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升假案二审法庭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想在此陈述四点:一是我的为人处事理念;二是为什么没有受贿,但在羁押时却承认受贿;三是相信真相能大白于天下,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四是极端化办案考核机制危害性极大胡国忠。

  一是我的为人处事理念:

  我在监狱工作三十多年,向来只是一个简简单单、一心一意钻研技术的人胡国忠。我既没什么政治野心,更不会追求名利钱财。我只想在岗位上做好本份工作,对的起这份工资,对的起肩上的这份责任。我平时工作勤勤恳恳、为人和善,处世低调,与世无争,所追求的也仅仅是一个平淡、安稳、幸福的生活。我的辛勤工作得到了单位同事和各级领导认可,多次获得各种荣誉。特别是在建监六十周年庆典活动中,被评为十里坪监狱十大杰出贡献人物之一。

  我家庭妻子、女儿都是公务员,经济条件较好,父母亲退休后不用我负担,我没有不良嗜好,也不缺钱花,平时我对金钱看的很淡,连工资卡都是我妻子保管的胡国忠。

  我时刻铭记监狱廉政教育,反复强调要算清受贿所要承担自由、名誉、地位、金钱、幸福、健康、生活环境七大损失账胡国忠。从内心讲绝对没有丝毫产生过受贿动机。不仅内心是这样想,行动上也是这样做的。

  对廉政问题我特别注意,平时有业务单位送我卡、钱等物都会毫不犹豫的拒收,直接放在我办公室的我都通过科室人员之手进行退还,留下证据胡国忠。有些业务员直接送我的,我退还后还会发个信息给他老板,以防业务员私吞栽赃给我。这些在我被传唤时我写的近年来十多起拒贿例证材料,检察院也查证属实,这都充分证明我不贪婪的个性特征。

  主观上有廉政教育七笔帐作为底线,客观上有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及无不良个人嗜好作为保障胡国忠。但为什么在看守所又承认自己受贿呢?难道不知道虚构事实所要承担后果的吗?要接受刑法惩处的吗?正常的人怎么可能理解和想想!

  二是明明没有受贿却承认了受贿胡国忠?为什么?

  原因之一是从自由正常的一个人,在完全没有一点征兆的情况下,瞬间跌落到人间地狱,完全失去自由、失去尊严,心里落差之大,痛苦之极和煎熬,没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是难以体会和想想的胡国忠。说句不好听的话,就似魔鬼缠身,始终无法摆脱。从15年1月9日至6月24日检察院一直禁止律师会见,足足五个多月,失去自由,失去所有的信息渠道,每天面临的就是“交代!交代!交代!有罪!有罪!有罪!不交代就给你弄个十年以上的牢坐坐、抓家人、连累家庭等等”。

  原因之二是全封闲、多层次、多人次、密集型、恐吓、威逼、诱骗、利诱采用各种方式方法进行逼供胡国忠。例如:“你现在就是检察院砧板上的一块肉,把你切成丝就丝,把你剁成酱就酱”,某个领导威胁说“我当了那么多年检察官,从来还没有看到过你这么脸皮厚的,到现在还不交代,我不给你弄个十年以上的牢坐坐我不性陈”等等,还威胁要抓我老婆,比如笔录就记载着“就像明天要把你妻子扬浙平…找来调查一样,也是有法定手续的,我们希望你考虑清楚后果,是否要走到这一步?”

  能无缘无故、无凭无据地把我抓起来、长时间的羁押,这就是我所经历的事实,我也不得不相信侦查人员说得出做的到,会对我的妻子采取强制措施胡国忠。在长时间、全封闭、威逼、利诱下,我的精神与肉体倍受折磨与摧残,随着时间的延续,我已经被逼得的精力憔悴、神情恍惚,真是生不如死,精神彻底崩溃。为了保全家人,也怕他们再去逼其他老板来陷害我,给我弄个十年以上的牢坐坐,也为了获得取保候审,在委屈求全、极不正常的扭曲心态下,听凭侦查人员诱导、指供。如审讯录像中说:“细节请帮帮我,我百分之百的配合”“我绝对的配合”,这些都可以证明我当时的彻底绝望的心态和言行。

  原因之三是看守所民警、监舍在押人员共同进行诱骗胡国忠。我进看守所的前五天,晚上一睡觉就被值班的在押人员叫醒,被整了五天五夜几乎没睡觉,屁股坐小板凳都坐烂了,真是生不如死。后来看守所民警设计出圈套让我彻底相信我老婆已经被关进看守所里面了,并找我谈话诱骗我说“保住后院安稳最重要,你们家里不能二个人都出事情,你出事了,老婆毕竟还有工作,日子总还是过的去的,否则就全完了”,我为了救老婆,几乎是求着检察官要求他们给予我配合的台阶,我会全力配合。

  三是相信真相能大白于天下,相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胡国忠。

  因为没有受贿是客观事实,我也确实说不出他们指供这两笔受贿的时间、地点、金额胡国忠。起初只能靠猜,然后为了对上证人的证言,具体细节在侦查人员的诱导、指供下靠编,有些细节甚至侦查人员直接撰写在笔录里。

