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公安局法医杨继元,浙江省公安厅法医故意虚假鉴定,做伪证的举报信

关于杭州市公安局法医,浙江省公安厅法医故意虚假鉴定做伪证的举报信之一:杨继元

  本人杨继元 户籍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 实名举报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周莉红,富嘉丽所鉴定杭公物鉴(伤检)【2011】 806号;浙江省公安厅法医龚群,陈德良所做鉴定浙公司鉴【2016】207号杨继元。四人在杨继元被故意伤害致一眼盲一案中,为使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故意作虚假鉴定。涉嫌故意虚假伪证的证据有如下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05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杨继元。

  条文注释

  所谓伪证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杨继元。构成本罪,行为人的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无论是行为人作虚假证明还是虚假鉴定,以及虚假记录或翻译,只要实施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应该划清伪证与误证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是行为人是否故意作伪证和有无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意图杨继元。此外,由于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为了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常常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因此就有可能在表现形式上与本罪相同。但而知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限定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及犯罪意图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可能是陷害无罪之人,也可能是包庇有罪之人;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只能是陷害他人)。

  伪证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杨继元,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杨继元,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杨继元。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杨继元。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杨继元。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继元。

  《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鉴定视力障碍的方法视力评价标准:

  低于0.3者为低视力或者盲目;等于或优于0.3,但低于或等于0.5者,为视力有明显减退;高于0.5 ,低于0.8者,为视力有轻度减退,但接近正常;高于0.8者,视力正常杨继元。(此视力指最佳矫正远视力)

  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C.1.1 视力正常的判断标准 :

  远视力的正常值与人眼的发育有关杨继元。3岁时的远视力正常值≥0.6;4岁时≥0.8;5岁时即≥1.0。5岁以上时一眼视力≤0.8时,即为视力轻度降低(接近正常);若一眼视力≤0.5时,则属视力降低。(此视力含最佳矫正远视力-《法医学杂志2014年 8月第30卷第4期288页)

  本人伤前最后2次配镜视力:

  07年:右眼R-3.50 -0.8+ 左眼L-3.50-0.8+;

  09年:右眼R-4.25 -1.0 左眼L-4.25-1.0 两次完全一样,视力正常,伤后左眼盲目光感杨继元。

  (有研究指出视网膜有变性疾病的话最佳矫正视力多在0.5以下--《法医学杂志》2010杨继元,6,第26卷第3期171页)

  《中国司法鉴定》中国司法鉴定2 0 0 9年第3期 20页( 总第4 4期)-- 司法部法医专家硕士研究生导师夏文涛杨继元,苏州大学医学系教授刘夷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系教授陈捷敏《近视眼底改变与功能相关性的研究及其法医学意义》

  “眼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侧重于损伤的后果,即是否造成视力改变即改变的程度杨继元。近视者眼部外伤在法医学鉴定中较常见。低中度近视者,眼球结构多无显著改变,其外伤后表现与正常眼无太大差异。近视眼最重要的临床表现是眼底改变,采用常规检查方面即可发现。近视眼的病理意义不在于屈光不正本身,而在于以眼底为主的眼部病变。”作者:夏文涛 刘夷嫦 陈捷敏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司法部《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公安部刑侦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的起草人。

  1.夏文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杨继元,上海200 063;2.刘夷嫦 苏州大学医学部基础医学系,江苏 苏州 21 5123;3.陈捷敏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系,上海 200032)

  伪证罪从行为上讲,构成伪证罪的行为是指作虚假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杨继元。如将张三的行为说成李四所为,将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

  伪证罪属于故意犯罪,而且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杨继元。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如果提供了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但提供虚假情况的原因是没有看清楚,因为判断错误而提供了不实的证言,或者是因为笔误而造成了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构成伪证罪必须是故意的行为,而且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一般是为了陷害他人,从而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罪行较轻的人受到较重的处罚,或者将真实的罪证隐匿起来,以使犯罪人逃脱刑事追究。

  案情回放(注凶手同学当时是杭州滨江公安分局局长来国炎):

