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状

  原告:郑大靖,男,52岁,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民联廉租房三楼卢富昌。联系电话15272275385。

  被告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卢富昌。

  法人代表: 王健卢富昌。

  讼诉请求:

  1.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卢富昌,不得在任何刊物及相关媒体上发表有关原告的不实诬陷之词;

  2.在公共媒体上公开恢复原告名誉卢富昌,向原告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4.依法追究原十堰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忠斌及相关人员的枉法渎职任卢富昌。

  控告事由:控告人在未经任何指控、公诉和开庭审判情况下,被控告人公开诬陷控告人犯下诸多刑事罪名卢富昌。当控告人多次向十堰市中级法院讨要说法时,被控告人却置之不理,由此证明了十堰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忠斌公然挑战法律、践踏法律、是典型的执法犯法行为,控告人要求湖北省高级法院依法查清事实,还控告人一个清白,并对控告人造成的名誉、精神和身心伤害依法予以赔偿。

  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公开发行《十堰审判》(2011年第3期总第25期)期刊上公开发表不实言论诬陷控告人,其内容为:“郑大靖因与中国银行郧西县支行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不服法院判决上访卢富昌。2006年以来,郑大靖进京非正常上访就达33批50人次,上访滋事地点主要是天安门、中南海、东交民巷、驻华使馆区等敏感地区,并且在北京多次串联其他地区人员上访,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在境外媒体非法散布中国政府侵犯人权、政治腐败等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互联网上刊载了大量郑大靖的上访信息及跟帖。为了对郑大靖实施打击,郧西县公安局立案报请十堰市劳教机关拟对其实施劳教,并赴省沟通,但省劳教办听取汇报后未予批准认可。市集处办通过省集处办再次向省劳教办发出劳教建议同样无果。”控告人原是中国银行十堰市分行郧西县支行职员,郧西县支行于2000年底被十堰市分行撤销,控告人被强迫买断工龄,十堰市分行撤行领导小组当时对控告人提出其所居住的没参加房改房的现有大小五间砖木结构住房问题的解决,撤行领导小组答复说,单位都不存在了,分配给你们的住房,以后向省行汇报后,作价卖给你们。这样一拖就是数年没有结果。

  2005年4月前后,几经转手倒卖给买主柯尊春,辜汉文兄弟俩后,柯尊春、辜汉文兄弟俩雇人用白灰将原告住房到处写上“拆”字,随后依仗与腐败暴恐分子县委书记卢富昌的关系,组织大小流氓地痞30余人强行拆除原告住房,并引发打斗事件卢富昌。后经公安出警,使控告人及原中行7户职工走上了十堰市司法不公的陷阱,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一审和十堰市中级法院二审,均作出枉法判决,不仅剥夺了控告人的最基本生存权,而且使中国银行郧西县支行一千多万元的国有资产被侵吞。由此引起了控告人上访讨公道的艰难之路。

  被控告人十堰市中级法院执法犯法,非法剥夺控告人一家的最基本生存权,且使巨额国有资产被不法瓜分负有严重执法犯法的责任,控告人一家被逼漂泊北京上访讨说法,又遭到时任郧西县县委书记卢富昌一伙腐败暴恐分子的数年多次绑架、关押、拘留、毒打等酷刑手段镇压后,引起国内外媒体关注,《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实地到郧西县采访卢富昌等人后,以《“上访战”中的七龄童》为题,对腐败暴恐分子卢富昌仗着腐败权势欺压百姓进行了揭露,而腐败暴恐分子卢富昌一伙正是仗着同流合污的法院保护,仍有持无恐的继续残害控告人一家老小, 其罪恶令人发指卢富昌。

  2007年9月7日,腐败暴恐分子卢富昌再次指示郧西县公安局调动大批警力,前往北京将控告人绑架回郧西县,关押到废弃的寺沟烟草站内长达一年零三个月之久,期间,控告人深夜躲在被窝里写了一份控告状,并托人向十堰市中级法院邮寄,当中级法院收到控告人的控告状后,不仅不立案查处,反而打电话到郧西县法院追问控告人被关押控制在黑监狱内,控告人所写的控告状是如何传到外面,并在互联网上登出卢富昌。

  2008年11月底,控告人被腐败暴恐分子卢富昌放出后,于12月2日重返北京,将其被绑架关押一年多所受的酷刑经历向有关媒体披露,同时对十堰市中级法院执法犯法的可耻行径进行了揭露卢富昌。

  由于控告人长期受到腐败暴恐分子卢富昌的残害和无处诉求的境遇,在被腐败暴恐分子卢富昌的非法关押中,遭到刑满释放犯的多次毒打,长期的身心摧残,使控告人患上多种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只能期待国家反腐形势的好转卢富昌。

  2012年11月,郧西县新一届政府领导,在“十八大”新一届中央领导下,落实“十八大”精神,终于给控告人一家解决了生存问题卢富昌。

卢富昌:控告法院包庇执法犯法败类不立案

  2013年6月3日上午,控告人前往十堰市中级法院要求面见张忠斌院长,欲知被控告人所指控控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法院工作人员阻止控告人与被控告人见面,只是要求按信访方式填写了一份登记表后,由信访接待人员王天航进行了面谈,王表示一定写出书面报告,汇报给张忠斌,控告人至今无任何反馈结果卢富昌。

  被控告人对控告人诉中国银行十堰市分行行长杨德会、副行长王浩非法暗箱操作,贱卖国有资产一案,遭到十堰市中级法院操纵下的枉法判决,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非法剥夺控告一家人的最基本生存权,迫使控告一家依法逐级上访至北京八年之久,但控告人在京上访期间,从未受到过北京市公、检、法的任何指控和处罚,而十堰市中级法院却给控告人定下如此之多的刑事犯罪行为,不知从何而来卢富昌。

  十堰市中级法院的枉法判决,不仅不依法予以纠正,不对违法犯罪的腐败恐怖分子依法制裁,反而对受害控告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伤害卢富昌。至此,控告人恳请上级法院主持公道,依法澄清事实,铲除司法毒瘤,真正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控告人提出以下诉求:

  控告人:郑大靖

  电话:15272275385

  201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