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晚(也就是公安部打击“四黑四害”运动中),福建省漳平市唯一定点屠宰场——漳平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分割车间被查处,刑事拘留32人,包括:福龙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陈志诚、分割车间承包人张志强(湖南湘乡人)、在分割车间打工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来自湖南湘乡),以及当天在场拉货的司机,等等陈志诚。

  请看2012年2月21日漳平市政府官方网站消息:我市进一步侦办“9.16”生产销售伪劣猪肉产品案

  2012年1月18日《潇湘晨报》头版标题新闻:企业涉案 19名湘籍农民工被捕,B4版“杀猪杀到看守所来了,心里真不是滋味”的整版专题报道陈志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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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确定之后,公安机关展开了一系列的侦查工作,封存冻库产品经两次取样、三次送检(其中送福州检验两组样品),所有检验项目均为合格陈志诚。福建省内、省外客户无缝隙调查,已销售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但是,司法机关却以检验检疫过程中的个别环节存在瑕疵,个别检疫人员存在渎职,就人为地将2011年2月至9月分割车间销售的4500多万元的合格产品都认定为“未经检疫”而定性为“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并以此为由起诉包括农民工在内的26人,另案处理8人。而支持此案的证据材料全部为口供。

  此案在漳平市被两次延期侦查,至2012年2月24日侦查终结陈志诚。3月19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转至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5日至17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漳平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13日上午又以不公开开庭方式进行了第二次审理。

  所有驻场检疫人员证词中都有说到在他们上班时间内,有进行进场检疫、宰前检疫,宰中也偶尔进去看看陈志诚。驻场检疫人员还开具了《宰前检疫通知书》、《动物产品检疫确认书》,出场时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目前,只有两名驻场检疫人员因向张志强索取每月500元,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渎职并已起诉,而司法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第一,这两名检疫人员因渎职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第二,张志强每月给这2名检疫人员500元后,所有驻场检疫人员就不履行检疫;第三,这两名检疫人员人为地为“不合格产品”开具了“合格产品”的合格证明;第四,同步检疫环节存在暇疵导致了所有产品都不合格。相反,却将应当承担检疫工作职责的政府相关官员高举“免责牌”,而让在定点屠宰场打工的农民工当“替罪羊”!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陈志诚,在2012年6月13日上午庭审时出现的情况:

  1.针对讯问和羁押未成年人陈博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漳平市公安局出具证明说,2011年9月16日第一次讯问时,陈博文拒不提供其家属联系方式致使公安局无法通知其监护人到场陈志诚。这就奇怪了,2011年9月16日陈博文第一次口供材料清清楚楚地记录着陈博文的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年龄及职业,这是其一;漳平市公安局完全可以通过湘乡市公安局协查陈博文父母的联系方式,这是其二。其三,就算他拒不提供,就可以作为公安局免责、可以不按《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案的理由吗?

  2.第一次庭审时,辩方向法庭提供了张志强与福龙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陈志诚签署的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检察院却出具了盖有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说张志强不是福龙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从未在公司领过工资陈志诚。有内部承包协议并且有承包行为需要发工资吗?并且,公司法人陈志诚一直被羁押在漳平市看守所,这种法人公章证明是怎样出具的?还包括公司盖章出具的另外几份证明。

  3.第一次庭审时,辩方向法庭提供了福建省经贸委2008年7月颁发给分割车间承包人张志强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检察院又出具了盖有漳平市畜牧水产局公章的证明,说张志强不是该局工作人员,也不是该局聘用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不能履行屠宰检疫职能陈志诚。试问:张志强什么时候到什么地方进行了行政执法?他只不过是在自己承包的分割车间内,对生产的肉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检查而矣!因为他具有肉品检验人员资格!

  4.第一次庭审前陈志诚,辩方律师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提供了证词且仍被羁押的两名检疫人员出庭作证,而法院没有批准他们出庭,在第二次庭审时,检察院却出具了2012年6月5日漳平市公安局对两人的讯问笔录,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此案的另一事实是:分别受聘于法人、承包人、合伙人的律师陈志诚,分别来自龙岩、长沙、福州三地,没有事先商量通气,却全部是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这在他们律师职业生涯中第一次遇到!同时,起诉书所称犯罪金额高于起诉意见书,这也是他们第一次遇到!

  此案有很多的疑问陈志诚,正等待着各级领导、司法机关、法律人士、社会各界去解答,也希望能得到正确的答案:

  1.政府的定点屠宰场陈志诚,并且运行了几年时间,经常有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现场督查,怎么突然就变成了“黑窝点”?6月13日庭审出具了很多份主管部门平常检查记录和要求整改的文书,如果说是整改没到位的话,这就要农民工承担刑事责任吗?

