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的主人公,是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书记董锋,董多次用离婚等卑鄙手段,要挟、威逼结发妻子接受他荒唐、无耻的一夫二妻同床生活董锋。这个离奇、荒淫无耻的区委书记,与二个“妻子”同床共枕生活长达数年,而董锋原配妻子为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长期忍辱负重。

   徐州市泉山区委书记董锋的行为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三人在同一屋檐下过“一夫二妻”的荒唐生活,被当地群众誉为道德败坏,影响恶劣董锋。董锋目前仍稳坐区委书记官位,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董锋已涉嫌涉嫌重婚罪,但是他目前仍逍遥法外。

   以下是 触目惊心的证据(为保护有关人员董锋,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对其照片挡住了眼部,但不影响真实性):

  证据1:徐州泉山区委书记董锋与妻子和黄x生的儿子在游船上合影

  证据2:董锋与同床长达数年的女人支xx合影

   证据3:董锋与名叫黄x重婚生的儿子董x(99年10月2日出生,姓名董xx,后改名为董x,上学时又改名为董x)照片董锋。

  证据4:董锋与名叫黄x重婚生的儿子董x合影照

  证据5:董锋与重婚女人陈x(与董锋生有一个女儿)照片

  证据6:重婚的女人陈x与董锋生有一个女儿董锋,床头挂着结婚喜字,合影照一

  证据7:董锋重婚的女人陈x写给董锋的承诺书照片

  证据8:董锋与陈x的合影照

   董锋妻子对这种耻辱的生活不满,提醒董锋收敛自己,董锋多次威胁妻子说“北京、南京(江苏省省委所在地)、徐州我都拿钱买通了,你敢举报,我一个电话,就叫你坐牢董锋。”

   本网评述

   从媒体曝光的包二奶案件中,目前已经不是稀罕事,可是一个堂堂的区委书记与两个女人共同生活确实十分罕见!这种行为,无论是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还是国家法律中,都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董锋。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因而刑法中有重婚罪的规定董锋。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一是重复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也就是说还没有离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二是事实上的婚姻,即虽然还没有与配偶离婚也没有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在实际生活上与不是配偶的人生活在一起,其生活状态与夫妻无异。

   董锋的行为显然属于重婚,涉嫌重婚罪处,是严重的腐败,法律必须向这种行为亮剑董锋。

   2004年2月18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重婚或包养情妇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董锋。应该说党纪法规,不但党员清楚,连党外许多群众也同样明白。道理很简单,对于坚持以先进性为纲领的执政党而言,永远不能与“包二奶”之类的坏习惯、坏作风为伍。

   婚姻法修改草案增加了制裁“包二奶”的内容,即 “包二奶”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要承担民事责任董锋。“包二奶”是一种人们通俗的说法,用法律语言表述为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定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以夫妻相称,公开同居,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当认定为重婚罪董锋。”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的批复中指出: “……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可以看出,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董锋:徐州泉山区委书记董锋演绎“一夫二妻”制(转载)[已扎口]

   “包二奶”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形势的严峻性和方式的多样性都表明了仅仅凭借社会舆论、婚姻法和民法还有行政法的调整手段难以对此情况加以遏制董锋。刑法作为法律中最有效的调整手段,理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从而让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不再是一纸空谈。

   “二奶” 是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党纪、政纪、国法所容的,是社会道德、家庭伦理、风俗习惯所不允许的,是正派人所不齿的,为千夫所指,万众唾弃董锋。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董锋,置党纪国法让他不顾,竟然做出这种咄咄怪事。

   对于董锋这样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严惩不贷董锋。做到“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领导干部凡是“包二奶”者,纯属地地道道的违法乱纪行为,是货真价实的腐败分子。有关部门对处理徐州市泉山区委书记董锋的问题上,绝不能心慈手软,否则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危害。

   附举报人王培荣特别声明

   为了保护相关举报人,王培荣公开举报材料《禽兽不如的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书记董锋(正处级)其已涉嫌刑事犯罪,且情节恶劣,但逍遥法外》的同时,给副省长、徐州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徐鸣及市长曹新平、常务副市长李荣启手机发短信,反映董锋问题,要求保护相关举报人,惩治腐败、犯罪,防止腐败、犯罪分子自杀或被他人杀人灭口(徐州的官员被查时常出现的现象)董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