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曹建国、杨建安、刘得超等涉黑涉恶的控告

  对曹建国、杨建安、刘得超等涉黑涉恶的控告

  控告人:杨翠希,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玉山镇东朱仓河东村岳建国。

  被控告人:杨建安岳建国,朱仓河东采石厂老板涉嫌非法采矿、破坏基本农田,故意伤害;

  被控告人:刘得超,临沭县公安局朱仓派出所所长,系杨建安的保护伞岳建国。

  被控告人:曹建国,临沭县曹庄镇人,杨建安的打手岳建国。

  被控告人:曹建国雇佣的黑社会打手4-5名,具体信息不详岳建国。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一伙恶势力操控司法岳建国,非法采矿、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深挖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追究临沭县公安局立案不查、包庇罪犯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岳建国。

  事实和理由如下:

  控告人杨翠希为山东省临沭县玉山镇东朱仓河东村村民,2013年杨建安强行破坏我家的六分耕地开采石材,至今没给我任何补偿,后被我实名举报岳建国。

  我的报案遭到杨建安的疯狂报复,2018年6月16日起,杨建安指使曹建国雇佣黑社会打手4-5名在我家周围转了三四天,2018年6月22日早晨五点钟左右,我又发现这辆可疑的车辆在我家附近,我就打电话给朱仓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没人出警,只是让我村网络警务员杨翠刚看了看情况,到了中午11点半,我接孩子放学回家,又发现这辆车在我家门口,我就掉头朝网络警务员杨翠刚家跑,距离他家20米左右,四名身份不明的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用铁棍群起殴打我,致使我浑身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岳建国。

对曹建国、杨建安、刘得超等涉黑涉恶的控告:岳建国

  杨建安的采石场于2007年11月初获得建筑用闪长岩矿采矿权,证号为c3713292009117120066727,后一直延续变更扩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4日,矿区面积0.0339平方公里,合50.85亩,生产规模达十万立方米每年岳建国。

  杨建安采石场自2013年以来越界开采行石材5300立方米立方米,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4年10月10日向其下达了国土资执法2014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批准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我违法所得53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共计罚没58300元岳建国。

  破坏耕地问题,自2013年12月以来,杨建安持续破坏玉山镇东朱仓村农用地,2014年11月7日临沭县国土局对杨建安采石场矿区范围外,占用土地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其矿区范围外用地面积31924平方米,47.88亩,其中,采矿用地面积8788平方米,13.18亩,坑塘面积7841平方米,合11.76亩,基本农田面积15298平方米,22.95亩岳建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的规定,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5日向其下达了沭国土资执罚(2014)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并处破坏耕地每亩15000元的罚款,共计344250元。法定履行期已届满,杨建安未履行处罚决定,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0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递交国土强申字(2015)3085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4月27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下达(2015)沭行执字第134号执行裁定书,至今未果。

  杨建安破坏耕地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日,以沭国土资移字(2014)第19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移送到临沭县公安局,至今未果岳建国。后国家下达环境治理政策,责令杨建安采石场场全部停工,杨建安仍不时在夜间盗采石材,具体数量不详。

  综上所述,杨建安及其同伙操纵司法,与其保护伞结成利益同盟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给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重大隐患岳建国。控告人多次去临沭县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这伙黑恶势力刑事立案,临沭县公安局一直有人阻挠,恶势力依然逍遥法外。

  控告人在此恳求领导对本案予以关注,为了维护群众利益,责成有关部门对这伙黑恶势力“打伞破网”“打财断血”,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岳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