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景全,男,1953'年,农民,住:林曲县五十家子太平庄村七组,现要举报林西县公安、派出所、史井风(支书老婆)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十家子镇太平庄村四组、范英红,女,1986年7月29 11 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十家子镇太平庄村四组、李静静(支书儿媳),女,汉族,1986年9月17日,汉族,农民,党员,住:五十家子镇太平庄村四组、范文江,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五十家子镇太平庄村四组、徐术,男,年龄小详,汉族,农民,住:五十家子镇太平庄村三组、徐国新,男,年龄28岁,汉族,农民,住:五十家子镇太半庄村三组、陈有民,男,汉族,农民,年龄不详,住:五十子镇太平庄村四组徐国新。周玉良(支书儿子),男,汉族,农民,年龄不详,住:五十家子镇太平庄村一组
对此案追究被告第三人,8人的刑事责任,查处幕后黑手徐国新。事实与性质2014年2月24日,魏殿君,周详,李景全三人举报党支书记周顺违法违纪行为,涉嫌贪污,以权谋利,村委会账务管理混乱20年来不公开账目。一个上午村支书的老婆孩子和他的亲信,前后三次打骂举报人共8人参与两多小时。公安派出所以殴打辱骂的谎言,成了笔录的证据,法院开庭时被告人不出庭,公安派出所以谎言笔录
做无理辩护徐国新。
2014年4月7日上午9点多钟,史景凤、李静静、在村里打了举报人周详,砸了摩托车,之后周玉良又开上汽车拉上老妈史景凤、妻子李静静上山,和事先联系好的山上两个羊官拦截违住,上山里看树地的举报人:李景全、魏殿君、史景凤不让魏殿君拉着,二女人很打举报人李景全,儿子周玉良骂着等着拍照,两羊官拿着羊叉违住叫骂助威打气吓令大概一小时,周玉良接到家里打来电话,老妈问电话怎么说周玉良说:“别让他们跑了,狠狠打,把照片留下,不多时从村子里又来到山里,两辆摩托车徐国新。两男一女,女的范英红,下车就去打魏殿君,陈有民赶忙拦住说:“这么大年龄不搁打,陈有民看住了魏殿君。范英红猛虎般扑向李景全、还抢去了李景全的于机,另一男徐国新下车后,跑到原
告李景全身边拿着手机叫骂等受害人被打急还手,留下照片徐国新。公安派出所敢改原告和原告证人的笔录,对被告人三女人作了较轻的行政处罚,把辱骂拍照吓令的五男人当做证人,所以被告史景凤把原告李景全也告到民事诉讼庭上原告lO号开庭,被告16号开庭,原告只好终止开庭,被告8人的笔录也是矛盾重重,从案件的始终分析,完全可以认定公安派出所和被告等三人同谋陷害受害者。
林曲县法院把案件中性质一样的8人分两次开庭,林西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林行初字第6号(2014)林行初字第8号都驳回原告李景全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枉法裁判徐国新。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赤行终字第27号驳回上诉,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又向赤检察院交了材料,赤峰检察院赤检控复字[2015]11号也出了答复函、原告又上内蒙自治区高检,可是什么也没给出,白字条也没给出徐国新。
按案件的始终分析:
1、对上访人的打击报复;
2、被告等三人的笔录矛盾重重是造假行为:
3、抢原告的手机徐国新,魏殿君证明事发的一切:
4、是周顺原先策好的徐国新,分工明确,手段毒辣,如此嚣张;
5、周顺是依仗网罗权钱关系徐国新,掩盖事实,找的帮凶成了证人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第四十六条规定徐国新,此案已构成刑法
293条的规定徐国新,寻衅滋事,忘领导关注,让检举人维权有望,投
诉有路,求告有门,扬善治恶,让青少年得到一个正确的教育徐国新。
此致
敬礼徐国新!
李景全
2015年5月29 日
附:
l、有魏殿君证言材料:
2、有孙广文的证据材料:
3、有部分录音;
4、有相关文件证明;
5、有受伤照片徐国新。
6、案件经过性质恶劣徐国新,手段毒辣还原案件真相,另有19页的详细
说明徐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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