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平大何庄乡武庄村武志红曾是该乡派出所协警,所长杜长理自认为武志红知道他太多的违法犯罪事实,是他的威胁何永亮。他为了使其罪行遁于无形,就利用其公安所长的身份,穷凶极恶地对武志红展开了“杀人灭口”式的报复陷害,实在找不到武志红的违法犯罪事实,就把民事纠纷无限上纲。为了报复陷害武志红,不惜利用其他警察亲手来下套,派出所给武志红发的协勤证,在一个字的材料也没有的 情况下,就借此给武志红捏造了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列在起诉意见书当中;还有安平县油子派出所刚把一台无法找到车主的北斗星汽车变卖给武志红,紧接着就借此给武志红安排了个“掩饰、隐瞒”的罪名列在起诉意见书当中,最后终于给武志红捏造了个敲诈勒索的罪名,把他送进了冤狱。

   让我们看看据以定罪的“敲诈勒索”到底是个什么情形吧何永亮!

   2007年春,何永亮等三人在武志红家盗窃后,武志红马上报案公安何永亮。几天后,三个盗窃人请他们的亲戚尤利强(盗窃人尤冠奎的亲叔叔)、贾彦领(安平公安局干警、刑侦队长、盗窃人何二磊的亲戚)二人当调解人,与武志红就其被盗损失进行了协商赔偿。被盗现金1410元,是按双方核对无误的数目赔付的,被盗的白金项链、钻石吊坠共值6258元,是经武志红向其出示珠宝证书和发票,按发票价值据实赔付的,被盗的翡翠手镯、翡翠戒指、珍珠项链系武志红祖上传留,因其不好确定其具体价值,是经两个调解人调解协商赔付的。

   没想到这被盗损失的依法调解合理获赔,并且还是盗窃人请他们亲戚调解的,尤其贾彦领还是个堂堂的公安干警何永亮。没想到在二年半之后,在杜长理为了报复陷害“需要”给武志红定罪的时候给捏造成了“敲诈”!而此时出于同样的目的,连二年半都久侦未破的武志红家入室被盗案也马上破案了!结果是三个盗窃人没一个人进一天的看守所!

   被盗获赔反被定敲诈送监狱何永亮,盗贼入室盗窃反倒逍遥法外,天下奇闻!

   谁能否定盗贼不仅要承担由司法机关追究的刑事责任,也要承担其给武志红造成被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民事赔偿依据《民法》117条、《民诉法》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4、8、21条,完全可以自行提出和解方案自行和解,即便是此类盗窃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也不例外,另外《刑诉法解释》96条也明文规定:刑事附带的民事除检察院提起的外,完全可以调解解决何永亮。

   再让我们看看这“敲诈”的罪名又是用怎样卑劣的手段硬诬赖到武志红头上的吧何永亮!

   首先是一审起诉书捏造“以报案相威胁”进行指控,因为有武志红的报案材料在先,这条不成立了吧!一审判决马上就变成“以威胁三个盗窃人的人身安全”为由判定敲诈,而所有的材料均证明武志红对三个盗窃人没动一手指头,这条又不成立了吧何永亮。二审马上就又变了说辞,变成了“以揭发他人犯罪为手段”歪理邪说继续捏造。别忘了武志红是被盗案中确有被盗损失的被害人,而非借机牟利的第三人!其被盗损失获赔合理且合法,无论调解获赔还是通过司法机关,直至诉讼来主张他被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是合法权利,也是合法途径。从被盗损失是盗窃人让他们的亲戚(其中贾彦领还是公安干警)当调解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即时给付完成的事实,完全属于《民法解释》66条的默示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

   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变换”、“编造”敲诈的手段何永亮,说明了什么?说明了连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手段都是捏造出来的,这个不行就“换”那个,不行就捏造个说辞再接着“换”,更说明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是地地道道的报复陷害!

   最后敬请亿万网民和新闻媒体以及各级领导对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武志红冤案再审第四次审理共同予以强烈关注和跟踪报道何永亮,让我们无数双眼睛共同关注案件的进展!

   我们呼吁:坚决铲除公安队伍当中的败类何永亮!

   坚决保护无辜冤狱受害者武志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何永亮!

冤!冤!!冤!!!:何永亮

   我们要司法公正何永亮,不要让案外因素成为审判主流!

   我们不要报复陷害何永亮!我们更不要冤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