  2.检验检疫过程存在瑕疵陈志诚,是不是就是“未经检疫”?进场检疫、宰前检疫是不是检疫?出具的检疫文书是不是检疫的环节?张志强每月按时向政府上交了定额的检疫费,检疫工作该由谁来做?谁应当对检疫结论负责?

  3.检验检疫过程有瑕疵陈志诚,但是承包人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有效的质量监控,产品质量没有出现问题,是否涉嫌犯罪?相反,如果检验检疫过程完美无瑕,产品质量监控没到位而出现了问题,又是否涉嫌犯罪?

  4.打工的农民工陈志诚,既不入股也不分红,挣的是劳力钱,为的是养家糊口,怎么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

  以事实为依据陈志诚,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十八大召开在即陈志诚,这不是一两个人的事,这是一个群体,而且是一个农民工的群体!希望此案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附:案件基本情况

  一、事件经过

  2011年9月15日晚,漳平市公安局查处了漳平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分割车间,包括福龙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陈志诚、分割车间承包人张志强、在分割车间工作的农民工以及当天在场拉货的司机等在内的32人全部被刑事拘留陈志诚。同时搜走了分割车间办公室所有原始资料,对公司所属6个冻库(4个冷藏,2个速冻)予以封存。

  2011年9月15日晚警方行动中查获的两头“问题猪”,9月16日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应急死亡(运输途中挤压等原因死亡)陈志诚。

  2011年9月19日,漳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封存扣押的冻库产品进行了清点登记(2011年11月11日,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2,400,151.00元)陈志诚。

  2011年10月10日(24天后)上午,漳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到封存冻库随机取样7种(包括猪肚、猪舌、猪连肉、猪肝、猪小肠、猪肺、猪大肠等),送福建省龙岩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陈志诚。

  2011年10月13日,福建省龙岩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B110090),检验结果为:“检测7份样品,均未检测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抗原核酸”陈志诚。

  2011年10月13日下午,有6人(福建3人,湖南3人)在交纳保证金后被批准取保候审(其中李鑫洋交纳25万元:4.6万元为取保候审金,20.4万元为“非法所得”陈志诚。其余人员1万元或2万元)。

  2011年10月24日,漳平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26人批准逮捕陈志诚。26人中,有来自湖南省湘乡市的农民工19名。

  2011年11月9日(54天后)上午,漳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再次到封存冻库取样6种(包括猪心、猪大肠、猪奶沙、猪4#肉、猪五花肉、猪肺等),送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陈志诚。

  2011年11月17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猪肉1#报告编号:(2011)MJHY-B4617;猪肉2#报告编号:(2011)MJHY-B4618),检验结论均为:“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07-2005标准要求”陈志诚。

  2011年12月9日,漳平市公安局又送样到福建省龙岩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11年12月13日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B110133),检验结论为:“检测7份样品,均未检测出猪瘟抗原核酸陈志诚。”“检测7份样品,均未检测出猪O型口蹄疫抗原核酸。”“检测7份样品,均未检测出猪链球菌2型。”

  2012年1月16日下午,4名(福建1名,湖南3名)家庭情况特殊的农民工在缴纳2万元保证金后获得取保候审陈志诚。

  2012年2月24日,案件侦查终结,漳平市公安局出具《起诉意见书》(漳公刑诉字[2012]第00044号),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卖猪人的陈述、销售单位人员的陈述、检疫人员的陈述、销售帐本、检验鉴定报告等材料为证据,以张志强等人生产、销售未经过检验检疫猪肉产品17,820,543.50元(其中以低价收购病猪、残猪、死猪共356头),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漳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陈志诚。

  2012年3月19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转至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陈志诚。

  2012年4月6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起诉书》(岩检公刑诉〔2012〕16号),以销售台帐、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书、案发现场照片和笔录为证据,以“被告人张志强、郭丁宾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明知是不合格产品仍然冒充合格产品予以生产、销售,金额共计45,475,439.90元”为由,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26人,另案处理8人陈志诚。

  2012年5月15日至5月17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漳平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陈志诚。法庭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一)分割车间是否属于“黑窝点”陈志诚?

