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登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控告人:李江涛,男,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暂住登封市少林小区西南三排2号,身份证号码:4101851985xxxxx李巧玲。联系电话:18637133910。
被控告人:李巧玲,女,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少林新村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身份证号码:4101851974xxxxxx李巧玲。联系电话:1364383xxxx。
被控告人:王五鸟,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控告人李巧玲丈夫李巧玲。受害人熊金玉女婿。身份证号码:4101251967xxxxx。联系电话:1364xxxxxx。
控告请求:对两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请求司法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李巧玲。
犯罪事实与控告理由:
案件背景:1991年我的父亲李金旺去世,当时家中有祖父李聚荣,母亲熊金玉,被告李巧玲及我李巧玲。介于少林寺村特有的地理位置和经商便利以及家庭状况,经村干部及亲族说合,在时任少林寺村村委干部和亲族代表等众多证人见证下,因当时母亲和我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祖父代理与王五鸟,李巧玲协商了自己的养老及日后母子的抚养问题,涉及家庭财产分配的问题。当时的口头协定是:王五鸟来到李家后委托他和李巧玲一起赡养老人抚养我,并说明房子是留给我的,日后待我长大成人结婚以后,村里就给王五鸟分配宅基地。在此口头合约下,1992年农历8月2日,祖父李聚荣签立《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招巩县王窑村王五鸟入赘为孙女婿。协议书中祖父代理我和母亲与王五鸟、李巧玲对家庭财产做了析产分配协议,此协议书的主旨为财产的流转分配,故适用于合同法.以下是涉案合同副本(后经查明,此为析产分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李巧玲。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主旨内容系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分析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巧玲。因为此协议的签立时间为1992年,时间久远,我不得不赘文阐述1992年当时以及直至现在的法律依据以证明其合同性质及合法性:
因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未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李巧玲。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巧玲。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李巧玲。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当时的法律规定只有1980年的《婚姻法》和1987年版《民法通则》
根据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李巧玲。因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未出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此协议当时合法而现适用合同法。且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未出台,故此协议受当时《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李巧玲。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李巧玲。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李巧玲。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李巧玲。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李巧玲。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李巧玲。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李巧玲。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李巧玲。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84 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87 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首先,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李巧玲。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一般情况下只有签字或盖章,才能表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承认。但是如果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双方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这时法律就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合同生效成立,而不拘泥于形式。否则可能使已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有失公平。
其次,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最为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李巧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李巧玲。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李巧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李巧玲。(《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李巧玲。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巧玲。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
综上所述,此份协议书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合法有效李巧玲。此协议书原件为一块红布,一式两半,为我国合同形式的典型完美代表,是所有合同初始形态的表现。应在履行合同后合二为一。但此夫妇隐瞒了我而全部持有。后经过专业人士说明,此协议此夫妇持有一半,祖父持有一半,祖父去世时应有其他人持有(或被控告人持有,现属于不明状态)并告知和转交于我。待将来我完婚之后,则此协议合二为一说明合同义务完成。
犯罪事实与经过:此夫妇隐瞒此红布协议书,自1999年祖父去世之时,此夫妇二人有告知和转交那一半给我的义务和责任,因为当时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及我还年幼无知,对此份协议并不知情李巧玲。直至2015年6月12日我才得以知道此份协议的真实存在,直至2015年8月11日,才得以知道协议的全文内容。
