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秀英,女,42岁,汉族.肢体残疾人,江苏省东台市亷贻镇景娄村十一组胡世民。(现暂住闵行区东吴村民宅):

  申请人胡世民,蒋世凤,男,42岁,汉族,个体经营上海市电信公话,江苏省东台市亷贻镇景娄村十一组(现暂住莘庄镇,长寿新村49号102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区分局(上海市银都路3700号)胡世民。

  法人代表,现任局长:胡世民胡世民。

  申请事由:

  要求赔偿是因为举报110,遭派出所民警非法强制欧打,伤害行为进行理赔胡世民。事发后的伤残补助费,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12月25日晚18点 30分,一外地使用假币的惯犯,再次故伎重演真假币调包被觉察,在多人的帮助下,当场捉住,并举报了110胡世民。当时疏影路665号莘庄派出所接到报警,将使用假币者带到该所。当时气愤的我听我妻子讲,假币犯已抓到,我直到派出所,责问假币使用者,你怎么忍心三番五次的骗抢残疾妇女的辛苦钱,嫌疑犯不加理睬,就因为我的一推,当时的民警就蜂拥而上,说什么我们侵犯假币犯的人权,事出有因,因为近段时间,受害人家中若干次的被骗和盗窃,都先后向该所报案,该派出所接到报警时表现很不耐烦,没有丝毫责任心和同情心,甚至于拒开执单,态度恶劣,从而发生争执。他们对于我们这次人脏俱获报警,民警没有公正对待,反而上演了一幕荒唐,滑稽的警察殴打110举报人的恶性事件(举报受理厅有录像可调查)。

  事发当晚派出所众多民警把举报人当成犯人一样从案件受理厅推进禁闭室,进行惨无人道的人身伤害,身心侮辱(事后闵行公安分局06年4月4日04918号答复,声称这是对报案人夫妻所采取的强制传唤措施)胡世民。当晚17点左右身着制报的民警,叫报案人我解调裤带,掏出身上的钱物,当时气愤到极点的我,没有接受他们的无理要求。面对这些毫不讲理的民警,赶忙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拔通110求救,未等通话,该派出所教导员041930命令手下民警强制扳手腕抢走手机,不可理喻的教导员用黑色的警鞋死死的踩住我的头部太阳穴(至使头部受伤流血半个月,精神恍惚)其他几位民警在他的教唆下,将动弹不得的我膀子反提向上,当时疼痛难忍的我高呼救命。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些所谓的警察连摸带抢搜走我身上的钱和物。事后也不做任何记录笔录(民警所抢手机和钱时隔180多天后归还,经核实手机已经完全破损,现金数额也不对)。当晚民警在对我惨无人道折磨时,腿脚残疾的妻子听到我在禁闭室的求救声,想拼命爬进来救我,被一恶毒的民警041022和联防队员用脚死死的踩住凌乱的长发,用对待我同样的手段对一个身体残疾行走困难的女人,进行令人发指的暴行,反提双手直至我老婆疼痛昏迷,才停止他们那丧心病狂的黑手(事发当时派出所有证人、证词:110求救电话记录数起,闵行区公安督察求救电话数起,督察接线员态度野蛮,不予出警应有记录可调查)。时隔半小时左右,他们看到110举报当事人我妻子深度昏迷,怕出人命的民警赶忙用他们的警车送医院急诊室抢救(有病历卡第1页

  记录)胡世民。经草草抢救,我妻子醒来在医院大声呼救,警察行凶打人,当时的她已是右手严重浮肿(医院有目击证人证词)跟去医院的肇事民警以不顾一切,不管报案受害人的痛苦,把醒来残疾妇女又用警车拉了回来(我们当时要求派出所验伤对方根本不加理睬。后来到第三天感到右手疼痛难忍,没办法,我们只好自行验伤。后经瑞金医院诊断右手骨折,这次派出所民警对举报残疾妇女的蓄意伤害,让她长达3个多月生活不能自理,一个春节全家人无法正常生活,以泪洗面)。

