏通好了,省检察院翻不了天!从省检察院抗诉理由的避重就轻和省高院再审开庭的流于形式,充分表明不法分子的不正当干扰已严重渗透到办案部门,希望引起省高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警觉。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视,涉案物业管理委托函、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程序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显都是违法无效的,而原审法院竟歪曲事实和法律枉法判决,公然袒护非法侵权敛财,明显严重错误。原审错误判决如得不到依法纠正,业主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司法机关尊重,那么两千多户受害业主是决不会罢休的,如因司法不公引发群体性事件,相关责任人员便免不了问责,如对极少数人的渎职枉法熟视无睹,并不是爱护干部反而会害了干部。作为受害业主代表和抗诉申请人,强烈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公道,正确履职,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依法全面再审,对天诚物业公司提供的有伪造之嫌的相关证据委托专业部门进行科学鉴定,对涉案合同的合法性等焦点问题委托多名法学专家进行法学鉴定(详见鉴定申请书),对天诚物业公司提供的虚假工作情况证明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在彻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客观公正的再审裁决(依法撤销原一、二审错误判决,驳回天诚物业公司恶意诉求;或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公正改判),还两千多户受害业主一个公道。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勾结侵权,打着前期物业管理幌子非法敛财】高桥大市场开发商于1999年售房以来,长期侵占两千多户业主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场地租金累计上亿元(涉嫌侵占罪,具体数额以查实为准,详见近千户业主亲笔签名的诉求信),近年又将贪婪目光盯上了已出售十多年之久的两千多户业主物业,竟打着前期物业管理幌子,湖南高桥大市场药材有限公司(由开发商股东之一湖南高桥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多次变更公司名称和股权结构长期变异而来)未经业主授权于2010年10月擅自委托湖南高桥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展公司)非法逾期选聘天诚物业公司为高桥大市场41栋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罗映红。发展公司与天诚物业公司恶意串通后,于2010年12月16日背着业主非法签订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擅自单方面决定高标准收费价格向全体业主予以公示(高达每平方8.5元)。非法涉案合同签订后,天诚物业公司也并未按涉案合同履行义务,而是将物业管理服务全盘转委托给挂靠于该公司的空壳皮包分公司(完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服务资质和条件)代管。天诚物业公司下属皮包分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进驻高桥大市场强行向业主提供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呈无公共服务设施、无具备从业资格的服务人员、无物业维修维护、无缴费代办、无安全防范、无消防......等“十无”现象),其提供的全部服务是聘请15名清洁临时工清理垃圾,全年实际只需支付垃圾清理工资十多万元,却假冒物业服务名义每年可向两千多户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千万元左右,并采取雇请社会闲散人员长期在市场交通要道和业主住宅区堆放垃圾、坐店闹事、撬门毁物、钉门封门、断水断电等各种下三滥手段胁迫业主缴费(涉嫌强迫交易罪)。开发商之所以擅自越权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代替业主签订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不是出于关心业主,而是为了继续长期侵吞业主巨额公共财产和逃避开发商法定义务,并从其帮助天诚物业公司牟取的暴利中得到一定利益分成。天诚物业公司所得非法利益估计是很难独吞的,除了暗中给予开发商提成外,还要拿出部分非法利益在政届和司法届谋求保护伞。

  【天诚物业公司提供的多份证据有伪造之嫌,应依法进行科学鉴定】天诚物业公司提供的多份证据有弄虚做假伪造之嫌:如涉案合同上“罗映红”的签名明显系冒名代签;2003年4月股东罗映红、罗清平、罗湘渝共同出具的15份“承诺书”中上述三人的签名明显出自同一人之手罗映红。2011年9月8日谢清和、周红枚出具的证明有伪造之嫌;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抗诉期间,天诚物业公司提供的落款2011年4月8日的补充协议,其签约时间明显有伪造之嫌,应依法做出科学鉴定(详见鉴定申请书)查明其真伪。另据高桥大市场社区主任方燕平等人反映:“2014年6月中旬一天,本人去高桥大市场时遇周己中正在向法院写工作情况证明,内容与事实极不相符,但罗总(开发商负责人罗映红)却在上面写了“情况属实”,市场派出所警务站和市场工商所均在上面盖了章,本人提出要如实写上‘仅提供部分保洁服务,与居民业主的要求相距甚远’被其拒绝。由此可见,天诚物业公司下属皮包公司负责人周己中等人在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派出所警务站和工商所竟碍于开发商的情面竟帮助其弄虚作假。从天诚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难发现其伪造之嫌,而原审法院却草率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再审法院只向天诚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一伙人调查取证,而未向高桥大市场基层干部及广大业主全面调查(如高桥大市场社区主任方燕平、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才军等既全面熟悉情况,又为人正直敢说真话,调查他们才能反映案情真相),证据来源有失全面,证据内容有失客观。

