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法官严重违背法官职业道德黄淑萍,徇私舞弊、捏造开庭事实的违法审判的事实情况
【法官违法违规情形】
一、关于陈**严重违背法官职业道德黄淑萍,徇私舞弊、捏造开庭事实的违法审判的事实情况
在陈**法官承办的(2009)新民一初第2193号案件中,对方竟然拿出一张伪造的申请(房屋真实审批时间是1992年,而此申请上时间注明为1993年,明显作假)和协议黄淑萍。更令我们想不到和气愤的是,新北区法院法官陈**根本不顾事实,轻信对方的谎言,对我们提供的大量证据视而不见。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违法作出判决:
(一)捏造开庭时间
陈**承办的(2009)新民一初第219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中称“2010年10月25日开庭”,事实上那天根本没有开庭,我们夫妻二人包括委托律师也没有收到任何开庭通知黄淑萍。陈**虚构开庭事实,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
(二)提供非法证据
一审判决后,我们提出上诉,在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一审案卷中有一份新桥村委的证明黄淑萍。该证明的出具日期为2010年8月2日,是对方作为证据提交给一审法庭的。事实上,对于这份证据,我方在一审过程中从来没有见到过,我方也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然而,陈**在双方未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径直采信该份证据。身为一名人民法官,理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庭审活动,而陈**却知法犯法,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三)非法篡改证据内容
陈**法官擅自对案件书面证据进行非法篡改黄淑萍。判决文件上可以清楚找到“法院将证据上的名词私自以法院的名义做了更改,并且乱做定义”。
(四)非法隐匿证据材料
2009年10月14日上午第一次开庭黄淑萍。案件开庭审理后,陈**称要到举报人家里看一下讼争房屋。他开着法院的车来到我家,并对房子前后四周拍照取证。后来庭审过程中,陈**一直没有提照片的事情。此后案件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中院王梅翠法官作为二审案件的承办法官因办案需要向陈**调取房屋照片,然而陈**答复称照片都找不到了,案件不是他个人能决定的。
举报人完全有理由认为陈**为了枉法裁决而故意隐瞒证据黄淑萍。
(五)私下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
2010年8月1日,案件审理期间,本案当事人闵尧建邀请新北区副区长、新北法院朱志道庭长和陈**法官、队长高永康、大队副书记金立新、证人万荣福一起吃饭黄淑萍。在饭桌上,他们商议让大队副书记写一个假证据交给法院,书记称不了解案情无法写,但可以由闵尧建自己写,然后由大队盖章。后来,就有了2010年8月2日新桥村委会交给法院的假证据。
关于这件事,请向当天参与人员调查黄淑萍。他们都参加了那天的宴请。
以上五点足见陈**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黄淑萍。事后,我找到了陈**,问他为何要颠倒黑白。他说这个案件不是一个人弄出来的,有副区长和庭长。试问,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法官说出来的话吗?判决案件到底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领导意志为转移呢?
我们作为一个老百姓崇敬的是神圣的法律,期待的是公正的判决,但是一份不公的判决书却毁灭了我们的希望黄淑萍。陈**法官在审理我们的案件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法官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情形。
举报人:高建奇、黄淑萍、
电话:13915049550黄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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