2001年,少林寺景区整改,位于少林村三组祖父李聚荣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拆迁,安置到现在的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我那时16周岁李巧玲。王五鸟用此房屋的拆迁款及我母子二人在村组中的人口收入建起三层独院一处。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未出台,
房屋的所有人在签立协议书时按照当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转移给我,此二人对此房屋没有所有权李巧玲。
而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的房屋系老宅2001年拆迁款出资安置所建,我当时16周岁李巧玲。被控告二人在我2006年赴苏州打工之时,2007年在少林小区申请宅基地一处,并建造房屋。自我2008年回到登封时,李巧玲以为我所建房屋和投资旅馆生意为由,诱骗我入住少林小区。2009年我结婚之时,李巧玲虚构事实,言称被骗13万巨款,并在村中散布谣言声称是我结婚向他要钱太多而将她逼疯,此事在少林村一度成为村民的闲言碎语。且李巧玲通过装神弄鬼,散布封建迷信思想、虚假借贷等等卑劣手段,使我产生同情,隐瞒并占有我和母亲在村组中的个人收入。
2015年8月11日,在我代理母亲与此夫妇在“熊金玉赡养纠纷”一案中,为了主张母亲对王子沟房屋应有的法定继承权利,我出示了祖父李聚荣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李巧玲。而此夫妇拿出了那张红布协议,当我得知此份协议全文内容的同时,此夫妇称此协议为遗赠扶养协议,赡养老人就要继承家产,声称位于少林新村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的房屋应该归他们所有。且非法获得房租收益有证可查258750元,隐瞒协议真相,明知协议性质却虚构事实,不法目的及低劣手段昭然若揭。
综上,涉案金额最低保守估算为40万元左右李巧玲。
在共同生活期间,我母亲在少林寺景区做环卫工和捡拾易拉罐的收入以及母子在村组中应有的个人收入全部被此夫妇搜刮李巧玲。多年来,母亲甚至连一件像样的衣服都没有,而我小学从未支取一分钱学杂费,初中获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之星”奖学金证书,根本毋须支出学费,家中房屋自幼以出租为收益。且期间我勤工俭学,自己所得每一分钱都交与李巧玲,而被控告二人在我得知此协议后却冠以“赡养老人和抚养李江涛”的美名!而我现在却背负“没有良心”的恶名!事实不分,黑白颠倒。而祖父年迈之时因为王五鸟掐断照明电源致使老人起夜摔倒造成股骨骨折而二人以经济拮据为由不予医治,最后在病床上熬死,还是姑姑经受操办了丧葬事宜,此二人年纪尚轻,何来赡养老人,负责丧葬一说!而我本人因为此夫妇家庭冷暴和侵害财产,初中被迫中途辍学,多年来被迫远离家中在外打工,生活窘迫而郁郁不得志。在与此夫妇多次交涉过程中,因被控告二人的不法行为致使我抑郁加重,引起胃溃疡,导致穿孔重病住院一月有余,母亲自被李巧玲毒打并驱逐后本已好转的精神状态又遭打击,现在身体和精神状态日趋恶化。而我本人因为自结婚以来债务及多年漂浮不定的心理状态致使创业失败,负债累累。现被冠以“信用卡诈骗罪”嫌疑犯的头衔,母子二人一生的命运就此改写,此夫妇二人对金钱的渴望已经到了丧尽天良的地步。
此夫妇在我母子二人面前不仅隐瞒了抚养我的义务和责任,还隐瞒了房屋属于我的事实李巧玲。而我常年不在家中,这个秘密一直到现在才被揭晓,在我得知这份协议还真实存在的2015年6月份,被控告二人在村中放出谣言,声称这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赡养了老人就继承了房产。介于我母子弱势,多年来明目张胆欺侮母亲,散布谣言诋毁我的名誉,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原本一个品学兼优,少小懂事早成的孩子现在却背负着“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李巧玲作为一名亲女儿,亲姐姐为了家产,不顾一切手段在村干部和村民面前毫无根据和事实,极力诋毁和污蔑我,多年来我受家庭迫害和剥削外出打工,不愿见此夫妇,也给二人陷害和污蔑我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时间。
鉴于以上事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李巧玲。
以下是本案相关控告理由:
2015年8月11日李巧玲,我代理母亲“熊金玉赡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节录
而本人截至2015年8月11日之前的23年里,从未得知此协议内容李巧玲。被控告二人处心积虑为了达到骗取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房屋及由此房屋产生的收益的目的,瞒天过海,采用隐瞒协议真相,隐瞒我母子二人在少林村三组的个人人口红利收入,声称此款用于承建位于少林小区的房屋等虚构事实的手段,隐瞒少林小区宅基地是此二人申请的事实,诈骗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房屋及所产生的房租收入有证可查共计258750元,其中母子收入至今我不知道具体有多少,据初步估算15万左右。综上,涉案金额保守共计408750元。其中诈骗房屋已被被控告二人实际占有和控制,财产性收益为涉嫌诈骗既遂。当我得知此协议以后,我辗转多方咨询及查阅相关法条,确定了此协议的性质,此协议签订的背景被我一一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于当事人的我和母亲没有签字,排除《合同法》中的无效条件,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李巧玲。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此份协议书根据当时《婚姻法》《民法通则》及现行《合同法》而合法有效,虽然此协议的标题像是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像是分家协议,格式像是代书遗嘱李巧玲。但介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与法律依据并无违法,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此协议现适用合同法。且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未出台,故此协议受当时《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合法有效。被控告二人的行为均已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对象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被控告二人涉嫌犯罪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诈骗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两罪有很多相同之处李巧玲。诈骗罪与侵占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的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等的基于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在实施侵占行为的时候,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虽然可能是在诈骗行为实施以前就被行为人所占有,但非法获取财物的方式却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这与侵占罪有显著的不同。区分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一般并不困难,其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他人的财物向行为人控制之下转移的过程不同。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受蒙蔽,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侵占罪则是所有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完全出于其对行为人的信任,而不是行为人以种种手段积极地迷惑、蒙蔽所有人,使其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蒙蔽或诱骗所有人,使其将财物的控制权交给行为人,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在本案中,此夫妇隐瞒此协议自签立之时至今长达23年,自祖父去世已有16年李巧玲。且在我得知此协议存在的同时,二被控告人又声称此协议的性质为遗赠扶养协议,养老就要继承家产,隐瞒协议真相,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达到其非法占有属于我房屋的目的,且致使我损失房屋产生的收益有证可查涉案数额为258750元。在此过程中,李巧玲通过隐瞒我母子二人在村组中的收入,并以“被他人骗取巨额钱财”、“装疯卖傻”“住院治病”“为了给我建造少林小区的房屋”而花掉我母子在村组中的红利收入的理由等虚构事实的方法,且采取装神弄鬼、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暴打母亲等恶劣手段进一步巩固其不法成果。