  开始交代金晓东给我八千,后又改为二万、最终在侦查人员诱导下改为三万,受贿地点一开始说在家楼下放在汽车后备箱,最后才改为在办公室胡国忠。交代胡国忠先是给我五万、后改为十万,侦查人员说没有那么多,我又把它改为四万,侦查人员说少了,最终才改为六万,但荒唐的是检察机关还用10万来起诉我。受贿地点最初供述是去4S店路上,侦查人员说地点不对的,我把的地点改为在家楼下,侦查人员说还是不对的,我最终才改为办公室。而受贿钱的用途都是经侦查人员同意后确定的。

  侦查人员对我这样威逼、诱供、指供,想必对证人金晓东、胡国忠也是如此胡国忠。在羁押的背景下被威逼、不得已编造出行贿的时间、地点、数额,没有做过的事,要编的象真的一样,而且要对的起来,也实在难为他们了。金晓东一开始说行贿了3万元,但又说金额记忆可能有出入。金额来源一变再变,一开始说是公司借了3万元行贿的,后来又改口供说是借了3.5万元行贿的,再后来又改口供说是自己的钱先行贿的,后再去借款的。难道自己先垫款后报销的,还是先借款后行贿的记忆也会发生错误?并且给人家的行贿都有明确的报账记录,而就我这笔却只有借款而无报账凭证,难道这钱也能证明和我有关联吗?更荒唐出格的是:胡国忠行贿给我的钱,一直想等着我还,这钱是经过他们夫妇二人之手,而且取保回家都和老婆见面了,但到最终到底行贿了多少钱却说不清楚,有这种可能吗?用来行贿的钱一开始说是她老婆银行帐户取的款,在查证她老婆银行帐户从不取款后,怎么办?发现自己银行账户里有连续三天每天取款49900元,一共取了将近15万元钱,就说这些取款里面有送给我的钱,这些银行取钱像是用来行贿的吗?行贿的目的是借我修车的,但查证我修车的10万元是信用社贷款出来支付的,还款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这个行贿理由成立吗?我受贿款的用途,在侦查人员担保不牵连我老婆的情况下,我供述是用于购买金华地下车位,但查证地下车位早在所谓的受贿前就买了,如果不是被逼无奈我会这样供述吗?

  我赵东升平时连小额购物卡都拒收,在“百分之百配合”“我绝对配合的”“细节请帮帮我”的心态下,受收人生第一笔受贿款三万、第二笔受贿款十万!却都记不清楚!还一而再,再而三的编造出一套又一套的情节,还不把事实真相和盘托出,我一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二平时从没有考虑到会被关押,突然大难临头,我能那么从容应对的话,那实在是太高看我赵东升了胡国忠。

  再回过头来看,对我立案、羁押都没有合法事实依据,连个举报人、证人都没有,完全是在有罪推定,莫须有依据的情况下办案的胡国忠。同样对行贿人胡国忠的立案侦查、拘留没有任何依据。难道检察机关就可以如此随意的抓人?

  15年1月9日传唤我的同时,对我十里坪备勤用房、办公室及龙游住宅进行了地毯式搜查,当时扣押了我的房产证及银行卡,最后经查证不得不原物归还胡国忠。通过这种突查的方法,也可以再次证明我的清白。

  四是极端化办案考核机制带的危害性极大胡国忠。

  办案初期侦查人员或许难以判断事实真相,但随着调查的深入,难道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就没有怀疑过这二笔受贿是否存在?我清楚知道办案人员与我素木平生,“昔日无冤、往日无仇”,主观不会有故意制造假案的动机胡国忠。但抓了人,只要承认办错案就面临着被追责,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在第三方监督缺位的机制下,不得不违心地以一个错误来掩盖另一个错误,将错就错地把假案做实,以此来逃避办错案的责任。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这种包揽“侦查、起诉和监督审判,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执法机制下,今天冤案发生在我身上,明天或许就发生在你的身上胡国忠。执法不公、执法犯法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在群众中失去公信力。发生在我身上的案件,结果如何,不仅我时刻关心着,我的家人、亲朋好友、同事、同学,始终都在关注着,对执法机关是否公正判决,人人心中都有杆称。

  这里重点要说明的是:“整个侦查过程都留下痕迹,非常清晰的记载了案件时间、地点、金额、钱的来源、钱的去处这些不合理的变化过程”,证据清晰的记录在审讯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之中,这些证据将永久保存,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的证据确凿,不容抵赖胡国忠。

  《刑事诉讼法》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应该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口供永远都比不上客观证据胡国忠。纵观我的案件,从头到尾,除了口供就是口供,这些极端不稳定,极端不真实,极端不正常而又矛盾重重、前后颠倒、疑窦丛生、破绽百出的所谓口供,连最基本的相互印证都没有达到,如果也能成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那真是一个司法裁判的大笑话。

胡国忠:龙游检察院刻意制造赵东升假案材料之一赵东升假案二审法庭陈述

  查清我的案件事实真相并不难,难的是破除潜规则,需要勇气和胆量,需要的是挺直法官的腰板胡国忠。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胡国忠。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我把正义的希望寄托于衢州中院,寄托于我的主审法官及陪审员,恳请合议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排除干扰,尊重客观事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坚守法律底线,纠正发生在我身上的冤假错案,依法判决我无罪。

  赵东升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