  2010年8月17号晚5点左右,在杭州滨江区杨继元被人故意伤害把左眼打伤,长河派出所有出警,后情况越来越严重,8月19号经浙二医院眼科中心检查:视网膜裂孔4个,玻璃体积血,视力从伤前1.0严重减退至0.5杨继元。医院诊断需要手术治疗,等待手术床位期间8月24号视网膜脱离,视力丧失。后经两次住院手术治疗,目前伤眼左眼完全盲目。6年来历经滨江公安分局前办案民警各种推诿扯皮:开始让我先手术,伤好了再立案,等我前后2次手术,半年以后,办案民警官明又说过了立案期,不能立案……好不容易开始法医鉴定,杭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鉴定以我“双眼屈光不正”近视为由,说是诱因,后申请到省公安厅鉴定,材料是我和当时办案官姓民警送到省公安厅的,三个多月后,该官姓民警说“鉴定不了,不能鉴定了”后来鉴定材料被办案民警擅自退回来了。后经多次信访反应,最后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也以“双眼屈光不正”结论是:被检人左眼视功能损害系视网膜脱离所致,本次外伤可以诱发视网膜脱离。

  案发至今多年,鉴定多次,有次甚至被办案人员带到不鉴定的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做鉴定(事后得知此处不鉴定)杨继元。第一次杭州市公安局的法医周莉红,富嘉丽鉴定,鉴定程序违反公通字2005,98号文第20条,规定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医来鉴定,但是本次鉴定只有周莉红一人做出,富嘉丽“具体情况不清楚,资料没有看过,就签了个字”。有当事法医的录音为证。也以“屈光不正”为由鉴定为诱因。

  事实是眼科学常识“屈光不正”不属于眼的病理表现杨继元。人卫版8年制临床医学《眼科学》第2版338页:眼球在发育稳定之后发展近视,屈光度在600D以下的绝大多数眼都是健康的。人卫版《眼科学彩色图谱》主编杨钧。第9节407页高度近视的眼底改变:“低中度近视的眼底正常,矫正视力亦正常”。“仅仅是屈光系统不正常,(注 视网膜不属于眼的屈光系统)高度近视指超过600D(本人视力350D因为依相关标准0.8以上即为视力正常)则不然。特别是1000屈光度以上的近视眼。往往有病理性眼底改变”。

  人卫版《眼科病理学》主编赵桂秋 孙维荣杨继元。第8章视网膜疾病,265页:近视性视网膜病变:是由于眼轴过长所引起的视网膜变性改变,在低于600D的中低度近视一般不存在这种病变。

  《中国司法鉴定》中国司法鉴定2 0 0 9年第3期 20页( 总第4 4期)-- 司法部法医专家硕士研究生导师夏文涛杨继元,苏州大学医学系教授刘夷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系教授陈捷敏《近视眼底改变与功能相关性的研究及其法医学意义》

  “眼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侧重于损伤的后果,即是否造成视力改变即改变的程度杨继元。近视者眼部外伤在法医学鉴定中较常见。低中度近视者,眼球结构多无显著改变,其外伤后表现与正常眼无太大差异”(600D以下为低中度近视)

  综上可见,“屈光不正”和眼底视网膜脱离毫无因果关系杨继元。

  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C.1.1 视力正常的判断标准 :矫正视力0.8以上就是正常视力杨继元。

  本人伤前视力完全正常杨继元。本来按照《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总则之规定的鉴定技术要求,对于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应以损伤后果或者结局为主。《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规定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鉴定视力障碍以视力下降程度来鉴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1 3 17号生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视力和视野是法医鉴定中用于评估视觉功能的指标”的之鉴定规定的专业技术要求,本次鉴定不顾伤前视力正常,伤后盲目的事实,更是无视眼科学对轻微伤的解释:轻微伤对视力无实质影响。