鉴于以上事实:首先,在我结婚之时,此二人在少林小区已经有承建房屋的事实背景下,在我未看到此协议以前,我根本就不知道房屋是为我所有的事实,也没有将房屋委托于此二人的任何理由和事实,不存在“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此一说法,故侵占罪一说不成立李巧玲。两被控告人虽有合法保管的权利,但我母子在村组中的收入至今被二被控告人隐瞒,且称是为我承建少林小区的房屋所使用,占有的合法性不成立,又何来“代为保管”一说?被控告二人又以种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做法不予归还,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涉嫌诈骗罪与不当得利的区分和界定: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李巧玲。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财产犯罪都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民法李巧玲。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有不触犯刑法时,才仅依照民法处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仅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其他财产犯罪,还可能成立刑法上的经济犯罪。
本案涉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主观目的不同李巧玲。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本案侵犯财产对象为房屋及其产生的收益等,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在此案中,此夫妇隐瞒真相的做法蒙蔽我母子二人,“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说法不成立李巧玲。通俗些讲,王子沟房屋的所有权在协议签立时已经转移给我。此夫妇对此房屋没有任何所有的权利。而他们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及其他卑劣手段实际占有和控制了王子沟河南第2排的房屋,诱使我选择了少林小区的房屋,致使我本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而在本案中,被控告二人首先涉嫌构成诈骗罪,而后犯罪行为败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但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也无任何财产权利,为了达到其非法占有合同中财产流转物房屋的目的,却歪曲此协议书真实意思而隐瞒真相,言称赡养了祖父而得到房产,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李巧玲。介于被控告二人隐瞒真相,不予告知我此协议书的行为,属于不作为诈骗。
不作为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负有特定的告知真相之义务却隐瞒不告,致使被害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因此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的犯罪李巧玲。保证人地位是不作为诈骗罪的核心问题,其界定应采取二元的法义务说,即形式的法义务说和实质的法义务说的统一。形式的法义务包括法律、职务或职业、合同、先前行为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告知真相的义务,实质的法义务是指隐瞒真相与虚构事实对于诈骗财物的发生具有等价性。
我在得知此协议书的存在后,与其夫妇多次交涉中,介于亲情及家庭成员等关系,提出只换房屋,不再追究任何经济问题,做出了巨大让步,但此夫妇二人认为对抗的对象是我母子,不屑一顾,置国法于不顾,在法庭上出示此份协议书,公然歪曲此协议书的真相和事实,拒不承认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房屋二人没有任何权利的事实,却隐瞒协议书本意,冠以合法所有的理由李巧玲。瞒天过海,亲情无存,道德沦丧,为此,当我母子二人的合法权利被任人宰割的时候,我只有以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法律,惩治其不法之徒。为此,我一生都不会原谅其罪行!国法威严,不容践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被控告人李巧玲、王五鸟明知房屋是为我所有,却故意隐瞒此事实真相和我母子在村组中人口收入,使我认为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房屋使其出资所建,并认为是家庭共有财产,且期间通过多种虚构事实,诱骗等方法使我选择了少林小区的房屋李巧玲。致使我母子二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此二被控告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合同真实意思,虚构事实,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李巧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第(五)项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李巧玲。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法律明文和司法解释皆有法可依,事实清晰明了皆有证可查,非法占有的主观意识和犯罪动机一览无余,可谓一宗铁案!因此案侵害时间久远,性质恶劣,对我母子身心和经济上造成重大创伤及损失,在社会影响恶劣。
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和母亲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猖獗分子,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两被控告人王五鸟、李巧玲的刑事责任李巧玲。请求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综上,因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案件性质恶劣,我在此特请求司法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根据侦查结果和事实定论,依法惩治不法之徒,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李巧玲。
此致 登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控告人 李江涛 2015年11 月3 日
【附:部分书证、相关影音证据等线索李巧玲,社会影响及相似案例和相关法律依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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