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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时长近一年半的案件,一个完全具备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张方军。浦江县人民法院本着“能推就推能拖就拖”的“崇高使命感”,坚持不到被执行人家中走访,坚持不对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坚持不在双休日(含节假日)接举报电话,终于让此公得意说出“你能把我怎么样?”的经典老赖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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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江县人民法院居然欺上瞒下,公然践踏人民政府执法公信力,将未结案件上报为“已结”,不但严重损坏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法犯法,也给“党的事业之上 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作了极具讽刺的注解张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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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两位被告原为夫妻,就因深谙借债过日之道,最后玩起来假离婚张方军。丈夫不但获得了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还将十岁的儿子“甩”给了没有任何收入的妻子。用脚底板想想也知道他们玩的什么把戏。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接当事人举报后,以其需要抚养儿童为由对张小兰只做了拘留七天的处罚。张小兰依然开跑车住豪房,过着神仙般的日子。蔡常胜户籍门牌变更,无从查找(居然还有这种事情),据传在常熟经营服装生意,手下员工逾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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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两个案件同属两个被执行人,其实还有一个被执行人没有例入其中,就是张钰其之妻张方军,此人却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查询不到张方军。不知是浦江县人民法院大意还或是其他原因。

  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举报电话0579-88181110 拨通后的留言:您好张方军,这里是浦江县人民法院,从2008年12月1日起,本院在双休日及夜间不再受理执行举报,请您在上班时间拨打0579-88181406,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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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张方军,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张方军。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张方军。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张方军。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张方军。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张方军。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张方军。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张方军。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张方军。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张方军。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张方军。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张方军。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张方军。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张方军。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张方军。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张方军。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张方军。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张方军。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张方军。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张方军。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张方军。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张方军。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张方军。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张方军。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张方军。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张方军。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张方军。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张方军。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张方军。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张方军。”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张方军。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法治时评]民事(借款)纠纷遭遇执行难:张方军

  已结案件 是指法院执行局按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向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将标的全部执行到位,并将标的款转交享有诉讼受益的诉讼当事人,向其送达了案件执结通知书,就表示此案已结.没有签收执结通知书视为还没有结案.

  执行终结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张方军。《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有六种: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张方军,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张方军,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张方军。

  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行程序,而是因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或者无需执行,不得不结束执行张方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它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 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张方军。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张方军,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张方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张方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张方军,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张方军,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张方军,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张方军,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张方军。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张方军。

  财产报告令 限令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执行机构书面报告财产状况,如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报告,将对其处以罚款、拘留;如被执行人财产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主动报告变更后的财产状况,否则,予以拘留、罚款张方军。个人应报告的财产内容:1、房产、车辆、通讯工具、古玩字画、家用电器、金银首饰、玉器、钱币、邮票等财产;2、本人和配偶的收入、银行存款账户及金额;3、持有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4、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及份额状况;5、债权状况;6、知识产权状况;7、应承担的债务、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生活底限费用等状况;8、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权利。

  申请督促执行 明确规定张方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方军,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方军,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张方军,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张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