  (二)销售的产品是否经过了检疫陈志诚?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漳平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漳平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牲畜定点屠宰资质等各种手续齐全,是漳平市的唯一合法屠宰企业陈志诚。2008年8月22日被增补为漳平市重点服务企业。

  2008年2月19日,《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颁发漳平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批复》(漳政综﹝2008﹞19号),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定点屠宰标志牌编号为:漳定屠01号陈志诚。

  2009年8月25日,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定点屠宰资质获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号:闽岩屠准字003号,定点屠宰代码:A0908201陈志诚。

  (二)分割车间承包的基本情况

  2007年上半年,湖南湘乡人张志强通过朋友介绍与福建省漳平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陈志诚相识,经实地考察两人达成承包该公司分割车间的意向陈志诚。

政府官员有“免责牌” 农民工要当“替罪羊”:陈志诚

  2007年5月1日,张志强与福龙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书》陈志诚。

  2007年5月6日,张志强与叶加栋、郭潮荣一起与漳平市福龙食品有限公司签署了屠宰生猪及淘汰母猪(包括分割、加工等半成品经营及销售)为期10年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陈志诚。

  2008年7月18日,张志强经漳平市经贸局推荐并参加福建省经贸委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了福建省经贸委颁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编号:08090)陈志诚。

  2009年7月15日,在福龙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陈志诚的见证下,签署了分割车间内部合伙人股东转让协议,郭潮荣退出,其股东价值以31万元转让给叶加栋、张志强俩人陈志诚。

  2009年12月9日,张志强又以分割车间的名义与福龙食品有限公司签署了内部冻库租赁协议陈志诚。

  2011年2月12日,福龙食品有限公司缴纳4100元为分割车间的生产工人在漳平康泰人寿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陈志诚。

  2011年4月6日,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公司抽取的冻猪肉样品进行了测试,并出具了(2011)MJHY-A0124号《测试报告》,所有项目测试结果均为“未检出”陈志诚。

  2011年9月1日,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福建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公司抽取的冻猪肉样品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编号为FRK20113019的《检测报告》,结论为:根据整顿办[2010]50号单项判定,所有项目判定结果为“合格”陈志诚。

  分割车间采取流水线作业方式,分收猪、屠宰、分割、内脏、打包、铲皮、炼油、仓库管理等工序陈志诚。其中猪皮是作工业制革用的原料,炼出的猪油作为工业用油销售。

  承包人张志强一直在车间监督产品质量,其妻子李鑫洋照顾两个在漳平就读小学的儿女,兼管分割车间财务陈志诚。

  (三)办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9月15日晚,公安机关以捣毁“黑窝点”的方式在漳平市唯一的定点屠宰场采取行动,将分割车间除内脏组外的全部农民工以及在场的所有司机、承包人、公司法人等全部抓走进行刑事拘留陈志诚。当晚,采用“抄办公室”的方式,搜走了承包人张志强办公室的所有资料,包括2011年2月—9月的收猪台帐、销售台帐以及其他原始单据。

  2011年9月15日晚,内脏组农民工身份证被公安局收走,这些农民工一直呆在屠宰场,40多天后他们拿回了身份证,返回湖南老家陈志诚。2011年12月下旬,漳平市公安局派人到湖南省湘潭县石潭派出所,为这批农民工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这个事实在案卷中显示是:农民工到石潭派出所“投案自首”。

  屠宰组的学徒陈博文,出生于1994年10月17日,在漳平市看守所度过了他17岁的生日,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在看守所羁押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公安机关全部是按照成年人的方式办理的陈志诚。但是,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派了两位法官专程将开庭通知送到了陈博文家里,所以陈博文父母2012年5月15日参与了第一天的庭审,其父亲是下肢残疾人,情绪相当激动,用湘乡话叫着要将此事闹到北京去,导致庭审不得不休庭5分钟。

  2011年9月15日晚封存扣押冻库产品183吨(经鉴定价值240余万元),并未当场下达或按规定补办《封存扣押通知书》,也没有告知封存扣押理由、依据、期限陈志诚。封存扣押产品后,没有按规定履行冻库管理职责。在封存扣押3个月后,张志强妻子李鑫洋于2012年2月两次向漳平市公安局递交了《关于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冻库货物情况的报告》、《关于对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冻库封存产品予以解封的报告》,至今没有得到答复。

  2012年2月21日,漳平市政府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消息:“在侦查过程中,经公安机关及畜牧水产部门分别抽样送龙岩、福州两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送检样品未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公安机关继续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进行侦办陈志诚。”“案发后,经函询或实地到各猪肉制品销售点调查,除被扣押的冷冻猪肉制品外,其余产品均无法实施召回等措施。”之前并没有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没有向社会发布通告,没有通知生产者停止生产,没有通知正在销售的猪肉制品下架!