  【原审法院确定案由错误,导致整个审判程序和实体判决均严重违法】天诚物业公司与发展公司背着业主签订的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合同主体、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与签订程序均严重违反《民法通则》第 58条、《物权法》第76条和第81条、《合同法》第52条和第5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和第11条、《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和第14条、《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0条、建设部发布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规定,明显是违法无效合同罗映红。天诚物业公司在与业主既无合同约定、也未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却以物业管理服务为幌子强行向两千多户业主高价收费,其非法侵权牟利遭到全体业主普遍反对后,便滥用诉权向雨花区法院恶意起诉一贯遵纪守法、老实本份的业主。雨花区法院因极少数人受天诚物业公司不法分子蒙蔽、诱惑和利用,公然滥用职权,在明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竟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案由有意偷换为“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案”案由,对本不属于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的业主错误地当做被告予以违法立案和错误审理,而对实为合同主体的案件当事人发展公司一直未追加参与诉讼,因原审法院确定案件当事人主体错误,最终导致整个诉讼程序与实体判决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袒护非法侵权敛财,相关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均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在出售房屋前三十日完成”罗映红。但雨花区法院和长沙市中级法院因极少数人滥用职权,将业主已合法取得全部产权并入住使用达10多年之后的“非前期物业”歪曲认定为“前期物业”, 将皮包公司提供的“部分保洁服务”与“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混为一谈,有意虚构天诚物业公司按涉案合同履行了职责提供了服务的案件事实,并断章取义错误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如在引用《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时,有意删去其中后部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明文规定,在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时完全不考虑适用该条的前提必须是依法签订的合同,只断章取义适用该条后部分作为其不支持业主的依据),做出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显失司法公正的错误判决,枉法认定开发商非法代签、严重损害两千多户业主利益的违法无效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和对业主有约束力,且凭空认定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天诚物业公司自恃有两级法院保护,后又恶意起诉了几十名业主,原审法院都照葫芦画瓢做出枉法错误判决,并张冠李戴违法执行。如业主孙芳的房屋产权面积实为100多平方米,而原审法院却连同其租赁面积一并错误认定为500多平方米并予以违法执行。又如天诚物业公司恶意起诉业主李某一案中,雨花区法院在未通知业主李某到庭、也未查明其物业产权事实的情况下照葫芦画瓢对其违法缺席判决,然后冒充社区民警的签名伪造判决书送达回证,且不顾银行递交的书面执行异议,强行违法扣划李某存于账上的合同保证 十万元(后虽已纠错退还此款,却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审法院之所以滥用职权违法立案,且歪曲事实和法律枉法审判,还张冠李戴违法执行,明显偏袒非法侵权敛财,如果在办案中没有权钱交易作怪,有谁愿冒这么大的风险?又有谁会轻易拿自己的前途命运做赌注去保护非法侵权敛财与涉嫌犯罪?可见本案相关责任人员明显难避徇私枉法之嫌,如不依法查究,势必给国家法治、社会和谐与人民利益带来更大损失。

罗映红:依法全面再审、公正改判纠错

  综上,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勾结实施的非法侵权与涉嫌犯罪应受到法律追究,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原审法院却滥用职权违法立案,枉法审判,违法执行,肆意袒护非法侵权敛财,愚弄欺压平民百姓,其做法是不得人心的罗映红。真理标准只有一个,涉案合同是否合法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评判,而不能由极少数人随心所欲枉法裁决,只有在依法科学鉴定、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才能经得起时间检验。尽管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神通广大,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其收买的幕后保护伞滥用职权颠倒黑白,尽管不法分子公然叫嚣:省高院我已疏通好了,省检察院翻不了天!但我们业主坚信公道自在人心,坚信省高院领导和绝大多数审判人员是英明的和坚持正义的,不会容忍极少数人渎职枉法祸害百姓。该案能否迅速得到依法纠正,既直接关系到两千多户业主合法权利,也关系着国家法治、社会稳定与人民利益大局,特强烈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再审,客观公正判决,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有效维护两千多户受害业主合法权利,不胜感谢。

  受害业主代表:孙芳、刘国甫

  2014 年 7 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