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噩耗李胜林,伤神更伤身!

  事发至今已有逾四年李胜林,周三剑的家人已整整悲伤了1466个难熬的日日夜夜,他年迈的老父亲(64岁)这四年来不管风霜雨雪,风餐露宿已经往返太和-----天津------北京,太和--------北京60多个来回!早已花光了一个最朴实的老农微薄的那点积蓄,并债台高筑,一直伤感交迫,常常彻夜难眠,如今满头尽霜,牙齿全部掉光!

   2. 希望!希望李胜林,还是希望!(悲伤!悲伤,却更加悲伤!)

   (1)出事民警所在的赤土派出所副所长的“误伤”(后来确给个“不予确认违法”!);(2)东丽警察局承诺的三个月的调查报告和尸检报告出来一定会给一个合理的说法(报告出来了却不让看,律师要求都不让!);(3)成功申请到法律援助(这个结果,大家已知道!);(4)天津市信访中心打到东丽警察局的电话后被警察连拉带劝请上车,并专门到一家他老人家从未敢踏进半步的饭店点了一桌子饭菜,告诉他老人家找一个律师写一个正式的赔偿申请书,第二天交给他(一个星期后,他们研究的结果-----要求太不合理(42万)最多给丧葬费,究竟他们的丧葬费是多少也没说!);(5)律师说只要东丽公安局回复行政复议(法律规定三个月的答复期限期限,六个月都拒绝答复,我们去问,“我们是违法了,怎么样!你告去呀!爱到哪告!”)我们就可以到法院起诉,如今终于盼来行政复议“不予确认违法”!(法院说公安局的是法院管不了-----不能立案!)(6)跑了数次法院,终于受理了------09年4月9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5月6日审理此案(但整个上午,都未见当事警察,法院“好言”劝我们撤诉!)(7)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了(申请不在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内(可明明已经受理了),由此,原告的请求事项亦不在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驳回原告周立涛的起诉李胜林。难道堂堂一个天津市公安局连这点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8)被迫上京,受到公安部信访中心接待,并告诉我们这种人命关天的事定会重视,给天津市公安局打电话,并留了一个专门接待我们的领导办公室的电话让我们回去找他给我们解决,回到天津市公安局这个领导果真接待了,却告诉我们这件案子他一点都不了解,需要研究,让我们回去听信(这个电话再也打不通了,领导也没影了!再去公安部他们说”公安民警是否违法,不能由公安部说了算,应该找法院、检查院!!!而事实上公安部内的监督办就是管这事的!!!)(9)我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国务院两办,进行上访登记,说一个月后会单独接待(结果------这个案子你们还要到天津解决!找天津高等法院!)(10)找天津高等法院!(公安局不予确认违法,我们怎能给你立案!!!难道公安局就是皇帝???,说不违法就不违法????法院面对公安局,就是一个摆设!!!)。。。。。。

   3.具体的一些细节

   死者周三剑在天津打工李胜林,于2007年12月05日被赤汢派出所民警晚上巡警的过程,发现死者的车有作案嫌疑,就开始追赶,在追赶的过程中向车内连开数枪,其中一枪击中后颅不治身亡,赤汢派出副所长初向死者家属解释开枪原因是袭警,但后来证实当时车上并无任何凶器,他们又说是误伤,开枪时根本没想到会把人打死.

  让人不可思义的是这明明是一起烂用枪支的刑事责任,赤汢派出所张所长已承认"意外",提议"私了" 李胜林。

  而东丽公安局却"不予确认违法"!

   天津市公安局的做法就更绝了------在法定期限内行政复议结论也不给下了!

   据报道死者家属到东丽公安局上访了三个月,其间又到了监察院,市信访中心均毫无进展.后来又找到东丽法律援助中心给介绍了朱律师,带他们走行政复议,东丽公安局行政复议结论他们无罪李胜林,5月30不服申请天津市公安局进行复议,8月30天津市公安局复议延长一月,9月30日延长一月也到期了,11月3日朱律师要我们到市信访中心信访,张局长告诉我们这事不归他管让我们到市复议中心,而市复议中心的答复是他们和市公安局复议中心是平级也管不了告诉我们还得找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中心的负责人说"行政复议过期,我们违犯行政复议法了,你可以告我们呀,要不你们再等等,要等到何时我也不知道."这时候朱律师也没了主义,他回去和他们律师事务所的领导进行了多次开会讨论也没有办法.我们要求起诉而朱律师告诉我们错过复议期满15日内,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面对强大的天津市公安局一直拖着不办案,难道人死了就该白死,连个说法也没有????

