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10年7月3日晚23时许,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110巡警卢凡、张伟等5人在出警时,与参加完朋友聚会的蔡斌董永夫妇、梁辉,孙志林夫妇等9人相遇,蔡斌见警车驶过,随口说道:“110有啥了不起”,110警车在驶过十几米远后,又倒车返回下车质问谁在骂人,在质问中张伟用手中的催泪瓦斯向蔡斌等人喷去卢凡。蔡斌被催泪瓦斯喷后,一边用手护着双眼,一边用脚乱踢,一脚踢在一110队员的下腹部,随后卢凡、张伟等人将蔡斌进行了殴打并戴上手铐押上警车带回某派出所关押在留置室。在派出所,卢凡给所长齐伟汇报说:“110队员出警时被人打伤,还有五、六个人带不过来”。齐伟遂带上卢凡等5人开着警车前往事发地。出发时齐伟给副所长黄明打电话让往派出所赶。到事发地后,齐伟等人将董永、梁辉,孙志林进行了殴打,后将董永、梁辉、孙志林及路过此地的李玉戴上手铐押上警车,又将董永的妻子江兰、孙志林的妻子李红押上该车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卢凡、张伟等人又对董永、梁辉、孙志林、李红、江兰、李玉进行殴打,殴打后关押在留置室。次日零晨2时许,齐伟安排对关押人员进行询问,在询问后,李玉才被释放,其他人继续关押。直到中午十二时左右,在蔡斌妻子给其缴保证金3000元,分别给梁辉、董永、江兰、孙志林、李红缴2000元保证金后释放。经法医学鉴定:梁辉伤情属轻伤,蔡斌、董永、江兰、孙志林、李红5人伤情属轻微伤。

  控方以齐伟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指控

  辩方以齐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

  案例2:

   费军(男)与郦影(女)恋爱期间同居,一年后,因郦影家人反对而中断恋爱关系卢凡。费军深受打击,多次找郦影及其家人商谈无果。某日上午10时许,费军携带一壶汽油和一把水果刀,潜入郦影家(四合院),费军踹开东屋门后藏于该屋,并在该屋找到一把斧头和一把菜刀,约半小时后,费军见到郦影的父亲郦军健进入该屋,便手持斧子以找郦军健理论说事为由,将郦军健挟持在房间内,用绳子捆住郦军健的手和脚,置于屋内的床上,又用桌子和水缸顶住房门。郦影及家人劝说费军开门放人,遭其拒绝。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并劝说费军停止犯罪行为又遭其拒绝,至当日下午2时55分,费军在众人劝说下才将屋门打开,郦军健获救,费军被公安人员抓获。

  控方以费军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指控卢凡。

  辩方以费军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辩护

  案例3 :

   刘剑奇(男,30岁)通过观察踩点,得知在其隔壁房间内住着一名七旬老太宋淑珍卢凡。某晚十一时许,刘剑奇以要开水为民骗宋淑珍开门。宋淑珍开门后,刘剑奇将事先准备的凉茶水泼向宋淑珍面部致其下意识向身后屋内避退,刘剑奇便跨步向前抢宋淑珍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宋淑珍用手护住脖子,刘剑奇无法抢到,随即抢走了宋淑珍戴在手腕上的金手链(价值3513元)后逃离现场,经宋淑珍呼救,周围群众及保安人员将刘剑奇抓获。

  控方以刘剑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指控

  辩方以刘剑奇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辩护

  案例4:

   褚某原系某市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主任卢凡。2009年5月28日,褚某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存单,质押给某信用社,向该信用社贷款50000元,用于自己的草席生意。2009年10月30日归还该两张存单。

  控方以褚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指控

  辩方以褚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辩护

  案例5:

   某县宗教局规定,只有具备开放资质的寺院可以给信徒做“水陆”等大型佛事卢凡。宗教局对违规的寺院进行阻止,批评教育等,但无权对寺庙进行罚款处罚。某日,县宗教局工作人员潘某、章某获悉一寺院在做“水陆”佛事,便赶到该寺院,对寺院主持称要缴纳罚款后才能做佛事,在未开具票据的情况下,章某和潘某收取了两万元“罚款费”后离开,后将两万元平分。

  控方以章某和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指控卢凡。

论辩赛案例探讨,欢迎发表意见:卢凡

  辩方以章某和潘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