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频酗酒进出浴足场所高消费并肆意赠与是否构成挥霍与返还
黄永翔
在日常家庭生活当中,因家庭矛盾,夫妻一方频频酗酒进出浴足场所高消费并肆意授金,引起另一方强烈不满时有发生高进之。有些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接受金钱好处的浴足服务人员为被告,以夫为第三人,要求浴足场所无偿接受金钱好处的服务人员返还财产。对是否返还、返还多少形成了不同认识。一种认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因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应全额返还给原告。另一种认为,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返还给被告与第三人(夫)。还有一种则认为,应返还一半给原告,第三人部分(另一半)不予返还。笔者以为,夫妻之间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日常生活与社交中的非重大资产的处分都有平等的处分权,单方处分行为有效。重大资产处分应经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也就是必须由夫妻共同做出决定。否则构成对共同共有人之财产侵权。如果没有平权处分权,夫妻之间大小事都要一致同意,这很难实现,生活也难以稳固持久,买个饰物衣物要经对方同意,请个亲戚、朋友吃饭花个三五千也要另一方同意,节日送礼也要另一方同意,不同意就要得好处的人予以退还,还能有几个家庭可以维持下去。所以要分具体情况,上述浴足场所消费是平权行为,给服务员好处费(也叫赠与)同样是平权行为,这种好处(次数多了累计金额会不少)不予返还。如果一次性给付金额巨大(如给个八万十万的),那么就值得商榷。这种重大财产赠与行为可以说是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毕竟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尚若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话)。那么,到底返多少呢?返给谁呢?就上述行为,可以定义为挥霍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金钱(易分物)给付,不能否定第三人处分属于自己部分的权利。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因第三人无权处分,受赠人应如数返还给夫妻的另一方(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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