   我就闹不明白,民警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服务,怎么到了有些人那里,执法往往就变成了打靶演习?始而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继而将其朝死里打,且无人管无人敢问,这究竟执的是谁家的王法?作为一个堂堂正正的直辖市市公安局的执法者,却对国家行政复议法拒不执行,身为政府部门领导公然阻碍司法人员执法,至少是知法犯法,带头违法李胜林。

   执法者不执法、庇护下级,造成一些人知法犯法、胆大妄为,公然践踏法律也便有了可乘之机,仿佛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却充当了知法犯法者的遮风挡雨的“保护伞”、“保护神”李胜林。我们上级领导常常抱怨一些初级执法者无法无天,老百姓也常说"上面政策是好的,只可惜下面的和尚把经给读歪了",一些部门单位、领导同志在其位不谋其政,行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但是对这样的过失、渎职甚至犯罪,真正严肃问责、追究、处罚的,好像并没有多少,即便有也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正是执法人员本身犯法,就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法不依!正是因为一些上级容许、容忍了某些执法者、管理者的不作为,自然也就“保护”了一些不法之徒的乱作为。这不仅仅是管理者、执法者一方的耻辱,更是包括他的上级在内的我们这个社会大家庭的耻辱和不幸。这种严重阻碍司法的毒瘤一天不根除,中国的法治进程就永远裹足不前!中国就永远无法脱掉人治社会的外衣!

  人们不禁会想,民警如此违法使用枪支草菅人命,却被保护伞无情阻断司法,而逍遥法外,

  如此纵容庇护,今天倒在民警枪口下的是我,明天谁又会是倒在民警枪口下冤魂!

  告状难李胜林,难于上青天!为了依法追究违法违纪法官的责任,我们在上访控告路上走的是多么艰难啊!“人非草木,孰能无情”,现在,我们到了之后,接上级通知天津市公安局长一案开庭日期又生变,于09年7月22日上午9时开厅!!!! 请有正义感的朋友见证!!!惊

  据报道,62岁的老汉周立涛为死去的儿子讨回公道更为被撇下的两个年幼的孙子今后的生存多方求告无门,不得以一纸诉讼将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告上法庭,09年4月9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5月6日审理此案,6月26日下判决书,原文如下: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9)和行初字第24号

  原告周立涛,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企业家,住址安徽省太和县洪山镇周寨村李胜林。

  委托代理人朱延平,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26号李胜林。

  法定代表人武长顺,局长李胜林。

  委托代理人于静,天津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干部李胜林。

  委托代理人王洪民,天津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干部李胜林。

  原告周立涛因要求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李胜林。本院于2009年4月9日受理后,于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6日审理此案。

  原告周立涛诉称:原告之子周三剑于2007年来天津做业务,据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讲,2007年12月5日凌晨,周三剑有偷盗嫌疑被追民警刘智,李胜林追赶过程中开枪打死李胜林。原告申请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确认民警开枪打死人的行为违法,2008年5月20日东丽分局书面通知原告不予确认违法.原告于2008年6月3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8月3日,被告通知原告复议期限延迟30天。此后原告多次催促,但至今未有结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原告不服天津市公安局东丽民警不予确认民警开枪致人死亡的行为违法的书面通知,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李胜林。因东丽民警追逃行为是基于一起涉嫌偷盗案件的刑事侦查措施而发生的,其开枪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合法亦属我国刑法调整的范围,并非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该申请不在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内,由此,原告的请求事项亦不在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立涛的起诉李胜林。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胜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胜林。

  审 判 长 李 恒

  审 判 员 李恩岐

  代 理审判员 杨 扬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蕾

  听听森特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援助律师朱延平怎么说:

法庭形同摆设,警察随心所欲:李胜林

  上诉人周立涛要求被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和行初字第24号裁定驳回原告周立涛的起诉李胜林。

  显然一审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也是不公正的.

  一、审裁定对事实的认定是文不对题.

  上诉人在起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诉人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是:1、被上诉人已经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被上诉人已经超过法定复议期限,迟迟不作复议决定.上诉人提出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 及相关法规李胜林。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应对上诉人提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肯定或否定的的认定。然而,一审法院置上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法律根据于不顾,认定了与原告起诉不相干的一些情况,即“开枪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合法亦属我国刑法调整的范围,并非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该申请不在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之内。”(见一审裁定第2页第2行至第5行)。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的情况与上诉人的起诉文不对题,如此认定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违背了法院审判案件的规范要求。

  尽管一审法院在裁定中责备被上诉人,“该申请不在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之内李胜林。”而事实是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已经受理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的“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行为作为其驳回上诉人周立涛起诉的理由,这样的裁定在逻辑上和法律上都是错误的,也是对上诉人周立涛极为不公正的。

  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 及相关法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有权决定是否受理,即使受理后也有权决定驳回申请李胜林。在被上诉人复议期间完全可以行使上述权力,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职责作出复议决定,也是被上诉人行使权力的机会.一审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当是驳回起诉。

  上诉人周立涛的儿子周三剑被公安民警违法使用武器开枪打死,对此,上诉人周立涛按照法律程序要求被上诉人给出一个说法,而被上诉人却以不作为的方式不给任何说法,对此,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纠正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不但没有纠正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反而驳回了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李胜林。如此反差,令上诉人绝望。难道人命关天的案子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吗?对此,上诉人周立涛寄希望于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以维护上诉人及死者的妻儿老小的合法权益。

   最后李胜林,希望各位朋友能提供您们力所能及的支持,您就是爷!!!

  我的E-mail是zhouxin800924@163.com,不胜感激李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