  伤后一眼盲目,眼球结构组织器质性损伤,法医却用《人体轻微伤鉴定》,《人体轻微伤鉴定》明文规定,轻微伤是短暂的功能障碍,后恢复杨继元。余未见损伤。《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法规规定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即视力下降的多少来鉴定。杭州市公安局法医,浙江省公安厅法医却无视伤前视力正常,伤后盲目的事实,不按照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技术要求鉴定,就是鉴定一万次,也鉴定出一个伤情来。不按照法律法规鉴定,做出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的鉴定。还不能说明本次鉴定属故意虚假鉴定吗。

  以上情况的出现,不知是法医被人收买了,还是眼科学关于“屈光不正”的定义被修改了?还是《人体轻微伤鉴定》,《人体轻重伤鉴定》的规则被改变了?法医劳驾请核查一下杨继元。

  案发至今16年的7月份了,想去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或者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但是滨江公安分局,长河派出所以缺乏相关规定不予同意,要求必须在浙江省内鉴定杨继元。本来属于故意伤害致一眼盲的刑事案件,竟被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和浙江省公安厅法医违反技术要求包庇鉴定成了行政案件,而且长河派出所,滨江公安分局要我自费1800元鉴定,两次鉴定都违反相关鉴定技术要求,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鉴定费用本属公安承担,但是要我自己承担。自费就自费吧,但是鉴定还要他们指定省内鉴定。就是我自费也不允委托省外鉴定机构来给我鉴定。这就是浙江法律?法医这种故意隐匿罪证,强暴法律法规有意包庇凶手的行为,或许和凶手同学是当时滨江公安分局局长,或许有一定原因吧。此案发地就是杭州滨江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八十一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杨继元。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杨继元。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当遵循科学性原则,杭州市公安局和浙江省公安厅两份鉴定书作为证据违反眼科学常识,作为鉴定意见毫无科学依据,证据就是《眼科学》和《法医学》相关专家研究“屈光不正”和眼底视网膜脱离毫无因果关系杨继元。

  一份当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不管其鉴定结论是否正确,但是其鉴定程序必须合法合规吧,必须符合《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鉴定技术要求吧杨继元。未按相关鉴定标准鉴定,就是违法鉴定,不能当证据使用的。办案警察不懂相关医学,但是办案警察不懂《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有点说不过去。法律法规是警察的必修课。

  两次鉴定,完全未按相关鉴定规范技术要求鉴定,这么显而易见的错误,长河派出所都通过审查,都认为正确杨继元。都一而再当作证据使用了,我给相关办案人员指出其中的错误,办案人员都以自己不懂,请不要给他讲拒绝听,说自己不懂。前几天我去滨江公安分局法制科反映情况一个女警,甚至把耳朵都用手捂上了。事已至此,我也无能为力了,只是希望把真实的情况写出来,录下来,希望以后有用。

  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杨继元,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杨继元,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杨继元。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杨继元。

  第八十三条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杨继元。

  第八十四条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杨继元。

  依据(公安部令第125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杨继元。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本次鉴定不属自行鉴定。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公安机关承担。

  根据原《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规定,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七十七条 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杨继元。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鉴定情形的除外)。

  伪证证据之一:

  为隐匿罪证,包庇有罪之人,鉴定人员重伤微鉴杨继元。

  作为专业鉴定法医,对伤前视力正常伤后一眼盲目,眼球结构,视神经器质性损伤的严重损伤后果却用《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鉴定杨继元。重伤微鉴,明显是隐匿罪证,使他人逃避刑事处罚。强盗逻辑,故意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鉴定,违反《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

  本次鉴定依据是《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杨继元。本标准总则2.2条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短暂功能障碍就是短时间的功能障碍区别于永久的功能障碍。

  本人伤后眼球玻璃体组织切除,术后视网膜黄斑前膜病,视神经,视觉中枢有器质性损伤,一眼盲目都属于永久严重功能障碍杨继元。伤眼玻璃体组织切除,术后遗留视网膜黄斑前膜病,属于严重的眼部结构损伤,一眼盲更不能算轻微损伤。以上损伤邵逸夫医院所做防伪盲电生理检查可以证明。

  眼部轻微伤的定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杨继元,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释义》96页(3)外伤是视网膜脱离的次要原因,例如:

  受伤当时仅有眼睑淤血,或虽有前房出血,但量少,并在1—2天内吸收,余未见损伤性改变,说明外伤较轻微杨继元。

  人卫版8年制临床医学《眼科学》第2版434页第二节机械性眼外伤杨继元,关于眼后段挫伤:

  轻微的伤是一过性的,对视力无实质影响杨继元。重的挫伤可使玻璃体积血,挫伤使睫状体【眼外伤睫状体损伤可以导致大量的玻璃体积血,《眼科学》236页,玻璃体积血。】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轻微伤3.7条:眼部挫伤杨继元。依2.2条此条是意指:眼部挫伤后,原来视力正常者或者原来本身就是低视力者,挫伤后视力基本保持在伤前的视力范围以内或有轻微的降低,就是视力损伤下降未达到《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第9条四款,第五款,第19条第一款的视力损害标准的鉴定。或者当时仅有眼部眼睑淤青,视力有短暂的轻微下降,几天后视力恢复的,余未见损伤,证明外伤轻微。而本人伤后眼球玻璃体组织严重积血切除,术后视网膜黄斑前膜病,视神经,视觉中枢有器质性损伤,一眼盲目都属于严重的损伤,杭州市公安局法医,省公安厅副主任级专业法医们还能鉴定成轻微伤?简直就是人格分裂。

  轻微伤3.7条:眼部挫伤杨继元。绝对不是杭州市公安局法医,省公安厅副主任级专业法医们为包庇罪犯,隐匿罪证有意理解的那样包括眼盲的鉴定。轻微伤3.7条:眼部挫伤是不可以鉴定眼部挫伤包括眼球结构损伤改变,视力下降至盲目的鉴定,不然还需要《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第9条四款,第五款,第19条第一款的鉴定条款吗。

  依《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鉴定视力障碍的方法视力评价标准,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C.1.1 视力正常的判断标准:最佳矫正远距视力高于0.8者,视力正常;本人伤前视力完全正常矫正1.0,伤后盲目,视功能永久丧失,玻璃体积血切除,术后视网膜黄斑前膜病,视神经,视觉中枢器质性损伤,显然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2.2条及3.7条,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释义》96页(3)轻微伤是未见损伤性改变,人卫版8年制临床医学《眼科学》第2版434页第二节机械性眼外伤,轻微伤对视力无实质影响的相关解释,引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鉴定视力严重丧失为盲目,眼球结构严重器质性损伤改变的鉴定,明显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杨继元。

  本次损伤完全符合浙江省公安厅浙公发(2003)8号文件第五章丧失视觉适用意见:认定外伤性盲应具备三项条件:眼球结构器质性改变,视神经,视觉中枢器质性改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本人三项条件都具备杨继元。住院记录和防伪盲电生理检查可以证明。但是法医们却看不见。

  作为杭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省公安厅副主任级专业法医们,不懂《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鉴定什么类型的伤情???显然不是杨继元。

  重伤微鉴,明显是隐匿罪证,使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杨继元。这难道不算做与事实不符伪证行为吗? 可见当时凶手在滨江公安分局做局长的同学能量之大。

  伪证证据之二:

  作为专业鉴定法医,为隐匿罪证,使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杨继元。违反《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相关鉴定技术规范要求,故意做出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鉴定。

  作为专业鉴定法医,违反《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总则之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应以损伤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的鉴定标准的法律意义和技术要求背道而驰,违反《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即视力下降的多少来鉴定杨继元。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1 3 17号生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视力和视野是法医鉴定中用于评估视觉功能的指标”的之鉴定规定规范的专业技术要求。本次鉴定不顾伤前视力正常,伤后盲目的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鉴定,故意做出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鉴定。

  依《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鉴定视力障碍的方法视力评价标准,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C.1.1 视力正常的判断标准:最佳矫正远视力高于0.8者,视力正常;本人伤前视力完全正常矫正1.0,伤后视功能永久丧失至盲目杨继元。