  几经折腾的我们身上已无半点力气,报案受害人当晚面对疏影路655号派出所这些“土霸王”“土皇帝”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这种撕心裂肺的痛苦至今想起来都无法用语言来形容胡世民。当时几乎没有一点生活的勇气,甚至想到死,对今后的人生心灰意冷。12.25恶性事件,因举报假币案遭到闵行公安局莘庄派出所民警的人身侵害,精神侮辱。无法从阴影中走出来,痛苦的我想到正在读高三品学兼优非常懂事的孩子和自强不息残疾的妻子,我又从生与死的边缘走回来,暗暗的鼓励自己站起来,振作精神,勇敢的面对灾难。为了公平正义一定要讨回公道,坚信现行的法制社会,文明的上海国际大都市总会有一个老百姓说理的地方。注:(因为这次与公安局为期将近三年的血泪诉讼历程,夫妻几乎精神崩溃,也直接影响孩子的学业,留下终身遗憾)!!!

  于05年12月26日凌晨一点多钟也就是事发第二天,叫来出租车离开了令人伤心的七莘路789号(现以改为疏影路655号)派出所胡世民。在寒冷漆黑的深夜,我们夫妻来到了上海市公安局福州路185号纪检接待处大门口求救。当时公安局纪检门卫接待我们说工作人员早已下班,没人接待处理我们的事情,当时远离闵行莘庄的我们,在上海市福州路公安局纪检大门口,报案受害人夫妻身着单薄的衣服,伤痛的身体,面对刺骨的寒风又一次感到无助和伤心。从而又一次想到110救助,大约在五分钟左右黄浦分局的警车来到市公安局纪检门口把我们夫妻接到该警署,当夜值班的民警非常同情我们的不幸,耐心接待了我们,对我们非常照顾并且简单笔录我们遭遇的经过。然后讲帮我们联系闵行公安分局。大约下半夜2点钟左右,不知什么事,还是把我们带到了可怕的疏影路655号莘庄派出所。重新开始对我们毫无道理的拘禁。当时肇事民警都已下班,叫来四个联防队员来派出所死死的看住我们,他们穿的是保暖大衣都冷得难受,而无辜的我们报案受害人夫妻身穿单薄的衣服,忍受着前所未有的疼痛,饥饿,寒冷。可是当夜这些毫无人性的“警察”不给我们看病验伤,不给我们喝水不给我们吃饭。对于我们夫妻的痛苦,冷漠到极点,夜里看着我们发自内心的痛苦和哭喊,民警俞某某042557倒是忙得团团转,拿着数码相机帮我们录了一晚的像,一看到有利他们的场景马上拍摄,当时该民警俨然就像拍电影的导演一样,也不知道是何居心!

  事发当晚有一个联防队员倒是对我们的遭遇非常同情,称是我老乡,口音跟我们差不多,言到你们不要太难过,保重身体,等明天天亮去上海市公安局投诉或者到法院告他们胡世民。

  当夜从黄浦分局把我们带回来的民警谎称:12月26日早晨9点钟我们上级领导会来派出所处理此次事件胡世民,结果也没来,直至10点多钟左右帮我们录像的俞某某042557草草笔录,内容是:受害人夫妻二人住址,籍贯和与本案无关的

  话题胡世民,民警殴打报案人的粗暴行为只字不提,双方也未签字核对就走了,大约饭第2页

  后又来了一个特别可怕的民警 ,作风相当恶劣,自称姓王042542,莫名其妙拿出二份通知书叫报案受害人夫妻签字,其中有一份好像什么自残书,当时我们一团雾水,不明白对方的企图,也就拒绝签字胡世民。然后王某某042542叫我们夫妻俩坐好,给我们照像,当时看他的样子和阴阳怪气的面孔好像我们要离开这个世界。当时已是精神崩溃的我们,也不知道他们又要用什么手段对待举报人我们夫妻俩,大约下午3点多钟左右,也就是12月26日,王某某042542和其他几位民警下令把我们从拘禁室关了十几个小时,把遍体伤痛的我们赶出了疏影路655号肇事派出所(当时被抢的手机已无法完好归还)王某某042542最后留给我们一句话终身难忘“你对我们不服去告好了,我们派出所等你们!”

