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皖刑终字第00133号(个月许治安。
王保如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皖刑终字第00133号确认,根据我国刑法和两高对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王保如的行为无疑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行贿数额30万元),应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许治安。
就是对于王保如这样一个犯罪分子许治安,淮南检察院竟然在4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刑事立案,刘树彪受贿案件是淮南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在办理该案中发现王保如的犯罪事实,淮南检察院应该立刻对王保如立案侦查,但是淮南检察院却对于本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放纵包庇犯罪分子,是谁对于国家赋予的职权于不顾,胆敢拿国家的法律当儿戏?
检察院作为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许治安,法律赋予了其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但从王保如受贿罪不被立案一事来看,安徽淮南检察院检察长 许治安、朱新武及相关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为了法律的尊严,恳请相关部门领导彻查真相,还法律以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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