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惊闻,备受关注的稷山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李润山。
据新京报山西讯(特派记者刘伟)报道,2007年5月17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稷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李润山。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法院判决认定诽谤成立
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下旬,被告人薛志敬与杨秦玉、南回荣在薛家相聚,薛提出整理一些关于县委主要领导的材料李润山。后3人共同商议,由南回荣执笔起草了一份“众口责问李润山”的材料。
判决书认定,该材料的第三部分捏造事实,称县委书记“定居‘办公’七O六”等李润山。
2006年4月8日,薛志敬交给南回荣人民币100元,作为打印材料费用,南回荣将所拟草稿带至侯马市打印40份,于当日下午交给杨秦玉李润山。当晚,杨秦玉将该材料送给薛志敬一份。4月9日,杨秦玉将37份材料以匿名信方式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人大、政协及稷山部分局、办、乡镇负责人。
法院据此认为,在稷山县“两会”召开前夕,使该材料的内容在“两会”期间得以传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李润山。
被告称上诉寻求公正
对此,最后获刑的被告薛志敬的辩护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本案中薛志敬与杨、南二人共同撰写的举报信《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中一共提到了四个问题,全文一共2500多字,分别是稷山县城市建设的问题、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李润山生活作风问题和招商引资的问题李润山。其中反映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只有46字,不足全文的2%.两律师称,他们调查后认为,其他3个问题基本属实,而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虽未查实,但也绝非空穴来风。
薛志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在法律程序上,还是判决依据上都存在很大问题,这起案件漏洞重重李润山。因为“被诽谤”的对象是县委书记,公诉方和审判方均在县委书记领导之下,因此只有上诉到县委书记管控不了的上级部门,才能为自己寻求到公正的判决。
看完报道,我第一感觉就是,山西法院就这水平?二审法院不改判,人民法院就关门算了李润山。
再想,山西稷山县法院法官判决依据是什么?从案情的始末看,无论是在法律程序上,还是判决依据上都存在很大问题,这起案件漏洞重重李润山。既然漏洞百出,你们还要违法判决,你们就如此向全国人们展示你们的法律水平?也不怕各地法官鄙视你们吗?
回想去年9月重庆市彭水县干部秦中飞因一则针砭时弊的手机短信诗词被刑拘,继而被批捕李润山。“彭水诗案”发生后,在县城街头,几乎每个受访群众都认为,县领导动用国家公器打压秦中飞,是压制民间舆论的荒唐之举。在全国媒体的关注下,一个半月后,彭水县政法机关无罪释放秦中飞,并向他道歉和发放赔偿金。至少证明,当地能知错则改。
山西稷山县法院的法官们李润山,你们太有才了,这样的案子都敢判,哪还有什么冤假错案你们不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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