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 何家南
被举报人: 罗伟成
被举报人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被举报人职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
举报内容: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罗伟成与其弟罗伟亮,大肆搜罗国家经租房的资料,串通勾结南方公证处、房管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人员,严重违反政策骗取国有资产几个忆何家南。位于本市海珠南路的18号、20号、22号、24号、70号、70号之一、72号、72号之一及海珠南路广利巷4号的房屋,罗伟亮由代理人身份申请发还这九间经租房的办理手续,最后这九间房屋的继承人在无条件下赠予非亲非故非友的罗伟亮与其母张平,赠予者即继承人是在香港拿综援的人士,试问一个拿综援的人士会将当时市值一忆的物业赠予毫无关系不相识的人吗?而张平名下的物业转赠予罗伟成之妻林清丽(任职荔湾区检察院),这证明罗伟成有牵涉其中,据悉他们多年侵占骗取侨房面积上万平方米,这批房屋只属于罗伟成与罗伟亮多年侵占侨房的冰山一角。下面几点揭露指出他们罔顾事实、违反政策的问题。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法则: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齐备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齐备、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符合规定的才能出具公证书;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正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何家南。但南方公证处的徐玉春违反法则帮罗伟亮出具【(2007)南公证内字第31565号】公证书。
1、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何家南。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此法则2008年12月24日才废止,但南方公证处违反法则,在未废止的2007年11月30日出具经租房不能继承的继承公证书。
2、根据遗产《继承法》的法规,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虽然罗伟亮申请这批经租房于2008年1月1日在不合法撤管发还了,但原权属人陈凯声在1979年12月29日死于墨西哥,生前未获该批房屋的发还,其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陈凯声生前丧失该批房屋使用权力,不是个人财产就不属于遗产,南方公证处在继承条件不符合法则还出具继承公证书何家南。
3、根据《继承法》与《公证法》的法规,继承人应有合法机关出具合法继承人名单,确认是否合法继承人,遗产继承公证的继承人是华侨人身份所提供的资料证明,要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中文译本;继承人是港澳同胞身份所提供的资料证明,要经我国司法部委托或认可的港澳律师作为公证人出具的公证,入境事务处人事登记处领取身份证记录,港澳律师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认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己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婚姻生育证明;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持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何家南。
罗伟亮办理的【(2007)南公证内字第31565号】公证书明显欠缺多份证明材料,无合法机关出具陈凯声的合法继承人名单何家南。这九间经租房的业主陈凯声在1941年的《华侨登记证》显示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三个配偶,但继承公证书却依陈凯声的儿女有陈洛滔、陈注滔、陈桓滔、石陈耀芬四个,欠缺一个儿子的名字信息;又依陈凯声配偶有黎兰英和郭惠琼二个,欠缺一个配偶的名字信息;无陈凯声的亲属关系证明、婚姻证明、和郭惠琼的婚姻证明及生育证明;无陈凯声的父母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依“被继承人父母己于早年死亡”认定被继承人父母早于陈凯声死亡,从而排除了被继承人父母的继承权,但于早年死亡不等于早于被继承人死亡;陈凯声的继承人全部无提供重要的亲属关系证明、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甚至身份证证明,无陈桓滔的死亡证明及婚姻、儿女情况证明;继承人华侨身份无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的身份证明、护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中文译本,继承人港澳身份亦无按法定材料证明;该公证未办理审批、备案,且超过我国继承法规定的20年期限,所有继承人应到现场公证。
罗伟亮提供的资料证明存在质疑,南方公证处在欠缺多份证据证明文件及公证事项不合法还出具【(2007)南公证内字第31565号】公证书,明显存在利益输送何家南。望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届引起重视,深入认真核查,将罗伟成与罗伟亮多年骗取的国有资产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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