  侦查案卷显示:

  1.被羁押人员都有6次以上供述材料,其中承包人张志强达13次之多陈志诚。很多的供词都是采用“复制+粘贴”来完成的,关键问题不同的人询问、询问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点,却是一字不差!还有公文式的语言被农民工从口里“说”了出来。

  2.8个送猪人(都是当地农民)证词中,有6人是“投案自首”,2人是“说明情况”,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陈志诚。每人都有两次口供,第一次是2011年10月底11月初,第二次是2012年1月底2月初,最早的是2011年10月26日,最迟的是2012年2月3日。第一次证词回答“有”的问题,在第二次证词中全部变成了“没有”。

  3.12个驻场检验检疫人员证词,时间基本上是2011年12月28日、29日陈志诚。所有人员都说到“有检疫”的问题。

  4.8家省外销售单位的证词,时间为2011年12月16日至22日,所有客户均无“存在质量问题”的证词陈志诚。

  5.7家省内销售单位的证词,时间为2011年11月29日至12月26日,所有客户均无“存在质量问题”的证词陈志诚。

  6.2011年2月—9月销售台帐上的累计销售金额(包括封存冻库产品价值)45,475,439.90元与“犯罪金额” 被简单地划上了“等号”陈志诚。

  (四)检验检疫的基本情况

  1.福龙食品有限公司设有漳平市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场检验检疫室陈志诚。

  2.驻场检验检疫室有12名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分三班,每班至少有2人值班陈志诚。

  3.张志强承包的分割车间每月固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缴纳检疫费4000元(按规定屠宰检疫5元/头,由于每月屠宰数量都有变化,采取包干制),由检疫人员代收,存入财政农行账户陈志诚。

  4.所有检疫人员证词证明,他们都有履行进场检疫、宰前检疫的职责陈志诚。检疫人员对有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进行核对,对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收取4元/头的检疫费,实施补检。

  5.漳平市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专门为分割车间设计了《宰前检疫通知书》、《动物产品检疫确认书》式样,并一直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使用陈志诚。

  6.分割车间承包人张志强销售的所有产品,出场时都有完整的合法检疫手续:张志强凭现场检疫人员开具的《宰前检疫通知书》、《动物产品检疫确认书》以及公司的《申请书》,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将产品销售到省外各单位;凭《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将产品销售到省内各单位陈志诚。

  (五)部分被羁押农民工基本情况

  1.陈博文,湖南湘乡人,1994年10月17日生,至今未满18岁,在屠宰场当杀猪学徒陈志诚。父亲1997年得病,两条腿一直动不了,2003年一条腿做了截肢手术,家中还有一个年仅4岁的弟弟,正因为如此,陈博文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被羁押后,母亲又不得不撇下残疾的父亲和年幼的弟弟,去广东打工。

  2.陈照根,湖南湘乡人,1953年11月14日生,年近60,耳聋,完整地介绍自己都很困难陈志诚。从来没有外出打过工,由于家庭困难,受亲戚照顾才到屠宰场从事炼油工作赚点劳力钱。

  3.彭小林,湖南湘乡人,从事肉品分割工作,耳聋,家中4个老人、1个13岁的小孩,所有经济来源就是他的打工收入陈志诚。

  4.朱志红,湖南湘乡人,一个离婚后还带着一个8岁女儿的单身女人,外出打工后不得不将女儿交给父母照顾陈志诚。

  5.王建树、黄实学夫妻,湖南湘乡人,年幼的小孩交给父母,为了养家糊口远离亲人到福建打工陈志诚。

  6.杨建良,湖南湘乡人,1973年出生,家中唯一的儿子,有3个年幼的小孩,父亲已多次下达病危通知陈志诚。经多方努力于2012年1月16日获取保候审,回到老家十来天时间父亲就因病去世!

  7.李鑫洋,湖南湘乡人,承包人张志强妻子,平常主要是照顾两个在漳平就读小学的儿女,兼管财务陈志诚。其唯一的哥哥因车祸死亡、嫂子改嫁,留下一12岁的侄女由父母照顾。2011年9月15日晚开始被羁押,10月13日获取保候审后,一直在屠宰场管理被封存的冻库,春节期间亦是如此。2012年4月18日又被羁押至今,其母亲不得不丢下家中的孙女第一次出省到福建帮忙照看外孙。

  等等这些农民工,他们都是家中的顶梁柱,在政府定点屠宰场里、在驻场检疫室旁打工,挣的是劳务费,为的是养家糊口陈志诚。他们在庭审时纯朴的话语,让在场的人听了都忍不住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