  (有研究指出视网膜有变性疾病的话最佳矫正视力多在0.5以下--《法医学杂志》2010杨继元,6,第26卷171页)

  根据《轻伤标准》第3条和《重伤标准》第3条规定,在鉴定时,对影响人身体健康的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对于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应以损伤后果或者结局为主杨继元。视觉功能远距视力是眼器管的主要功能,鉴定依据显然是后者,应以损伤后果为主。依据如下: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1 3 17号生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第1页4页:

  (规范--就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

  “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其作用在于识别外物,确定外物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杨继元。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通常以视觉功能检查结果作为评定依据,同时应重视损伤基础(也即损伤性结构改变),故对眼部结构进行检查具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视力和视野是法医鉴定中用于评估视觉功能的指标。”眼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侧重于损伤的后果,即是否造成视力改变即改变的程度。即视力下降的多少来鉴定。

  《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杨继元。

  眼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以视功能状态为依据杨继元。视力0.05或0.06,0.7或1.0的鉴定结论完全不同。(贵州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罗勇 555002)

  不然《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9条四款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损伤基础(也即损伤性结构改变);本人伤后玻璃体积血全部切除,眼底黄斑区器质性改变,视神经受损;五款1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2单眼伤前矫正视力正常,伤后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及以下;3伤前矫正视力即不正常,达不到0.8及以上,伤后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4原单眼最佳矫正视力为低视力者0.3,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至0.1者杨继元。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9条第一款“损伤后,一眼盲”。

  标准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杨继元。

  显然从鉴定标准可以看出,鉴定视功能损害的依据就是视力的下降多少程度作为鉴定的关键依据杨继元。单眼伤前视力正常或不正常再到伤后视力降低到0.3至盲目的鉴定都有鉴定标准条款。

  按鉴定标准杨继元,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为盲目,0.3-0.05为低视力,0.3-0.5为视力不正常,0.5-0.7视力轻度不正常,0.8及以上为正常视力,杭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专业法医周莉红,富嘉丽,省公安厅副主任级专业法医龚群,陈德良,伤前低于0.3的低视力都可以鉴定,低视力属于眼部严重疾病吗?低于0.3的视力和1.0的正常视力,哪种视力表现属于眼部严重疾病?对一个伤前视力完全正常的器官,是何依据判断是严重眼部疾病的呢?难道是意淫出的?还是参考外星球的标准?

  我视力伤前正常为什么不能依照《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鉴定?按浙江省公安系统法医对《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的理解逻辑:伤前视力正常杨继元,伤后盲目的都鉴定为诱发因素,那什么样才算是视力损害了?那什么样的伤害才能够轻伤和重伤?那《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第9条四款,五款,重伤19条第一款鉴定标准还有存在的必要么?那又是给什么人样的人鉴定的呢?什么样的人才能够有用以上几条的鉴定资格?对一个伤前视力完全正常的器官,作诱因的鉴定是何依据?何居心?杭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专业法医们,省公安厅副主任级专业法医们,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视力和视野是法医鉴定中用于评估视觉功能的指标”杨继元。作为杭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省公安厅副主任级专业法医们,不了解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不了解《轻伤标准》第3条和《重伤标准》第3条规定?对于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应以损伤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的鉴定法律意义?不懂视力和视野是法医鉴定用于评估视觉功能的指标??

  杭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杨继元,省公安厅副主任级专业法医们,你们用于评估视觉功能障碍的指标是什么呢?说说看!

  难道是临时工鉴定的?难道是凶手当时在滨江公安分局做局长的同学在活动?这么多法医被收买了?我不知道,大家猜杨继元。

  《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即视力下降的多少来鉴定杨继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视力和视野是法医鉴定中用于评估“视力和视野是法医鉴定中用于评估视觉功能的指标”的之鉴定规定的专业技术要求。本次鉴定不顾伤前视力正常,伤后盲目的事实,作为专业鉴定法医,不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鉴定,故意做出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鉴定。

  不按照鉴定标准鉴定,就是鉴定一万次也鉴定不出伤来杨继元。这就是作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