  05年12月25日恶性事件,疏影路655号派出所对举报人正义行为的侵害是对法律的藐视胡世民。尤其是区公安分局06年4月4日的04918号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他们毫无道理所谓的强制传唤是滥用执法权,已经构成对假币举报人夫妻的人身侵害,至使残疾妇女右手骨折,终身无法康复(有医院病历及上海瑞金医院验伤报告为凭)更可气的是05年12月29日举报受害人残疾妇女,要求派出所伤害赔偿给与看病。当时该肇事派出所不闻不问,说我妻子装病,当时就她一个人,我不在场,我也不知她在派出所,第二天凌晨我妻子向我求救,当时我赶到派出所,她已是有气无力的说:就这一夜她一个人在派出所受尽了侮辱,这些毫无人性的民警荒唐到不给她小便,说他们派出所没有女厕所,当时的她浑身是血,因为身上有月经,作为丈夫的我看到这种惨相,气愤到极点的我,再次向110求救,对方接线叫我马上向闵行公安局督察反映,他们是管民警的,电话又一次接通,对方根本就不当一回事,而且气势汹汹,声称我们民警不会打你们,你们要配合他们,马上立即挂断电话,事后也不到现场作任何调查,全听派出所一面之词,写到此我也不知道这些所谓的督察他们的职责到底是干什么?报案受害人遭遇民警伤害到底由谁来管?

  12.25恶性事件,区公安局等人及其承办民警肇事派出所,上下包庇,编造谎言胡世民。避重就轻,隐盖事实真相,千方百计的为下属民警违法违纪找借口,欺侮弱者无辜百姓,当时我们受害人为了收集证据于2006年6月26日英宝厂二楼会议室接受派出所私了一万元补偿,全过程有录音光盘为凭,以及其他等等相关资料。

  时至今日将近三年的漫长血泪诉讼历程胡世民。让生活极具困难的我们苦不堪言,一中院,二中院与高院众口一词让我们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闵行区法院又认为,我们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违法再提起赔偿,如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或拒不赔偿的,我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这次报案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具体理由表现为:

  一、闵行区公安分局肇事派出所民警,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非法强制殴打报案人夫妻,包庇假币嫌疑人,颠倒黑白,是非不分,作为知法懂法的人民警察,毫无道理的抢夺举报人的手机,钱和物,非法搜身,事后也不做任何笔录,是无视人权的表现胡世民。程序错乱,荒唐可笑!

  二、作为闵行区公安督察接到举报人的求救电话胡世民,态度粗暴,不予出警,是导致

   事态复杂的重要根源胡世民。对受害人夫妻及家庭造成诸多的人身伤害,精神伤害, 第3页

   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典型的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对人民不负责任有损警察形象胡世民。

  三、闵行区公安分局一部分承办督察民警在处理05年12月25日恶性事件,长达89天的04918号书面答复,没有运用逻辑的推理,客观公正的全面分析,为百姓伸张正义胡世民。而是包庇,纵容下属民警随意运用,滥用强制措施,捏造歪曲事实,编造谎言,陷害举报人夫妻。情节特别恶劣,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欺侮百姓。

  12.25事件受害人认为,闵行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在这起事件中已经严重的触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3款、5款、7款、11款,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2款、4款、5款、9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等等胡世民。其它规定,肇事派出所,所长事发900多天至今从未露面。

  综上所述,报案受害人认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闵行区公安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办案民警已经侵犯了公民人身权,生命健康权胡世民。根据国家行政赔偿法第三条第1款、第3款、第5款等等,受害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为维护我本人和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要求闵行区公安分局赔偿我如下费用:

  1、伤残补偿费35000元元民币;

  2、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0元人民币;

  3、赔偿名誉损失费40000元人民币;

  4、父母子女精神损失费35000元人民自由;

  5、续医费18000元人民币胡世民。

怎么来说和谐???:胡世民

  以上各项共计188000元人民币胡世民。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

  附:

  闵行区人民法院通知一份

  闵行区公安区局04918号答复意见书一份

  闵行区公安机关07年3月11号告知单一份

  家庭困难证明一份

  上访流程一份

  其它资料若干份

  申请人(受害人)顾秀英

  申请人(受害人)蒋世凤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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